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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维通信(300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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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维通信(300136) -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08-14 20:47
提名委员会构成 - 由3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过半数[4] - 委员由董事长等提名,董事会选举产生[4] - 设独立董事主任委员主持工作,报董事会批准[4]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职责 - 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可连选连任[4] - 负责拟定选标准程序,遴选审核提建议[6] 提名委员会会议规则 - 按需召开,提前三天通知,紧急时不限[14] - 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决议全体过半通过[14] - 委员可委托表决,独立董事委托独立董事[14] - 表决方式一般举手或投票,必要时通讯表决[15] 工作细则规定 - 自董事会通过实行,修改同,解释归董事会[19][20]
信维通信(300136) -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08-14 20:47
委员会组成 -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至少2名独立董事[4] - 委员由董事长等提名,董事会选举产生[4] - 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董事会批准[4] 委员会任期 - 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届满连选可连任[4] 职责权限 - 负责制定董事、高管考核标准和薪酬方案[6] - 董事薪酬计划经董事会同意、股东会审议通过实施[8] - 高管薪酬分配方案报董事会批准[9] 会议规则 - 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决议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14] - 每年按需召开,提前三天通知,紧急不受限[13] 工作细则 - 自董事会通过实行,修改亦同,解释权归董事会[17][18]
信维通信(300136) -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5-08-14 20:47
深圳市信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深圳市信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加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 人的问责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 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市信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子(分)公司的负 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公司以及子(分)公司财务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及 与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以上统称"年报信息披露相关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 会计差错、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文件存在重大错误 ...
信维通信(300136) -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5-08-14 20:47
深圳市信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深圳市信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宗旨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深圳市信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 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深圳市信维通信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董事会议事规 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日常事务处理机构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日常事务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处理。董事 会秘书应当由上市公司董事、副经理(本公司称副总经理,下同)、财务负责人 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拟聘任的董事会秘书除应符合《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要求外, 提名人和候选人应在其被提名时说明候选人是否熟悉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是否 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与从业经验。 董事会秘书作为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相关会议,查 阅有关文件,了解公司的财务 ...
信维通信(300136) -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5-08-14 20:47
深圳市信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深圳市信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深圳市信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 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及《深圳市信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行使权利、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 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 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 解和熟悉。 (二) 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 形成服务投资者、 ...
信维通信(300136) - 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08-14 20:47
深圳市信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 深圳市信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公司稳定持续发展,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董事会 决策的科学性,不断增强企业竞争力,健全关系公司发展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市信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 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与可持续发 展委员会"或"委员会"),并制定《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 (以下简称"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 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等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在董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根据公司和全 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成员由公司董事组成,其中应包括董事长。 第五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二)对《 ...
信维通信(300136)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2025-08-14 20:47
深圳市信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深圳市信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信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选聘( 含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 根据中国财政部颁发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以及 《深圳市信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进行会计报表审计等业务的会计师事 务所(下称"会计师事务所"),需遵照本制度的规定。 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财务会计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或 者基于政府有关机构的要求,对公司进行特定专项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选 聘,不适用于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以 下简称" 审计委员会")审核后,报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 公司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还需重点关注会计师事务所安排的审计项目合 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是否存在实质连续担任公司审计业务满5年,如 ...
信维通信(300136) - 深圳市信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5年8月)
2025-08-14 20:47
公司基本信息 - 公司于2010年11月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首次发行1667万股[6] - 公司注册资本为96756.8638万元,股份总数为96756.8638万股[6][13] - 公司发起人认购股份总数为5000万股,彭浩认购1792.8万股,于伟认购747万股等[12][13] 股份相关规定 - 为他人取得公司股份提供财务资助,累计总额不得超已发行股本总额10%,董事会决议需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4] - 董事会可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已发行股份50%的股份,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需经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需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6][17] - 公司因特定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不同情形有不同注销或转让时间及比例规定[18]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所持同类别股份总数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20] 股东权益与决议 -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收回短线交易收益,未执行可起诉[21] - 股东可在股东会、董事会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瑕疵决议[25] -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请求诉讼[25][26] - 股东会审议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累计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30] - 股东会审议公司与关联方金额超30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交易[30] 担保与交易审议 - 单笔担保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须经股东会审议[30]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担保须审议[30]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30] -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且绝对金额超5000万元须审议[30] 股东会与董事会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需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32] - 特定情形发生时,公司需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32] - 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有相应反馈和通知时间要求[35][36]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临时提案,召集人应在收到后2日内发补充通知[40] 决议通过条件 - 股东会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需三分之二以上通过[48] - 连续十二个月内特定交易累计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总额30%需特别决议通过[48] - 关联交易决议需出席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半数以上通过,特别交易需2/3以上通过[50] 董事相关规定 - 董事候选人由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股东提名[51] -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应实行累积投票制[51] - 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58] - 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58] 财务与利润分配 - 公司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报送年度财报,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报送半年度财报,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报送季度财报[81] -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10%列入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注册资本50%以上可不再提取[81] - 公司发展阶段不同,现金分红在利润分配中占比有不同最低要求[84][87] - 重大投资或支出指未来12个月累计支出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且不小于5000万人民币[87] 其他规定 - 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需提前20天通知[92] - 公司合并支付价款不超本公司净资产10%,可不经股东会决议[99] - 公司合并、分立、减资,应10日内通知债权人,30日内公告[99][100] - 持有公司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请求法院解散经营管理严重困难的公司[103]
信维通信(300136)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动管理制度
2025-08-14 20:47
股份转让限制 - 董事和高管任期内及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股份不超所持总数25%[11] - 所持股份不超一千股,可一次全部转让[12] - 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股份计入次年计算基数[12] 减持计划披露 - 计划转让股份,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每次披露时间区间不超三个月[9] -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时间区间届满,二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完成公告[11] 信息披露要求 - 所持股份被强制执行,收到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相关信息[11] - 董事和高管应在特定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申报个人信息[15] - 公司对现任和离任半年内的董高证券账户信息登记备案并及时更新[15] - 股份变动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报告并公告[19] 买卖时间限制 - 年报、半年报公告前十五日内不得买卖股票及衍生品种[7] - 季报、业绩预告、快报公告前五日内不得买卖股票及衍生品种[7] 买卖计划报送 - 买卖公司股票前提前三个交易日向董事会秘书报送书面计划[18] 股份锁定规则 - 上市满一年后,董高年内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22] - 上市未满一年,董高新增股份按100%自动锁定[22] - 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持有及新增股份[22] 违规处理措施 - 违反制度,公司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等处分[24] - 违反《证券法》,董事会收回所得收益并披露[24] - 违规买卖,公司视情节处分并追究赔偿责任[24] - 违法违规买卖,董事会秘书向深交所和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26] 制度生效时间 -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实施[30]
信维通信(300136) -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08-14 20:47
深圳市信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深圳市信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信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信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保护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下简称《指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信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可能 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公司不能确定有 关信息是否必须披露,应当征求证券监管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