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宁健康(300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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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宁健康(300253) -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9月)
2025-09-29 16:46
信息披露规则 - 公司信息披露应在起算日或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完成[3] - 年度报告财务会计报告需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7] - 定期报告财务信息需经审计委员会审核并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8]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等情况需披露[10] - 重大事件投资者未知时应立即披露临时报告[10] - 变更公司名称等应立即披露[12] - 董事会就重大事件形成决议等应及时履行披露义务[12] 特殊披露情况 - 拟披露信息不确定可申请暂缓披露[4] - 拟披露信息属国家秘密可申请豁免披露[4] - 已暂缓披露信息泄露应及时核实并披露[5] 披露流程与责任人 - 定期报告披露前董秘应通报文稿给董事和高管[16] - 重大事件报告需书面形式并必要时提供材料[16] - 信息发布经责任人制作等流程[18] - 董事长是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董秘是主要责任人[19] - 董秘有权了解公司财务和经营情况[19] - 董事等对信息披露真实性负责[20] - 董事长等对临时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真实性承担主要责任[20][21] 资料保管与保密 - 董事会办公室保管信息披露资料原件不少于10年[22] - 公司应与特定对象签署保密承诺书[24] 内幕信息与股东义务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等属内幕信息知情人[25] - 相关股东情况变化应告知公司并配合披露[31] - 董事等持股5%以上人员应报送关联人名单[32] - 委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应告知委托人情况[33] 管理与监督 - 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主管负责人[27] -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并设部门[30] - 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核查[30] 违规处理与制度执行 - 信息披露违规责任人受处分及赔偿[34] - 制度冲突或未尽事宜按规定执行[36]
卫宁健康(300253)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9月)
2025-09-29 16:46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 - 选聘需经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审议,股东会决定[4] - 评价要素中质量管理水平权重不低于40%[8] - 可采取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等方式选聘[7] 费用与续聘 - 聘任期内审计费用降20%以上需说明情况[9] - 续聘同一所可不再重复选聘[8] 解聘与更换 - 解聘或不续聘应提前十日通知[12] - 更换原则上在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12] 信息披露 - 每年披露履职及监督报告[11] - 变更需披露前任情况等[11]
卫宁健康(300253) - 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9月)
2025-09-29 16:46
审计制度 - 公司实行审计回避制度,相关人员不得参与内部审计[9] - 审计监察部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内部审计情况[5] 审计检查 - 审计监察部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货币资金内控制度[8] - 审计监察部应将对外投资等事项内控作为检查评估重点[12] 报告相关 - 审计监察部至少每年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12] -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经审计委员会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19] - 公司披露年报时应披露内控评价和审计报告[19] 监督管理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督导内部审计机构每半年检查重大事件和大额资金[19] - 审计委员会根据内审报告对内控有效性出具评估意见[21] 人员管理 - 公司建立机制监督考核内部审计人员绩效[23] - 公司及相关人员违规视情节追究责任[23]
卫宁健康(300253) -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9月)
2025-09-29 16:46
重大差错认定 -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认定涉及差错金额占比及超500万元[6] - 会计报表附注等财务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认定涉及金额占比[7] - 业绩预告重大差异认定包括变动方向或幅度要求[8] - 业绩快报重大差异认定为与定期报告数据差异幅度[9] 责任追究 -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分直接和领导责任[11] - 责任追究形式包括警告、通报批评等[11] - 由审计监察部调查并提交董事会审议[11] - 存在重大遗漏应及时补充和更正公告[11] - 责任追究结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指标[11] - 半年度和季度报告参照本制度执行[14]
卫宁健康(300253) - 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9月)
2025-09-29 16:46
投资制度适用范围 - 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投资(设或增全资子公司除外)[2] 投资决策与执行 - 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为决策机构[4] - 投资部为执行部门,负责项目研究评估与监督[4] 投资程序与管理 - 证券投资需审批并限规模[5] - 委托理财选合格机构并签合同[9] - 重大项目编制文件可研评估[6] - 实施方案明确出资,变更需批准[9] - 跟踪管理项目,建报告考评机制[9] 投资处置 - 处置按权限程序审批并会计处理[12] 制度生效与解释 - 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董事会负责解释[15]
卫宁健康(300253) - 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制度(2025年9月)
2025-09-29 16:46
制度适用范围 - 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2] 事件类型 - 突发事件包括治理、经营、环境、信息四类[4][5] 组织架构 - 应急领导小组由董事长任组长,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7] 职责分工 - 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启动和终止处理系统等多项职责[8] - 各部门负责人是预警、预防工作第一责任人[10] 处理流程 - 预警信息由部门责任人向分管副总汇报[10] - 发生突发事件时应急领导小组启动处理系统并制定方案[13] 后续工作 - 突发事件结束后公司应总结经验并评估效果[18] 保障措施 - 公司各部门要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保障工作[18] - 应急领导小组成员手机须保证畅通[19] - 相关部门应做好物资保障[19] - 公司内部要宣传应急知识并培训相关人员[19] 责任与奖惩 - 应急处理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23] - 对突出贡献者给予表彰奖励[23] - 对失职渎职责任人给予处分[23] 制度管理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订、解释[25] - 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25]
卫宁健康(300253) -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5年9月)
2025-09-29 16:46
董事会秘书任职 -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可连聘连任[7] - 最近36个月内受特定处罚或批评人士不得担任[4] 相关人员配置 -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同时应聘任证券事务代表,代表需培训合格[7] 职责与解聘 - 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等事务[11] - 出现规定情形,董事会1个月内解聘,空缺超3个月董事长代行职责[7][8] 细则规定 - 细则由董事会制定、修订、解释,依法规和章程执行[14]
卫宁健康(300253)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9月)
2025-09-29 16:46
股份转让限制 - 任期内和届满后六个月内,董事、高管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所持总数25%[13] - 离职后六个月内,董事、高管不得转让所持公司股票[4] - 公司或本人涉违法犯罪未满六个月,董事、高管不得转让股票[4] - 本人未足额缴纳罚没款或被深交所公开谴责未满规定时间,不得转让股票[5] - 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特定期间,董事、高管不得转让股票[5] - 公告前特定日期内,董事、高管不得交易股票[5] 信息申报与披露 - 董事、高管应在规定时点或期间申报个人及近亲属身份信息[9] - 减持股份应提前15个交易日报告并公告[11] - 因离婚等拟分配股份应及时披露相关情况[15] 管理与监督 -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董事、高管身份及持股数据信息[15] - 董事会秘书统一为董事、高管办理个人信息网上申报[15] - 董事会秘书定期检查董事、高管买卖公司股票披露情况[15] 违规处理与制度执行 - 董事、高管违规,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处罚,公司视情节内部处分[17] - 制度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等规定执行[19] - 制度与新规定冲突时按新规定执行[19] - 制度由董事会制定、修订、解释并自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19]
卫宁健康(300253) -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9月)
2025-09-29 16:46
内幕信息管理机构与人员 -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管理机构,董办负责日常管理[2] - 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相关人员属内幕信息知情人[3] 内幕信息档案管理 -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至少保存10年[6] - 董事长为保证档案真实准确完整主要责任人[6] - 董秘负责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6] - 董事长与董秘需签署书面确认意见[6] 合同报备与信息流转 - 特定合同需向深交所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8] - 内幕信息部门间流转需分管负责人共同批准[9] - 对外提供内幕信息需相关负责人和董秘审核批准[9] 保密与责任追究 - 各部门或分管领导对下属违规担责[12] - 提供未公开信息前需签保密协议并登记[12] - 违规者将受公司处分,公司保留追究法律责任权利[12] 制度相关 - 证券服务机构违规公司将处理[13]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依国家规定执行[15] - 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15]
卫宁健康(300253)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9月)
2025-09-29 16:46
担保审议规则 - 单笔担保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需股东会审议[5]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担保需股东会审议[5]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担保需股东会审议[5] 金额限制审议 -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且绝对金额超5000万元需股东会审议[5] -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股东会审议[5]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担保需股东会审议[5] 关联担保审议 - 对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需股东会审议[5] 会议表决要求 -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需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5] - 股东会审议特定担保事项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5] 其他规定 - 公司对外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应及时披露[8] - 制度中“以上”含本数,“低于”不含本数[14] - 制度经股东会通过后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