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思达(002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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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思达(002180) -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2025-08-22 20:34
投资权限规定 - 董事会有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20%以内投资决策权限[6] - 董事长有5%以内投资决定权限[6] - 总经理有1%以内投资事项决定权限[6] 项目审批规则 - 同一会计年度累计超20%报股东会批准[6] - 累计占5%-20%由董事会审议批准[6] - 累计超1%由董事长等审议批准[6] 投资管理职责 - 财务部负责效益评估等手续办理[9] - 子公司定期报告经营情况,公司据此调整计划[10] 投资处置要求 - 公司可处置对外投资,需按规定审批防流失[15][16]
纳思达(002180)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5-08-22 20:34
股份转让限制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所持总数的25%,所持不超1000股可一次全转[6] - 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股份计入次年可转基数[7]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8] - 每年首个交易日,以去年最后交易日登记股份为基数按25%算本年度可转法定额度[8]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持有及新增股份[8] - 任期届满前离任,在任期内和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总数25%[22] 股票买卖限制 - 董高在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不得买卖公司股票[9] - 董高在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不得买卖公司股票[9] - 董高在重大事件发生至依法披露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10] 信息申报 - 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需在通过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委托公司申报个人及其亲属身份信息[15] - 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个人信息变化或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委托公司申报相关信息[16] 减持规定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需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告知董事会秘书并备案公告[17] - 每次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3个月,减持数量过半或时间过半时需披露进展[17] -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当日告知董事会秘书,并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17] - 未实施或未实施完毕减持计划,需在时间区间届满当日告知并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17] 增持规定 - 披露股份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自公告披露之日起不得超过6个月[25] - 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过半时需通知相关情况[25] 其他 -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披露报告期内董高买卖公司股票情况[12] - 董高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应在2个交易日内申报并公告[12] - 公司制度未尽事宜按《公司法》等相关规定执行[29] - 公司制度修订及解释权属于董事会[29] - 公司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29] - 公司为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30] - 董事会落款时间为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31]
纳思达(002180) - 独立董事制度
2025-08-22 20:34
独立董事任职条件 - 每年为公司工作时间不少于15日[3] - 占董事会成员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3] - 直接或间接持股1%以上或为公司前十股东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6] - 在直接或间接持股5%以上股东或公司前五股东任职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6] - 连续任职六年,自该事实发生日起36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候选人[7] - 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7] - 过往任职期间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或连续12个月未出席次数超会议总数二分之一不宜被提名[11] - 过往任职未按规定发表意见或意见与事实不符不宜被提名[11] - 最近36个月内受中国证监会以外部门处罚不宜被提名[11] - 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12] 独立董事提名与选举 -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股1%以上股东可提出候选人[9] - 选举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采取累积投票制度[12] 独立董事履职与管理 - 连续两次未亲自且不委托出席董事会会议,董事会30日内提议召开股东会解除职务[12] - 辞职致独立董事比例低于三分之一或无会计专业人士,应履职至新任产生,公司2个月内完成补选[13] - 单独或合计持股1%以上股东可对独立董事提出质疑或罢免提议[13] - 行使部分特别职权需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15] - 审计、提名、薪酬和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应为会计专业人士[16] - 部分事项需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17] - 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推举一人召集和主持[18] - 应保证合理时间了解公司运营情况[18] - 工作记录及公司提供资料至少保存十年[19] - 应向公司年度股东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并披露,最迟在发通知时披露[21] 公司对独立董事支持 - 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23] - 保障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知情权,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23] - 不迟于规定期限发董事会会议通知并提供资料,保存资料至少十年[23] - 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有问题可书面提出延期,董事会应采纳[24] - 行使职权时相关人员应配合,否则可向证监会和交易所报告[25] - 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职权费用由公司承担[25] - 为独立董事设置津贴,标准由董事会制订、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在年报披露[25] 其他规定 -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披露[12] -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27]
纳思达(002180) - 内部审计制度
2025-08-22 20:34
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 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 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具有重大影响 的参股子公司、分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 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 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2、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3、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
纳思达(002180) -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08-22 20:34
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纳 思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 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 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 之二时; (二) ...
纳思达(002180)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25-08-22 20:34
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 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 划募集的资金。募集的资金须经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出具验 资报告。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第三条 公司应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者 发行申请文件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第四条 公司应当 ...
纳思达(002180) - 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管理办法
2025-08-22 20:34
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 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管理办法 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 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管理办法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进一步促进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重大事项的科学决策,促使公司重视中小投资者的意愿和诉求,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 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投资者,是指除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含本数)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第二章 单独计票的适用范围 第三条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 应当单独计票,并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披露: 本办法所称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包括: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五)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
纳思达(002180) - 外汇风险套期保值管理制度
2025-08-22 20:34
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风险套期保值管理制度 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风险套期保值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外汇 套期保值业务,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加强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 《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套期保值,是指为管理外汇风险、价格风险、利率风险、 信用风险等特定风险而达成与上述风险基本吻合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活动。公 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和衍生品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 品、原材料和外汇等,且原则上应当控制期货和衍生品在种类、规模及期限上与 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用于套期保值的期货和衍生品与需管理的相关风险敞 口应当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使得相关期货和衍生品与相关风险敞口的 价值因面临相同的风险因素而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分为公允价值套期 ...
纳思达(002180) - 董事会环境、社会与治理(ESG)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5-08-22 20:34
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环境、社会与治理(ESG)委员会议事规则 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环境、社会与治理(ESG)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环境、社会、 公司治理方面的管理能力,提升公司可持续发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环境、社会与治理(ESG)委员会, 并制定本规则。 当环境、社会与治理(ESG)委员会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 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环境、社会与治理(ESG)委员会主任既不履行职责, 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 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环境、社会与治理(ESG)委员会主任职责。 第六条 环境、社会与治理(ESG)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 一致,可连选连任。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规 则所规定的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 ...
纳思达(002180) -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5-08-22 20:34
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成员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纳思达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 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 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1 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 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在提名委员会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提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 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八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提名委员会委 员。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