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kflow
安集科技(688019)
icon
搜索文档
安集科技(688019) -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28 18:55
独立董事任职限制 - 直接或间接持股1%以上或前十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5] - 直接或间接持股5%以上股东单位或前五股东单位任职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5] - 近36个月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处罚或公开谴责、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不得被提名[10][11] - 在同一公司连续任职满六年,36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该公司候选人[10] -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需有五年以上相关全职工作经验[11] - 独立董事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11] 提名与解职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持股1%以上股东可提独立董事候选人[8] - 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且不委托他人,董事会30日内提议股东会解除职务[12] - 独立董事辞职致董事会成员不足法定人数,60日内完成补选[13] 决策与会议 - 特定事项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16] - 部分职权行使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公司及时披露[18] - 审计委员会事项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21] -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开一次会,可开临时会议[21] - 审计委员会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21] - 部分事项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21] -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推举一人召集主持[21] 履职保障 - 公司为独立董事提供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23] - 公司保障独立董事知情权,定期通报运营情况并提供资料[24] - 董事会会议通知不迟于规定期限,专门委员会会前3日提供资料,资料保存10年[25] - 公司给予独立董事适当津贴,标准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年报披露[25] 职责要求 - 发现4种情形时应尽职调查[27] - 每年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15日[28] - 出现5种情形时发表公开声明[28] - 向年度股东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发通知时披露[29] - 会议制作记录,独立董事意见载明并签字确认[29] - 制作工作记录,相关资料保存10年[30] 制度施行 - 本制度由股东会审议通过,修改亦同,通过之日起施行[32]
安集科技(688019) - 《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28 18:55
内审部职责与报告 - 负责内部审计工作,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受审计委员会指导监督[4][5][6] - 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情况[10] - 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提交下一年度审计计划,结束后两个月提交年度审计报告[10] 审计工作安排 - 内部审计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保存不低于10年[12] - 内审人员至少每年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13] - 每季度至少对货币资金内控制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审计一次[15][18] - 重要事项发生后及时审计,业绩快报披露前审计[15][16][17][19] 其他规定 - 实行回避制度,涵盖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相关业务环节[8][12] - 审计项目按规定立卷归档,档案借阅有限制[24][25] - 建立激励与约束、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27][29] - 配合外审单位工作,制度按规定执行、解释、生效[31][32][33]
安集科技(688019) - 《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10月)
2025-10-28 18:55
安集微电子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安集微电子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 率和科学决策,保证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 创板上市规则》")和《安集微电子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六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 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二条 董事会应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 确保公司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并关注其 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第三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印章。 第二章 董事 第四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包括独立 ...
安集科技(688019) -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28 18:55
安集微电子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安集微电子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集微电子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 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安 集微电子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 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 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指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 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如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不能确定其所涉及的事项是否属于本制度所称"信息",应及 时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联系,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证券监管机构咨询。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第二章 公司 ...
安集科技(688019) - 《安集微电子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5年10月)
2025-10-28 18:55
公司基本信息 - 公司于2019年7月1日首次发行1327.7095万股人民币普通股,7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6] - 公司注册资本为16855.4258万元[10] - 公司由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股份公司时股本为3983.1285万元,发起人8人[18] 股权结构 - Anji Microelectronics Co. Ltd.持股2256.0328万股,比例56.64%[18] - 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持股614.4572万股,比例15.43%[18] - 上海张江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持股354.8735万股,比例8.91%[18] 股份限制 - 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股份,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27]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超所持总数25%[27]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28] 股东会相关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举行[50] - 董事人数不足6人或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51]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临时提案[59] 董事会相关 - 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不少于1/3且至少1名会计专业人士[105] -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召开前10日书面通知全体董事[114] -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股东、1/3以上董事或审计委员会可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114] 利润分配 - 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10%列入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注册资本50%以上可不提取[158] - 资产负债率高于70%、审计报告非无保留意见或经营性现金流为负时,可不进行利润分配[160] - 法定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时,留存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163] 公司合并分立等 - 公司合并支付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10%时,可不经股东会决议,但需董事会决议[188][189][190] - 公司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应自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30日内公告[190][191][192] - 持有公司10%以上表决权股东,在公司经营管理严重困难时可请求法院解散公司[197]
安集科技(688019) - 《募集资金管理使用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28 18:55
安集微电子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使用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依法定程序提出申请,经上海证券 交易所审核并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履行注 册程序,通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证 券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本制度 的有效实施。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及时报上海 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安 排持续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募集资金重点投向科技创新领域的安排。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 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 变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进 行充分论证,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 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 募集资金投向必 ...
安集科技(688019) -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28 18:55
安集微电子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安集微电子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安集微电子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 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 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
安集科技(688019) -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28 18:55
安集微电子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安集微电子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集微电子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切实建立 公司与投资者的良好沟通平台,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形成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和谐的良性互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安集微电子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 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1 第三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 ...
安集科技(688019) -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28 18:55
安集微电子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安集微电子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集微电子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 "本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安集微电子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 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日常工 作,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资料。 第三条 证券部是公司的信息披露机构,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 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工作。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公司参股公司 发生《上海证 ...
安集科技(688019)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28 18:55
安集微电子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安集微电子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 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安集微 电子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 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 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