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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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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晟科技: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
证券之星· 2025-08-02 00:23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规范及下属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并完善治理与内控管理 [1] - 制度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 [1][2] - 财务资助涵盖有偿或无偿的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支持形式,具体包括借款、委托贷款、承担费用及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等 [3] - 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若其他股东不含控股股东或关联人,可豁免执行本制度 [3] - 禁止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非控股股东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且其他股东按比例同等资助的情形除外 [3] 审批权限及程序 - 财务资助事项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及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 [4] - 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情形包括:单笔金额超净资产10%、被资助对象资产负债率超70%、12个月内累计资助超净资产10%等 [4] - 董事会需评估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状况、偿债能力等,并披露风险与公允性 [4]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需对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及风险发表意见 [4] 职责分工与执行 - 财务部负责资助前的风险评估,审计部负责审核评估结果 [4] -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审批通过后的信息披露,财务部负责办理资助手续 [5] - 财务部需持续跟踪资助对象,若出现清偿风险需制定补救措施并上报董事会 [5] - 审计部负责监督资助事项的合规性 [5] 信息披露要求 - 披露内容包括资助对象基本信息、财务数据、关联关系、风险防范措施及董事会意见等 [6] - 需特别披露关联方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中其他股东的义务履行情况 [6] - 累计对外资助金额及占净资产比例、逾期情况需定期披露 [6] - 出现资助逾期、被资助对象破产等情形时需及时公告并说明补救措施 [7] 附则与修订机制 - 违规提供资助导致损失将追究相关人员经济责任 [7] - 制度修订需董事会提案并经股东会审议批准 [8] - 制度解释权归董事会,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8][9]
辰奕智能: 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7-29 00:39
财务资助管理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财务资助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对外提供资金或委托贷款等行为,防范财务风险并提升信息披露质量,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1][2] - 财务资助定义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有偿或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但合并报表内持股超50%的控股子公司(不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除外[2] - 实质性财务资助情形包括:主营业务范围外的实物/无形资产资助、代他人承担费用、资产使用权无偿或低价提供、预付款比例显著高于行业水平等[2] 财务资助审批流程 - 财务资助需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披露,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3] - 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情形包括:被资助对象资产负债率超70%、单次或12个月内累计资助金额超公司净资产10%等[3] - 对合并报表内持股超50%的控股子公司(不含关联方股东)提供资助可豁免部分审批要求[3] 关联方与参股公司资助限制 - 公司禁止为关联法人/自然人提供财务资助,关联参股公司需其他股东按比例同等条件资助且需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提交股东会[4] - 控股/参股公司资助中,若其他股东未按比例提供资助,需说明原因及公司利益未受损的依据,并考虑要求担保[4] 信息披露要求 - 财务资助披露内容需包括协议条款、被资助对象基本情况(财务指标、关联关系)、风险措施(如担保)、董事会评估意见及保荐机构意见等[5] - 逾期还款、被资助对象财务困难等情形需及时披露补救措施及偿债能力评估[6] - 合并报表范围变更导致财务资助情形的需补充披露[6] 职责分工与监督 - 财务部负责资助前风险评估及资助后跟踪,证券事务部负责信息披露[6][7] - 审计委员会需每半年检查财务资助实施情况,发现违规需报告交易所[6] 制度执行与修订 - 违规提供财务资助造成损失将追究法律责任[8] - 制度未尽事宜以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为准,解释与修订权归董事会[8][9]
达利凯普: 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7-10 20:10
财务资助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规范对外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及深交所创业板相关规则[1] - 财务资助定义包括有偿或无偿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但排除主营业务为融资业务、对持股超50%控股子公司资助等情形[1] - 需参照制度执行的情形涵盖实物资产资助、代付费用、异常低资产使用费及超行业预付款比例等行为[1] 审批权限与程序 - 财务资助需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过并披露,特定情形需提交股东会审议,包括被资助对象资产负债率超70%或单次资助金额超净资产10%[2] - 禁止为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但关联参股公司除外,且需满足其他股东按比例同等条件资助及非关联董事双重表决要求[2][3] - 对持股≤50%子公司或参股公司资助时,需确保其他股东按比例同等条件参与,否则需说明原因及担保措施[3] 信息披露要求 - 披露内容需包括资助协议条款、被资助方财务指标(最近一年审计数据)、关联关系、风险防范措施及保荐机构意见[4] - 出现逾期还款、被资助方财务困难等情形时需立即披露补救措施及偿债能力评估[5] - 合并报表范围变更导致原交易构成财务资助的,需补充披露后续安排[5] 职责分工与监督 - 财务部负责资助前的风险评估及资助后的跟踪监督,发现风险需及时上报董事会[6] - 内部审计部负责合规性监督检查,违规操作将追究经济或法律责任[6] 附则 - 制度解释权归董事会,需股东会批准生效,术语定义明确"以上""超过"等数值包含规则[6]
每日互动: 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6-23 22:29
财务资助管理制度总则 - 制度旨在规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有偿或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财务资助行为,明确除外情形包括以融资为主营业务及对合并报表内持股超50%控股子公司的资助 [1] - 制度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强调防范财务风险与完善内控 [1] - 实质性财务资助涵盖实物资产/无形资产资助、代付费用、异常低资产使用费、高比例预付款等深交所认定的行为 [2] 财务资助限制与要求 - 禁止为关联法人/自然人提供资助,关联参股公司资助需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及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 [3] - 对控股/参股公司资助时,其他股东需按出资比例同等条件提供资助,否则需说明原因及利益保障措施 [3] - 资助需签署协议明确条件、金额、期限及违约责任,交易导致合并范围变更时需及时披露资助安排 [4][7] 审批程序与信息披露 - 资助事项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董事需评估被资助方经营状况、偿债能力及担保措施有效性 [9][10][11] - 单次资助超净资产10%或资产负债率超70%的需提交股东会审议,董事会需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过 [5][13] - 披露内容需包括协议条款、被资助方财务指标、关联关系、风险措施、累计资助金额及逾期情况 [5][6] 执行与监督机制 - 财务部负责资助前风险评估及后续跟踪,发现清偿风险时需制定补救措施并上报董事会 [6][7][19] - 董事会办公室牵头信息披露,内部审计部门监督合规性,违规操作将追究责任直至移交司法 [17][20][21] - 制度与法律法规冲突时以最新规定为准,术语定义明确"以上"含本数而"过"不含本数 [22][2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