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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积投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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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元科技: 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证券之星· 2025-08-02 00:23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总则 - 制定目的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并规范董事选举程序,特别保障中小股东权益 [3] - 累积投票制定义:股东每持有一股即获得与应选董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权,可集中或分散行权 [3] - 适用范围包括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选举,单一股东持股≥30%时必须采用该制度 [3] 董事候选人提名 - 董事会/持股3%以上股东可提名董事候选人,持股1%以上股东可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 [3] - 提名人需核实被提名人资质,独立董事提名人还需评估其独立性并公开声明 [3] - 被提名人需提交详细个人资料供董事会审核,符合条件者列入候选人名单 [3] 投票规则 - 选举可采用等额或差额方式,选票不设反对/弃权选项 [2][3] - 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选举分设不同议案组,投票权数按持股数×应选人数计算且仅限投向对应类别候选人 [5] - 股东投票需明确标注各候选人得票数,超权投票无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 [5] 当选机制 - 当选董事得票数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 [5] - 当选人数不足法定最低要求时,原董事会继续履职并在2个月内补选 [5] - 当选人数达董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时视为新董事会成立,缺额后续补选 [5] 附则 - 制度解释权归董事会所有,修改需经股东会审议 [5] - 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5]
西大门: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证券之星· 2025-07-11 00:22
累积投票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本细则旨在规范法人治理结构及董事选举程序,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依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等法规 [1] - 累积投票制定义: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股东投票权=持股数×应选董事人数,可集中或分散投给候选人 [1] - 细则适用对象为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职工代表董事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不适用本细则 [1] - 董事选举结果需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人数及结构 [1] 董事候选人提名规则 - 董事候选人需符合《公司法》资格要求,可由董事会或持股1%以上股东提名,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 [2] - 临时提案提名需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交,包含候选人身份证明、简历等资料,召集人需在2日内补充通知 [3] - 候选人需书面承诺接受提名并保证资料真实性,独立董事需额外声明独立性和任职条件 [3] - 董事会审核候选人资料后,符合资格者以单独提案提交股东会,不符者需在股东会说明 [3] 累积投票制执行细则 - 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选举分开投票,投票权分别按持股数×对应类别应选人数计算 [4][5] - 股东投票时仅投同意票,可集中或分散投票权,超票数需重新确认否则无效,少投部分视为放弃 [5] - 多账户股东可通过任一账户网络投票,选举票数按同类股份总数计算 [5] 董事当选原则 - 董事当选需获出席股东会表决权半数以上,按得票数排序确定,票数相同者需第二轮选举 [6] - 当选董事不足应选人数但超《公司章程》规定三分之二时,缺额下次股东会补选;若不足三分之二则需两个月内重选 [6] 特别操作程序 - 股东会通知需说明累积投票制,主持人需在表决前再次明确规则 [7] - 选票需标注会议名称、候选人信息、股东持股数及累积票数,并附填写说明 [7] - 董事会秘书需在投票前宣布股东累积表决票数,异议需立即核对 [7] - 股东可亲自或委托他人投票,实施细则与法律冲突时以新规为准 [7][8] 附则 - 细则由董事会制定并经股东会批准生效,解释权归董事会,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8]
福莱新材: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证券之星· 2025-07-02 00:30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 公司董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股东所持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可集中或分散使用 [1] - 累积投票制适用于选举或变更董事议案,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职工代表董事不适用此规则 [1][4] 董事候选人提名 - 董事会及单独或合并持股1%以上股东有权提名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需单独提名并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2] - 提名人需提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被提名人需提交详细个人资料并承诺资料真实性 [2][7] - 董事会审核候选人任职资格后形成候选人名单,候选人数量可多于公司章程规定人数 [2][9] 投票与当选规则 - 股东累积表决票数=持股数×应选董事人数,可集中投给单一候选人或分散投给多人 [2][3] - 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分开选举,投票权分别计算且不得交叉使用 [3] - 投票时需明确标注每名候选人所获票数,超应选人数投票或超额分配票数将导致选票无效 [3] 当选条件与补选机制 - 当选董事需获得超过出席股东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2,按得票数排序确定当选者 [4] - 若当选人数不足应选人数但超过董事会2/3,缺额下次补选;若不足2/3则需当场或两个月内重新选举 [4] - 票数相同导致无法决定当选者时,需进行第二轮选举或后续股东会补选 [4] 实施保障 - 股东会需明确告知累积投票规则,董事会需提供专用选票并由董事会秘书解释投票方式 [5] - 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经股东会审议后生效 [5]
三友医疗: 公司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证券之星· 2025-06-20 17:52
累积投票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本细则旨在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董事选举程序,保障股东权利并维护中小股东利益,依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1] - 累积投票制定义: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股东投票权=持股数×应选董事人数,可集中或分散投票[2] - 适用范围为选举或变更两名及以上董事,且董事会需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采用该制度[3] 董事候选人提名规则 - 董事候选人提名主体包括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持股1%以上股东,独立董事提名需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7] - 提名人需提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被提名人需提交详细个人资料(如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8][9] - 经审核符合资格者成为候选人,可多于《公司章程》规定人数,候选人需书面承诺资料真实并履行董事职责[10][11] 选举及投票程序 - 股东会表决前需明确告知累积投票规则,董事会制备专用选票并解释投票方式[12] - 多轮选举时需按每轮应选人数重新计算表决票数,董事会秘书需当场核对并更正票数[13] - 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选举分开进行,投票权不可交叉使用[14] 投票原则与有效性 - 股东可自由分配表决权给一位或多位候选人,但总投票人数不得超过应选人数,否则无效[15] - 投票总数超过或少于股东实际表决权数时,分别视为无效或部分放弃表决权[15] 董事当选规则 - 董事按得票总数排序,前N名(N=应选人数)且得票超出席股东表决权总数50%者当选[16] - 当选人数不足时:若已达法定最低人数,则下次补选;否则需启动第二轮或两个月内重开股东会[17][18] - 得票相同导致超员时需第二轮选举,若仍无法决定则延期选举[19] 附则与修订机制 - 细则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冲突时需修订细则[21] - 选举中出现未列明情况由股东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按半数以上表决权股东意见处理[22] - 细则解释权归董事会,自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23][24]
海通发展: 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证券之星· 2025-06-13 17:42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总则 - 累积投票制适用于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可集中或分散使用表决权 [1][2] - 该制度旨在保障股东权利,维护中小股东利益,适用于董事(含独立董事)选举,职工代表董事除外 [1][3] - 当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超过30%且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时,必须采用累积投票制 [4] 董事候选人选举规则 - 股东表决权总数计算公式为持股数乘以应选董事人数,选票可集中投给一人或分散投给多人 [7][10] - 股东投票需确保投选候选人数不超过应选人数,且总票数不超过其拥有的表决权总数,否则投票无效 [10][11] - 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需分开投票,表决权分别按应选独立董事或非独立董事人数计算 [12] 董事当选规则 - 等额选举中,候选人需获超过参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选票方可当选 [13] - 差额选举中,候选人需获超过二分之一选票且得票数排序靠前者当选,若票数相同且超出应选人数则需另行选举 [14][15] - 若当选董事人数不足法定最低要求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三分之二,需在两个月内重新召开股东会补选 [13][14] 附则 - 细则中"达到"含本数,"少于""超过"等不含本数,与法律法规冲突时以最新法规为准 [17][18] - 细则解释权及修改权归公司董事会,自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19][20]
思特奇: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2025年6月)
证券之星· 2025-06-12 20:30
累积投票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本细则旨在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保障股东权利行使,依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3] - 累积投票制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股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可集中或分散使用[3] - 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必须采用累积投票制,适用范围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职工代表董事除外[3] 董事候选人提名与资格审查 - 股东提名的董事候选人需经现任董事会资格审查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选举[2] - 董事会换届或增补时,现任董事会或持股1%以上股东可按拟选人数提名候选人[3] - 独立董事候选人需满足法定任职条件,提名人需对其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需公开声明独立性[3] 累积投票操作规则 - 股东表决权数=持股数×应选董事人数,可集中投给部分候选人或分散投给全部候选人[3][4] - 投票人投选候选人数不得超过应选人数,超额投票无效,不足投票有效但差额视为弃权[6] - 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选举分开进行,投票权数分别按待选相应类别董事人数计算[6] 董事当选原则与补选机制 - 董事按得票总数由高到低当选,得票需超出席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6] - 得票相同导致超员时需再次选举,再次选举仍无法决定则下次股东会另行选举[6] - 当选人数不足应选人数但超董事会成员三分之二时,缺额下次股东会补选;若不足三分之二则需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补选[5][6] 股东会实施程序 - 股东会通知需特别说明采用累积投票制,选票需标明会议名称、候选人信息、累积投票说明等[6] - 股东可通过现场投票、委托投票或网络投票系统参与选举[6] - 实施细则自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解释权归董事会,与法律法规冲突时以法规为准[6][7]
丰元股份: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2025年5月)
证券之星· 2025-05-16 21:30
累积投票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本细则旨在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并保障股东权利行使,依据包括《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规及《公司章程》[1] - 累积投票制定义:股东选举董事时,每股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可集中或分散使用,投票权总数=持股数×应选董事人数[1] 董事选举规则 - 选举2名及以上董事时必须采用累积投票制,涵盖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职工代表董事除外[2] - 当选董事需满足得票数超过出席股东会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按得票高低排序确定[5] - 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选举分开进行,投票权分别计算且仅能投向对应类别候选人[5] 董事候选人提名 - 提名资格:董事会或单独/合计持股1%以上股东可提名董事候选人,需经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及董事会审议[2] - 独立董事候选人需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提名人需核实其独立性并公开声明[3] - 被提名人需提交详细个人资料及合规承诺,不符合条件者不得提交股东会选举[3] 投票操作细则 - 股东可集中或分散行使其表决权,但投票数不得超过应选人数,否则无效[4][5] - 选票设计需明确标注累积投票规则、填写方法及计票方式,不设反对/弃权选项[7] - 支持现场投票、委托投票及网络投票,网络投票按相关实施办法执行[7] 特殊情况处理 - 得票相同且影响当选结果时需再次选举,若仍无法决定则延至下次股东会[6] - 当选人数不足时需对缺额候选人重新投票,董事会成员低于《公司章程》三分之二需在2个月内补选[6] 实施与解释 - 股东会通知需特别说明采用累积投票制,并提前公布本细则[7] - 细则未尽事宜按现行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与后续法规冲突时以新规为准[7] - 细则由董事会解释,自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