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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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疑自己被偷拍 可以要求查看对方手机吗?
中国新闻网· 2025-12-01 13:44
偷拍行为的法律定性 - 未经同意进行偷拍属于侵犯公民肖像权和隐私权 这些权利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基本人格权 [1] 个人维权的禁止行为 - 公民无权强制查看他人手机内容 强行查看、抢夺或翻查他人手机会侵犯他人隐私权和财产所有权 [2] - 公民个人无权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强行留住对方 拉扯、禁锢等行为可能构成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并导致法律责任 [3] - 公民个人不具有执法权 不能通过抢夺手机等违法行为来制止偷拍 以违法对抗违法自身也需承担法律责任 [9] 错误指控的法律后果 - 没有确凿证据公开指责他人偷拍 如在公共场合大声斥责、强行查看手机或录制视频发到网上 可能侵犯他人名誉权并需承担民事责任 扰乱公共秩序还可能面临治安管理处罚 [10] 遭遇疑似偷拍的正确处理步骤 - 第一步是保持冷静并确保安全 稳定情绪 观察环境 移动到安全位置或向工作人员靠近 避免直接肢体冲突 [10] - 第二步是固定线索并寻求协助 尽量记住对方体貌特征和衣着 留意目击者并请求其留下联系方式作证 [10] - 第三步是立即报警并依法处理 第一时间拨打110或向现场民警报告 清晰客观地陈述观察到的情况、时间、地点及对方特征 将线索提供给公安机关 [10] 现场可采取的具体合法措施 - 可以高声向对方指出其行为涉嫌违法 例如声明“您刚才的行为涉嫌偷拍 我已报警 请等待警方处理” 以震慑对方并引起公众注意 [4] - 迅速向场所的管理人员或安保人员求助 请求他们依据职责先行劝阻、稳住涉事人员并协助维持秩序直至警方到来 [5] - 立即拨打110报警 清晰说明有人正在偷拍、涉事人尚未离开、具体位置和特征 以协助警方快速出警 [6] - 尽可能记下对方的显著体貌特征、衣着及逃跑方向 如果对方执意离开 切勿强行阻拦 但应记录信息并及时提供给警方 [7]
怀疑自己被偷拍可以查看对方手机吗?央视科普合理合法维权方式
新浪财经· 2025-11-30 15:21
法律定性 - 偷拍行为属于侵犯肖像权和隐私权,构成对基本人格权的侵害 [4] - 民法典明确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其肖像 [4] - 隐私权保护自然人的私密活动,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以拍摄、窥视等方式侵害 [4] 行为边界 - 公民无权直接要求或强行查看对方手机,该行为侵犯他人隐私权 [5] - 手机作为个人财产受法律保护,强行夺取或控制可能侵犯财产所有权 [5][6] - 强行留住对方可能构成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情节严重时可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或刑法 [7] 合法处置方式 - 高声说明与警告对方涉嫌违法,引起公众注意并固定证据 [8] - 立即向场所管理人员或安保人员求助,维持现场秩序直至警方到来 [8] - 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清晰说明位置、涉事人特征等情况 [8] - 记录对方体貌特征和逃跑方向,避免强行阻拦但及时提供信息给警方 [8] 错误行为后果 - 没有确凿证据公开指责他人偷拍可能侵犯名誉权,需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10] - 行为扰乱公共秩序或造成其他后果可能面临治安管理处罚 [10] - 以违法对抗违法需承担法律责任,如抢夺手机可能面临拘留或罚款 [9] 处理三步法 - 保持冷静确保安全,避免直接肢体冲突,向工作人员或安保人员靠近 [11] - 固定线索寻求协助,记住对方特征并留意目击者 [12] - 立即报警依法处理,向警方客观陈述情况并提供线索 [12]
AI恶搞图片引发的人格权之诉
人民网· 2025-10-27 09:00
案件背景与核心事实 - 案件为程某诉孙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涉及被告使用AI软件对原告微信头像肖像照片进行修改并传播 [1][2] - 被告未经原告同意,使用AI软件将原告微信头像生成衣着暴露的动漫风格图片,并发送至摄影交流微信群(群发行为)[2] - 在原告多次制止后,被告继续使用AI软件生成衣着暴露且身体畸形的图片并通过微信私信发送给原告(私信行为)[2] - 原告主张被告行为构成对肖像权、名誉权及一般人格权的侵害,要求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及经济损失 [2] 法院对群发行为的侵权认定 - 法院认定被告的群发行为构成对原告肖像权的侵害,因AI生成的侵权图片与原告原头像在脸型、蹲姿、手势等方面具有高度对应关系,群成员能够识别出主体为原告 [5] - 法院认定被告的群发行为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因被告将原告得体头像生成为胸部暴露图片发至人数较多的群内,属于侮辱行为,导致他人对原告低俗化评价,且被告侵权故意明显 [5][6] - 法院强调AI软件是工具,被告作为使用者自主决定生成并发布侵权图片,需承担责任 [5] 法院对私信行为的侵权认定 - 法院认定被告的私信行为不构成肖像权侵害,因图片本身不足以直接识别出原告,且点对点发送不涉及公众识别问题 [7] - 法院认定私信行为不构成名誉权侵害,因行为仅发生在双方之间,不存在导致原告社会评价降低的可能性 [7] - 法院认定私信行为构成对原告一般人格权的侵害,因生成的图片人物腿部呈木头状、有三只手臂,体型不符合人类基本结构,并将胸部暴露展示,给原告造成心理屈辱,侵害其人格尊严 [7] 案件的法律意义与司法指引 - 本案为AI时代利用技术恶搞、丑化自然人肖像的新型侵权案件提供了清晰的司法裁判指引 [8] - 案件在肖像权保护边界的"可识别性"判断标准上做出示范,结合特定场景(如微信群)的认知基础进行认定 [9] - 案件在名誉权保护上明确将针对女性胸部的暴露化处理认定为侮辱行为,强化对人格尊严的司法救济 [10] - 案件精准适用一般人格权作为补充保护,对未被具体人格权涵盖但侵害人格尊严的利益进行救济,实现人格权益全面保护 [11][12] - 专家点评认为本案法律适用准确,对处理人格权侵权纠纷及未来相关司法解释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13]
“男子地铁被误会偷拍案”二审维持原判:两女子不构成“诬陷”,曾先后3次道歉,驳回男子上诉请求
每日经济新闻· 2025-09-11 18:05
事件背景 - 2025年9月11日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对一般人格权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 维持原判[1] - 事件起因于2023年6月11日地铁乘客因鞋面闪光点质疑偷拍引发争执[2] 证据提交情况 - 上诉人提交封面新闻评论截图证明道歉声明关注度低且形式不符合要求[2] - 被上诉人提交媒体道歉截图及转载报道证明已通过公开渠道道歉[2] 事件经过细节 - 争执发生后地铁安保员挽臂后立即放开并引导下车解决 无肢体接触[2] - 站台值班站长拒绝检查并应要求报警 期间无路人驻足围观[3] - 民警确认鞋面金属反光导致闪光点 警务室检查后澄清无摄像设备[3] 道歉过程 - 被上诉人在警务室首次鞠躬道歉并愿承担打车费 遭拒[5] - 2024年5月30日通过封面新闻发布第二次公开道歉声明[5] - 二审庭审中当庭起立鞠躬第三次道歉 仍未被接受[5] 法院认定事实 - 质疑基于客观闪光现象 未要求脱鞋检查或无贬损言语[6][8] - 无证据显示争执内容被扩散至网络或造成社会评价降低[6][9] - 民警执法记录仪证实地铁行进中鞋面金属反光形成闪光点[8] 法律定性分析 - 被上诉人行为不构成刑法诬告陷害罪或民法典侮辱诽谤[8] - 质疑具有事实基础而非恶意诽谤 主观无侵权故意[8][9] - 过失质疑不等同于侵权故意 且行为不具备违法性[9][10] 判决依据 - 法院认定三次道歉形式与影响程度基本相当[7] - 未造成社会评价降低的客观损害后果 不构成一般人格权侵害[10] - 驳回公开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等上诉请求[10]
全红婵孙颖莎王楚钦带货土鸡蛋?用“AI盗声”牟利该担何责?
环球网资讯· 2025-08-24 09:54
事件概述 - 社交平台出现利用AI技术仿冒奥运冠军声音带货事件 涉及全红婵 孙颖莎 王楚钦等运动员 通过高度逼真的声音合成技术诱导粉丝误认本人代言实现流量变现 [1][3] 侵权规模与影响 - 某自媒体账号发布17件AI仿冒全红婵声音带货视频 单个视频点赞量达1.1万 商品链接显示已售出4.7万件土鸡蛋 [1] - 全红婵家人于今年4月证实未对相关农产品代言或授权 [1] - 同类仿冒行为同时出现在孙颖莎和王楚钦的AI克隆声音带货中 [3] 技术滥用与风险 - AI语音克隆技术依托开源模型 仅需十几秒语音样本即可生成高度相似声音 并可操纵说出任意内容 [5] - 该技术与AI换脸结合可生成高度逼真"数字人" 存在严重诈骗危害风险 [5] - 网络平台存在大量克隆工具下载教程 进一步降低侵权门槛 [5] 法律责任认定 - 仿冒行为侵犯被仿冒者姓名权 声音权 肖像权 若造成社会评价降低还可能侵犯名誉权 [6] - 侵权主播需承担停止侵害 消除影响 恢复名誉 赔偿损失 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6] - 情节严重可能涉嫌虚假广告罪或诈骗罪等刑事犯罪 [6] 消费者维权机制 - 消费者可向主播 平台或商家直接投诉 或寻求消费者协会及市场监管部门帮助 最终可通过法律诉讼维权 [7] - 建议对直播过程录屏保存证据 通过合法途径鉴定商品真伪或保存商家承认假货记录 [7] -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可主张三倍赔偿 若涉及食品安全问题可主张十倍赔偿金 [7] 平台义务与责任 - 平台需核验直播间运营商及主播身份 对AI生成内容确认授权并建立动态核验机制 [8] - 需通过技术手段迅速发现并锁定违法违规AI生成内容 严格落实添加标识规定 [9] - 未及时下架侵权视频需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包括对受害消费者及被假冒名人的赔偿责任 [9]
更好保障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最高法发布“民法典颁布五周年典型案例”
央视网· 2025-05-26 10:34
民法典实施典型案例 - 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纠纷案中,法院依据民法典相邻关系原则,判决阻碍施工的业主停止妨害行为,同时指出受影响业主可另行协商补偿问题 [2][3][4] - 物业公司被依法判令为业主出具同意安装电动汽车充电桩证明,法院认定物业应配合国家节能减排政策,业主对专有部分的权利可合理延伸至共有部分 [6][7][8][9] - 养老机构因频繁变更服务地点被判退还1万余元未消费费用,法院认定其违反合同约定,未考虑老年人身心特点 [11][12][13] - 公司依据公示的规章制度解雇实施职场性骚扰的高管获法院支持,认定该行为严重违反法律和公司规定 [18][19][21] - 粉丝追星过程中发布侮辱性言论被判侵犯名誉权,需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明确网络侵权行为认定标准 [23][24][25] - 63岁农民交通事故获赔11.2万元含误工费,法院认定退休年龄非劳动能力限定,实际收入减少应获赔偿 [30][3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