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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和新材(002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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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和新材(002254) -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2025-10-24 16:31
内幕信息界定 - 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公司资产总额30%等情况属内幕信息[6]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或实控人持股情况变化属内幕信息[6] 内幕信息知情人 - 董事、高管、5%以上股份股东及其相关人员属知情人[7] 内幕信息管理 - 未公开前控制信息知情范围[10] - 披露重大事项向深交所报备知情人档案[11] - 重大事项分阶段披露并制作备忘录[12] - 相关主体研究重大事项填知情人档案[14] - 行政人员接触内幕信息做好登记[15] - 做好知情人登记及档案汇总补充[15] - 报送档案出具书面承诺,董秘签字确认[16] 档案保存与登记披露 - 知情人档案和备忘录至少保存10年[18] - 重大事项前做好登记并披露[20] - 提前报送资料书面提醒保密并归档[20] - 向特定外部报送年报信息不早于业绩快报[20] 违规处理与自查 - 违规泄露内幕信息视情节处罚[22] - 定期自查知情人买卖证券情况[22] - 发现内幕交易核实追责并报送披露[22] 制度说明 - 未尽事宜适用法律法规和章程[25] - 制度由董事会解释修订,审议通过生效[25]
泰和新材(002254)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专项管理制度
2025-10-24 16:31
人员信息申报 - 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需在任职通过后2个交易日内申报个人及亲属身份信息[8] - 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变化或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申报个人及亲属身份信息[8] 股份交易与减持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前需书面通知董事会秘书[10]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大股东通过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转让股份,需在首次卖出15个交易日前报告减持计划并披露,每次披露减持时间区间不超3个月[10] - 大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时间区间届满后2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完成公告[11]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大股东股份被强制执行,收到通知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11]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不得买卖公司股票[16]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违规买卖,公司董事会收回所得收益[16] - 公司大股东因特定违法违规情形,未满6个月或3个月不得减持股份[18] - 最近3个已披露经审计年度报告未实施现金分红或累计分红低于同期年均净利润30%,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受限减持[19] - 最近20个交易日中任一日股价低于净资产或发行价,相关股东受限减持[20] -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过所持总数的25%,不超1000股可一次性转让[21] - 公司大股东通过集中竞价3个月内减持不得超公司股份总数的1%[24] - 公司大股东通过协议转让,单个受让方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24] - 公司大股东通过大宗交易3个月内减持不得超公司股份总数的2%[24] 股份变动公告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变动,自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公告[13]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卖股份致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权益股份比例触及1%整数倍,应2个交易日内公告[40] 其他规定 - 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解除一致行动关系,相关方6个月内继续遵守减持规定[12] - 大股东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90个自然日内减持仍遵守大股东减持规定[12] -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6个月后,所持无限售条件股份解锁[26]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他人账户或提供资金买卖公司股份[31]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卖公司股份应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36]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卖公司股份应履行审批和信息披露义务[37]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企业买卖公司股份应遵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38]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公司控制权应协调新老股东更换和管理层过渡[39] 制度相关 -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国家有关规定执行[33]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及修订,审议通过生效[35] -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36] - 本制度发布时间为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三日[37]
泰和新材(002254) -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2025-10-24 16:31
财务资助规定 - 对控股子公司资助年化收益率不低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其他不低于贷款利率[3] - 对外资助累计本金余额不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0%[5] 审议要求 - 被资助对象资产负债率超70%等情况须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5] - 董事会审议须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关联董事回避表决[6] 披露要求 - 披露资助事项需提交公告文稿等文件[10][11] - 已披露事项出现问题应及时披露情况及措施[14] 特殊情况 - 对特定控股子公司资助可不受部分规定约束[2] 其他 - 多种行为参照本制度执行[18]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订解释,自审议通过生效[18]
泰和新材(002254) - 总裁工作细则
2025-10-24 16:31
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总裁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明确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裁的职权和责任,确保总裁的 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 制度。 总裁工作细则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第二条 公司总裁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 勤勉的义务。 第三条 公司设总裁一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裁若干名,由总裁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董事可受聘兼任总裁、副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裁、副总裁 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裁: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 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两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 ...
泰和新材(002254) - 内部审计制度
2025-10-24 16:31
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 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和控制公司经营风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公司内部控 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 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 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 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 ...
泰和新材(002254) - 董事会向经营层授权管理制度
2025-10-24 16:31
董事会向经营层授权管理制度 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向经营层授权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决策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董 事会议事规则》《总裁工作细则》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授权"是指董事会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前提下,在一定条件和范围内,将其职权中的部分事项的决定权授予经营层 决定。 第三条 董事会对经营层的授权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审慎授权原则:授权应当优先考虑风险防范目标的要求,从严控制。 (二)授权范围限定原则:授权应当严格限定在股东会对董事会授权范围 内,不得超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董事会不得将法定董事会行使的职权 授权经营层决策。 (三)适时调整原则:授权事项在授权有效期限内保持相对稳定,并根据 内外部因素的变化情况和经营管理工作的需要适时调整。 第四条 在董事会闭会期间,授权经营层 ...
泰和新材(002254) - 远期结售汇业务内部控制制度
2025-10-24 16:31
决策审议 - 预计动用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500万元时,远期结售汇交易需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6] - 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5000万元时,远期结售汇交易需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6] 报告机制 - 财务部每周向总会计师书面报告远期结售汇业务盈亏情况,当周内亏损或潜亏金额累计达100万以上单独汇报[14] - 财务部每月向董事长书面报告远期结售汇业务盈亏情况,月内亏损或潜亏金额累计达500万以上单独汇报并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14] 亏损处理 - 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亏损或潜亏金额占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10%以上,财务部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总会计师决策并向董事会报告[15] - 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1000万元,应及时公告[17] 业务规则 - 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须与有资格金融机构交易,以规避汇率风险为目的,与实际业务规模匹配[3] 职责分工 -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是远期结售汇业务决策机构,审计委员会审查,财务部按授权办理具体事宜[5][6] - 财务部是远期结售汇业务经办及操作部门,审计部负责监督,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审批和信息披露[7] 风险管理 - 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应建立风险管理机制,设置风险管理员审核业务合规性[13]
泰和新材(002254) -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2025-10-24 16:31
董事会秘书设置 - 公司设一名董事会秘书,为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4] 任职与解聘 -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9] - 特定情形下公司应1个月内解聘,空缺超3个月董事长代行职责[9][10] 聘任要求 - 上市或原任离职后3个月内聘任,需提交文件并聘任代表[9] 培训与生效 - 任职需参加后续培训,细则自董事会通过生效[10][16]
泰和新材(002254) -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5-10-24 16:31
信息披露时间要求 - 年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14] - 中期报告应在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14] 报告内容及审计要求 - 年度报告财务会计报告需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14] - 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应记载公司基本情况、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等内容[15] 业绩预告规则 -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亏损或大幅变动应及时进行业绩预告[17] - 年度经营业绩出现净利润为负等7种情形,需在会计年度结束1个月内预告[28] - 半年度经营业绩出现净利润为负等3种情形,需在半年度结束15日内预告[29] - 上一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0.05元,可免披露年度业绩预告;上一年半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0.03元,可免披露半年度业绩预告[30] 交易及诉讼披露标准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等6种情况需及时披露[23] -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成交超30万元、与关联法人成交超300万元且占净资产绝对值超0.5%需披露[25] - 公司与关联人交易成交超3000万元且占净资产绝对值超5%需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25] - 诉讼涉案金额超1000万元且占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等3种情况需及时披露[27] 股东会相关规定 - 年度股东会召开需提前20日、临时股东会召开需提前15日发出通知,结束当日报送相关文件[21] - 股东会延期或取消需在原定日期至少2个交易日前通知,延期需公布新日期[21] - 股东会召开前10日股东提临时提案,公司应在2日内发补充通知并披露相关信息[21] 信息披露流程及管理 - 定期报告需在报告期结束后由相关人员编制草案,经多环节审议后由董事会秘书组织披露[39] - 临时报告涉及重大事项需提请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经多环节审核后由董事会秘书披露[41] - 信息发布需经董事会办公室制作、董事会秘书审核审定、报送深交所审核登记、媒体公告等流程[51] 人员职责 -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承担首要责任[50] -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事务,汇集信息报告董事会,办理信息对外公布事宜[50][51]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等负责人为信息报告人,负有报告义务[42] 其他规定 - 信息披露文件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55][56] - 公司应建立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真实准确[62] - 业绩说明会应采取网上直播方式进行,并事先公告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68]
泰和新材(002254)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5-10-24 16:31
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 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 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 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及《公司法》规定 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委员中至少 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审计委 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 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为 会计专业人士,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从委员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