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丰高材(300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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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丰高材(300243) -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13 19:16
关联方定义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自然人属于关联方[4][5] 关联交易审批 - 与关联自然人成交超30万元(担保、财务资助除外)经董事会审议批准[14] - 与关联法人成交超300万元且占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经董事会审议批准[14] - 与关联人交易(担保除外)超3000万元且占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由股东会批准[15]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需过半数非关联董事出席且过半数通过[14]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回避表决[14] - 董事长可决定非董事会和股东会决策范围内的关联交易[15] - 拟与关联自然人超30万元、关联法人超300万元且占比0.5%以上需独立董事同意后董事会审议并披露[15] - 需股东会批准的重大关联交易应聘请中介评估或审计(日常购销或服务类除外)[15] - 公司可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需股东会批准的关联交易发表意见[15] 未批准处理 - 未获事前批准的关联交易应60日内履行批准程序[17] 担保表决 - 公司为持有5%以下股份股东提供担保,有关股东股东会回避表决[17] 关联交易披露 - 与关联自然人成交超30万元(担保、财务资助除外)及时披露[19] - 与关联法人成交超300万元且占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及时披露[19] - 关联交易特定事项按12个月累计计算达标准适用披露规定[21] - 首次日常关联交易按实际或预计金额适用披露规定[22] 子公司关联交易 - 公司控制或持股50%以上子公司关联交易视同公司行为[24] 文件保管 - 关联交易决策记录等文件由董事会秘书保管20年[26]
瑞丰高材(300243) -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13 19:16
信息披露制度建立 - 直接或间接控股50%以上及纳入合并报表的公司需参照建立信息披露制度[3] 信息报告义务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其他关联人应承担信息报告义务[3] 定期报告披露 - 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披露年报,半年结束后两个月内披露半年报,前三个月和前九个月结束后一个月内披露季报[6] - 第一季度报告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报披露时间[6] 报告审核与审议 - 定期报告财务信息需经审计委员会审核,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6] 业绩预告与披露 - 预计经营业绩亏损或大幅变动应及时进行业绩预告[8] - 定期报告披露前业绩泄露或交易异常波动,应披露相关财务数据[8] 非标准审计意见处理 - 定期报告中财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董事会应作专项说明[9] 股份情况披露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应披露[13] 重大事件披露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有较大影响应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披露[14] - 重大事件最先触及董事会决议等时点后及时披露[16] - 披露重大事件后有进展或变化应及时披露[16] - 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发生重大事件应履行披露义务[16][17] - 涉及收购等导致重大变化应披露权益变动情况[17] 披露执行要求 - 信息披露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和格式执行[23] - 严格履行部门整理等程序[23][24] 披露媒体指定 - 指定证监会、深交所认可的报刊及网站为披露媒体[24] 披露工作管理 - 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证券部日常管理,董秘负责具体事宜[26][27] 文件档案管理 - 办公室负责信息披露文件档案管理,董秘是第一负责人,资料保管不少于十年[28] 相关人员责任 - 董高应保证定期和临时报告按时披露,控股股东等应配合做好披露工作[29][30] - 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份被质押等情况应告知公司并配合披露[31] 财务信息管理 - 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真实准确[33] 错误信息更正 - 发现已披露信息有误应及时发布更正等公告[35] 责任人规定 - 董事长是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成员对误导性陈述等担责[35] - 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工作直接责任人,有多项职责[36] 保密与豁免 - 公司董事等相关人员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内幕信息[39] - 信息披露可能致机密泄露可申请豁免[40] - 信息难以保密等情况应立即披露[40] 制度冲突与实施 - 制度与其他规定冲突按其他规定执行[42] - 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实施,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修改[42]
瑞丰高材(300243) - 总经理工作细则(2025年10月)
2025-10-13 19:16
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三条 公司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主持公司日常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 施董事会决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四条 公司经理人员每届任期三年,与公司每届董事会任期相同。公司经 理人员连聘可以连任。 第五条 存在《公司法》及《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规定的不得担任高级管 理人员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 不得担任公司经理。 第二章 经理人员的权限 第六条 公司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治理结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以下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公司经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七)聘任或 ...
瑞丰高材(300243) -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13 19:16
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 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定期或临时报告,并在定期 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 度。 第三条 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 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 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公司及信息 ...
瑞丰高材(300243) - 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13 19:16
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防 止控股股东(含实际控制人,下同)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 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进一步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山 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 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 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 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付工资、福 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 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及关 ...
瑞丰高材(300243) -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13 19:16
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完善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 机制,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年报信息披露方面的作用,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信息披露工 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 任和义务,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确保公司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 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三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 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董 事会办公室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负责公司与独立董事在编制年 报期间有关情况介绍、资料提供等日常沟通工作,并负责向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 意见和建议进行及时汇报。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及时听取公司管理层对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和投、融资活 动等重大事项的情况汇报,并根据需要对相关重大 ...
瑞丰高材(300243) -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13 19:16
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对 外投资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投资风险,提高对外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 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称《股票上市规则》)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山东瑞丰 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本公司 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包括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 币资金、股权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等作价出资的投资活动,也包括委托 贷款、委托理财等以寻求短期差价为主要目的的投资活动,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独立兴办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 开发项目; (三)通过购买目标企业股权的方式所实施的收购、兼并行为; (四)股票、债券、基金投资等;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对 ...
瑞丰高材(300243) - 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13 19:16
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四条 依据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备内部控制机制的要求,在公司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下设立审计考核部(即内部审计机构),作为公司董事会审计工作的 执行机构,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对公司财务管理、内 控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五条 审计考核部根据内审工作需要配备合理、稳定且具备必要专业知 识、相应业务能力的审计人员。审计考核部设负责人一名,由董事会任免,负责 审计考核部的全面管理工作。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六条 公司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审计考核部应实行定期例会制度, 报告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提交一 次内部审计报告。 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 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的责任,保 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本 ...
瑞丰高材(300243) -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13 19:16
制度制定与责任 - 公司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完善治理结构、保护投资者权益[2] - 公司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协助[6] 工作原则与内容 -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等原则[3] - 工作内容涵盖公司战略、经营、财务等多方面信息[6] 部门与人员要求 - 投资者关系日常管理部门负责信息沟通等多项工作[7] - 从事人员需具备对公司全面了解等素质[9] 管理与培训 -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制定工作办法和细则并落实[11] - 公司组织相关人员学习法规并开展培训[10] 信息披露 - 不得向分析师等提供未披露重大信息,避免出资委托发表报告[10] - 自愿性信息披露遵循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及时更新[14] 活动开展 - 做好股东会组织工作,为中小股东参会创造条件[17] - 定期报告后等时机举行分析师会议等活动[21] 沟通方式 - 可与投资者一对一沟通,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25] - 设立专门投资者咨询电话,专人负责[30] 记录与生效 - 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编制记录表并刊载[34] - 制度自董事会通过后生效实施[36]
瑞丰高材(300243) -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5年10月)
2025-10-13 19:16
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 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 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原则上应当用于主 营业务,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防 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 控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存放金额; 1 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