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交科(300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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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交科(300284) - 苏交科: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5年11月修订)
2025-11-17 20:31
董事会秘书设置与聘任 - 董事会设秘书一名,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3][7] - 上市或原任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秘书[7] 任职与解聘条件 - 近三十六个月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者不得担任[5] - 秘书连续三月以上不能履职,公司一月内解聘[8] 职责与履职保障 - 秘书负责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等[10] - 公司保证秘书履职所需工作条件[11] 责任承担 - 秘书执行职务违法或擅自离职致损需担责[12] 细则制定与修改 - 细则拟订由秘书负责,报董事会会议批准[14]
苏交科(300284) - 苏交科: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议事规则(2025年11月修订)
2025-11-17 20:3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保障独立董事有效地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苏交科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议事规则。 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议事规则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主要股东、实 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 事。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 衡、专业咨询的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由4名独立董事组 成。 第二章 职责权限 第四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五 ...
苏交科(300284) - 苏交科: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11月修订)
2025-11-17 20:31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流程 - 选聘需经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审议和股东会决定[2] - 公开选聘方式需通过公司官网等发布选聘文件[6] 选聘评价要素 - 质量管理水平分值权重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分值权重不高于15%[7] 审计费用规定 -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含20%)需说明情况[8] 文件保存与聘任期限 - 选聘文件资料保存至少10年[9] - 国有企业连续聘任同一事务所原则上不超8年,特殊情况不超10年[10] 审计人员任职限制 - 审计项目合伙人等累计承担同一公司审计业务满5年,之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10] - 重大资产重组等相关审计人员服务期限合并计算[10] 信息披露要求 - 年报披露事务所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11] 改聘相关规定 - 公司改聘事务所情形有五种[13] - 审计委员会审核改聘提案应约见相关事务所并发表意见[13] -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议案后通知各方,股东会表决时事务所可陈述意见[13] 业务终止处理 - 事务所主动终止业务,审计委员会应了解原因并报告董事会[14] 选聘时间要求 - 更换事务所应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14] 审计委员会职责 - 关注变更事务所等五种情形[16] - 发现选聘违规造成严重后果报告董事会并处理[16] 违规处理方式 - 包括通报批评、责任人承担损失、给予经济或纪律处分[16] 制度生效与解释 -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19]
苏交科(300284) - 苏交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11月制定)
2025-11-17 20:31
董事辞任 - 两个交易日内披露辞任情况,低于法定人数原董事履职至新董事就任[3] - 60日内完成补选[3] -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30日内确定新法定代表人[4] 离职交接 - 离职生效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文件等移交[5] 审计追责 - 涉及重大事项可启动离任审计[6] - 发现问题董事会审议追责方案,追偿含直接损失等[9] - 有异议可15日内向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9] 制度生效 -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亦同[11]
苏交科(300284) - 苏交科: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11月修订)
2025-11-17 20:31
担保审批 - 董事会审议批准对外担保须经出席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5] - 股东会审议一般担保须经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特定担保须三分之二以上通过[5] - 单笔担保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须股东会审批[7] - 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须股东会审批[7]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对象提供担保须股东会审批[7] - 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须股东会审批[8] - 按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担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且超5000万元须股东会审批[8] - 按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担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须股东会审批[8] 担保限制 - 公司提供担保应收取担保费并参照市场化费率[4] - 不得对无产权关系企业、自然人和非法人单位、董事等及其近亲属所有或控制企业提供担保[5] 担保管理 - 财务中心为担保日常管理部门,建分户台帐、跟踪情况并定期向总裁报告[10] -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15个工作日未还款应及时披露并采取补救措施[10] - 担保发生诉讼等突发情况有关部门应在首个工作日报告[10] - 公司履行担保义务后应追偿并披露情况[10] - 担保债务到期展期需重新履行审议和披露义务[10] 责任追究 - 董事会应定期核查担保行为,违规应解除或改正并追究责任[11] - 因控股股东等不偿债致公司担责,董事会应采取措施并追究责任[11] - 董事等未按规定程序签担保合同造成损害应追究责任[11] 其他规定 - 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视同公司担保,未经审批不得提供[12]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比照规定执行[12]
苏交科(300284) - 苏交科: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2025年11月修订)
2025-11-17 20:31
董事选举制度 - 股东会选举董事实行累积投票制,选举一名董事除外,独董和非独董表决分开[2] - 董事会等可提董事候选人,董事会等可提独董候选人[3] - 股东选非独董、独董可投票数计算方式[3][4] - 股东对单个候选人投票限制,当选董事得票要求[4][5] - 选举未达人数的处理及制度实施修改规定[5]
苏交科(300284) - 苏交科: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5年11月修订)
2025-11-17 20:31
股东会投票服务 - 股东会除现场投票外应提供网络投票服务,现场会议在深交所交易日召开[2] - 应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网络投票相关事项,通知发布次日申请开通服务并录入投票信息[5] 投票信息处理 - 股权登记日次日复核投票信息,网络投票开始日前二日提供股东电子数据,二者至少间隔二日[6] 投票时间 - 深交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日的交易时间[7] - 互联网投票系统9∶15开始,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15∶00[9] 投票规则 - 非累积投票提案股东应明确发表意见,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汇总填报[10] - 累积投票制议案,股东每股拥有与应选人数相同票数,以拥有票数为限[11] - 股东对总议案投票视为对非累积议案表达相同意见,重复投票以首次有效为准[11] 特殊事项投票 - 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事项,单独统计并披露中小投资者投票结果[12] - 需回避或承诺放弃表决权的股东投票在计票时剔除[12]
苏交科(300284) - 苏交科: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11月修订)
2025-11-17 20:31
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事项内部报告 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事项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 地披露事项,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重大事项"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或者投资 决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具体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交易事项、关联交易事项、重大 经营管理事项及其他重大事项等。 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是指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及相关 公司(含本公司及下属公司)对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应在第 一时间将有关情况通过公司董事会秘书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下属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包括 ...
苏交科(300284) - 苏交科: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11月修订)
2025-11-17 20:31
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 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应以合法、合规、追求效益为原则,做到周密计划、精打 细算、规范运作,正确把握投资时机和投资进度,正确处理好投资金额、投入产出、投 资效益之间的关系,控制投资风险。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并在年度审计的同时 聘请会计师事 ...
苏交科(300284) - 苏交科:证券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11月修订)
2025-11-17 20:31
投资原则 - 证券投资原则上不得实施高风险项目[3] - 资金来源为自有闲置资金,特定情况可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3][4] 产品要求 - 现金管理产品需安全性高、期限不超十二个月、不可质押[5] 审议规则 - 证券投资总额占比或超规定需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7] 监督审计 - 内审部门至少每半年审计和监督[9]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可调查跟踪、检查,发现违规可提议停投[16] - 独立董事可检查资金使用情况,有权聘任外部审计专项审计[16] 职责分工 - 专业团队负责实施,财务部门负责资金调拨和管理[11] - 财务部按准则日常核算并在报表列报[13] 制度生效 - 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