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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电股份(00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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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电股份(000922) -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5-11-10 18:31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组成 - 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过半数[4] - 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可连选连任[4]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职责 - 制定考核标准和薪酬政策并提建议[6][7] - 每年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8] 薪酬计划审批 - 股权激励等报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批准[8] -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计划提交董事会批准[8] 考核流程 - 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考评分五步,结果报董事会[11] 会议相关 - 会议召开前3日通知,可豁免通知期[11] - 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出席,决议需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11] - 会议记录保存期为十五年[13]
佳电股份(000922) -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2025-11-10 18:31
投资审议 - 对外投资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等六种情况之一,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4] - 购买或出售资产累计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应事先提交董事会审议,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5] - 对外投资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等六种情况之一,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6] 子公司投资 - 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投资达规定标准,先由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再依其内部决策程序最终批准实施[9] 委托理财 -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选合格专业理财机构,可对未来十二个月投资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合理预计,额度使用期限不超十二个月[9] 投资流程 - 公司对外投资归口总牵头及负责人为总经理,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对外投资项目组[11] - 投资项目提交董事会审议前,项目组应对项目全面评估,具备可行性提交总经理审核[11] - 总经理审核认为可行,根据投资决策权限及制度,逐级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有权审批机构审议[11] 投后管理 - 对外投资项目履行审议批准程序实施后,项目组负责跟踪投后管理事宜[13] - 董事会应定期了解重大投资项目执行进展和投资效益情况,出现异常应查明原因追究责任[13] 人员委派 - 对外投资派出人员人选由公司党委决定[14] 财务监督 - 公司资产财务部应对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全面财务记录和会计核算[16] - 公司可向子公司委派总会计师监督财务状况[16] 投资回收与转让 - 投资项目经营期满等情况公司可回收对外投资[18] - 投资项目有悖经营方向等情况公司可转让对外投资[18] - 对外投资回收和转让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18] 信息披露 - 公司对外投资应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 - 对外投资事项未披露前相关人员负有保密义务[21] - 子公司须遵循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并向董事会汇报相关事项[21] 制度生效 -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25]
佳电股份(000922) -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5-11-10 18:31
投资者关系管理目的 - 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实现公司与股东利益最大化[2] - 建立沟通渠道、获得市场支持、形成企业文化等[4] 投资者关系管理原则 - 遵循合规性、平等性、主动性等原则[5] 投资者关系服务对象 - 包括投资者、媒体、分析师、监管部门等[6] 沟通内容与渠道 - 沟通内容涵盖发展战略、法定披露信息、经营管理信息等[6] - 通过官网、新媒体等多渠道,方式有股东会、说明会等[7] 信息披露要求 - 在指定报纸和网站第一时间披露,不得先于指定渠道在其他传媒披露[7] 股东会与说明会 - 股东会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提供便利,提供网络投票方式[8] - 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分红、重大事项说明会等[9] - 现金分红未达规定、终止重组等情形应召开说明会[10] 互动平台交流 - 通过深交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交流,发布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冲突[11] 责任人员 - 董事长为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负责人[13] 违规限制 - 不得在活动中透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等违规情形[13] 部门职责 - 信息披露业务主管部门统计分析投资者情况并处理诉求[14] - 汇集公司信息并及时准确完整披露[14] 人员素质与培训 - 工作人员需具备全面了解公司等素质和技能[15] -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相关人员开展培训[30] 档案管理 - 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15][16] 制度相关 - 未尽事宜依照相关规定执行,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18] -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18]
佳电股份(000922) - 董事会决议跟踪落实及后评价制度
2025-11-10 18:31
制度适用范围 - 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会决议及监管事项[2] 职责分工 - 董事会统一领导决议跟踪,董事长督促,总经理负责,秘书协助[4] - 证券部负责决议落实日常管理,制订制度、建立台账等[5] 流程规范 - 决议落实流程包括任务分工、承办、进度反馈和资料归档[7] - 监管事项反馈流程为证券部通报,相关部门整理材料,证券部汇总上报[9] 跟踪检查 - 跟踪检查分连续性和专项跟踪,连续性关注多方面落实情况[11] - 专项跟踪关注决议执行异常,特定情形需专项报告[13] 报告与评价 - 公司办公室和证券部汇总决议落实情况报告董事会[15] - 证券部从多方面评价决议落实情况并报公司确认[15] 制度施行 - 制度由董事会解释修订,自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17]
佳电股份(000922) -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2025-11-10 18:31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并保障独立董事有效地履行其职 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 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由公司全部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 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 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二章 职责权限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 ...
佳电股份(000922) -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2025-11-10 18:31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公司独立董事在年报工作中的职责,充分发挥独立 董事的作用,确保公司年报披露的质量,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哈尔滨 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报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 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 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四条 公司管理层应配合独立董事做好年报相关工作,保证所提供信息 的及时、准确、完整。 第五条 公司管理层应在年报编制前向公司审计与风险委员会、独立董事 进行全面汇报,汇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公司本年度生产经营计划执行情况; (九)公司及相关方公开承诺履行情况及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落实情况 等; (十)本年度接受监管部门和交易所检查、调查和被采取其他监管措施的情 况; ...
佳电股份(000922) - 全面风险管理制度
2025-11-10 18:31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全面风险管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全面风险管理,是指公司围绕总体经营目标,通过在企 业管理的各个环节和经营过程中执行风险管理的基本流程,培育良好的风险管理 文化,建立健全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管理策略、风险理财策略、风险管 理的组织职能体系、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和内部控制系统,从而为实现风险管理的 总体目标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和方法。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全面风险管理目标及原则 第五条 公司全面风险管理的目标 (一)确保将风险控制在与总体目标相适应并可承受的范围内; (二)确保内外部,尤其是企业与股东之间实现真实、可靠的信息沟通,包 括编制和提供真实、可靠的财务报告; (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全面风险管理,提高风险防范能力,促进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 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风险,是指在公司未来发展过程中, ...
佳电股份(000922) -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5-11-10 18:31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 规范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 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 遴选、审核,并就相关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委员由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会议选举产生。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 担任。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提名委员会召集人 不能或者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独立董事委员(如有) ...
佳电股份(000922) -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2025-11-10 18:31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关联交易行为,控制关联交易的风险,保证公司与关联方所发生的关联交易的 合法性、公允性、合理性,充分保证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当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合规性、必要性和公 允性,保持公司的独立性,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调节财务指标,损害公司利益。交 易各方不得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 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 当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构成关联交易时,公司相关 责任人应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公司行为,应当严格遵守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深 ...
佳电股份(000922)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25-11-10 18:31
资金支取与通知 - 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应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6] 节余资金使用 - 节余资金(含利息)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按规定程序履行[11] - 节余资金(含利息)达到或超过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2] - 节余资金(含利息)低于500万元或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可豁免程序,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12] 资金置换 -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置换自筹资金应在六个月内实施[12] - 募集资金置换需在自筹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实施,经董事会审议通过,需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14] 项目论证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一年,应对项目重新论证[10] -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相关计划金额50%,应对项目重新论证[12] 协议签订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7] 资金使用原则 - 募集资金应按招股说明书所列用途使用,专款专用,原则上用于主营业务[9]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占用公司募集资金[10] 现金管理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应为安全性高、非保本型,不得质押[14] 闲置资金补充 - 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主营业务生产经营,单次不得超过十二个月[16][17] - 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应在董事会审议后公告,到期归还并公告[16][18] 超募资金使用 - 超募资金应按补充项目资金缺口、用于项目、补充流动资金、现金管理、其他的顺序使用[19] - 超募资金使用需经董事会决议、保荐机构发表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及时披露信息[19] 资金用途变更 -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需经董事会决议、保荐机构意见和股东会审议[22]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在上市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间变更或仅变更实施地点,不视为改变用途[22] 节余资金永久补充 - 全部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前,用部分节余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需满足到账超一年、不影响其他项目等要求[24] 项目跟踪与报告 - 公司应跟踪项目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项目不能正常进行时及时报告和公告[20] 资金使用监督 - 财务部门对募集资金使用设台账,审计监察部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并向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报告[26]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出具半年度及年度专项报告,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年度鉴证报告[26] 投资计划调整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金额差异超30%,应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情况[27] 鉴证结论处理 -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董事会应分析理由、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报披露[28] 保荐人职责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异常及时现场核查并向交易所报告[28]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现场检查一次[28]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28] - 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商业银行未履行三方协议或存在重大违规等,督促公司整改并向交易所报告[28] 制度生效 -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