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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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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知企税|一图掌握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有关税收政策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05-22 14:38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政策主要内容 - 企业未形成无形资产的研发费用可在据实扣除基础上按实际发生额的100%加计扣除[2] - 形成无形资产的研发费用可按无形资产成本的200%税前摊销[2] -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未形成无形资产的研发费用可加计120%,形成无形资产的可按220%摊销[3] 适用条件 - 研发活动需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产品而进行的系统性活动[4] - 创意设计活动相关费用可加计扣除[2] - 委托外部研发费用按实际发生额80%计入加计扣除基数[5] - 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加计扣除[5] 不适用情形 - 常规性产品升级、直接应用公开成果、商品化后技术支持等活动不适用加计扣除[4] - 烟草制造、住宿餐饮、批发零售、房地产等特定行业不适用[4] 申报管理 - 企业可在7月预缴申报时选择上半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3] - 10月预缴申报时可选择前三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3] - 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资料留存备查"方式办理[3] 备查资料 - 研发项目计划书及立项决议文件[5] - 研发机构设置及人员名单[5] - 研发费用分配说明及辅助账[5] - 技术合同登记证明等[5] 政策执行指引 -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2.0版)》涵盖政策概述、研发活动界定、费用核算等全流程内容[8]
图知企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申报表有变化啦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05-22 09:13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修订 - 202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已开始,国家税务总局根据2025年第1号公告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进行修订 [3] - 修订重点涉及《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A109000)及《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A109010),优化了总分机构分摊税款计算方式 [3][4] 表单A109000的具体变化 - 总分机构分摊税款计算方法从“先整体”改为“先分摊”,即先对全年应纳税额进行分摊,再由总、分机构分别抵减已分摊预缴税款并计算本年应补退税金额 [4][5] - 新表单样式调整,第4行改为“本年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并新增第5-9行用于计算总、分机构实际应分摊所得税额 [5] 表单A109010的具体变化 - 项目名称优化,例如将“应纳所得税额”改为“本年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将“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额”改为“分支机构实际应分摊所得税额” [6] - 计算方式优化,新增“实际应分摊所得税额”、“累计已分摊所得税额”等栏目,并优化“实际分摊应补(退)所得税额”的计算 [6] 新旧计算方法对比案例 - 以甲公司为例,该公司2024年预缴250万元(总机构125万元,分支机构A、B、C按50%、30%、20%比例预缴62.5万、37.5万、25万),汇缴应纳税额300万元,但分支机构A、B三因素填写错误(A应为30%,B应为50%) [7] - 原计算方法:先计算整体应补退税额50万元,再按比例分摊,分支机构A、B、C分别应补退7.5万、12.5万、5万元 [7] - 新计算方法:先按比例计算各机构全年实际应纳税额(总机构150万,A机构45万,B机构75万,C机构30万),再抵减已预缴税额,得出A机构应退税17.5万元,B机构应补税37.5万元,C机构应补税5万元 [8][9] - 新方法通过全量分摊实现对预缴环节错误计算的纠正,实现多退少补 [11]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题十八丨政策性搬迁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05-21 22:13
政策性搬迁企业所得税申报要点 政策性搬迁定义 - 政策性搬迁指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在政府主导下进行的企业整体或部分搬迁,需提供相关文件证明[2] - 符合六类公共利益情形:国防外交、基础设施、公共事业、保障房建设、旧城改造、其他法定公共利益[2] 资料报送要求 - 需报送材料包括:政府搬迁文件、重置规划、补偿协议、资产处置计划等[7] - 报送时限为搬迁开始年度至次年5月31日前[5] - 跨税务机关搬迁时需同时向迁出地和迁入地主管机关报送[8] 搬迁清算规则 - 完成搬迁的两种情形:5年内完成搬迁或满5年未完成[9][10] - 完成搬迁的判定标准:搬迁规划基本完成且当年收入达搬迁前50%以上[11] - 边搬迁边生产的企业,搬迁年度从实际开始搬迁年度计算[12] 税务处理限制 - 搬迁期间新购置资产的支出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需按企业所得税法单独计算计税成本[13]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收入确认政策篇(2025版)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05-21 17:43
销售货物收入 - 商品销售需满足四个条件才能确认收入:合同签订且所有权转移、无继续管理权、收入金额可靠计量、销售成本可靠核算[4] - 不同销售方式收入确认时点:托收承付方式在办妥手续时确认、预收款方式在发出商品时确认、需要安装的商品在安装检验完毕时确认[5] - 分期收款方式按合同约定收款日期确认收入、售后回购方式按售价确认收入并作购进处理、以旧换新按销售条件确认收入[5] - 商业折扣按扣除后金额确认收入、现金折扣按折扣前金额确认收入并在发生时扣除[5] - 销售折让和退回应在发生当期冲减收入[6] 提供劳务收入 - 劳务收入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需满足收入可靠计量、完工进度可靠确定、成本可靠核算三个条件[7] - 安装费根据安装进度确认,附带安装的商品销售在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7] - 广告费在相关行为公开展示时确认,制作费按完工进度确认[7] - 软件费按开发进度确认、服务费分期确认、会员费根据服务性质分期或一次性确认[8] - 长期劳务在活动发生时确认、大型设备加工等超过12个月的项目按年度完工进度确认[8] 转让财产收入 - 财产转让收入应一次性计入确认年度,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股权等[9] - 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按评估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可分5年均匀计入[9] - 股权转让在协议生效且完成变更时确认,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留存收益[9] - 国债转让在合同生效或移交时确认,利息收入在约定付息日确认[10] - 政策性搬迁收入在完成年度汇总清算,期间可暂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10] 其他收入类型 - 股息红利在被投资企业作出利润分配决定时确认收入[11] - 利息收入按合同约定应付利息日期确认,金融企业逾期贷款利息在实际收到时确认[12] - 租金收入按合同约定应付租金日期确认,跨年度租金可分期均匀计入[13] - 特许权使用费按合同约定付款日期确认[14] - 接受捐赠收入在实际收到资产时确认,非货币形式按公允价值确认[15] 特殊收入处理 - 债务重组收入在合同生效时确认,应一次性计入年度所得[16] - 无法偿付应付款项应一次性计入收入[16] - 财政性资金符合条件可作为不征税收入,但相关支出不得扣除[17] - 视同销售包括非货币交换和资产用于捐赠、赞助等情形,按公允价值确认[19] - 接收划入资产按政府确定价值或公允价值确认收入[20]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题十七丨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05-21 09:00
政策核心内容 -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3] - 政策依据包括《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以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 [4] 政策执行要点 - “购进”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其中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购进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6] - 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其单位价值以购买价款、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确定 [7] - 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其单位价值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确定 [8] - 购进时点确认方式: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 [9] - 扣除时间点规定为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 [10] - 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可自行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但未选择享受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 [12] - 企业会计处理上是否采取一次性税前扣除方法,不影响企业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税务处理可与会计处理不一致 [13] - 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有关固定资产购进时点的资料(如发票、到货时间说明、竣工决算情况说明等)、固定资产记账凭证、核算有关资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的台账 [13] 申报操作示例 - 示例公司(A公司)于2024年6月购进一台生产用设备,不含税单价420万元,当月投入使用,预计净残值为0 [15] - 会计处理:按直线法计提折旧,年限10年,2024年折旧额为21万元(计算公式:420万元 ÷ 10年 ÷ 12个月 × 6个月) [16] - 税收处理:选择一次性扣除政策,2024年折旧额为420万元 [17] - 在202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进行相应申报调整,将税收折旧额420万元与会计折旧额21万元的差异进行纳税调减 [17] - 注意:2024年度对该设备已在税前一次性扣除,则从2025年度起,对该资产计提的会计折旧额需进行纳税调增 [19] - 2025年会计折旧额为42万元(420万元 ÷ 10年),税收折旧额为0万元,因此在2025年度汇算清缴时需纳税调增42万元 [20]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题十五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05-20 23:48
政策概述 - 研发活动定义为系统性创新活动,包括获得新知识、改进技术或工艺等 [4] - 2023年起,未形成无形资产的研发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10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成本200%摊销 [4] - 2023-2027年期间,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未形成无形资产的研发费用可按12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成本220%摊销 [5] 适用范围与限制 - 适用对象为会计核算健全、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烟草、房地产等7个行业除外 [6] - 不适用加计扣除的活动包括常规升级、直接应用现有成果、商品化技术支持等7类 [7][8][9][10][11][12] 研发活动判断标准 - 需具备明确创新目标(如新技术、新产品等)和系统组织形式(项目化运作) [13] - 研发结果具有不确定性,需经过反复试验且存在失败风险 [14] 研发费用核算要求 - 需按项目设置辅助账,区分研发费用与生产经营费用,否则不得加计扣除 [17] - 委托境内研发按费用80%加计扣除,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研发费用2/3的部分可加计扣除 [19] 特殊情形处理 - 研发过程中产生的特殊收入(如残次品)需从加计扣除额中扣减 [20] - 政府补助直接冲减研发费用的,按冲减后余额计算加计扣除 [21] 政策依据 - 主要依据包括《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财税〔2015〕119号、财税〔2023〕7号等10项文件 [23][24]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题十三丨股权收购特殊性税务处理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05-20 17:35
股权收购特殊性税务处理 政策概述 - 股权收购特殊性税务处理需明确主导方为股权转让方,若存在多个转让方则以转让被收购企业股权比例最大的一方作为主导方,比例相同时可协商确定[4] - 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需在交易当期确认,计算公式为:(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4] - 若重组业务因当事方生产经营、公司性质等变化导致不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需在30天内书面通知其他当事方及主管税务机关[4] 执行要求 - 重组各方需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报送《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等资料,主导方申报后其他当事方需附送其受理材料复印件[9] - 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当事方需在重组后下一年度申报时提交书面说明,证明12个月内符合条件未改变[10] - 需提交重组前12个月内相关股权、资产交易说明,并判断是否构成分步交易[11] 申报材料 - 需提供股权收购方案、商业目的说明、合同协议、批准文件、股权评估报告、工商变更证明材料等[12][13] - 涉及非货币性资产支付的需提供公允价值证明,并按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核算计税基础差异的专项说明[13] - 需提交重组各方一致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盖章证明及12个月内不改变资产实质性经营活动的承诺书[12][13] 申报流程 - 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中填报重组事项税务处理方式、交易类型、当事方类型等信息[16] - 通过《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和《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00)填报重组相关纳税调整内容[18][19] 政策依据 - 主要依据包括财税〔2009〕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财税〔2014〕109号等文件[8]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题十四丨资产损失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05-20 17:35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要点 - 资产损失定义: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的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坏账损失、固定资产盘亏毁损等[3] - 资产损失分类:分为实际资产损失(实际处置转让中发生的合理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符合税法计算确认但未实际处置的损失)[5][7] - 扣除时点:实际资产损失需在发生且会计处理年度申报,法定资产损失需留存资料证明并会计处理后申报[9] - 追补扣除规则:实际资产损失可追补至发生年度(最长5年),法定资产损失需在申报年度扣除[11][12] 申报案例解析 - 甲公司2024年存货盘亏案例:账面价值26万元,已计提跌价准备3万元,获赔1万元,会计处理计入营业外支出22万元[15] - 税务处理差异:税收金额按计税基础26万元扣除赔偿1万元后确认25万元,产生纳税调减3万元[16] - 申报表填报:在《A105090》表中明确列示资产损失账载金额22万元与税收金额25万元的差异调整[16] 留存备查材料要求 - 通用材料:需保存资产计税基础(26万元)、赔偿收入(1万元)、处置收入(0元)等证据链[18] - 固定资产损失:需提供内部责任认定、盘点表、计税基础证明及情况说明[21] - 应收款项坏账:需留存合同协议、法院裁决书、债务人破产证明或不可抗力声明[23][24] - 股权投资损失:需准备计税基础证明、被投资方破产文件、资产处置方案及企业声明[25]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题十二丨股权转让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05-20 17:35
股权转让所得的确认 - 股权转让所得为转让股权收入扣除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的金额 企业在计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可能分配的金额 [1] - 股权转让收入的确认时点为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 [1] - 企业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 不论货币或非货币形式 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1] 股权转让与减资的税务处理差异 - 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时 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确认为投资收回 相当于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按减资比例计算的部分确认为股息所得 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5][6] - 这与股权转让的税务处理存在明显差异 股权转让计算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的留存收益 [3] 限售股转让的税务处理 - 企业转让持有的限售股 应按减持取得的全部收入计入当年度应税收入计算纳税 [7] - 若限售股在解禁前已签订协议转让但未变更登记 企业实际减持后 将余额转付给受让方的 受让方不再纳税 [7] 股票投资处置收益的税务性质 - 企业从二级市场购买股票 持有超过12个月后出售取得的收益不属于股息红利所得 不能作为免税收入 应按规定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8] 股权处置的纳税申报要求 - 企业发生股权(股票)处置业务需区分三种情形填报 属于企业重组的在《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00)中填报 [13] - 不属于重组但按税收规定确认为损失的 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填报 [13] - 除上述两种情形外 均在《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30)中填报处置收益情况 [13]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题十六丨留存备查资料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05-19 23:05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 -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需自行判断是否符合条件并计算减免税额[1] - 优惠事项包括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所得减免等8大类[2] - 留存备查资料分为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和其他留存备查资料两类,企业需对资料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3] 留存备查资料管理要求 - 资料应从汇算清缴期结束次日起保留10年[3] - 总分机构企业由总机构统一归集资料,独立享受优惠的分支机构需自行归集并报送清单至总机构[3] - 同时享受多项优惠的企业需按优惠事项或项目分别归集资料[3] 具体优惠事项及备查资料 - 国债利息收入:需留存国债交易证明、持有时间证明、利息明细账等4项资料[4] - 居民企业间股息红利:需留存持股证明、利润分配决议、清算申报表等4项资料[4] -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需留存研发项目计划书、人员名单、研发支出辅助账等7项资料[4] - 技术转让所得减免:需留存技术产权证明、转让合同、登记证明等6项资料[4] 特殊优惠政策 - 小型微利企业:2023-2027年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缴纳[4] - 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需留存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等资料[4] - 环保节能项目:前三免三减半,需留存项目认定证明、收入凭证等资料[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