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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丰高材(300243) -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2025年10月)
2025-10-13 19:16
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 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 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 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原则上应当于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独立董事,如情 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其他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经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可以豁免会议通知时限。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通过现场、电子通讯方式(含视频、电话等) 或现场与电子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第八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会 3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 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 ...
瑞丰高材(300243) -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13 19:16
内幕信息界定 - 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公司资产总额30%等属内幕信息[5] - 新增借款或对外担保超上年末净资产20%属内幕信息[7] - 放弃债权或财产超上年末净资产10%属内幕信息[7] - 发生超上年末净资产10%重大损失属内幕信息[7]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等属内幕信息[7] - 一次性签署合同金额占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且超一亿元属内幕信息[8] 内幕信息知情人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相关人员属知情人范围[10] 内幕信息管理 - 公开披露前填《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13] - 发生重大事项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13][14] - 公开披露后及时报送档案及备忘录,重组分阶段报送[14] - 董事等配合做好登记备案,相关主体分阶段送达档案[15][16] -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内幕信息按要求登记[16] - 证券部组织内幕信息登记备案流程[16][17] - 档案及备忘录至少保存10年[18] 保密与追责 - 控制知情范围,知情人负有保密责任[20] - 与知情人签署保密协议,提供未公开信息需备案登记[21] - 公布前工作人员不得外借文件和泄露数据[25][26] -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擅自泄露信息致损失公司有权追责[23] - 专项文件相关人员擅自泄露信息公司可视情况追责[23] - 知情人违规致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移交司法机关[23] - 发现违规核实追责,2个工作日内向相关部门备案公告[24] 其他事项 - 加强对知情人教育培训,杜绝内幕交易[26] - 制度未尽事宜按《公司法》等规定执行[26]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27] - 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实施[27] - 知情人知悉信息后保密至信息披露两个交易日后[29] - 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会谈、电话等[29]
瑞丰高材(300243)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13 19:16
信息披露与补选 - 公司收到董高辞职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情况[5] - 董事辞职公司应在60日内完成补选[5] 离职手续与股份转让 - 董高离职2个交易日内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9] - 董高正式离职5日内向董事会办妥移交手续[8] - 董高离职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持公司股份[11] - 任期届满前离职董高每年减持不超所持总数25%[11] - 所持股份不超一千股董高可一次全部转让[11] 股东会审议 - 股东会审议解除董事职务提案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5]
瑞丰高材(300243)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13 19:16
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 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质量,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连续性,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选 聘进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内部控制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需遵照本制度的 规定。选聘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公司管理层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 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 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
瑞丰高材(300243) -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13 19:16
信息管理制度 - 适用范围含公司及下设机构和相关人员[2] - 对外报送信息分级、分类管理,董事会为最高管理机构[2] 人员义务 - 董事等在特定期间负有保密义务[3] 报送要求 - 拒绝无依据外部报送要求[3] - 提前报送资料需提醒保密并备案[4] - 年报报送时间不得早于业绩快报披露时间[4] - 特殊情况提供未公开信息需对方签保密协议[4] - 对外报送信息需审批,相关人员负责[4] 材料保管 - 外部信息使用人材料由证券部保管十年[5] 违规处理 - 外部单位违规致损公司有权索赔[6]
瑞丰高材(300243) -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13 19:16
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管理制度 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接待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接待及与外界 的交流和沟通,提高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三条 公司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所 有投资者平等地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进行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的内幕信息的 保密,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行为。 第五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员工不得在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代表 公司发言。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 露主体和更具信息优势,可能利 ...
瑞丰高材(300243) - 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13 19:16
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 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控股子公司的支持、指导和管理,有效控制经营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公司各项内控制度的有关规定,结 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指公司持有其50%以上股份,或者能够决定 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当选,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本制度适用于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控股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和无法人资 格的分公司。 第三条 控股子公司管理控制指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实施组织机构与人员管 理、确立经营目标、重大经营决策、财务报告等方面重要控制节点的全面管理和 控制。 第四条 控股子公司管理控制要达到的目标: (一)确保控股子公司遵守国家有关 ...
瑞丰高材(300243) -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13 19:16
制度制定 - 公司制定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 适用范围与差错情形 - 制度适用于与信息披露有关人员[3] - 重大差错包括财务报告等差错情形[3] 处理流程 -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收集资料并提处理方案[5] 责任判定与处罚 - 违规致差错应追责,情节恶劣从重处罚[5][6] - 有效阻止可从轻、减轻或免处理[6] 追究形式与后续 - 责任追究形式包括行政和经济责任[8] - 被追究者可30日内申诉复议,结果可纳入考核[10]
瑞丰高材(300243) -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5年10月)
2025-10-13 19:16
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治理结构,规范董事会秘书行为,保证其认真行使职权、忠实履行义务,促进董 事会的高效运作和科学决策,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全体职工的合法权益, 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 第三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 事会负责。 (三)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1 (四)熟悉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具有良好的处事和沟通能力。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须经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组织的专业培训和资格考核并 取得合格证书;没有合格证书的,须经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 第四条 本细则是董事会秘书执行职务过程中的基本行为准则。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 ...
瑞丰高材(300243)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2025年10月)
2025-10-13 19:16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或"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 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 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 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 公司股份。 第四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