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迎丰股份(605055) - 迎丰股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2025年8月)
2025-08-26 16:49
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 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交流,帮助投资者全面、完整、真实、准确、及时地了解 和掌握公司的经营状况,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依据《公司章程》和公 司有关制度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 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 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 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管理工作。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 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 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 2025年8月 1 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 ...
迎丰股份(605055) - 迎丰股份董事会秘书管理制度(2025年8月)
2025-08-26 16:49
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管理制度 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水平,规范 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培训和考核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制订本管理办法。 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 1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应忠实、 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仅董事会 秘书或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有权以公司名义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信息披露、 公司治理、股权管理等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分管公司投资者关系部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等证券事务相 关工作。 第二章 选任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七条 具有下列 ...
迎丰股份(605055) - 迎丰股份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8月)
2025-08-26 16:49
第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全体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 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 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 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 为,控制和降低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以下简称《" 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对外担保审批权限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五条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 股东会批准。须经股东会批准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
迎丰股份(605055) - 迎丰股份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8月)
2025-08-26 16:49
关联方定义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为关联法人[6]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为关联自然人[7] 关联关系报备 - 公司董事等相关人员应将关联关系告知公司,上市后由董事会秘书报证券交易所备案[8] 关联交易协议 - 公司与关联人关联交易应书面订立协议,明确主要条款及定价政策[15] 关联交易定价 - 参照政府定价等原则执行,可采用成本加成法等定价方法[16] - 无法按上述定价应披露原则及方法并说明公允性[17] 关联交易审议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30万元以上(除担保)由董事会审议,以下由董事长审批[20] - 与关联法人交易300万元以上且占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除担保)由董事会审议,以下由董事长审批[20][21] - 重大关联交易3000万元以上且占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除特定情况)提交股东会审议[21] 关联交易担保 - 公司为关联人或持股5%以下股东提供担保,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相关股东回避表决[21] 交易审计评估 - 交易金额3000万元以上且占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除特定情况),需证券服务机构出具审计或评估报告[25] 会议表决回避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回避[26]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回避[26] 日常关联交易 - 已执行日常关联交易协议主要条款未变,上市后在年报和中报披露;条款变化或续签,按金额提交审议[28][29] - 首次日常关联交易订立书面协议,上市后披露并按金额提交审议[29] 关联交易豁免 - 公司与关联人特定交易可免予按关联交易审议和披露,参与公开招标等可申请豁免[31][32] 制度相关 - 办法未尽事宜按相关规定办理,不一致时按法律法规执行[35] -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实行[36] -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37]
迎丰股份(605055) - 迎丰股份印章管理制度(2025年8月)
2025-08-26 16:49
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管理制度 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印章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 (三)财务专用章:包括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收款专用章、作为银行 预留印鉴使用的私章,适用于公司财务部门对外开具发票、银行票据及其它财务 凭证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印章保管、使 用的合法性、严肃性和安全性,维护公司的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印章刻制、管理以及使用。 第二章 印章的使用范围及管理职责 第三条 各类印章的使用范围 (一)公章:用于以公司名义向上级国家机关、市区政府部门等发出的重要 公函和文件;以公司名义出具的证明、函件,下发的各类内部文件和以公司名义 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等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二)法定代表人印章:以法人名义签署的合同;以法人名义对外发出的各 类公函、报告等公文;以法人名义发布的委托书、授权书、证明书、意向书;财 务办理银行业务资料等; 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管理制度 (四)合同专用章:适用于以公司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等具有法律约束力 的文件; (五)董事会印章: ...
迎丰股份(605055) - 迎丰股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8月)
2025-08-26 16:49
资金支取与协议 - 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且达净额20%,通知保荐人等[7] - 募集资金到账1个月内签三方监管协议,2个交易日报备公告[7][8] - 协议提前终止,两周内签新协议,2个交易日报备公告[10] 资金使用与管理 - 单个募投项目节余资金用于其他项目,董事会审议且保荐人发表意见,低100万或低于承诺投资额5%可免程序,年报披露[12] - 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6个月内置换,2个交易日报告公告[14] - 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董事会审议且保荐人发表意见,2个交易日公告[15] - 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超12个月,到期归还,董事会审议且保荐人发表意见,及时报告公告[16] - 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借款,12个月内累计不超总额30%,补充后12个月内不高风险投资及资助他人[16] 节余资金处理 - 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占净额10%以上,股东会审议[18] - 节余低于500万或低于净额5%,免特定程序,定期报告披露[18] 募投项目相关 - 募投项目超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重新论证[20] - 变更招股说明书资金用途,股东会决议且保荐人同意[21] - 仅变更实施地点,董事会审议,2个交易日报告公告[21] 监督与报告 -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25] - 董事会每半年度核查进展,出具报告,2个交易日报告公告[26] - 年度审计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披露[26] - 董事会收到鉴证报告2个交易日内报告公告[27] - 募集资金用于特定事项,董事会审议且保荐人同意[27]
迎丰股份(605055) - 迎丰股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及保密管理制度(2025年8月)
2025-08-26 16:49
内幕信息界定 - 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公司资产总额30%或营业用主要资产抵押等一次超30%属内幕信息[7]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或控股权变化较大属内幕信息[7] 重大事件信息 - 新增借款或对外担保超上年末净资产20%影响公司债券交易价格[8] - 放弃债权或财产超上年末净资产10%影响公司债券交易价格[8] - 发生超上年末净资产10%重大损失影响公司债券交易价格[8] 管理机制 - 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管理机构,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5] - 董事会秘书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和报送[5] - 董事会办公室是内幕信息管理日常工作部门[5] 档案管理 -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完整档案送达不晚于信息披露时间[10] -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保存至少10年[16] 责任追究 - 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违规核实追究责任,2个工作日报送情况及结果[19] - 5%以上股份股东等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公司保留追责权利[20] 保密要求 - 内幕信息知情人对信息保密,不得擅自泄露[18] - 董事等将内幕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18] - 提供未公开信息前确认对方有保密义务[19] -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后受办法约束[21] 登记备案 - 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报送知情人档案及备忘录备案[12] - 做好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知情人登记和档案汇总[15] - 向接触内幕信息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提示保密并登记备案[11]
迎丰股份(605055) - 迎丰股份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8月)
2025-08-26 16:49
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5 年 8 月 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 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公司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独立、 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企业完善治理、提升价值、实现经营目标的活 动。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下设立审计风控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 政策以及本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对公 ...
迎丰股份(605055) - 迎丰股份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
2025-08-26 16:49
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 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会成员联合 提名,并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包括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浙江迎 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 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 ...
迎丰股份(605055) - 迎丰股份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
2025-08-26 16:49
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8 月 1 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 规则。 第二条 公司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 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召集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 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 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 东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