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研股份(688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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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研股份(688716) - 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2025-08-27 17:43
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四)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情况进行评估总结;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二〇二五年八月 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为完善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机 制,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年报编制和披露方面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 露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应履行如下主要职责: (一)协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时间安排; (二)审核公司年度财务信息及会计报表; (三)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审计的实施; (五)提议聘请或改聘外部审计机构; (六)法律法规、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以及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协 商确定本年 ...
中研股份(688716) - 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审计制度
2025-08-27 17:43
内部控制制度 - 公司制定内部控制审计制度规范内控与内审工作,保护投资者权益[4] - 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负责,内部审计部门向董事会负责且保持独立[6][7] - 内部控制制度应涵盖经营活动各环节及专项管理制度[12] - 实施内控及评价应遵循全面性、重要性等六项原则[13] 内部审计工作 -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情况[9] - 内部审计工作底稿需妥善保存10年[10] - 内部审计部门有权对重要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等事项审计[23][24][25] - 内部审计部门有权在业绩快报披露前审计及审查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6][27] 内部控制评价 - 内控评价内容包括内部环境、风险评估等五方面[13] - 内控评价程序包括制定方案、现场测试等环节[15] -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为十二月三十一日,应于基准日后四个月内报出[27] - 内部控制评价有关文件资料等保存时间不少于十年[28] 内部控制缺陷 - 内部控制缺陷按成因、表现形式、影响程度分类[16][17] - 财务报告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按不同指标划分重大、重要和一般缺陷[17][18] - 公司应建立评价质量交叉复核制度,评价结果由董事会最终认定重大缺陷[17][18][19] 其他规定 - 若内控存在重大缺陷或风险,董事会应向交易所报告并披露[12] - 公司应在披露年度报告时披露内控评价报告及会计师核实意见[13] - 内部审计结果作为完善内控、防范风险依据,可对责任人提处理意见[28] - 对认真负责或违规的内审人员给予奖惩[28] - 发现内审工作重大问题,按规定追究责任并向交易所报告[28] - 本制度“以上”“以下”含本数,“超过”等不含本数[30] -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经审议通过后生效[31]
中研股份(688716) - 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5-08-27 17:40
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二〇二五年八月 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宗旨 为了进一步规范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职责,提高董事会 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制订本规则。 董事会秘书负责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保管董事会印章。 第三条 定期会议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 知全体董事。 第四条 临时会议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 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 会议。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普通邮件、电子邮件、 微信、短信、电话、传真或公告通知等通知方式通知全体董事;通知时限为会议 召开前 2 日。 情况紧急, ...
中研股份(688716) - 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2025-08-27 17:40
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八月 - 0 - 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利 润分配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切实 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进一 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吉林省中研高 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履行必要的决 策程序。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 由等情况。公司可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台等) 充分听取独立董事以及中小股东的意见,做好 ...
中研股份(688716) - 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
2025-08-27 17:40
高管任职 -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连任[6][10] - 有特定5种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等高管[8] - 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连任[16] 高管职责 -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可提请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11][12] - 满足4种情形之一时,应立即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19] - 总经理每月至少一次向董事会报告工作[24] - 总经理每季度一次向董事会报送资产负债表等报表[25] 薪酬与处罚 - 总经理及其他高管薪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28] - 总经理薪酬与公司绩效和个人业绩挂钩[30] - 总经理经营不善亏损应受处罚[28] - 高管违规获利须归还公司,造成损害须赔偿[29] - 违规构成犯罪将追究刑事责任[29] 规则相关 - 规则未尽事宜按规定和章程执行[30] - 规则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31] - 规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32] 公司信息 - 公司为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33] - 文件时间为二〇二五年八月[33]
中研股份(688716) - 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日常经营交易事项管理制度
2025-08-27 17:40
交易审批标准 - 非日常经营交易达特定6条标准之一,超总资产50%提交股东会审议[6] - 达特定6条标准之一,超总资产10%由董事会审批[7] - 未达标准总经理可审批[10] 交易计算原则 - 成交金额含支付金额、承担债务及费用等[10] - 市值为交易前十个交易日收盘市值算术平均值[10] - 分期实施交易以总额适用标准[11] - 与同一方相反交易按单向金额适用标准[12] - 同类相关交易按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适用标准[12] 特殊交易规定 - 购买、出售资产累计超总资产30%提交股东会并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7] - 公司单方面获利益交易可免股东会审议[18]
中研股份(688716) - 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
2025-08-27 17:40
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 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八月 - 0 - 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 第四条 承诺人作出的承诺应当明确、具体、可执行,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 况判断明显不能实现的事项。 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人应当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 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五条 承诺人的承诺事项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联方及其他承诺人等以及公司的承 诺管理,规范公司及承诺相关方履行承诺行为,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4 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吉林省中研高分子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承诺指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 ...
中研股份(688716) - 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2025-08-27 17:40
股份转让限制 - 董事和高管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所持总数25%,不超1000股可一次全转[9][10] -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本公司股份[8][12] - 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股份计入次年计算基数[12] 股票买卖限制 - 年报、半年报公告前15日内董事和高管不得买卖公司股票[13] - 季报、业绩预告、快报公告前5日内董事和高管不得买卖公司股票[13] 信息申报与披露 - 新任董事和高管需在任职通过后二日内申报个人信息[17] - 减持应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报告并披露计划[19] - 减持完毕或未完毕应在二日内报告并公告[21] - 股份变动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二日内公告[20] 其他规定 - 董事和高管不得融券卖出或开展衍生品交易[23][24] - 公司可追究违规责任,记录处理情况并报告披露[24][25] - 办法未尽事宜按相关规定执行,由董事会解释并审议生效[27][28][29]
中研股份(688716) - 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2025-08-27 17:40
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 与关联自然人成交金额30万元以上交易,需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11] - 与关联法人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0.1%以上且超300万元交易,需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11] - 交易金额(除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1%以上且超3000万元交易,需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11]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需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出席董事会会议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3] -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对方应提供反担保[13] - 公司向特定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需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出席董事会会议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3] 日常关联交易规定 - 公司可按类别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超出预计金额需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15] - 公司与关联人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三年,需每三年重新履行审议和披露义务[15] -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与同一关联人或不同关联人同一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交易,按累计计算适用审议规定[15] 会议审议要求 - 临时董事会会议需审查关联交易必要性与合理性,考虑交易方情况、金额、定价原则等[22]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会议由过半数非关联董事出席可举行,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不足三人提交股东会审议[26]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决议需披露非关联股东表决情况,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分别由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或三分之二以上通过[31] 关联交易定价与协议 - 公司关联交易定价应公允,可参照政府定价、指导价、独立第三方市场价格等原则,无合适参考时按成本加成或协议价定价[34] - 关联交易经股东会通过后,公司与关联人签协议,遵循平等、自愿等原则,协议自签字盖章生效[37] - 关联人与公司签署协议应采取回避措施,任何个人只能代表一方,不得干预公司决定,有利害关系当事人特定情形不得参与协议制定[37] - 关联交易合同有效期内,因经营变化可签补充协议终止或修改原合同,补充合同视情况即时生效或报董事会、股东会确认后生效[37] 其他规定 - 公司应防止关联人干预经营、损害利益,防止股东及其关联人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38] - 本制度对公司、董事会、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40] - 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41] - 制度内容与相关法律等抵触时,以相关规定为准[41] - 制度规定与公司章程不一致时,以公司章程为准[41] - 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要求执行[41] - 制度中“以上”等除特别说明外含本数,“不满”等不含本数[41] - 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42]
中研股份(688716) - 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2025-08-27 17:40
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二〇二五年八月 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职责和程序,促使董事会秘书更好地履行职责,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作为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指定联络 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 公司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当指派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或者依法 指定的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负责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 所")联系,办理信息披露与股权管理事务。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 人谋取利益。 第四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