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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博股份(002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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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博股份(002229) -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08-28 22:07
股东会召开时间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举行[2] -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规定情形应在2个月内召开[2] 提议与反馈 - 独立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反馈,同意则5日内发通知[6] - 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反馈,同意则5日内发通知[6]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反馈,同意则5日内发通知[7] 临时提案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召集人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补充通知[10] 通知时间 -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临时股东会召开15日前以公告通知各股东[10] 股权登记与会议间隔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且不得变更[11] 延期或取消 -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延期或取消,召集人应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另行公告并说明原因[11] 投票时间 -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结束当日下午3:00[13] 自行召集要求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自行召集股东会,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8] 累积投票制 - 上市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以上,或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采用累积投票制[17] 回购决议 - 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等情况,股东会就回购普通股作出决议,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20] 违规股权表决权 -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规定,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权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16] 投票权征集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可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16] 会议记录保存 - 股东会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19] 决议撤销 - 股东可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召集程序、表决方式或内容违法违规的股东会决议[21] 方案实施 - 公司应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具体方案[20] 监管措施 - 证券交易所可对无正当理由不召开股东会的公司挂牌交易的股票及衍生品种予以停牌[23] - 中国证监会可责令召集、召开和信息披露不符合要求的公司或相关责任人限期改正[23] - 情节严重时,中国证监会可对不切实履行职责的董事或董事会秘书实施证券市场禁入[23]
鸿博股份(002229) - 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内部审核制度
2025-08-28 22:07
互动易平台制度 - 公司制定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内部审核制度[2] - 发布信息和回复提问应诚信、谨慎、客观,不得涉未公开重大信息[4][6] - 由证券事务部门对口管理,董事会秘书审核[10] - 制度由董事会制定并负责解释[13][14]
鸿博股份(002229) - 财务管理制度
2025-08-28 22:07
财务基础信息 - 会计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中期含月度、季度和半年度[10][11] - 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11] 企业合并与报表 -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按被合并方账面价值计量资产和负债[11] -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成本为购买方付出资产等公允价值[11] - 将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12] 财务管理架构 - 财务管理工作在董事会领导下由总经理组织实施[4] - 设置财务中心,下设核算部、资金部[4] 金融资产与负债 - 按业务模式和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将金融资产划分为三类[14] - 应收账款—账龄组合1年以内预期信用损失率为3%等[25] - 其他应收款—账龄组合1年以内预期信用损失率为5%等[25] - 金融负债初始确认分为两类[20] 资产计量与折旧 - 存货取得以实际成本计价,按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计算成本[27] - 投资性房地产土地使用权预计使用寿命50年等[30] - 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折旧年限20 - 40年等[33] 收入与税务 - 与客户合同满足条件在客户取得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41] - 流转税主要为增值税,按规定纳税[74][75] 会计政策与估计 - 会计政策变更满足特定条件可采用追溯调整法[47] - 会计估计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49] 财务报告与预算 - 财务报告按月编制,季度、半年度、年度报告有报出时间要求[53][60] - 实行全面预算管理,财务预算围绕经营计划开展[66] 子公司管理 - 对子公司财务会计工作实行垂直统一管理,委派财务负责人[63] - 子公司资金管理按预算计划执行,重大支出需审批[65] 资金与票据管理 - 实行现金收支两条线管理,每天核对库存现金[69] - 备用金按规定审批权限报批,逾期不还从收入扣回[70] - 票据专人负责、集中保管,设立登记簿[70] 信息系统与档案 - 技术中心配备人员管理维护财务信息系统,定期备份数据[72] - 会计档案定期保管期限有5种[81] 审计与保密 - 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88] - 保障保密管理等经费预算和支出[80]
鸿博股份(002229) -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2025-08-28 22:06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鸿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证券投资业务,防 范证券投资风险,提高公司资金运作效率,保护投资者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证 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 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委托理财(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 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 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以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 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证券投 资须报经公司审批,未经审批不得进行任何证券投资活动。 第四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资金规模应与公司资产结构相适应,不得影响 ...
鸿博股份(002229) -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规则
2025-08-28 22:06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以上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二分之一 以上。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 由独立董事担任,经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规则 第五条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一条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 (非独立董事,下同)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与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鸿博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 要负责研究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研究和审查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三条 本规则 ...
鸿博股份(002229) - 内部审计制度
2025-08-28 22:06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之"内部审计"指对有关事项开展的全面的内部审计, 即对公司各控股公司、参股公司、设立的其他机构、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公司等 组织机构及相关派驻人员和员工等自然人所进行的对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 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 价活动。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内部管理和审计监督,增强公司自我约束,完善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优化公司业务流程,规范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 员的职责,发挥内部审计在强化内部控制,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作用, 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保障企业经营活动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 且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 ...
鸿博股份(002229) -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2025-08-28 22:06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修订稿) 为进一步规范鸿博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 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的效率和效果,防范资金使用风险,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鸿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 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二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严格限定用于公司在发行申请文件中 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必须经过股东会批准,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其他相关法律义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 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 新能力。 公司应当建立并完善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使用 ...
鸿博股份(002229) - 内部问责制度
2025-08-28 22:06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问责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鸿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健 全内部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促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各级管理人员恪尽 职守,提高公司经营管理与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程》等规定以及公司内部 控制制度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须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完善公司内控体系的建设,规范公司运作。 第三条 内部问责制是指对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在其所管辖的部及 工作职责范围内,因其故意或过失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责追究 的制度。 第四条 内部问责的对象为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以各 分支机构负责人。 第五条 内部问责坚持下列基本原则: (一)制度面前人人平等; 第二章 职责划分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问责机构为公司董事会,其他中层管理 人员的问责机构为总经理办公会议。 第七条 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有权向公司董事会举报被问责人不履行职责 或不作为的情况。董事会经过核查确认后,按制度 ...
鸿博股份(002229) -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
2025-08-28 22:06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 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高级管理人员经营行为的有效监督,完善公 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鸿博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 工作机构,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以上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 立董事应当过半数,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 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一以上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 员由会计专业人士 ...
鸿博股份(002229) -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5-08-28 22:06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鸿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 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 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 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董事会秘书、董 事长报告的制度。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人,内部信息报告人义务应及时通过 直接或间接途径向董事会秘书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报告人应在本制度规定的第一时间内向董事会秘书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并保 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带有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人重 大误解之处。报告人对所报告信息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