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代表人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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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利器持续落地 投资者维权“单线条”变“多通道”
中国经营报· 2026-01-17 03:12
文章核心观点 - 普通诉讼、特别代表人诉讼和先行赔付三种投资者维权机制持续落地,共同构建了股民维权索赔的“新生态”,推动市场约束机制向“以民事责任为核心”深化 [1][5][7] 三种维权机制的最新实践案例 - **普通诉讼(取消前置程序)**:法院一审判决英飞拓(ST英飞拓)在未受行政处罚的情况下,向159名投资者赔偿742.24万元 [1][2] - **特别代表人诉讼**:法院判决金通灵(*ST金灵)赔偿43269名投资者投资损失共计7.75亿元,这是第三单作出实体审判结果的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例 [1][2] - **先行赔付**:五矿证券作为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出资2.1亿元设立专项基金,用于赔付广道数字虚假陈述案的适格投资者,这是证券市场第五例先行赔付实践 [1][3] 新生态的特点与意义 - **维权路径多元化**:投资者维权从依赖行政处罚前置的“单线条”路径,走向普通诉讼、特别代表人诉讼和先行赔付并存的“多通道” [1][5] - **责任逻辑转变**:从“被动追责”向“主动担责”转变,如保荐机构主动设立先行赔付基金 [1][6] - **提升维权效率**:取消前置程序缩短了普通诉讼维权周期,特别代表人诉讼实现了权利保护的规模化与集约化,先行赔付提供了快速高效的市场化赔付路径 [2][3][5] - **强化市场约束**:形成“违法必有成本、侵权必有赔偿”的稳定预期,倒逼上市公司及中介机构重视信息披露与合规管理,提升资本市场诚信基础 [7][8] 特别代表人诉讼的累计成果 - 康美药业案:52037名投资者获赔24.59亿元 [3] - 泽达易盛案:7195名投资者获赔2.8亿余元 [3] - 金通灵案:43269名投资者获赔7.75亿元 [2][3] - 锦州港案、美尚生态案正在推进中 [3] 先行赔付的历史实践 - 2013年万福生科案 [4] - 2014年海联讯案 [4] - 2017年欣泰电气案 [4] - 2023年紫晶存储案 [4] - 2025年广道数字案(第五例)[3][4] 专家指出的进一步改善方向 - **统一裁判尺度**:需在损失计算、系统风险扣除、责任主体范围等问题上,通过案例或指引统一规则,避免“同案不同判” [10] - **优化特别代表人诉讼**:需降低启动门槛、前移启动节点,简化启动程序及向特别诉讼的转化流程 [9][10] - **规范先行赔付**:需在监管规则层面明确适用情形、赔付标准、追偿机制等,使其制度化、规范化 [9][10] - **明确中介机构责任**:需进一步清晰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过错认定标准、责任比例及与上市公司责任的衔接方式 [10][11] - **完善追偿激励**:需常规化适用当事人承诺制度,并完善司法追偿机制,激励更多主体通过先行赔付等方式弥补投资者损失 [11]
明星企业营收造假11亿,赔股民7.75亿
搜狐财经· 2026-01-12 13:42
金通灵财务造假案概况 - 金通灵在2017年至2022年间系统性财务造假,虚增营业收入11.35亿元,虚增利润4.68亿元 [4] - 造假手段包括伪造工程进度确认表、发货单,以及未发货提前确认收入、销售退回不冲减收入等 [5] - 造假导致公司2021年业绩由盈利1505.57万元追溯调整为巨亏6790.87万元 [4] 造假行为的严重性与隐蔽性 - 虚增或虚减利润总额占各年度披露利润总额的比例极高,其中2019年虚减利润幅度超57倍(比例达5774.38%)[4] -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江苏证监局警告并合计罚款570万元,此为当时行政处罚法定上限 [5] - 公司因涉嫌违规披露重要信息、欺诈发行股票被移送审查起诉,一审被判欺诈发行证券罪,处罚金800万元,时任董事长季伟被判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300万元,多名高管合计被罚没超1340万元 [5] 投资者赔偿与特别代表人诉讼 - 南京中院一审判决金通灵需向4.33万名适格投资者赔偿损失共计7.75亿元 [1][7] - 该案采用“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降低了中小投资者维权门槛 [6] - 金通灵案是继康美药业、泽达易盛案后又一单适用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作出实体审判结果的案件 [7] 上市公司财务状况与赔付风险 - 截至2025年9月末,金通灵股东权益仅2.74亿元,远低于7.75亿元的赔偿金额 [12] - 公司已进入重整程序且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投资者获赔存在一定难度 [12] 中介机构责任与处罚 - 审计机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被重罚超4400万元,并暂停从事证券服务业务6个月 [9] - 保荐机构华西证券被暂停保荐资格6个月,两名保荐代表人被禁业2年 [1][9] - 光大证券、国海证券、东吴证券及相关人员被出具警示函 [9] - 包括另外2家券商、1家会计师事务所在内的25名被告的连带赔偿责任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1][12] 对涉事券商华西证券的业务影响 - 2024年华西证券投行收入为1.32亿元,较上年同期降低28.44%,占营收比重降至3.37% [11] - 2025年前三季度其投行业务收入进一步萎缩至0.56亿元,同比下降近四成 [11] - 2025年全年,华西证券未完成任何股权融资项目,包括IPO、再融资、并购重组等 [11] - 在2025年证券公司投行业务质量评价中,华西证券连续三年评级为最低的C类 [11] 行业生态与监管趋势 - 监管坚持惩首恶和打帮凶并重,强化对中介机构的责任追究 [7] - 有观点指出需破解投行业务“低价内卷、程序简化”痛点,部分券商存在为抢占项目份额“以价换量”,进而可能弱化质控把关 [13] - 建议加速券商供给侧改革,推动并购重组以减少恶性竞争,引导头部机构提质、中小机构走差异化路径 [13] - 未来需强化民事诉讼环节作用,通过天价惩罚、终身禁业等措施形成强力威慑 [7]
2026年监管重拳来袭!证监会回应维权痛点
新浪财经· 2026-01-05 11:52
2025年A股市场监管与投资者保护动态 - 2025年是A股市场监管逻辑深化、制度执行强化的一年,标志着“违法必究、维权可期”从制度设计走向现实运行 [3][16] - 2025年末,证监会就金通灵、锦州港案坚决表态,为2026年投资者保护定调,强调将继续支持监管与司法协同共治,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市场生态 [4][16] - 2025年,信息披露违法、财务造假等问题集中暴露,监管部门通过立案调查、行政处罚、强制退市等措施协同推进,同时投资者通过诉讼获得实质性赔偿的案例增多 [7][20] 投资者赔偿机制与案例进展 - 南京中院对金通灵证券虚假陈述特别代表人诉讼作出一审先行判决,这是继康美药业、泽达易盛案后又一个适用该程序并作出实体审判结果的案件 [5][18] - 沈阳中院于2025年12月19日公告,对锦州港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适用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 [5][18] - 证监会表示,金通灵等案件有效发挥了特别代表人诉讼“明示退出、默示加入”、低成本集约化维权的制度功能,是落实新“国九条”要求的具体体现 [5][18] - 2025年12月30日,五矿证券就广道数字虚假陈述设立先行赔付专项基金,证监会支持此类主动自愿的先行赔付工作,以高效维护投资者权益 [6][19] - 证监会通过点评具体案例向市场展示投资者赔偿“组合拳”,表明特别代表人诉讼已从零星试点变为常态化、可预期的监管与司法工具 [6][19] 信息披露违法监管高压态势 - 2025年,有264家上市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被立案调查,监管部门对此保持持续高压态势 [8][20] - 被立案调查的公司覆盖主板、创业板、科创板等多个市场层级,且一旦被立案,后续被认定违法并受处罚的概率较高 [8][21] - 立案调查已不仅是“风险提示”,在许多案件中成为行政处罚、投资者索赔乃至退市程序的前奏 [8][21] - 2025年上市公司违法行为主要集中于三类典型形态:系统性财务造假、关联交易及资金占用未依法披露、重大事项披露失真或遗漏 [9][22] - 2025年11月,太原重工、三七互娱等多家公司密集收到预处罚或正式处罚决定,处罚力度与责任范围较以往更为严格 [9][22] 退市机制与投资者维权 - 2025年,已有13家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重大违法行为触及强制退市情形,数量处于近年来相对高位 [9][22] - 以*ST元成为例,其因连续多年财务造假及发行文件造假,面临高额罚款、责任人市场禁入并进入强制退市程序 [10][23] - 监管信号显示,财务造假已与最严厉的退出机制直接衔接,退市并不当然免除公司的民事赔偿责任,已有退市公司相关案件取得一审胜诉 [10][23] - 2025年,共有31只股票的投资者索赔案件获得一审或终审胜诉判决,且仍处于诉讼时效内(截至2026年1月),为投资者提供了挽损机会 [10][23] - 投资者在上市公司被立案调查后买入股票,可能因交易因果关系不成立而不具备索赔条件,这一裁判思路在近年判例中多次体现 [8][21] 2026年监管趋势展望 - 2026年,“零容忍”执法将与民事追偿更紧密联动,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后,符合条件的案件将更快启动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 [4][12][17] - 协同共治的追责范围将全面覆盖上市公司、中介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员,特别代表人诉讼和先行赔付机制将迫使其事前勤勉尽责 [12][26] - 投资者保护将从“事后救济”向“事中事前”渗透,高效的索赔机制本身成为最有效的威慑,旨在从源头遏制违法行为 [12][26] - 2026年监管可能聚焦于降低集体诉讼门槛、强制分红加码(如要求连续三年盈利公司现金分红率不低于30%)等方面 [12][26] - 可能建立“吹哨人”奖励制度,内部举报财务造假最高可获罚金30%的奖金,并推动退市赔偿基金落地,明确因欺诈发行退市的中小投资者可优先获赔 [13][27]
2026年监管重拳来袭!证监会回应维权痛点,2025年信披违规与财务造假成“重灾区”
华夏时报· 2026-01-05 08:41
监管政策与执法趋势 - 2025年是A股市场监管逻辑深化、制度执行强化的一年,监管核心围绕“投资者权益保护”展开[2][3] - 证监会强调“监管与司法协同共治”,以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市场生态,促进市场高质量发展[3][5] - “零容忍”执法将与民事追偿更紧密联动,行政处罚后符合条件的案件将更快启动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3][12] 投资者赔偿机制进展 - 金通灵案是继康美药业、泽达易盛后又一单适用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并作出实体审判的案件,该制度采用“明示退出、默示加入”方式,低成本、集约化维护投资者权益[4] - 锦州港案也已适用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标志着该制度正被切实有效地贯彻落实[4] - 五矿证券就广道数字虚假陈述设立先行赔付专项基金,证监会支持相关方主动开展先行赔付工作[5] - 特别代表人诉讼已从零星试点走向常态化、可预期的监管与司法工具,放大了违法者的潜在赔偿责任[5] - 2025年共有31只股票的投资者索赔案件获得一审或终审胜诉判决,且仍处于诉讼时效内[9] 信息披露违法与执法情况 - 2025年有264家上市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被立案调查,监管部门保持持续高压态势[6] - 上市公司违法行为集中于几类典型形态:系统性财务造假、关联交易及资金占用未依法披露、重大事项披露失真或遗漏[8] - 2025年11月,太原重工、三七互娱等多家公司密集收到预处罚或正式处罚决定,处罚力度与责任范围较以往更为严格[8] - 一旦被立案调查,后续被认定违法并受行政处罚的概率较高,且往往是行政处罚、投资者索赔乃至退市程序的前奏[7] 退市机制与民事追责 - 2025年退市机制作用进一步显现,年内已有13家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重大违法行为触及强制退市情形,数量处于近年来相对高位[8] - 以*ST元成为例,其因连续多年财务造假及发行文件造假,面临高额罚款、责任人市场禁入并进入强制退市程序[9] - 退市并不当然免除上市公司的民事赔偿责任,只要行为构成证券虚假陈述且投资者符合条件,仍可依法索赔[9] - 财务造假已与资本市场最严厉的退出机制直接衔接,深刻影响市场参与各方的行为预期[9] 2026年监管与投资者保护展望 - 2026年“零容忍”执法将与民事追偿更紧密联动,“首恶”与“帮凶”将面临立体追责,覆盖上市公司及中介机构[12] - 投资者保护从“事后救济”向“事中事前”渗透,高效的索赔机制本身成为最有效的威慑[12] - 中小投资者保护依旧是监管层的重要大事,可能聚焦集体诉讼门槛再降低、强制分红加码(如要求连续三年盈利公司现金分红率不低于30%)[12] - 可能建立“吹哨人”奖励制度,内部举报财务造假最高可获罚金30%的奖金,以及推动退市赔偿基金落地[13]
第三例特别代表人诉讼先行判决 金通灵赔偿4万余名投资者7.75亿元
中国经营报· 2026-01-04 18:59
文章核心观点 - 南京中院对金通灵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作出先行判决,判决公司赔偿43,269名投资者投资损失共计7.75亿元,这是中国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下的第三例实体审判结果 [1][2] - 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是中小投资者维权利器,通过“默示加入、明示退出”机制聚合散户,实现“零成本”维权,并形成对证券违法违规行为的有力威慑 [1][3][4] - 专家认为该制度自2020年推出以来实践案例偏少,需在案件筛选、费用保障、简化启动程序等方面改进,以推动实现常态化 [1][8][10] 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进展 - **金通灵案 (第三例)** - 南京中院一审判决金通灵赔偿43,269名投资者投资损失共计7.75亿元,并给付原告代表人投服中心律师费25万元 [1][2] - 公司2017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虚增或虚减利润总额占各年度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比例分别为103.06%、133.10%、31.35%、101.55%、5774.38%、11.83% [2] - 案件于2024年12月30日由投服中心申请转为特别代表人诉讼,2025年12月1日开庭审理,2025年12月31日收到判决 [2] - **康美药业案 (第一例)** - 2021年11月,广州中院判决康美药业赔偿52,037名投资者24.59亿元 [1][6] - **泽达易盛案 (第二例)** - 2023年12月,上海金融法院以调解方式审结,投服中心代表7,195名适格投资者获2.8亿余元全额赔偿,是首例涉科创板上市公司特别代表人诉讼及证券集体诉讼和解第一案 [1][6] - **正在推进的案件** - **锦州港案**:沈阳中院于2025年12月19日公告适用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 [7] - **美尚生态案**:深圳中院于2024年12月31日发布权利登记公告,案涉投资者33,000余名,案件正在有序推进中 [7] 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意义与特点 - **制度定义**:依据2019年《证券法》及相关规定,由投服中心受50名以上投资者委托,作为代表人参加的证券民事诉讼 [4] - **核心优势** - 采用“默示加入、明示退出”方式,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自动成为原告,解决了“人数多、金额小、举证难、成本高”的维权痛点 [4] - 大幅降低维权门槛与成本,实现分散小额投资者抱团维权,权利保护的规模化与集约化 [4][5] - 有效发挥一揽子代表广大投资者低成本集约化维护权益、化解矛盾纠纷的制度功能 [3] - **市场影响**:已落地及审理中的案件覆盖规模大,涉及投资者人数众多、赔偿金额较高,在市场中形成了显著的示范效应和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有力威慑 [3][6] 关于推进制度常态化的讨论与建议 - **现状与目标**:自2020年推出以来,公开赔偿结果的案件较少,未成常规手段,监管层已明确提出要推动构建特别代表人诉讼常态化工作机制 [8][9][10] - **改进建议** - **案件筛选与启动**:建立大数据筛选平台自动触发评估,拓宽案件来源;明确并公开评估与启动标准;简化启动程序,优化普通代表人诉讼向特别代表人诉讼的转化流程 [10][11] - **费用与激励保障**:对投服中心建立补贴与奖励基金,对配合的中介机构给予“绿色通道”;健全财产保全、案件受理费等配套机制 [10][11] - **司法与行政协同**:强化证监会与法院的协同,通过处罚移送证据、法院快审、登记结算公司提供名单等方式形成维权生态 [10] - **程序衔接与规则细化**:健全与破产等程序的衔接机制,细化程序规则,统一裁判标准,减少制度运行中的堵点难点 [11]
金通灵求生:连续6年财务造假还是要重整复活!
新浪财经· 2026-01-03 09:28
金通灵财务造假与诉讼案件核心事实 - 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连续6年运用多种手法进行财务造假,虚增营收超过13亿元,虚增利润超过5亿元 [1][7] - 2025年9月30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已对金通灵及相关责任人作出刑事判决 [1][8] - 公司目前处于破产重整司法程序中,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25年12月31日裁定受理公司重整申请 [1][10][11] 投资者诉讼与赔偿判决 - 南京中院就金通灵证券虚假陈述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作出一审先行判决,被告金通灵公司应赔偿原告叶小明等43,269名投资者投资损失共计774,785,993.38元(约7.75亿元) [4][9][12] - 该案是继康美药业案、泽达易盛案后又一单适用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作出实体审判结果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 [5][13] -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金通灵2018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项目的独立财务顾问,是本案的26名被告之一 [4][12] 监管态度与制度应用 - 证监会认为金通灵案有效发挥了特别代表人诉讼“明示退出、默示加入”的制度功能,是证券行政监管和司法审判协同治理的重要法律方式 [5][13] - 监管机构正在加大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的适用力度,沈阳中院已于2025年12月19日就锦州港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适用该程序 [5][13] - 证监会支持先行赔付等多元化解机制,例如五矿证券就广道数字虚假陈述设立先行赔付专项基金 [6][14] 公司现状与市场影响 - 金通灵股票自2026年1月6日复牌交易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股票简称变更为“*ST 金灵” [11] - 公司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进而股票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11] - 近期包括赣锋锂业在内的多家公司领导被追究刑事责任,显示证监会对证券领域犯罪的惩罚力度加强 [1][9]
判了!4.3万余名投资者,获赔超7.7亿元
中国证券报· 2025-12-31 22:43
案件判决与公司现状 -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金通灵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作出先行判决,判决公司向4.3万余名投资者赔付7.7亿余元 [1] - 金通灵于同日被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公司股票自2026年1月6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简称变更为“*ST金灵” [1][7] - 公司表示将根据判决结果补充确认预计负债,这将对其本期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6] 财务造假与刑事判决 - 经查,金通灵连续6年进行财务造假,虚增营收13亿余元,虚增利润5亿余元 [2] -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25年9月30日对金通灵及相关责任人作出刑事判决 [2] 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 - 此案是继康美药业、泽达易盛案后又一单适用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并作出实体审判结果的案件 [9] - 该制度以“明示退出、默示加入”的方式,低成本、集约化地维护投资者权益 [9] - 专家认为该制度提高了违法违规成本,强化了民事责任追究,有效保护了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2] 投资者保护机构的作用 - 中证投服中心作为代表人参与诉讼,在确定原告范围、准备诉讼、研究焦点问题及沟通投资者等方面履行职责 [4] - 投服中心今年加大了普通代表人诉讼启动力度,所支持的5单普通代表人诉讼已被多地法院受理 [5] - 专家建议在加大特别代表人诉讼适用力度的同时,同步发挥普通代表人诉讼的作用 [4] 公司重整与赔付安排 - 公司计划根据经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通过现金、抵债股票等方式统一实施对投资者的清偿 [7] - 公司希望通过预重整及重整引入增量资金和资源,化解债务危机,从而提高对中小投资者的诉讼赔付能力及比例 [8] - 公司可能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若破产,其股票将面临终止上市风险 [7] 监管动态与其他案例 - 证监会表示,特别代表人诉讼已成为行政监管与司法审判协同治理、威慑潜在违法违规行为的重要方式 [9] - 沈阳中院已于12月19日就锦州港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发布适用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的审理公告 [11] - 五矿证券就广道数字虚假陈述案设立先行赔付专项基金,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受托管理 [11] - 证监会表示先行赔付是证券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之一,支持相关方主动自愿开展先行赔付工作 [12]
刚刚,证监会发声!
证券时报· 2025-12-31 21:44
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进展 - 金通灵案是继康美药业案、泽达易盛案后又一单适用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作出实体审判结果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2] - 该制度以“明示退出、默示加入”的方式,一揽子代表广大投资者低成本集约化维护权益、化解矛盾纠纷[2] - 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已成为证券行政监管和司法审判协同治理、有力威慑证券市场潜在违法违规行为的重要法律方式[2] 锦州港案与制度落实 - 锦州港的虚假陈述等证券违法行为,中国证监会已依法进行了行政处罚[3] - 投资者保护机构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接受50名以上投资者授权,依法向相关人民法院申请将案件审判程序转换为特别代表人诉讼[3] - 沈阳中院于12月19日发布锦州港特别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切实有效地贯彻落实了新“国九条”有关“加大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适用力度”的工作部署要求[3] - 监管机构将继续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履行法定公益服务职能,支持司法机关适用代表人诉讼程序,通过监管与司法协同共治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3] 先行赔付机制实践 - 五矿证券就广道数字虚假陈述设立先行赔付专项基金,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受托担任基金管理人[4] - 先行赔付是《证券法》规定的证券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之一,由相关责任方自愿承诺设立专项基金,与适格投资者开展磋商并争取达成民事和解[4] - 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公益性投资者保护机构,为先行赔付的顺利开展提供重要支持与服务[4] - 中国证监会支持相关市场机构、人员按照《证券法》规定主动自愿开展先行赔付工作,积极有效化解市场矛盾纠纷[4]
4.3万余名投资者获赔7.7亿余元!金通灵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作出先行判决
证券时报· 2025-12-31 21:44
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进展与案例判决 - 南京中院对金通灵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作出先行判决,4.3万余名投资者获赔7.7亿余元 [1] - 该判决先行确定上市公司赔付责任,时任董监高及相关中介机构的责任将另行判决,标志着特别代表人诉讼从试点探索走向常态化运用 [2] - 同步启动的美尚生态案特别代表人诉讼审判工作也在有序推进中 [2] 案件性质与财务造假细节 - 金通灵案属于典型重大、社会影响恶劣的违法案件,金通灵连续6年运用多种手法进行财务造假,虚增营收13亿余元,虚增利润5亿余元 [5] - 该案目前正处于破产重整司法程序中,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25年9月30日对金通灵及相关责任人作出刑事判决 [5] - 案件涉及的4.3万余名投资者中绝大部分为个人投资者,彰显了该制度在公平高效赔偿小额多数受害投资者、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方面的功能 [4] 制度功能与监管背景 - 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已成为财务造假立体式追责的重要方式,具有显著提高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强化民事责任追究的功能 [3][4] - 新“国九条”要求构建资本市场防假打假综合惩防体系,证监会坚持“零容忍”态度,持续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加大特别代表人诉讼适用力度是重要举措 [4] - 为落实新“国九条”要求,证监会于2024年底启动了金通灵和美尚生态两起特别代表人诉讼 [5] 投资者保护机构的作用 - 中证投服中心作为投资者保护机构,在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后主要开展了四方面工作:研判适格原告范围并确立诉讼请求、指派骨干参与诉讼活动、深入研究“三日一价”等诉争焦点问题、强化投资者沟通并公开诉讼进展 [6] - 最高法院与证监会联合发布的指导意见明确,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在相关普通代表人诉讼中依法履行代表人职责 [7] - 中证投服中心加大了普通代表人诉讼启动力度,2024年支持的ST旭电、ST华铁等5单普通代表人诉讼已被多地法院受理 [7] 制度完善与未来展望 - 最高法院于2020年7月颁布的《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在强化证券法实施、便利投保机构履职、降低投资者维权成本等方面发挥了突出作用 [9] - 业内人士认为,在多起典型案例落地后,有必要适时进行深入总结分析,进一步完善代表人诉讼制度 [10] - 有观点认为修改完善代表人诉讼司法解释的时机基本成熟,可考虑细化特别代表人诉讼启动条件、明确两类诉讼关系、简化普通诉讼程序、统一“三日一价”等实体标准 [10] - 中证投服中心也表示将适时修改相关业务规则,完善案件选择标准和机制等具体安排,夯实常态化推进代表人诉讼的工作基础 [10]
特别代表人诉讼落地再添一单 金通灵证券虚假陈述案作出先行判决
证券日报网· 2025-12-31 21:41
金通灵案判决与赔偿 - 2025年12月31日,南京中院对金通灵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作出先行判决,判决上市公司向4.3万余名投资者赔偿7.7亿余元 [1] - 判决先行确定了上市公司的赔付责任,时任董监高及相关中介机构的责任将另行判决 [1] - 绝大部分获赔投资者为个人投资者 [2] 案件背景与财务造假详情 - 金通灵连续6年进行财务造假,运用多种手法虚增营收13亿余元,虚增利润5亿余元 [2] - 公司目前正处于破产重整司法程序中 [2] - 2025年9月30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已对金通灵及相关责任人作出刑事判决 [2] 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制度意义与常态化 - 金通灵案的判决彰显了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在提高违法违规成本、强化民事责任追究、公平高效赔偿小额多数投资者方面的特有功能 [3] - 特别代表人诉讼的适用力度持续加大,正从试点探索逐步走向常态化运用 [1] - 该制度是构建资本市场防假打假综合惩防体系、从严打击财务造假的重要举措 [2] - 同步启动的美尚生态案特别代表人诉讼审判工作也在有序推进中 [1] 投资者保护机构的角色与工作 - 中证投服中心作为投资者保护机构,在代表人诉讼中积极履行公益职能 [4] - 在金通灵案中,中证投服中心主要开展了四方面工作:确定适格原告范围与诉讼请求、准备辩论与证据、研究诉争焦点问题、强化与投资者的沟通 [5] - 投资者保护机构在相关普通代表人诉讼中也被支持依法履行代表人职责 [6] - 2024年底,为落实新“国九条”要求,启动了金通灵和美尚生态两起特别代表人诉讼 [4] 代表人诉讼的类型与协同发展 - 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分为特别代表人诉讼和普通代表人诉讼两类 [6] - 在加大特别代表人诉讼适用力度的同时,也需要同步发挥普通代表人诉讼在高效化解群体性纠纷中的作用 [6] - 中证投服中心加大了普通代表人诉讼启动力度,2024年以来所支持的ST旭电、ST华铁等5单普通代表人诉讼已被多地法院受理 [6] - 两类代表人诉讼在提高违法成本、保障投资者权益方面的协同作用不断增强 [6] 制度完善与司法解释修订 - 最高法院于2020年7月颁布的《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为制度落地实施提供了保障 [7] - 在多起典型案例落地后,有必要适时深入总结,进一步完善代表人诉讼制度 [7] - 目前修改完善代表人诉讼司法解释的时机基本成熟,可考虑细化特别代表人诉讼启动条件、明确两类诉讼关系、简化普通诉讼程序、统一实体认定标准等 [7] - 中证投服中心也表示将适时修改相关业务规则,完善案件选择标准和机制等具体安排,夯实常态化推进的工作基础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