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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燃气(600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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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燃气:长春燃气独立董事2023年度述职报告(赵岩)
2024-04-12 21:07
会议召开情况 - 2023年召开7次董事会、1次股东大会[4] - 2023年召开4次审计等委员会会议[5] 独立董事履职 - 2023年各项议案均投赞成票[4][5] - 核查日常关联交易合规[9] 公司相关情况 - 报告期无特定事项及收购情形[6][9] - 财务报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9] 其他决策 - 拟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10] - 认为李东辉具备董秘条件[11] 未来展望 - 2024年独立董事加强沟通促发展[12]
长春燃气:长春燃气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2024-04-12 21:07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证券代码:600333 证券简称:长春燃气 公告编号:2024-008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1 日召开九届 五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聘请 2024 年度审计机构并确定其费用的议 案》:决定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审计机 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相关事宜如下: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事务所情况 1.机构信息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信")成立于 1985 年, 2012 年 3 月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制事务所,总部位于北京,注册地址为北京市 海淀区知春路 1 号 22 层 2206。大信在全国设有 32 家分支机构,在香港设立了 分所,并于 2017 年发起设立了大信国际会计网络,目前拥有美国、加拿大、澳 大利亚、德国、法国 ...
长春燃气: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4-04-12 21:07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 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 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 程》、《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 董事及高管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员的 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第 本细则所称董事为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管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 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二章 委员会成员组成 第四条 委员会成员由六名董事组成,其中三名独立董事。 第五条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委 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
长春燃气:长春燃气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修订、制定相关公司治理制度的公告
2024-04-12 21:07
公司章程修改 - 公司2024年4月11日召开九届五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等议案[2] - 收购股份规定修改后二十五条第(三)、(五)、(六)项合计持股不超已发行股份总额10%[3] - 董事等人员及5%以上股东买卖股票收益归公司,董事会不执行股东可要求30日内执行[3] - 股东大会审议担保事项修改为一年内担保超总资产30%[4] - 可提提案股东修改为1%以上股份股东[4] - 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可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5] - 特定犯罪被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等情形不能担任公司董事[5] - 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5] 股东权益与诉讼 -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特定情形下可书面请求监事会向法院诉讼[6] - 监事会收到股东书面请求后30日内未提起诉讼等,股东有权为公司利益以自己名义直接诉讼[6] -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就监事违规致损书面请求董事会起诉[10] - 董事会收到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起诉、三十日内未起诉或情况紧急时,股东有权以自己名义直接起诉[10] - 公司全资子公司监事违规或他人侵犯其权益致损,符合条件股东可按规定请求起诉[10] 公司治理结构 - 公司董事会设独立董事,成员4人,不少于董事会成员的1/3,至少有1名会计专业人士[7] - 担任独立董事需具备五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等条件[7]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自然人股东及其亲属等不得担任独立董事[7]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人员及亲属等不得担任独立董事[7] - 监事会由3名以上、不超过5名监事组成,含股东代表和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10] - 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10] -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决议需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10] - 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可举行,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9] -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事项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9] 制度建设 -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规定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等内容[8] - 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等事项[8] - 公司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报送并披露年度财务会计报告[11] - 公司在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11] - 公司在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11] - 公司修订及制定部分公司治理制度,涉及12项制度[12] -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6项制度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2] -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等6项制度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2] 其他 -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最低限额[12] - 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按相关规定执行[12] - 公司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11] - 公告发布时间为2024年4月12日[14]
长春燃气:长春燃气2023年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2024-04-12 21:07
业绩总结 - 公司2023年12月31日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4][5] - 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合并报表资产总额之比为73.82%[9] - 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营业收入占合并报表营收总额之比为80.93%[9] 内部控制 - 财务报告内控重大缺陷定量标准为错报≥营收总额5%(错报≥资产总额10‰)[14] - 非财务报告内控重大缺陷定量标准为直接财产损失金额≥2000万元[15] -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各类财务与非财务报告内控缺陷[17][18]
长春燃气: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4-04-12 21:07
审计委员会组成 - 由五名董事组成,三名独立董事,至少一名为专业会计人士[4] 会议相关规定 - 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无管理层与外部审计机构单独沟通会议[8] - 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决议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15] - 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不低于十年[17] 财务汇报与审计安排 - 会计年度结束后三十日,财务负责人向审计委员会汇报情况[19] - 会计年度结束后三十日,审计委员会与事务所协商审计时间并要书面计划[19] - 事务所完成审计后五个工作日内提交审核[20] 改聘与信息披露 - 原则上年报审计期间不改聘事务所,改聘需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21] - 沟通书面记录股东大会决议披露后三工作日报证监局[21] - 每届成立及人员变动需披露,同时披露年度履职情况[24] - 履职发现重大问题触及标准及时披露整改情况[24] - 审议意见未采纳需披露说明理由[24] 其他 - 年度报告编制审议期间委员负有保密义务[22] - 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行[26] - 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27]
长春燃气: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4-04-12 21:07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春燃气"、"公司" 或"本公司")董事会依法行使权利,履行股东大会及《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赋予的职责,规范董事会的运作,确保董事会 能够通过民主、科学、规范的决策程序,适时地作出科学、谨慎、适应公司情况 的决策,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的机构组成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中心,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任 期三年,可连选连任,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由 11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人数不低于董事总数的三分 之一,并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设董事长 1 名,由董事 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条四条 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 员会四个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专业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 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 任主任委员,审计委员会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各专业委 ...
长春燃气: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24-04-12 21:05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股份公司规 范意见》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长春市体改委《长体改[1993]88 号文》批准筹建,经长春市体改委 《长体改[1993]162 号文》批准正式组建,由长春市建设投资公司独家发起,于 1993 年 6 月 8 日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经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并经长春市体改委 《长体改[1996]131 号文》批准,公司于 1996 年 9 月 25 日由"长春投资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更名为"长春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经公司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并经 长春市体改委《长体改[1998]135 号文》批准,公司以其拥有的电力资产与长春 市建设投资公司拥有的燃气资产进行置换,于 1998 年 12 月 31 日更名为"长春 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在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9122010170257210XR。 第三条 公司于 2000 年 11 月 22 日经 ...
长春燃气: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
2024-04-12 21:05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政管理会议议事程序,提高公司运营管理效率和科学 决策水平,确保公司治理与管控依法依规,规避经营风险,根据《公司法》、《证 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其他相关法 规、条例规定,制定本细则。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工作细则适用人员范围为公司高级行政管理人员,指总经理、常 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本细则主要涵盖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 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制度;总经理办公会议召开程序、决策、执行和议事规则;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与分工等。 第二章 总经理主要职责 第四条 总经理是公司管理层的首席负责人,由董事会聘任,对公司董事会负 责,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制定行之有效的激励与约束 机制,保证各项工作任务和生产经营经济指标的完成;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决定公司职工的聘任和解聘, ...
长春燃气: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4-04-12 21:05
第二章 委员会成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六名董事组成,其中三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 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由提名委员会选举,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公 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 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 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或"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 细则。 条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 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为委员会工作协调人和日常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