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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终裁:明起对欧盟猪肉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为期5年
21世纪经济报道· 2025-12-16 17:01
最终裁定结论 - 调查机关最终认定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猪肉及猪副产品存在倾销 国内相关产业受到实质损害 且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1] 被调查产品范围 - 被调查产品为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猪肉及猪副产品 英文名称为Certain pork and pig by-products [2] - 产品包括鲜、冷、冻猪肉 鲜、冷、冻猪的食用杂碎 鲜、冷、冻、干、熏、盐腌或盐渍的未炼制或不带瘦肉的肥猪肉及猪脂肪 以及鲜、冷、冻、干、熏、盐腌或盐渍的整个或切块的猪肠、膀胱及胃 [2] - 产品主要用途为供人食用 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多个税则号下 其中05040029和05040090税则号项下非猪产品不在调查范围内 [2][3] 反倾销税征收安排 - 自2025年12月17日起 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猪肉及猪副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2] - 反倾销税以海关确定的进口货物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税额=海关计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 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计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4] - 征收反倾销税的实施期限自2025年12月17日起为期5年 [7] 反倾销税追溯征收 - 对自2025年9月10日至2025年12月16日期间进口经营者依初裁公告向海关提供的保证金 按终裁确定的税则和税率计征并转为反倾销税及相应增值税 [6] - 在此期间提供的保证金超出反倾销税部分及多征的增值税予以退还 少征部分不再征收 [6] - 对临时反倾销措施实施之日(2025年9月10日)前进口的原产于欧盟的相关产品不追溯征收反倾销税 [6] 复审与法律救济途径 - 对于欧盟在调查期内未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新出口经营者 可依据规定向调查机关书面申请新出口商复审 [8] - 在征收反倾销税期间 有关利害关系方可依据规定向调查机关书面申请期间复审 [9] - 对本案终裁决定及征收反倾销税决定不服的 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
商务部终裁:明起对欧盟猪肉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为期5年
搜狐财经· 2025-12-16 16:49
最终裁定与征税决定 - 中国商务部最终裁定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猪肉及猪副产品存在倾销 国内相关产业受到实质损害 且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1] - 根据裁定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25年12月17日起 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猪肉及猪副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2] - 征收反倾销税的实施期限为自2025年12月17日起5年 [9] 被调查产品范围 - 调查及征税产品范围为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猪肉及猪副产品 [3] - 产品具体包括鲜 冷 冻猪肉 鲜 冷 冻猪的食用杂碎 以及鲜 冷 冻 干 熏 盐腌或盐渍的猪脂肪 肠 膀胱和胃等副产品 [5] - 被调查产品主要用途为供人食用 [5] 征税方法与追溯 - 反倾销税以海关确定的进口货物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税额等于计税价格乘以反倾销税税率 [6] - 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确定的计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6] - 对2025年9月10日至2025年12月16日期间进口经营者提供的保证金 将按终裁税率计征并转为反倾销税及相应增值税 多退少不补 [7] - 对临时反倾销措施实施之日(2025年9月10日)前进口的产品不追溯征收反倾销税 [8] 复审与法律救济途径 - 在调查期内未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欧盟新出口经营者 可依据规定申请新出口商复审 [10] - 在征收反倾销税期间 有关利害关系方可申请期间复审 [11] - 对终裁及征税决定不服的 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2]
12月17日起,我国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猪肉及猪副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期货日报· 2025-12-16 16:45
核心裁定与措施 - 商务部最终裁定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猪肉及猪副产品存在倾销 国内相关产业受到实质损害 且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1][2] - 决定自2025年12月17日起 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猪肉及猪副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实施期限为5年 [1][3][9] - 对欧盟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为4.9%至19.8% [1] 调查背景与过程 - 应中国畜牧业协会申请 商务部于2024年6月17日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猪肉及猪副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 [1] - 调查机关于2025年9月5日发布初裁公告 初步认定存在倾销及实质损害 [2] - 调查机关在初裁后继续调查 并于2025年12月16日发布最终裁定 [2] 被调查产品范围 - 调查产品为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猪肉及猪副产品 英文名称为Certain pork and pig by-products [4][5][6] - 产品包括鲜、冷、冻猪肉 鲜、冷、冻猪的食用杂碎 以及特定加工状态的猪脂肪、肠、膀胱和胃 [6] - 产品主要用途为供人食用 涉及多个《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 [7] 征税与执行细节 - 反倾销税以海关确定的进口货物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税额=计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 [9] - 对2025年9月10日至12月16日期间进口经营者提供的保证金 将按终裁税率计征并转为反倾销税及相应增值税 [9] - 在临时反倾销措施实施之日前进口的产品不追溯征收反倾销税 [9] 复审与法律救济途径 - 对于调查期内未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欧盟新出口经营者 可依据规定申请新出口商复审 [9] - 在征收反倾销税期间 有关利害关系方可申请期间复审 [10] - 对终裁及征税决定不服的 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
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猪肉及猪副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商务部网站· 2025-12-16 16:10
最终裁定结论 - 调查机关最终认定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猪肉及猪副产品存在倾销 国内相关产业受到实质损害 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1][14] 调查与裁决时间线 - 商务部于2024年6月17日发布公告 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猪肉及猪副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1][14] - 2025年9月5日 调查机关发布初裁公告 初步认定存在倾销 国内产业受到实质损害且存在因果关系 [1][14] - 本案调查结束 商务部于2025年12月16日发布最终裁定公告 [1][11][14] 反倾销税征收安排 - 自2025年12月17日起 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猪肉及猪副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2][11] - 反倾销税以海关确定的进口货物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税额等于计税价格乘以反倾销税税率 [8] - 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确定的进口货物计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8] - 征收反倾销税的实施期限自2025年12月17日起为期5年 [10] 被调查产品范围 - 被调查产品为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猪肉及猪副产品 [3] - 产品包括鲜 冷 冻猪肉 鲜 冷 冻猪的食用杂碎 以及鲜 冷 冻 干 熏 盐腌或盐渍的未炼制或不带瘦肉的肥猪肉 猪脂肪及猪的肠 膀胱和胃 [5] - 产品主要用途为供人食用 [6] - 产品涉及多个《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 其中05040029和05040090税则号项下的非猪产品不在本次调查范围内 [6] 反倾销税追溯与处理 - 对自2025年9月10日至2025年12月16日期间进口经营者依初裁公告提供的保证金 将按终裁确定的税率计征并转为反倾销税及相应增值税 [10] - 在此期间提供的保证金超出反倾销税部分及多征的增值税予以退还 少征部分不再征收 [10] - 对临时反倾销措施实施之日(2025年9月10日)前进口的原产于欧盟的相关产品不追溯征收反倾销税 [10] 复审与法律救济途径 - 对于在调查期内未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欧盟新出口经营者 可依据规定向调查机关书面申请新出口商复审 [10] - 在征收反倾销税期间 有关利害关系方可依据规定向调查机关书面申请期间复审 [10] - 对本案终裁决定及征收反倾销税决定不服的 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
商务部:12月17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猪肉及猪副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券商中国· 2025-12-16 16:00
反倾销调查终裁结果 - 商务部最终裁定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猪肉及猪副产品存在倾销 国内相关产业受到实质损害 且倾销与损害存在因果关系 [1] - 终裁决定自2025年12月17日起 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猪肉及猪副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实施期限为5年 [2][10][14] 调查与裁决过程 - 调查于2024年6月17日立案 应中国畜牧业协会申请发起 [1][15] - 2025年9月5日发布初裁公告 初步认定存在倾销及实质损害 [1] - 调查机关在初裁后进行了继续调查 并于2025年12月16日发布最终裁定 [1][15] 被调查产品范围 - 产品为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猪肉及猪副产品 [3] - 具体包括鲜、冷、冻猪肉 食用杂碎 猪脂肪及猪的肠、膀胱和胃等产品 [5] - 产品主要用途为供人食用 涉及多个《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 [6] 反倾销税具体安排 - 反倾销税以海关确定的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税额=计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 [7] - 对欧盟公司裁定的最终反倾销税税率为4.9%至19.8% [15] - 对2025年9月10日至12月16日期间进口经营者提供的保证金 将按终裁税率计征并转为反倾销税 多退少不补 [9] - 临时反倾销措施实施之日前的进口产品不追溯征收反倾销税 [10] 产业背景与影响 - 国内猪肉及猪副产品产业经营困难 要求保护的呼声强烈 [15] - 自欧盟进口的相关产品存在倾销 给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 [15] 后续程序与救济途径 - 欧盟在调查期内未出口被调查产品的新出口经营者可申请新出口商复审 [11] - 在征收反倾销税期间 利害关系方可申请期间复审 [12] - 对终裁及征税决定不服者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 [13]
商务部:12月17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猪肉及猪副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搜狐财经· 2025-12-16 15:48
事件概述 - 中国商务部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猪肉及猪副产品作出反倾销最终裁定 认定存在倾销 国内产业受到实质损害 且两者存在因果关系 并决定征收反倾销税 [1] 调查与裁定结论 - 调查机关于2024年6月17日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猪肉及猪副产品发起反倾销立案调查 [1] - 2025年9月5日发布初裁公告 初步认定存在倾销 国内产业受到实质损害 且存在因果关系 [1] - 调查结束后 于最终裁定中维持初裁结论 认定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猪肉及猪副产品存在倾销 国内相关产业受到实质损害 且倾销与损害存在因果关系 [1] 反倾销税征收安排 - 自2025年12月17日起 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猪肉及猪副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2] - 反倾销税以海关确定的进口货物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税额等于计税价格乘以反倾销税税率 [7] - 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计税价格为海关确定的进口货物计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 [7] - 征收反倾销税的实施期限自2025年12月17日起为期5年 [10] 追溯征收与保证金处理 - 对自2025年9月10日至2025年12月16日期间进口经营者依初裁公告向海关提供的保证金 将按终裁确定的税率和产品范围计征并转为反倾销税 并计征相应进口环节增值税 [8] - 在此期间提供的保证金超出反倾销税的部分及多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将予以退还 少征部分不再征收 [8] - 对临时反倾销措施实施之日(即2025年9月10日)前进口的原产于欧盟的相关产品不追溯征收反倾销税 [9] 被调查产品范围 - 被调查产品为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猪肉及猪副产品 [3] - 产品具体包括鲜、冷、冻猪肉 鲜、冷、冻猪的食用杂碎 以及鲜、冷、冻、干、熏、盐腌或盐渍的未炼制或不带瘦肉的肥猪肉、猪脂肪 和猪的肠、膀胱及胃 [5] - 产品主要用途为供人食用 [6] 复审与法律救济途径 - 对于在调查期内未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欧盟新出口经营者 可依据规定向调查机关书面申请新出口商复审 [11] - 在征收反倾销税期间 有关利害关系方可依据规定向调查机关书面申请期间复审 [11] - 对本案终裁决定及征收反倾销税决定不服的 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2]
商务部:自12月17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猪肉及猪副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搜狐财经· 2025-12-16 15:48
最终裁定结论 - 调查机关最终认定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猪肉及猪副产品存在倾销 国内相关产业受到实质损害 且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1] 反倾销税征收安排 - 自2025年12月17日起 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猪肉及猪副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2] - 反倾销税以海关确定的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税额=海关计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 [8] - 反倾销税的实施期限自2025年12月17日起为期5年 [10] 被调查产品范围 - 调查范围为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猪肉及猪副产品 [3] - 产品包括鲜、冷、冻猪肉 鲜、冷、冻猪的食用杂碎 以及特定加工状态的猪脂肪、肠、膀胱和胃 [5] - 产品主要用途为供人食用 涉及多个《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 [6] 追溯征收与过渡期处理 - 对自2025年9月10日至2025年12月16日期间进口经营者提供的保证金 将按终裁税率计征并转为反倾销税及相应增值税 [9] - 保证金超出部分及多征的增值税将退还 少征部分不再征收 [9] - 临时反倾销措施实施之日前的进口产品不追溯征收反倾销税 [10] 复审与法律救济途径 - 欧盟未在调查期内对华出口的新出口经营者可书面申请新出口商复审 [11] - 在征收反倾销税期间 利害关系方可书面申请期间复审 [12] - 对终裁及征税决定不服者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
商务部:12月17日起 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猪肉及猪副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央视网· 2025-12-16 15:47
最终裁定与结论 - 调查机关最终认定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猪肉及猪副产品存在倾销 国内相关产业受到实质损害 且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1] 反倾销税征收安排 - 自2025年12月17日起 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猪肉及猪副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2] - 反倾销税以海关确定的进口货物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税额=海关计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 [8] - 征收反倾销税的实施期限自2025年12月17日起为期5年 [10] 被调查产品范围 - 调查范围为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猪肉及猪副产品 [3] - 产品包括鲜、冷、冻猪肉 鲜、冷、冻猪的食用杂碎 以及特定加工状态的肥猪肉、猪脂肪和猪的肠、膀胱及胃 [5] - 产品主要用途为供人食用 涉及多个《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 [6] 追溯征收与保证金处理 - 对自2025年9月10日至2025年12月16日期间进口经营者依初裁公告提供的保证金 按终裁确定的税率计征并转为反倾销税 [10] - 保证金超出反倾销税及相应增值税部分予以退还 少征部分不再征收 [10] - 临时反倾销措施实施之日前进口的产品不追溯征收反倾销税 [10] 复审与法律救济途径 - 欧盟未在调查期内对华出口被调查产品的新出口经营者可申请新出口商复审 [10] - 在征收反倾销税期间 利害关系方可申请期间复审 [10] - 对终裁及征税决定不服者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
商务部:自12月17日起 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猪肉及猪副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智通财经网· 2025-12-16 15:45
核心裁定与措施 - 中国商务部最终裁定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猪肉及猪副产品存在倾销 国内相关产业受到实质损害 且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 - 根据裁定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25年12月17日起 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猪肉及猪副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实施期限为5年 [1][3][12] 被调查产品范围 - 调查产品为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猪肉及猪副产品 英文名称为Certain pork and pig by-products [4][5][6] - 产品具体包括鲜、冷、冻猪肉 鲜、冷、冻猪的食用杂碎 以及鲜、冷、冻、干、熏、盐腌或盐渍的猪脂肪及猪的肠、膀胱和胃等副产品 [6] - 产品主要用途为供人食用 涉及多个《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 [7] 征税执行方法 - 反倾销税以海关确定的进口货物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税额=海关确定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 [1][9] - 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计税价格为海关确定的进口货物计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之和 [1][9] - 对各欧盟公司征收的具体反倾销税税率在公告附件2中列明 [8] 追溯征收与期限 - 对自2025年9月10日(初裁后)至2025年12月16日期间进口经营者提供的保证金 将按终裁税率计征并转为反倾销税及相应增值税 多退少不补 [10] - 对临时反倾销措施实施之日(2025年9月10日)前进口的原产于欧盟的相关产品不追溯征收反倾销税 [11] - 征收反倾销税的实施期限自2025年12月17日起 为期5年 [12] 复审与法律救济途径 - 对于在调查期内未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欧盟新出口经营者 可依据规定向调查机关书面申请新出口商复审 [13] - 在征收反倾销税期间 有关利害关系方可依据规定向调查机关书面申请期间复审 [14] - 对终裁决定及征税决定不服的 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5]
商务部公布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猪肉及猪副产品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
商务部网站· 2025-12-16 15:45
最终裁定结论 - 调查机关最终认定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猪肉及猪副产品存在倾销 国内相关产业受到实质损害 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1] 反倾销税征收安排 - 自2025年12月17日起 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猪肉及猪副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2] - 反倾销税以海关确定的进口货物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额等于计税价格乘以反倾销税税率 [9] - 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猪肉及猪副产品征收反倾销税的实施期限自2025年12月17日起为期5年 [9] 被调查产品范围 - 被调查产品为生猪屠宰加工后的产品 包括鲜冷冻猪肉 鲜冷冻猪的食用杂碎 以及鲜冷冻干熏盐腌或盐渍的未炼制或不带瘦肉的肥猪肉猪脂肪 以及鲜冷冻干熏盐腌或盐渍的整个或切块的猪的肠膀胱及胃 [5] - 产品主要用途为适合供人食用 涉及多个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号列 [6] 追溯征收与保证金处理 - 对自2025年9月10日至2025年12月16日期间进口经营者依初裁公告提供的保证金 按终裁确定的税率计征并转为反倾销税及相应增值税 多退少不补 [9] - 对临时反倾销措施实施之日前进口的原产于欧盟的相关产品不追溯征收反倾销税 [9] 复审与法律救济途径 - 对于欧盟在调查期内未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新出口经营者 可依据规定申请新出口商复审 [9] - 在征收反倾销税期间 有关利害关系方可申请期间复审 [10] - 对终裁决定及征收反倾销税决定不服的 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