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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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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驰机电: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8-28 00:18
证券投资制度总则 - 公司为规范证券投资行为制定本制度 旨在防范风险并提高资金运作效率 [1] - 证券投资范围包括新股配售或申购 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 债券投资 基金投资及证券衍生品种等 [1] - 投资原则需遵守法律法规 注重风险防范 控制投资规模且不影响正常经营 [1] - 证券投资资金必须为自有资金 禁止使用募集资金 [1] - 公司需以自身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 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提供资金给他人投资 [1] 适用范围与审批程序 - 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子公司进行证券投资需报公司审批 [2] - 证券投资总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定数值需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2] - 证券投资总额占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定数值需由更高权限审批 [2] - 未达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权限的投资由董事长行使决策权 [2] - 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难以每次审议时 可对未来12个月内投资范围及额度进行预计 额度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 [3] - 与关联人进行证券投资时需适用关联交易管理规定 [3] - 董事会审议时需关注风险可控性 风险控制措施有效性及资金来源合法性 [3] 投资管理与职责分工 -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指定专人负责证券投资运作和管理 [3] - 管理职责包括投资前论证资金来源和风险评估 投资期间管理交易资料及风险控制 投资后跟踪资金和收益回收 [4] - 财务部门需确定核算方法并建立会计账目 负责资金筹集 调拨使用及日常管理 [4] - 证券部负责证券投资信息披露工作 并组织召开需审议的相关会议 [4] 风险控制与监督机制 - 证券投资需至少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操作 操作人员与资金管理人员分离以实现相互制约 [5] - 审计部负责对证券投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定期检查审批 操作及盈亏情况 [5] - 独立董事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监督检查 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停止违规交易活动 [5] 信息披露要求 - 公司需严格遵守监管规定对证券投资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 达到披露标准时需及时披露 [6] - 证券部负责对外公布投资信息 参与投资人员均有义务向董事会秘书报告情况并保守秘密 [6] - 董事会需持续跟踪投资安全状况 出现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时需立即采取措施并履行披露义务 [6] 制度附则 -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不一致时以后者为准 [7] - 制度中"以上"和"以内"包含本数 "超过"不包含本数 [7] - 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7]
硅宝科技: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7月)
证券之星· 2025-07-16 16:12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证券投资管理制度旨在规范证券投资行为及信息披露工作,控制风险并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 [1] - 证券投资范围包括新股配售/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等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投资行为 [1] - 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子公司进行证券投资需报公司审批 [2] 投资原则与资金使用规定 - 证券投资需使用自有闲置资金,禁止使用募集资金或挤占正常运营/项目建设资金 [2] - 超募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后12个月内不得进行证券投资 [2] - 投资需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原则,匹配公司资金使用计划 [3] 审批权限与流程 - 证券投资额度占最近一期净资产20%以上且超5000万元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3] - 占净资产5%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董事会审议,未达标准由总经理办公会审批 [3] - 可对未来12个月内投资范围/额度进行预计并一次性审议,期限内任一时点投资金额不得超额度 [5] 投资执行与日常管理 - 投资管理部门负责制定配置策略、实施投资及日常管理,包括投资前论证、方案执行、期间跟踪及事后管理 [6] - 财务部需及时记账并归档交易资料,按《企业会计准则》核算并在财务报表列报 [7] 风险控制措施 - 确保人员、信息、账户、资金、会计核算严格分离,审批人、操作人、资金管理人相互独立 [7] - 内审部需定期检查证券投资实施情况,审计委员会每半年听取检查报告并出具评估意见 [9] 信息披露要求 - 达到披露标准时需公告投资目的、金额、期限、资金来源、审批程序、风险控制措施等核心信息 [11]
永和股份: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6-20 20:30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规范证券投资行为,防范风险并提高资金运作效率,依据《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1] - 证券投资范围包括境内外新股配售/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存托凭证/债券/衍生品投资等,但主营业务相关投资、固定收益类保本投资、持有其他上市公司10%以上股份等情形除外[1] 证券投资基本原则 - 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原则,建立内控制度控制风险,投资规模需与资产结构匹配且不影响正常经营[2] - 仅限使用自有资金,禁止使用募集资金,且必须通过公司名义账户操作,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提供资金给他人投资[2] - 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子公司进行证券投资需报公司审批[2] 审批程序与决策权限 - 证券投资需按权限分级审批:占净资产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董事会审议,50%以上且超5000万元需股东会审议,其余由董事长决策[3] - 高频交易可提前12个月预估投资额度并一次性审批,期限内累计金额不得超获批额度[3] - 关联方证券投资需额外遵守关联交易监管规定[3] 专业管理流程 -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组建证券投资小组,负责投资前可行性分析/风险评估、投中交易资料保管及异常监控、投后资金收益跟踪[4] - 财务部门负责资金核算与安全管理,包括资金筹集、调拨及收益回收[5] - 证券法务部负责信息披露及董事会/股东会会议组织[5] 风险控制措施 - 建立人员/信息/账户/资金/核算五分离的防火墙机制,操作人员与资金管理人员权限分离[6] - 审计中心定期检查投资合规性,独立董事及审计委员会可提议专项审计或暂停违规交易[6] 信息披露要求 - 达到披露标准的信息需按监管规定公开,证券法务部统一对外发布,相关人员负有保密义务[7] - 董事会需持续监控投资安全,出现重大损失等异常需立即披露并采取应对措施[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