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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筑股份(603030) -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9月修订)
2025-09-29 18:47
提名委员会构成 - 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过半数[4] - 委员由董事长等提名,董事会选举产生[4] - 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4] 任期与会议规则 - 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一致,可连选连任[4] - 会议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决议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12] - 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记名投票表决[12] 关联议题处理 - 关联委员回避,无关联委员过半数出席且通过决议[13] - 出席无关联委员不足1/2 提交董事会审议[13] 其他 - 会议前3日提供资料并通知委员[12] - 会议记录保存不少于10年[13] - 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16]
全筑股份(603030) - 公司章程(2025年9月修订)
2025-09-29 18:47
公司基本信息 - 公司于2015年2月27日核准首次发行16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3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6] -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316933520元[8] - 公司股份总数为1316933520股,均为普通股[16] 股份相关规定 - 18名发起人以120000000元出资折为股本,其余50669139.93元转入资本公积[16] - 公司为他人取得股份提供财务资助累计总额不得超已发行股本总额10%,董事会决议需全体董事2/3以上通过[17] - 特定情形收购股份,第(三)、(五)、(六)项情形合计持股不得超已发行股份总数10%,并在3年内转让或注销[21] - 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股份自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25]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所持同类别股份总数25%,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25] - 董事、高管、持股5%以上股东6个月内买卖股票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25] 股东与股东会 - 股东要求董事会执行规定,董事会需在30日内执行[26] - 股东对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有异议,可在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31] -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1%以上股份股东有特定诉讼请求权[33] - 股东会审议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41] - 股东会可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42] - 年度股东会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举行[43] - 特定情形发生时公司应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43] - 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股份股东有权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43] - 单独或合计持有1%以上股份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51] 董事会 - 董事会由7 - 10名董事组成,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88]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等六种情况需经董事会审议并披露[93] -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30万元以上、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上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决定[94] -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提前10日书面通知全体董事[96] -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等可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长10日内召集和主持[96] 独立董事与专门委员会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为公司前十名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独立董事[103]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股东或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独立董事[103] -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均为独立董事且由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110] -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2名[112] -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111] 财务与利润分配 - 公司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年报,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半年报[125] - 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10%列入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注册资本50%以上可不提取[126] - 法定公积金转增资本时,留存的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注册资本的25%[127] - 公司每年至少现金分红一次,董事会可提议中期利润分配[129] - 成长期无重大安排,现金分红不少于当年可分配利润10%[129] - 成长期有重大安排,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比例最低20%[129] - 成熟期有重大安排,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比例最低40%[129] - 成熟期无重大安排,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比例最低80%[130] 公司合并、分立与清算 - 公司合并支付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10%时,可不经股东会决议,但需董事会决议[151] - 公司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应通知债权人并公告,债权人可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151][152][153] - 持有公司全部股东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请求法院解散公司[158] - 经出席股东会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可修改章程或决议使公司存续[159] - 清算组成立后10日内通知债权人,60日内公告[160]
全筑股份(603030) -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9月修订)
2025-09-29 18:47
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委员出现缺额 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五条、第六条以及第七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补选的 委员就任之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本工作细则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考核和评价体系,制定科学有效的薪酬管理制度,考核和 激励机制,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全筑控股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由《公司章程》 或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全筑股份(603030) -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2025-09-29 18:47
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强化公司内部控制、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 完整、改善公司经营管理、提高公司经营效率、切实维护投资者的利益等方面的作用, 保证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同国资委、审计署、证监 会、银监会、保监会六部委联合制定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 及其他相关法律和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 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1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审计监察部是公司专职的内部审计及监督机构,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 责,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 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 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七条 审计监察部应配备符合工作要求的审计人员,作为一个整体应该拥有或获 取履行职责所需的知识、技能和其他能力。审计人员应具备一定的政治素质、专业能力、 审计经验及恰当地与他人进行有效沟通的人际交往能力,以保证有效地 ...
全筑股份(603030) - 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9月修订)
2025-09-29 18:47
董事会构成 - 董事会由7 - 10名董事组成,含3名独立董事[4] 会议召开规则 - 每年至少召开2次定期会议,提前10日书面通知[9] - 七种情形下应召开临时会议,董事长10日内召集主持[11] - 定期和临时会议分别提前10日和3日通知全体董事[13] 会议出席与委托 - 需过半数董事出席方可举行会议[15] - 董事连续二次未出席且不委托,建议股东会撤换[16] - 独立董事连续二次未出席,提请股东会撤换[16] - 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两名董事委托[17] 提案审议与表决 - 提案通过需超全体董事半数同意,担保需三分之二以上[19] - 董事回避时,无关联董事过半数出席可举行,决议需过半数通过[21] - 未通过提案且因素未变,一个月内不再审议[21] 其他规定 - 会议档案保存十年[23] - 决议公告应含多项内容,披露前保密[25][26] - 规则以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为准,由董事会制订报股东会批准[28][29] - “以上”“内”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29]
全筑股份(603030) -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9月修订)
2025-09-29 18:47
内幕信息界定 -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管理机构,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工作负责人[2] - 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资产总额30%等情况属内幕信息[4]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情况变化属内幕信息[5] - 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公司董事等多类人员[7] 信息档案管理 - 相关主体应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按时送达公司[10] - 重大事项需制作进程备忘录,相关人员签名确认[12] - 档案及备忘录至少保存10年,按要求报送[14] 违规处理措施 - 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违规,公司核实追责并报送情况[13] - 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交易等违规行为将受处罚[20] 保密与信息控制要求 - 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责任,控制知情范围[16] - 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前需对方签署保密协议[17] 制度相关说明 - 制度未尽事宜按相关法规和章程执行[22] - 制度修订权及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22]
全筑股份(603030) - 舆情管理制度
2025-09-29 18:47
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 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 司股价、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 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上海全筑控 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 信息; 第三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危机时)实行统一领导、统 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四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 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 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工作 ...
全筑股份(603030)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9月修订)
2025-09-29 18:47
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的 要求; (二)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 关信息; (三)平稳过渡原则:确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 治理结构的稳定性; (四)保护股东权益原则: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包含任期届满未连任、主动辞职、被 解除职务以及其他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离职等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职。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当说明辞职时间、辞职的具体原因、辞去的职务、 辞职后是否继续在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任职(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 等情况,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职生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做好工作交 接或者依规接受离任审计,明确保障承诺履行、配合未尽事宜的后续安排。 第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高级管理人 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全筑控 ...
全筑股份(603030)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9月修订)
2025-09-29 18:47
选聘流程 -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审议,股东会决定[2] -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可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等方式[6] - 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业务约定书,聘期一年,可续聘[9] 评价标准 - 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水平分值权重应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分值权重应不高于15%[8] - 公司应细化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应聘文件评价打分[8] -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最高限价,确需设置应说明依据及合理性[9] 费用与人员规定 -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含20%),公司应说明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原因[10] -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担任公司审计业务满5年,之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10] -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等审计业务,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期限不得超过两年[11] 改聘相关 - 公司应在特定四种情形下改聘会计师事务所[12]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改聘提案时应约见相关事务所并发表意见[12] -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议案后应发股东会通知,前任可在股东会上陈述意见[12] 其他规定 - 文件资料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10年[7] -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终止审计业务,审计委员会应了解原因并书面报告董事会[13] -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应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13]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开展情况[15] -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违规且后果严重应报告董事会并处理相关责任人[15] - 情节严重时股东会可决议不再选聘有特定问题的会计师事务所[15] - 董事会应及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相关处罚[15] -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17]
全筑股份(603030) -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制定和修订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公告
2025-09-29 18:46
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3030 证券简称:全筑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25-047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制定和修订 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9 月 30 日 根据上述情况及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 修订。本次章程修订的主要条款包括全文删除监事会和监事章节及相关内容、 监事 会职责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承接、"股东大会"整体更名为"股东会"等,并规范了 部分条款表述,本次修订因所涉及条目众多,在不涉及其他修订的情况下,不再逐项 列示。此外,由于删除和新增条款导致原有条款序号发生变化(包括引用的各条款序 号),及个别用词造句变化、标点符号等,在不涉及实质内容变化的情况下,也不再 逐项列示。 | 《公司章程》修订前 | 《公司章程》修订后 | | --- | --- | |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 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为公司的法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