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宇股份(0028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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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宇股份(002890) - 山东弘宇精机股份有限公司市值管理制度
2025-10-15 19:32
市值管理 - 市值管理由董事会领导,经营管理层负责,董秘分管[4] - 监测市值、市盈率、市净率等指标及行业平均水平[10] 股价应对 - 短期连续或大幅下跌应分析原因、加强沟通、稳股价[11] - 连续12个月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应制定估值提升计划[14] 其他策略 - 可通过并购重组、股权激励等反映公司质量[7] - 合理制定分红政策,增强现金分红稳定性[8] - 强化投资者关系管理,建立沟通机制[9] 合规要求 - 不得操控信息披露、进行内幕交易等违规行为[16] 其他信息 - 公司为山东弘宇精机股份有限公司[21] - 时间为2025年10月[21] - 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20]
弘宇股份(002890) - 山东弘宇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025-10-15 19:32
山东弘宇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山东弘宇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山东弘宇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的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山 东弘宇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 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本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 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 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 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 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保持身份和履职的独立性。在履职过 ...
弘宇股份(002890) - 山东弘宇精机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5-10-15 19:32
认定标准 -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认定:涉及资产等差错金额占比超5%且绝对金额超500万元[8] - 业绩预告重大差异认定:业绩变动方向不一致或幅度超20%且无合理解释[10][12] - 业绩快报重大差异认定:财务数据和指标差异幅度达20%以上[12] - 会计报表附注财务信息披露重大错误或遗漏认定:遗漏重要附注内容、存在虚假记载等[11] -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错误或遗漏认定:遗漏重要章节内容、出现虚假记载等[11] 责任追究 - 公司应追究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相关责任人责任[5][14] - 责任追究遵循客观公正、有责必问等原则[5] -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收集资料、提出处理方案,涉及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指定董事负责[6][7][13] - 责任追究主要形式包括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等[18] - 有不执行董事会决定等情形应从重或加重处理[18] - 主动纠正挽回损失等情形应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18] 处理流程 - 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更正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13] - 年报信息披露有误应及时补充和更正公告[15] - 责任追究结果纳入公司年度绩效考核指标[19] - 董事会对责任认定及处罚决议以临时公告形式对外披露[19] 制度相关 -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自公司公开发行A股股票于深交所上市之日起生效[22]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22] -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规、证监会、深交所规定和公司章程执行[21] - 制度制定时间为2025年10月[22]
弘宇股份(002890) - 山东弘宇精机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5-10-15 19:32
重大信息报告制度 -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旨在规范公司重大信息报告工作[2] - 公司总经理等人员负有报告内部重大信息的义务[3] - 公司、下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多种情形需报告信息[7] 报告规则 - 大股东拟转让股份达5%以上或致控股股东变化应及时报告[9] - 重大事项判断参照深交所规定及公司内部制度标准[9] - 报告人员需在知悉当日向董事会和秘书报告并递交文件[11] 报告流程 -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办公室负责定期报告,各部门及时报送资料[14] - 信息披露完成后需整理保管并通报各方[13] 制度生效与责任 - 制度自董事会审议批准、公司上市之日起生效[16] - 未及时上报重大信息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14]
弘宇股份(002890) - 山东弘宇精机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制度
2025-10-15 19:32
山东弘宇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山东弘宇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应对舆情 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充分发挥网络互动优势,正确把握和引导 网络舆论导向,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 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山东弘宇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不实报道、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 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 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 ...
弘宇股份(002890) - 山东弘宇精机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10-15 19:32
担保审批 - 公司对外担保需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担保[4] -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需全体董事过半数、出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披露[12] - 关联担保时关联董事回避,无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不足3人提交股东会[12] - 单笔担保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需股东会批准[13]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需股东会批准[13]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需股东会批准[13]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担保需股东会批准[13] -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股东会批准,且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3][14] -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需股东会批准,相关股东回避,由出席股东会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13][14] 担保流程与管理 - 被担保债务展期或主债务合同变更需按规定程序重新审核批准[14] - 公司订立担保合同应在7日内报送财务部登记备案[17] - 公司财务部负责担保事项登记与注销及相关管理工作[21] - 经办责任人需关注被担保单位情况并及时报告[23] - 财务部对被担保单位和项目进行检测并处理风险[22] - 公司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发现异常及时报告[25] 担保违约处理 - 被担保单位债务到期未履行,财务部2个工作日内向总经理汇报[26] - 被担保单位不能履约,公司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并报告董事会[27] - 未经董事会批准,公司不得擅自承担保证责任等[28] 监督与责任 - 公司追究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等行为责任人的责任[26] - 审计部检查担保业务控制制度执行情况[27] 制度生效与修改 -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并可由董事会修改[30]
弘宇股份(002890) - 山东弘宇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25-10-15 19:32
公司基本信息 - 公司于2017年8月2日在深交所上市,首次发行1667万股[6] - 公司注册资本为16987.52万元,已发行股份总数为16987.52万股[8][19] 股权结构 - 发起人于晓卿持股比例38.1190%,柳秋杰等多人各有不同持股比例[17] - 烟台同启等多家机构和姜希波等多人各有不同出资占比[18][19] 股份相关规定 - 为他人取得股份提供财务资助累计不超已发行股本总额10%,董事会决议需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过[20] - 公司增加资本有五种方式,减少注册资本按规定程序办理[22] - 公司在六种情况下可收购本公司股份,收购方式及处理有规定[24][25] 股东权益与限制 - 股东对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有异议可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35] -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1%以上股份股东可对违规行为诉讼[38] - 持有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股东股份质押等情况应当日书面报告董事会[42] 股东会相关 - 年度股东会每年一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举行[59] - 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股份股东可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59] - 股东会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需三分之二以上通过[81] 董事会相关 - 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3名为独立董事,设董事长1人[115] -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需提前十日书面通知全体董事[119] - 董事会会议需过半数董事出席,决议须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121] 利润分配 -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10%列入法定公积金[158] - 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161] 信息披露与审计 -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报送和公告年度报告[155] -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聘期一年可续聘,由股东会决定聘用或解聘[172] 公司变更与清算 - 公司合并支付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10%,可不经股东会决议[182] -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186] -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确认并申请注销登记[195]
弘宇股份(002890) - 山东弘宇精机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
2025-10-15 19:32
内幕信息界定 - 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公司资产总额30%等情况属内幕信息[6]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或实控人情况变化属内幕信息[6] - 新增借款或对外担保超上年末净资产20%属内幕信息[8] - 放弃债权或财产超上年末净资产10%属内幕信息[8] - 发生超上年末净资产10%重大损失属内幕信息[8] 内幕信息管理 - 董事会是管理机构,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3] - 重大事项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分阶段披露并制作备忘录[12] -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保存至少10年,披露后5日报送深交所[14] 知情人管理 - 董事等配合做好知情人登记报备,不得内幕交易[4] - 知情人档案送达不晚于信息公开披露时间[17] - 知情人档案保存至少10年[20] 违规处理 - 知情人违规董事会视情节处分[25] - 股东违规泄露信息公司有权追责[28] - 中介违规公司可解除合同、报送处理及追责[29] - 知情人违规构成犯罪移交司法机关[30]
弘宇股份(002890) - 山东弘宇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管理制度
2025-10-15 19:32
信息披露制度 - 公司制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管理制度[2] - 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3] 豁免披露范围 - 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依法豁免披露[4] - 符合特定情形的商业秘密可暂缓或豁免披露[5] 披露要求 - 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需登记相关事项并在报告公告后十日内报送登记材料[7] - 公司保存有关登记材料期限不得少于十年[8]
弘宇股份(002890) - 山东弘宇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025-10-15 19:32
信息披露时间 - 年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14] - 中期报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14] - 季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14] -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披露时间[15] - 变更定期报告披露时间需提前五个交易日向深交所书面申请并陈述理由[15] - 公司应在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三至五个交易日内披露方案实施公告[43] - 股票交易被认定异常波动,公司应于次一交易日披露公告[45] - 公司应在可转换公司债券约定付息日前三至五个交易日内披露付息公告[49] - 公司行使赎回权,应在每年首次满足条件后的五个交易日内至少发布三次赎回公告[49] - 公司在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期结束的二十个交易日前应至少发布三次提示公告[49] 业绩预告 - 预计经营业绩亏损或大幅变动应及时进行业绩预告[18] - 公司预计全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业绩大幅变动、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年度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应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40] - 业绩大幅变动指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下降50%以上,或实现扭亏为盈[41] - 通过区间方式业绩预计,最新预计业绩高于原预告区间金额上限20%或低于下限20%需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41] - 通过确数方式业绩预计,最新预计金额与原预告金额相比变动达到50%以上需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41] - 原预计年度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最新预计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需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41] 交易披露标准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需披露[27] - 交易标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1000万元需披露[27] - 交易标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100万元需披露[27] - 交易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1000万元需披露[27] - 交易产生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100万元需披露[27][28] -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交易金额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需披露[32] -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需披露[32] 其他披露情形 -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时应及时披露[37] - 业绩快报财务数据和指标与定期报告差异幅度达20%以上,公司应致歉并说明情况[42] - 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票的数额累计达到开始转股前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公司应报告披露[48] - 未转换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量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公司应报告披露[49]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需披露[51]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需披露[52] - 公司每季度结束后需披露可转债转股引起的股份变动情况[50] - 公司出现重大亏损等重大风险情形应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50] - 公司变更名称等情况应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51] - 公司财务报告存在差错应按规定及时披露[55] - 公司破产相关情况应及时披露并揭示终止上市风险[55] 信息披露责任人与流程 -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最终责任人,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接受监管[4] - 信息披露前需经部门核对、证券办公室制作文件、董事会秘书审查、董事长签发、报送交易所审核登记并公告[62] - 董事长、总经理(经授权)、董事(经授权)、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有权以公司名义披露信息[63] - 公司信息披露由董事会统一领导,董事长是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直接责任,全体董事负连带责任[65] 其他规定 - 公司应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回购股份事宜尽职调查,在股东会召开五日前公告报告[46] - 采用集中竞价回购股份,公司应在股东会决议次日公告,报送材料备案并公告报告书[46] - 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公司回购股份占总股本比例每增加1%,应三日内公告[47] - 关联交易公告应包含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35] -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特定关联交易时可免予按规定履行相关义务[35] -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自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39] - 董事会定期自查本办法实施情况,审计委员会监督检查,发现重大缺陷督促改正,不改则向深交所报告[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