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检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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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监管局严格落实行政检查工作要求
中国民航网· 2025-07-25 14:08
《中国民航报》、中国民航网 记者何丹 通讯员余广龙 报道:近期,为认真贯彻落实民航关于严格规范 涉企行政检查的决策部署,民航西藏监管局深入学习《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 见》以及司法部办公厅有关问题解答精神,对辖区涉企行政检查工作做出明确安排。 西藏监管局组织全体监察员参加了新增和完善的三类行政检查文书的规范使用的有关培训,学习消化有 关内容,并要求全面掌握三类行政检查文书的适用条件、填写规范和要点,尤其是检查频次、行政检查 标准和法律依据等必须与民航局公布的标准保持一致。 7月23至25日,西藏监管局组织各专业监察员赴山南隆子机场和空管站开展年度行政检查。此次检查由 监管局行政办公室牵头统一制作《行政检查通知书》,带头落实好"五个严禁""八个不得"以及民航上级 关于行政检查的各项最新要求。同时,本次检查统一实施,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其实施细则精 神,认真落实为基层减负各项措施,严格控制对同一企业的行政检查频次,切实减轻行政相对人的迎检 压力;在做好服务全体执法监察员的前提下,也对全体监察员的具体落实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持续稳 步推进西藏辖区精准检查,防止重复检查、多头检查。 下一步,监管 ...
明天起,这些新规将影响你的生活
证券时报· 2025-06-30 12:12
矿产资源 - 新修订的矿产资源法将于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明确加大对战略性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贸易、储备等的支持力度 推动战略性矿产资源增加储量和提高产能 推动产业优化升级 [1] 电力服务 - 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发文 提出推广主动办电服务、提升办电便利度等改革措施 持续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 新规自7月1日起施行 [2][3] 征信服务 - 国家发改委通知 7月1日起下调商业银行等机构查询企业信用报告基准服务费等征信服务收费标准 预计每年可为用户节省成本支出约11亿元 [4] 纳税信用 - 《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7月1日起施行 完善纳税缴费信用修复标准 包括加大轻微失信行为修复力度、建立欠缴税费指标渐次修复机制等 [5][6]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 新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7月1日起施行 明确上市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7] 药品追溯 - 《关于加强药品追溯码在医疗保障和工伤保险领域采集应用的通知》要求 7月1日起销售环节需扫码后方可进行医保基金结算 无追溯码药品列入"无码库"管理暂可结算 [8][9] 劳动能力鉴定 - 《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7月1日起施行 要求加强便民服务 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申请材料不得要求重复提交 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网络接收申请 [10][11] 精神活性物质管制 - 公安部等三部门联合公告 将尼秦类物质和三氟乙咪酯等12种新精神活性物质纳入管制 7月1日起施行 [12] 离境退税政策 - 大连市、湖北省自7月1日起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 [14][15] 征兵工作 - 天津市新版征兵工作规定7月1日起施行 明确新兵自批准入伍之日起享受现役军人待遇 家属享受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和其他优待保障 [17][18] 乡村振兴 - 《山西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7月1日起施行 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涉农企业等与农民建立利益联结机制 通过订单收购、保底分红、股份合作等形式让农民共享全产业链增值收益 [19][20][21] 城镇社区更新 - 《浙江省城镇社区更新条例》7月1日起施行 明确实施城镇老旧小区更新应注重公共空间集中有序布局和适老化、适儿化改造 鼓励建筑外墙立面整饰、节能防水改造等微更新 [22][23] 英雄烈士保护 - 《湖北省英雄烈士保护条例》7月1日起施行 保护英雄烈士形象和纪念场所环境、氛围 禁止使用大功率音响设备等开展破坏庄严、肃穆、清净环境和氛围的活动 [24][25] 校服管理 - 广东省加强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 明确不得强制学生、家长购买校服或捆绑销售 非城镇中小学校原则上不要求统一着装 新规7月1日起施行 [26][27] 涉企行政检查 - 海南省《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若干措施》7月1日起施行 明确"能合并、联合检查的不得重复、多头开展"等举措 解决多头、随意、过度检查问题 [28][29] 停车管理 - 《重庆市停车管理条例》7月1日起施行 明确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场应给予车辆不少于15分钟免费停放时间 住宅区不少于30分钟 [30][31]
北京市行政检查主体和检查计划都将公开发布,企业可做到心中有数
新京报· 2025-06-20 17:23
行政检查主体规范 - 明确三类主体可实施行政检查:具有行政检查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依法受委托的组织 [2] - 禁止政府议事协调机构、检验检测第三方机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行业商协会等实施行政检查 [2] - 北京市将公布行政检查主体名单,企业可通过政府网站核实检查单位资格 [2] 检查人员资格要求 - 仅持有行政执法证或人民警察证的人员可入企检查 [2] - 社区工作者、网格员、志愿者等无资格入企检查 [2] - 第三方机构人员和执法辅助人员需在执法人员带领下协助工作 [2] 检查计划与程序优化 - 要求每年3月底前公布年度检查计划,计划外专项检查需报市/区政府批准 [3] - 推行"扫码报到、亮码通知、照单检查"制度,检查需纳入北京市综合监管信息系统管理 [3] - 企业可拒绝无法出示有效检查码或系统信息不符的检查 [3] 检查形式与效率提升 - 优先采用非现场监管(如视频AI巡查、数据比对),非现场检查量占比达42% [4][5] - 同一部门推行"一次入企、一表通查",多部门鼓励联合检查以减少重复扰企 [4] - 海淀区现场检查量占比降至34.88%,问题发现率提升至51.72% [5] 检查标准与冲突解决 - 实行检查事项清单化管理,未公布事项不得检查 [6] - 禁止以推荐性、指导性条款作为检查判定依据,标准冲突时暂停相关检查 [6] - 企业可向北京市司法局或市场监管局反映标准"打架"问题 [6] - 全市49个监管部门制定6382个检查项,统一监管规则 [7] 异地检查与执法监督 - 涉企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异地检查需遵守国务院规定 [7] - 严禁逐利检查,强化执法监督 [7]
我市全面部署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行动
镇江日报· 2025-06-13 08:11
行政执法规范举措 - 市司法局向32家商会发出邀请函征集企业行政执法问题 旨在规范行政检查并减轻企业负担 [1] - 市政府印发《关于规范涉企行政检查重点任务分解方案》 包含15条举措48项具体要求 构建透明规范高效的行政检查新格局 [1] - 方案针对4类突出问题进行系统部署 包括检查标准不透明 检查频次高 指定有偿服务 整改要求不一致 [2] 具体整改措施 - 要求行政执法部门通过公示专栏公开检查标准 企业可申请上门指导 [2] - 严格控制专项检查频次 建立跨部门联合检查机制以减少重复检查 [2] - 禁止第三方机构实施行政检查 不得违法指定有偿服务机构 [2] - 建立涉企检查协调机制 由后检查部门牵头统一整改标准 [2] 后续实施计划 - 将持续畅通企业反馈渠道 深化跨部门"综合查一次"机制 [2] - 推动执法信息互通共享 最大限度减少重复检查 [2] - 通过精准监督与高效服务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2]
潍坊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齐鲁晚报网· 2025-05-14 22:29
潍坊市涉企行政检查改革 - 潍坊市2024年全面推行涉企行政检查报备和企业评价制度 通过事前检查赋码、入企检查亮码、企业评价扫码实现全过程监督 入企检查频次较上一年度减少30%以上 [1] - 市政府出台《实施方案》构建"涉企检查+服务"模式 将服务贯穿检查全过程 加大服务性供给 实现检查与服务深度融合 提升企业防风险韧性和发展信心 [1] 行政检查规范化措施 - 公布行政检查主体、人员和事项清单 5月底前向社会发布 实现"清单之外无检查" [3] - 全面应用"鲁执法"平台 落实检查计划备案制度 明确年度检查频次上限 推进"综合查一次"改革 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 [3] - 推行"扫码入企"严控非行政检查活动入企次数 强调"五个严禁""八个不得"检查规范 [3] 涉企行政检查服务优化 - 加强惠企政策推送 通过潍坊市惠企政策综合服务平台和"鲁惠通"平台实现政策线上兑付 变"企业找政策"为"政策找企业" [4] - 推行"菜单式"事前帮扶指导和事中优先行政指导 推动从"管理导向"向"服务导向"转变 [4] - 健全"企业法律管家"机制 鼓励公职律师参与检查 重点加强外贸企业法律服务 提升企业应对外部环境能力 [4] 包容审慎监管机制 - 科学适用责令改正手段 规范制发改正文书 将企业违法风险和危害降到最低 改正过程不得减损企业权益 [6] - 编制更新不罚轻罚事项清单 拓展至更多领域 健全检查与处罚衔接机制 保障企业享受不罚轻罚权益 [6] - 完善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 6月底前报备并公布 严格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 [6] 涉企检查监督体系 - 加强专项监督 聚焦多头重复检查、超频次检查等问题 强化监督纠错 [7] - 建立社会监督机制 公布投诉举报渠道 设立执法监督企业联系点和检查监测点 [7] - 构建联合监督体系 与人大监督、纪检监察等联动协作 实现全方位全流程监督 [7]
以文书标准化为抓手,推动行政检查规范化
中国环境报· 2025-05-14 09:38
行政检查规范化改革 -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核心目标是确保行政检查依法合规、精准高效,通过"凡检查必审批""凡检查必通知"等原则规范流程[1] - 司法部配套发布《行政检查文书基本格式文本》,设计7类标准化文书(如审批表、通知书),将检查频次、权利告知等要素固化为法定程序[1] - 明确禁止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第三方机构及临时人员实施检查,生态环境部门需重点核查执法人员资质,清理辅助人员参与核心执法环节[1] 企业权益保障机制 - 《格式文本》增设权利告知板块,明确企业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等权利,并将"五个严禁""八个不准"纪律要求写入文书[2] - 非现场检查中若需企业配合视频连线需履行审批程序,但基于投诉举报、数据监测等线索的检查可简化流程[2] - 政策允许地方结合实际调整文书格式,但不得减损企业权益或增加义务,生态环境部门需针对危废处置等特殊领域制定省级补充文本[2] 执法效能提升路径 - 通过统一文书格式与动态检查清单结合,解决过去标准模糊、文书混乱问题,实现"查什么、怎么查"透明化[2][3] - 生态环境部门将推进"智慧执法",整合排污许可信息与在线监测数据,实现"一企一档"自动生成检查要点[3] - 建立行业规范化检查指南与案例库,探索环保信用评价与执法频次挂钩机制,对高评级企业依法简化检查程序[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