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丰高材(300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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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丰高材(300243) - 公司章程(2025年10月)
2025-10-13 19:16
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O二五年十月 | | | | | | 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 公司系沂源瑞丰高分子有限公司整体变更成立,在山东省淄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 册登记,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000168617872J。 第三条 公司于 2011 年 6 月 23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 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350 万股,于 2011 年 7 月 12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Shandong Ruifeng Che ...
瑞丰高材(300243) -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13 19:16
交易报告标准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需报告[6] - 交易标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报告[6] - 交易标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超100万元需报告[6] - 交易产生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超100万元需报告[6] - 交易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报告[6] -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成交金额超30万元交易需报告[8] - 公司与关联法人成交金额超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交易需报告[8] 其他报告事项 - 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超1000万元诉讼仲裁需报告[8]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应及时报告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并持续报告进程[11] - 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股份时应及时报告[11]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股份出现质押等情形应及时报告[11] 重大信息报告流程 - 报告义务人知悉重大信息应第一时间面谈或电话报告并24小时内递交书面文件[13] - 董事会秘书对上报重大信息分析判断,需披露时向董事会汇报并公开披露[13] - 书面报送重大信息材料包括原因、协议、批文等[13] 重大风险事项 - 主要资产被查封等超总资产30%属重大风险事项[9] 责任与制度说明 - 未及时报告重大事项致信息披露遗漏造成影响或损失将追究责任[15] - 制度未尽事宜按相关规定执行[15] - 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17] - 制度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17]
瑞丰高材(300243) - 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10月)
2025-10-13 19:16
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法 人治理结构,保证公司股东会能够依法召集、召开并充分行使其职权,促进公司 规范化运作,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本议事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 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山东瑞丰高分 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议 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 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山东证监局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说 ...
瑞丰高材(300243) -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2025年10月)
2025-10-13 19:16
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 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 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 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原则上应当于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独立董事,如情 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其他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经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可以豁免会议通知时限。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通过现场、电子通讯方式(含视频、电话等) 或现场与电子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第八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会 3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 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 ...
瑞丰高材(300243) - 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13 19:16
融资审批 - 资产负债率不超70%,下一年累计融资金额不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30%(含)报董事长审批[6] - 资产负债率不超70%,单次或年度累计流动资金融资金额高于30%且不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50%(含)报董事会审批[6] - 资产负债率超70%,公司融资事项须报股东会审议批准[6] - 单笔或年度累计融资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50%,经董事会审议后报股东会批准[9] 担保审批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经董事会决议后报股东会批准[13]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经董事会决议后报股东会批准[13]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经董事会决议后报股东会批准[13] - 单笔担保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经董事会决议后报股东会批准[13] - 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经董事会决议后报股东会批准,且股东会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3][14] -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且绝对金额超5000万元,经董事会决议后报股东会批准[13] 合同与备案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融资或担保合同签署人分别为董事长或其授权人[16] - 融资或担保合同应在签署7日内报财务部登记备案[16] 其他规定 - 逾期未签合同再办理视为新事项需重新审批[16] - 被担保债务展期或主债务合同变更需按程序处理[16] - 变更融资资金用途需按规定权限批准[18] - 财务部预计不能还贷应制定应急方案,展期需向董事会报告[18] - 被担保人15个交易日未还款或出现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需及时披露[19] - 全体董事对违规或失当融资、担保损失承担连带责任[22] - 越权审批或怠于履职造成损失追究法律责任,无损失可处罚[22] -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由董事会修订和解释[24]
瑞丰高材(300243)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13 19:16
信息披露与补选 - 公司收到董高辞职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情况[5] - 董事辞职公司应在60日内完成补选[5] 离职手续与股份转让 - 董高离职2个交易日内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9] - 董高正式离职5日内向董事会办妥移交手续[8] - 董高离职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持公司股份[11] - 任期届满前离职董高每年减持不超所持总数25%[11] - 所持股份不超一千股董高可一次全部转让[11] 股东会审议 - 股东会审议解除董事职务提案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5]
瑞丰高材(300243) -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13 19:16
内幕信息界定 - 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公司资产总额30%等属内幕信息[5] - 新增借款或对外担保超上年末净资产20%属内幕信息[7] - 放弃债权或财产超上年末净资产10%属内幕信息[7] - 发生超上年末净资产10%重大损失属内幕信息[7]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等属内幕信息[7] - 一次性签署合同金额占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且超一亿元属内幕信息[8] 内幕信息知情人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相关人员属知情人范围[10] 内幕信息管理 - 公开披露前填《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13] - 发生重大事项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13][14] - 公开披露后及时报送档案及备忘录,重组分阶段报送[14] - 董事等配合做好登记备案,相关主体分阶段送达档案[15][16] -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内幕信息按要求登记[16] - 证券部组织内幕信息登记备案流程[16][17] - 档案及备忘录至少保存10年[18] 保密与追责 - 控制知情范围,知情人负有保密责任[20] - 与知情人签署保密协议,提供未公开信息需备案登记[21] - 公布前工作人员不得外借文件和泄露数据[25][26] -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擅自泄露信息致损失公司有权追责[23] - 专项文件相关人员擅自泄露信息公司可视情况追责[23] - 知情人违规致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移交司法机关[23] - 发现违规核实追责,2个工作日内向相关部门备案公告[24] 其他事项 - 加强对知情人教育培训,杜绝内幕交易[26] - 制度未尽事宜按《公司法》等规定执行[26]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27] - 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实施[27] - 知情人知悉信息后保密至信息披露两个交易日后[29] - 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会谈、电话等[29]
瑞丰高材(300243)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13 19:16
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 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质量,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连续性,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选 聘进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内部控制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需遵照本制度的 规定。选聘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公司管理层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 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 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
瑞丰高材(300243) -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13 19:16
信息管理制度 - 适用范围含公司及下设机构和相关人员[2] - 对外报送信息分级、分类管理,董事会为最高管理机构[2] 人员义务 - 董事等在特定期间负有保密义务[3] 报送要求 - 拒绝无依据外部报送要求[3] - 提前报送资料需提醒保密并备案[4] - 年报报送时间不得早于业绩快报披露时间[4] - 特殊情况提供未公开信息需对方签保密协议[4] - 对外报送信息需审批,相关人员负责[4] 材料保管 - 外部信息使用人材料由证券部保管十年[5] 违规处理 - 外部单位违规致损公司有权索赔[6]
瑞丰高材(300243) -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13 19:16
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管理制度 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接待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接待及与外界 的交流和沟通,提高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三条 公司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所 有投资者平等地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进行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的内幕信息的 保密,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行为。 第五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员工不得在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代表 公司发言。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 露主体和更具信息优势,可能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