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远股份(920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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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远股份(920018) -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2025-09-05 18:32
利润分配制度修订 - 2025年9月4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利润分配管理制度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2] 法定公积金提取与转增 -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10%列入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注册资本50%以上可不再提取[7] - 法定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时,留存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8] 现金分红比例 - 成熟期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现金分红比例最低达80%[10] - 成熟期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现金分红比例最低达40%[10] - 成长期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现金分红比例最低达20%[10] 三年现金分红要求 - 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11] 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 调整既定利润分配政策议案,须经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13] 权益分派依据 - 公司权益分派以母公司财务报表可供分配利润为依据,按孰低原则确定分配总额和比例[16] 中期现金分红审议 - 年度股东会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上限不超相应期间净利润[17] 未分红或低分红披露 - 本年末未分配利润为正且报告期内盈利,最近三年现金分红总额低于年均净利润30%,需披露原因[19] - 本年末未分配利润为正且报告期内盈利,特定项目金额占总资产50%以上,未分红或低于当年净利润50%,需说明依据及规划[20] 高送转规定 - 高送转指每十股送红股与公积金转增股本合计达或超五股[23] - 披露高送转方案,每股送转股比例不得高于最近两年同期净利润复合增长率[23] - 报告期净利润同比下降50%以上不得披露高送转方案[23] 权益分派实施 - 权益分派方案经审议通过后,应在2个月内实施完毕(需事前审批除外)[28] - 应在规定平台披露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9] 现金分红执行 - 公司需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调整需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29] - 应在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和执行情况[29] 股东违规处理 -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资金,公司有权扣减其现金红利[29] 权益分派股本基数 - 公司实施权益分派股本基数以股权登记日股本数为准[29] 可转债权益分派 - 公司发行可转债存续期实施权益分派需披露转股价格调整公告[30] 现金红利派发 - 公司自行派发现金红利需核实股东股份质押或冻结情况[30] 权益分派资金安排 - 公司要做好资金安排确保权益分派方案实施[30] 终止权益分派 - 公司终止实施权益分派需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并披露原因[30] 制度实施时间 -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33]
宏远股份(920018) -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09-05 18:32
董事会会议 - 2025年9月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3] - 《关于修订〈沈阳宏远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3] 提名委员会 - 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9] - 委员由董事长等提名,董事会选举产生[9] - 会议提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17] - 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18] - 决议须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18] 人员选任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选任前一至两个月提建议和材料[15] 会议记录 - 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十年[20] 利害关系处理 - 有利害关系委员自行回避,无显著影响可参加表决[25] - 董事会认为不适当可撤销表决结果并重新表决[25] 细则相关 -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27] - 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28]
宏远股份(920018) -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09-05 18:32
战略委员会细则修订 - 2025年9月4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修订《工作细则》议案[3] - 细则自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董事会[22][24] 战略委员会构成 - 由三名董事组成,至少一名独立董事[7] - 委员及工作组成员由董事长等提名,董事会选举产生[7] - 设主任委员一名,由董事长担任[8] 战略委员会会议 - 三分之二以上应到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决议需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15] - 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董事会可撤销其职务[17] - 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十年[17] 回避表决规定 - 委员个人或亲属与议题有利害关系应披露并回避表决[19][20][31]
宏远股份(920018)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2025-09-05 18:32
制度审议 - 2025年9月4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议案,待股东会审议[3] 审计业务规定 - 满5年审计业务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12] - 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连续审计不超2年[13] 选聘解聘要求 - 更换需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前完成[17] - 解聘或不续聘需提前30天通知[18] 审计委员会关注 - 关注变更、处罚、费用、轮换等情形[20] 其他规定 - 文件保存至少10年,保留追责权[20][21] - 子分公司可参照,以法规为准[23] - 经股东会通过实施,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23] - 制度发布于2025年9月5日[24]
宏远股份(920018) - 舆情管理制度
2025-09-05 18:32
制度审议 - 2025年9月4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修订《舆情管理制度》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3] 舆情定义与分类 - 舆情含媒体负面报道等,分重大和一般舆情[6] 组织架构 - 舆情工作组组长为董事长,副组长为董事会秘书[7] 处理流程 -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采集分析舆情等,知悉舆情后按级别报告[8][10] - 一般舆情由组长或秘书处置,重大舆情组长召集会议决策[10][11] 制度生效 - 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董事会解释修订[16]
宏远股份(920018)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5-09-05 18:32
制度修订 - 2025年9月4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制度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2] 股份交易限制 - 5%以上股东及董高人员不得进行以公司股票为标的的融资融券交易[5] - 董高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超所持总数25%,不超1000股可一次全转[8] - 新增无限售股当年可转25%,新增有限售股计入次年可转基数[7] - 董高人员在报告公告前特定时间内不得买卖公司股票[8] - 战略配售股份,高管等12个月、其他投资者6个月内不得转让[9][10] - 公司上市未盈利,董高人员2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上市前股份[10] 减持披露 - 董高人员集中竞价减持,首次卖出15个交易日前预披露计划,每次披露不超6个月[10] - 拟3个月内卖出超公司股份总数1%,首次卖出30个交易日前预披露计划[10] 信息管理 - 董高人员应在特定时点或期间2个交易日内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14] - 公司需及时公布董高买卖公司股票情况并担责[15] -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董高身份及持股数据[15] - 董事会秘书统一为董高办理个人信息网上申报[15] - 董事会秘书定期检查董高买卖股票披露情况[15] 其他 - 制度未尽事宜依相关法规等执行[17] - 制度抵触按有关规定执行[17] - 董高亲属买卖公司证券参照本办法执行[17]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经股东会批准生效修改[17]
宏远股份(920018)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2025-09-05 18:32
制度审议 - 2025年9月4日公司董事会通过离职管理制度议案[3] 离职生效 - 董事辞职自通知收到日生效,高管自报告收到日生效[8] 补选规定 - 董事、高管辞职公司应60日内完成补选[9] 法定代表人变更 - 董事长辞职视为辞去法定代表人,30日内确定新人[9] 股份转让限制 - 离职6个月内不得转让,任期内及届满后6个月每年不超25%[13] 赔偿与审查 - 无理由解任可要求赔偿,离任可能接受审查[10] 交接与生效 - 离职应办妥交接,制度经董事会通过生效[12][17]
宏远股份(920018) -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2025-09-05 18:32
累积投票制议案 - 2025年9月4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3] 累积投票制适用情形 - 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权益股份超30%,股东会选两名以上董事或独立董事应推行累积投票制[6] 候选人提名 - 现任董事会、1%以上股东可按不超拟选任人数提非独立董事候选人[9] - 董事会、1%以上股东可按不超拟选任人数提独立董事候选人[9] 投票规则 - 股东累积表决票数为股份数乘选举董事人数,多轮选举重新计算[13] - 选非独立董事,投票权为股份数乘待选人数且只能投非独立董事候选人[13] - 选独立董事,投票权为股份数乘待选人数且只能投独立董事候选人[13] 当选规则 - 当选董事获投票表决权数不得低于出席股东所持股份总数二分之一[17] - 当选人数不足章程规定三分之二时进行第二轮选举[19] - 超半数选票候选人多于应选人数,按得票排序当选[19] 其他规定 - 表决前需解释实施细则[22] - 细则未规定适用《公司章程》并参照法规[22] - 细则与其他规定不一致以《公司章程》等为准[22] - 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23] - 细则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实施[23] - 细则修改、补充或废止由股东会决定[23] 文件发布 - 沈阳宏远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5年9月5日发布文件[24]
宏远股份(920018)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25-09-05 18:32
制度修订 - 2025年9月4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沈阳宏远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3] 资金支取与监管 - 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3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应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10] -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等情况,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10] 闲置资金使用 - 暂时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理财产品,需经董事会审议等并公告[15] -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最长不超12个月并应归还公告[16] 资金到位与协议 - 募集资金到位后应及时验资,存放在专户,一个月内签三方监管协议后可使用[9][10] - 公司应在三方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协议主要内容[10] 资金使用规则 - 募集资金应专款专用,用于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有多项使用限制[6][14] - 公司对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应通过专项账户等实施[14] 协议变更与终止 -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提前终止,公司应一个月内签新协议并披露[12] 资金补充与置换 -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应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17] -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置换应在六个月内实施[17] 超募资金使用 - 超募资金应用于在建及新项目等,应在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计划[18] 募投项目调整 - 募投项目预计延期需经董事会审议等并披露[24] - 募投项目出现特定情形需重新论证,改变用途按程序审议[24] 资金用途变更 -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25] 节余资金处理 - 节余募集资金低于200万元且低于项目净额5%,可豁免董事会审议,年报披露[25] - 节余募集资金超200万元或超项目净额5%,需董事会审议披露;高于500万元且高于10%,还需股东会审议[25][26] 投资计划调整 - 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29] 保荐机构核查 - 保荐机构至少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存放等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30]
宏远股份(920018) - 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09-05 18:32
制度修订 - 2025年9月4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3] 权限规定 - 董事会有权在不超上一年度末经审计总资产50%范围内核定当年度贷款规模及相关担保事项[8] - 年度内公司贷款规模单次或累计超董事会审议权限,需提交股东会审议[8] - 公司对外担保最高决策机构为股东会,超权限需报股东会批准[13] - 7种情形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14] - 股东会审议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事项,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4] -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14] - 股东会审议为关联人提供担保事项,相关股东不得参与表决,由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15] 流程要求 - 融资合同或担保合同应在签署之日起7日内报送公司财务部登记备案[20] - 已获批准事项,60日内未签合同,超时限再办理视为新事项,须重新审批[22] 风险管理 - 财务部预计到期不能归还贷款,应了解原因并制定应急方案,展期需向董事会报告[18] - 指派专人关注被担保人情况,建立财务档案并定期报告,重大事项及时报告[18] - 被担保债务展期需公司继续担保,视为新担保,履行申请审核批准程序[18] - 对外担保主债务合同变更,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决定是否继续承担担保责任[19] - 财务部加强担保债务风险管理,督促还款,情况不利时制定应急方案[19] - 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应向被担保人追偿[19] 信息披露 - 融资及对外担保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由董事会秘书负责[21] - 担保信息未公开前控制知情范围,知情者有保密义务[21] 责任追究 - 董事对违规或失当融资、担保损失承担连带责任[23] - 越权审批或怠于履职造成损失追究法律责任,未造成损失可处罚[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