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电股份(00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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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电股份(000922) -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2025-11-10 18:31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待股东会审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和降低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 第六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要求对 方提供反担保。 第七条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 的其他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如该股东 未能按出资比例向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同等担保等风险控制 措施,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 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等。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 ...
佳电股份(000922) - 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5-11-10 18:31
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实施细则 (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实现对公司财务收支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充分 发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独立性、有效性,保护全体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权益, 防范及管理公司运营风险,公司特设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作为负责公司内、 外部的审计、风险与合规管理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 为确保审计与风险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职责范 围履行职责,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四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成员 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成员。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 ...
佳电股份(000922) - 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2025-11-10 18:31
审计工作安排 -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检查拟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年审注册会计师资格[3] - 年报审计工作时间由三方协商确定[2] 财务审核流程 -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审阅财务报表并发表意见[2] - 财务信息经审核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2] 会计师事务所管理 - 续聘时评价工作质量,决定是否提交决议[3] - 原则上审计期间不改聘,改聘需评估决议[3][4] 内部控制管理 - 评价报告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4] - 发现重大缺陷及时报告[4] - 评价本年度计划并制定下一年度计划[6] 交易限制 - 披露前特定时间委员不得买卖公司股票[5]
佳电股份(000922) - 董事会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5-11-10 18:31
董事会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实施细则 (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战略发展需要,进一步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与可持续发展能力,加强公 司环境、社会和治理(ESG)管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 司设立董事会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条 董事会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为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对 公司可持续发展战略进行研究、评估并提出建议,对董事会负责,并根据本实施 细则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董事会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 名独立董事。 第五条 董事会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名,由公司董事 长担任。具体成员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选举并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产生。 第六条 董事会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可以连选连任。任期内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 ...
佳电股份(000922)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2025-11-10 18:31
离职制度 - 适用于全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情形[2] 生效与披露 - 董事辞职自收到报告生效,高管按合同规定[4] - 公司两交易日内披露相关情况[5] 信息与手续 - 离职两日内委托申报个人信息[6] - 办妥移交,继续履行未完成承诺[7] 股份转让 - 离职6个月内不得转让股份[9] - 任期届满前离职,任期内和届满后6个月每年转让不超25%[9] 监督与赔偿 - 董事会秘书监督持股变动[9] - 违规造成损失公司有权索赔[11] 制度生效 - 由董事会制定、修改和解释,审议通过生效[14]
佳电股份(000922) - ESG管理制度
2025-11-10 18:31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ESG 管理制度 (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社会责任管理,推动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 续发展,积极履行 ESG(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职责,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 4 号——社会责任》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 ESG 职责,是指公司在经营发展过程中应 当履行的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方面的责任和义务,主要包括对自然 环境和资源的保护、社会责任的承担以及公司治理的健全和透明。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利益相关方,是指其权益受到或者可能受到 公司决策或经营活动影响的个人或团体,例如股东(投资者)、债权 人、职工、消费者、合作伙伴、客户、供应商、社区组织和相关政府 部门等。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 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 ...
佳电股份(000922) - 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
2025-11-10 18:31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 (经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明确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规 范董事会秘书履职行为和工作程序,保障公司经营决策日常管理有序衔接,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公司章程》等有关制度,特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维护公司和股东利 益,忠实勤勉、履职尽责,推动董事会规范运行,践行公司愿景和企业文化。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了解公司的 财务和经营等情况。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对于 董事会秘书提出的问询,应当及时、如实予以回复,并提供相关资料。任何机构及 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免 第五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 ...
佳电股份(000922) -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2025-11-10 18:30
证券代码:000922 证券简称:佳电股份 公告编号:2025-079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 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规定,为进一步提升 公司治理效能,精简管理流程,公司拟取消监事会及监事,原由监事会行使的规 定职权,转由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履行。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0 日召开了 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 案》,《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中相关条款、其他相关制度中有关监事、监事会相关的表述及条款进行 相应修订,并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 取消监事会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 会事项前,公司监事会及监事仍将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勤勉 尽责,履行监督职能,维 ...
佳电股份(000922) - 章程修正案
2025-11-10 18:30
公司设立与上市 - 公司于1993年8月28日经批准设立,1999年6月18日在深交所上市,首次发行5500万股普通股[3] 股份相关规定 - 公司为他人取得股份提供财务资助累计不得超已发行股本总额10%,董事会决议需2/3以上董事通过[5] -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合计不得超已发行股份总数10%,并应3年内转让或注销[6] - 董事、高管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所持同类股份总数25%,上市1年内及离职半年内不得转让[6] 股东权益与义务 -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3%以上股份股东可书面请求查阅会计账簿等[7] -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1%以上股份股东可书面请求子公司董事会诉讼[8] - 持有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股东质押股份或实控人变更报告条款删除[9] - 新增控股股东、实控人维护上市公司利益等规定[10] - 修订后股东新增保密义务[9] 股东会相关 - 年度股东会应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举行[12] - 董事人数不足规定人数2/3等情形需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12] - 单独或合计持10%以上股份股东请求等情形需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12] - 董事会收到相关提议10日内反馈,同意则5日内发通知[13][14] - 股东会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需2/3以上通过[17] - 连续12个月内重大资产交易或担保超资产总额30%需特别决议通过[18] - 选举两名以上董事实行累积投票表决方式[19] 董事会相关 -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25] -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提前10日书面通知[27] - 董事长接到提议10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提前1日书面通知[27] -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董事出席,决议需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27] - 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比例不得低于1/3,且至少含一名会计专业人士[28] 专门委员会 - 薪酬与考核、审计与风险、提名委员会成员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32] -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负责审核财务信息等,事项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33] - 提名委员会拟定董事等选择标准和程序,向董事会提建议[34] -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董事等考核标准,向董事会提建议[34] 高级管理人员 -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法律顾问等,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34] - 高级管理人员适用董事相关义务规定[34] 财务与报告 - 法定公积金转增资本后留存不得少于转增前注册资本25%[37] - 公司在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披露年报,半年结束后2个月内披露中报,季度结束后1个月内披露季报[37] 公司变更与清算 - 公司合并支付价款不超净资产10%可不经股东会决议[39] - 公司合并、分立、减资应通知债权人并公告,债权人可要求清偿或担保[39] - 持有10%以上表决权股东可请求法院解散公司[40] - 公司解散应10日内公示,董事15日内组成清算组[40][41]
佳电股份(000922) - 关于制定、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2025-11-10 18:30
制度审议 - 2025年11月10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制定3项制度[1] - 审议通过修订28项制度,5项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23项无需提交[1][2][3] 备查文件 - 备查文件为公司第十届第六次董事会决议[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