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美药业(600518)
搜索文档
康美药业(600518) -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12月)
2025-12-10 16:31
审计委员会构成 - 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过半数,会计专业独立董事任召集人[4] - 委员及召集人由董事长等提名,董事会选举产生[4] - 设召集人一名,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一致,召集人可连选连任[5] 审计委员会职责 - 五项事项经其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7] - 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需其形成意见并提建议[8] - 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等[9] - 督导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重大事件检查一次[10] - 根据审计部报告对内控有效性出具评估意见并报告董事会[11] - 会议对审计部报告评议,将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14] 审计委员会会议 - 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可开临时会议[16] - 提前三日通知委员并提供资料,紧急情况除外[16] - 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决议全体过半数通过[16] - 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16] - 财务部负责人可列席,必要时邀请董事及高管[16] - 认为必要可聘中介,费用公司支付[18] - 会议应有记录,出席委员签名,秘书保存[18] - 通过议案及结果书面报董事会[18] 其他 - 披露年度报告时在交易所网站披露其履职情况[10] - 实施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解释权归董事会[20]
康美药业(600518) -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12月)
2025-12-10 16:31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 - 选聘需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由股东会决定[6] - 选聘方式包括竞争性谈判、公开选聘、邀请选聘等[7] 选聘评分与费用 - 质量管理水平分值权重应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分值权重应不高于15%[9] -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含20%)需说明情况[11] 聘任期限 - 连续聘任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超过8年,特殊情况不超过10年[11] -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承担审计业务满5年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11] - 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期限不得超过2年[12] 改聘相关 - 出现特定情况应改聘,年报审计期间改聘需特殊处理[13][14] - 改聘应提前通知,审计委员会审核评价[14][17] - 更换应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18] 监督与处罚 - 审计委员会监督检查事务所,关注法规政策执行等[16] - 对特定情形保持谨慎,如两年内变更事务所等[16] - 情节严重不再聘任有特定行为的事务所[18] - 违规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将被依法处罚[18] 信息披露 - 年报披露事务所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20] - 每年披露对事务所履职评估及监督报告[20] - 变更事务所披露前任情况及变更原因等[20] 其他 - 选聘等文件资料保存至少10年[20] - 公司和事务所落实信息安全责任[20] - 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修改亦同[21]
康美药业(600518) -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2025年12月)
2025-12-10 16:31
会议安排 - 公司总经理会议每两周召开一次,提前3日通知[5] - 特定情形下,总经理5个工作日内召开临时会议[5] 审批权限 - 总经理对多项不同额度事项有审批权,如资产减值、项目建设等[9] 报告要求 - 董事会要求时,总经理5日内报告工作[9] 生效时间 - 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11]
康美药业(600518) -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2025-12-10 16:31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 理,加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 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 任期届满、解任等离职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任。董事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 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起辞任生效。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 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除存在本制度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出现下列情形的,在改选出的 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 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 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 ...
康美药业(600518) -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数据统计制度(2025年12月)
2025-12-10 16:31
关联交易数据统计 - 公司制定关联交易数据统计制度保障股东权益[2] - 各相关单位跟进、识别关联交易并协助收集资料[5] - 财务部负责记账、统计及编制统计表[7] - 证券事务部牵头统计、披露及存档[7] - 季度统计新季度首月15日前完成,年度统计完善过往数据[8]
康美药业(600518) -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12月)
2025-12-10 16:31
提名委员会组成 - 由当届董事会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过半数并任召集人[4] 提名与选举 - 委员及召集人由特定人员提名,董事会选举产生[4] - 选举新董和聘高管前 7 日,提候选人建议和材料[9] 会议规则 - 召开会议提前三日通知委员并提供资料[12] - 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可举行,决议须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12]
康美药业(600518) -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工作细则(2025年12月)
2025-12-10 16:31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明确董事长的职责与权限,规范董事长的履职行为,充分发挥董事长在重大经营 决策中的核心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长一名,可设副董事长一名。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 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长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三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四条 董事长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 义务,维护公司的利益,实践和弘扬公司的文化。 第二章 董事长的任职资格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长: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 ...
康美药业(600518) -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12月)
2025-12-10 16:31
适用人员 - 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管等相关人员[3] 责任追究原则 - 责任追究遵循客观公正、有责必问等原则[5] 负责部门 - 证券事务部负责收集资料等并上报董事会[3] 责任情形 - 七种情形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6] 责任程序与形式 - 责任追究程序包括受理举报等[8] - 责任承担形式有责令检讨等[9] 处理情形 - 六种情形应从严处理[10] - 四种情形应从轻、减轻或免于问责[10] 考核纳入 - 责任追究结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11]
康美药业(600518) -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违法违规行为内部问责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2025-12-10 16:31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违法违规行为内部问责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 健全内部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证券违法违规行为内部问责管理制度是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因其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违反证券相关法律 法规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监管部门依法采取行政处罚、行政监管 措施或者纪律处分等惩戒措施及其他被问责事项,给公司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 严重不利后果,公司应对其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 内部问责的对象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 理人员以及各分支机构负责人,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公司内部问责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制度面前人人平等; 第二章 问责事项 第五条 ...
康美药业(600518) -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2025-12-10 16:31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公司完善治理,提高公司质量, 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 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