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宇股份(0028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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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宇股份(002890) - 山东弘宇精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10-15 19:32
山东弘宇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山东弘宇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山东弘宇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 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山东弘宇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 称"审计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 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 中两名为独立董事,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审计委员会的召集 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为专业会计人士) 担任,负责召集委员会会议并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经委员会推选,并报请 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其在董事会的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 ...
弘宇股份(002890) - 山东弘宇精机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25-10-15 19:32
山东弘宇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山东弘宇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1 山东弘宇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山东弘宇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 资金的管理和运用,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 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弘宇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 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 该制度的有效实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应当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使用、变更、 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 ...
弘宇股份(002890) - 山东弘宇精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2025-10-15 19:32
山东弘宇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山东弘宇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山东弘宇精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规范运作,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为完善 公司治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建设,进一步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根据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山东弘宇精机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山东弘宇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地开 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 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审计委员 会、为公司提供年度审计的审计机构注册会计师之间的沟通,积极为审计委员会 在公司年 ...
弘宇股份(002890) - 山东弘宇精机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2025-10-15 19:32
山东弘宇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山东弘宇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山东弘宇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方 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关联交易行为不损 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山东弘宇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转移 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原则; (四) 关联股东及董事回避的原则。 第四条 关联方如在股东会上享有表决权,除特殊情况外,均应对关联交 易事项回避表决。 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就该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 应当回避;若因特殊情况无法回避,应按本制度规定程序参与表决,但必须单独 出具 ...
弘宇股份(002890) - 山东弘宇精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2025-10-15 19:32
山东弘宇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山东弘宇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髙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山东弘宇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 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山东弘宇 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 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交易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 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 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 ...
弘宇股份(002890) - 山东弘宇精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10-15 19:32
山东弘宇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山东弘宇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山东弘宇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 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山东弘宇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 (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 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 责召集委员会会议并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其在董事会的任期一致,均为三年,委员 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 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 ...
弘宇股份(002890) - 山东弘宇精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2025-10-15 19:32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山东弘宇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 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 《山东弘宇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特制订本工作细则。 山东弘宇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 董事会负责。 山东弘宇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 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经理或财务总监或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 董事会秘书。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 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三、 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 ...
弘宇股份(002890) - 山东弘宇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2025-10-15 19:32
山东弘宇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 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 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 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十日通知全体独立董事, 不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独立董事。公司遭遇危机等特殊或紧急 情况,可以随时通过电话等其他口头方式通知全体董事等相关人员,并于董事会 召开时以书面方式确认。 山东弘宇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出席或委托出席方可举 行。如有需要,公司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议题涉及的相关人员可以列席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但非独立董事人员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第六条 ...
弘宇股份(002890) - 山东弘宇精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10-15 19:32
山东弘宇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山东弘宇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弘宇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行为, 保证股东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 弘宇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 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 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 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 ...
弘宇股份(002890) - 山东弘宇精机股份有限公司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
2025-10-15 19:32
资金往来规范 - 规范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避免资金被占用[2] - 资金占用分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种[3] - 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等[6] 资金清偿 - 被占用资金原则上以现金清偿,可探索金融创新[8] - 非现金资产清偿需符合规定并经股东会批准[8] 交易与监督 - 与关联方交易按程序决策并披露信息[9] - 董事会确保关联方清偿非经营性占用资金[13] - 审计部定期内审并监督内控执行[15] 责任追究 - 董事等违规致损失应担责,严重将被罢免追责[18] - 子公司违规致损失,处分责任人并追责[18] - 关联方占用资金应催还索赔[20] 制度相关 - 未尽事宜或相悖按法规办理[22] - 董事会负责修改和解释制度[23] - 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