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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子行(30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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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胜诉!任子行(300311)证券维权案股民赢了,其余受损投资者仍可加入维权
新浪财经· 2026-01-14 17:54
公司法律诉讼与监管处罚 - 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1][4] - 中国证监会查明公司在2020年至2022年上半年期间存在财务数据虚假记载[1][4] - 公司于2025年7月18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1][4] 财务造假具体事实 - 2020年虚增营业收入36,951,333.48元,占当期报告记载金额的4.21%[1][4] - 2020年虚增利润总额19,406,901.32元,占当期报告记载金额绝对值的85.93%[1][4] - 2021年虚增营业收入48,435,351.70元,占当期报告记载金额的6.97%[1][4] - 2021年虚增利润总额37,317,431.71元,占当期报告记载金额绝对值的70.03%[1][4] - 2022年上半年虚增营业收入26,929,607.08元,占当期报告记载金额的10.81%[1][4] - 2022年上半年虚增利润总额16,560,909.58元,占当期报告记载金额绝对值的30.79%[1][4] - 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1][4] 投资者诉讼进展 - 代理投资者诉任子行证券虚假陈述案件的律师团队已收到一审法院判决书[1][3] - 一审法院认定任子行公司应当按照第三方机构核定意见书确定的金额赔偿投资者损失[1][3] - 本案目前仍在诉讼时效内,其余受损投资者仍可登记索赔[1][4] 相关文件与行为 - 公司于2024年8月9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07202428号)[1][4] - 2023年2月14日,任子行披露的《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募集说明书(注册稿)》引用了2020年度及2021年度存在虚假记载的营业收入数据[1][4] 投资者索赔条件 - 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需于2021年4月27日至2024年8月9日期间买入任子行股票且有持仓[1][3][6] - 无论投资者在2024年8月10日及之后是否卖出,均可发起索赔[1][3][6]
任子行投资者索赔获胜诉,符合要求还可加入
新浪财经· 2026-01-13 16:17
公司法律诉讼与投资者索赔进展 - 任子行投资者索赔案件近日获得一审胜诉,诉讼时效尚未到期,投资者仍可参与维权以挽回损失[1][3] - 上海沪紫律师事务所刘鹏律师代理的案件已收到部分核损报告,并已再次向法院递交一批新案件立案[1][3] - 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为在2021年4月27日至2024年8月10日期间买入,并在2024年8月11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2][5] 公司违规事实与监管处罚 - 公司违规源于其全资子公司北京亚鸿世纪(简称“亚鸿世纪”)在相关年度存在多计资产、多计收入、多计利润等财务造假行为[1][4] - 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揭示了任子行连续两年半财务造假的真相[1][3] - 财务造假行为导致公司2020年至2022年上半年的年报及半年报存在虚假记载[2][5] 子公司财务造假具体细节 - 任子行于2015年3月开始收购北京亚鸿股权,至2017年7月,北京亚鸿成为其全资子公司,收购后基本沿用原管理团队独立运营[2][5] - 自2018年起,北京亚鸿与任子行作为联合体中标创新项目,并由北京亚鸿负责具体实施[2][5] -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北京亚鸿通过安排签订部分没有商业实质的购销合同作为资金通道,从而导致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2][5] - 2023年2月14日,任子行披露的《募集说明书》引用了2020年度及2021年度虚假的营业收入数据,因此受到监管严惩[2][5]
捷报!任子行(300311)投资者胜诉!
新浪财经· 2026-01-13 16:00
公司财务造假与处罚 - 2025年7月18日,任子行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确认公司存在违法事实 [1][3] - 2015年至2017年,公司分步收购北京亚鸿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最终使其成为全资子公司 [1][2][3][4] - 2018年起,北京亚鸿与公司作为联合体中标创新项目,并由北京亚鸿负责实施,过程中安排签订无商业实质的购销合同作为资金通道 [2][4] 虚假财务数据详情 - 2020年,公司虚增营业收入36,951,333.48元,占当期报告记载金额的4.21%;虚增利润总额19,406,901.32元,占当期报告记载金额绝对值的85.93% [2][4] - 2021年,公司虚增营业收入48,435,351.70元,占当期报告记载金额的6.97%;虚增利润总额37,317,431.71元,占当期报告记载金额绝对值的70.03% [2][4] - 2022年上半年,公司虚增营业收入26,929,607.08元,占当期报告记载金额的10.81%;虚增利润总额16,560,909.58元,占当期报告记载金额绝对值的30.79% [2][4] - 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4] - 2023年2月14日,公司披露的《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募集说明书(注册稿)》引用了2020年度及2021年度虚假的营业收入数据 [2][4] 投资者诉讼进展 - 2026年1月13日,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任子行投资者索赔案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一审胜诉判决 [1][3] - 根据一审判决,投资者索赔条件已发生变化 [1][3] - 律师团队仍在继续推进后续案件的立案工作,并接受其他投资者的索赔委托 [1][3] - 律师观点认为,在2021年4月28日至2024年8月10日期间买入任子行股票,并在2024年8月10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投资者,目前仍可发起索赔 [3][5]
任子行索赔持续征集,已收到核损报告
新浪财经· 2026-01-08 16:32
公司财务造假与处罚 - 任子行因全资子公司北京亚鸿世纪财务造假而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1][3] - 造假行为导致公司2020年至2022年上半年期间虚增营业收入、虚增利润总额[2][5] - 公司披露的2020年及2021年年报、半年报以及2023年2月14日的《募集说明书》因此存在虚假记载[2][5] 子公司造假操作细节 - 北京亚鸿世纪于2015年3月起被任子行陆续收购,并于2017年7月成为其全资子公司[2][5] - 收购后,北京亚鸿基本沿用原管理团队独立运营[2][5] - 自2018年起,北京亚鸿与任子行作为联合体中标创新项目,并由北京亚鸿负责实施[2][5] - 在项目实施中,北京亚鸿通过签订无商业实质的购销合同作为资金通道,从而进行财务造假[2][5] 投资者索赔进展 - 上海沪紫律师事务所刘鹏律师代理的投资者诉任子行证券虚假陈述案已收到部分核损报告,并已向法院再次递交一批案件立案[1][3] - 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为在2021年4月27日至2024年8月10日期间买入任子行股票,并在2024年8月11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2][4]
任子行投资者索赔案再获得法院立案
新浪财经· 2026-01-06 13:18
任子行财务造假及投资者索赔案件进展 - 公司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投资者索赔案再次获得法院立案 律师团队正在持续推进后续案件的立案工作并继续接受投资者委托 [1] - 公司此前已有多个批次的投资者索赔案件获得法院立案 部分案件已开庭并收到法院送达的投资者损失测算报告 [1] 行政处罚及认定的违法事实 - 公司于2025年7月18日公告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 违法事实涉及2015年至2017年间分步收购北京亚鸿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并使其成为全资子公司 [1] - 自2018年起 北京亚鸿作为联合体成员中标创新项目并负责实施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安排签订部分没有商业实质的购销合同用作资金通道 [1] 财务造假的具体数据 - 2020年至2022年上半年 公司虚增营业收入36,951,333.48元、48,435,351.70元、26,929,607.08元 分别占当期报告记载金额的4.21%、6.97%、10.81% [2] - 同期虚增利润总额19,406,901.32元、37,317,431.71元、16,560,909.58元 分别占当期报告记载金额绝对值的85.93%、70.03%、30.79% [2] - 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 - 公司2023年2月14日披露的《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募集说明书(注册稿)》引用了上述2020年度及2021年度存在虚假记载的营业收入数据 [2] 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 - 2023年4月28日 公司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 披露全资子公司北京亚鸿在2019年存在多计资产 2020年、2021年存在多计收入、多计资产、多计利润等情况 [2] 投资者可索赔区间 - 律师认为 在2021年4月28日到2024年8月10日之间买入公司股票 并在2024年8月10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 目前还可发起索赔 [3]
任子行(300311)投资者索赔案再获得法院立案
新浪财经· 2026-01-06 13:16
公司财务造假与行政处罚 - 公司于2025年7月18日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确认存在违法事实 [2][6] - 违法事实源于其全资子公司北京亚鸿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该公司在2018年及之后中标的创新项目中,通过签订无商业实质的购销合同作为资金通道 [2][6] - 通过上述方式,公司在2020年虚增营业收入36,951,333.48元,占当期报告记载金额的4.21% [3][7] - 公司在2021年虚增营业收入48,435,351.70元,占当期报告记载金额的6.97% [3][7] - 公司在2022年上半年虚增营业收入26,929,607.08元,占当期报告记载金额的10.81% [3][7] - 公司在2020年虚增利润总额19,406,901.32元,占当期报告记载金额绝对值的85.93% [3][7] - 公司在2021年虚增利润总额37,317,431.71元,占当期报告记载金额绝对值的70.03% [3][7] - 公司在2022年上半年虚增利润总额16,560,909.58元,占当期报告记载金额绝对值的30.79% [3][7] - 公司披露的《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及《2022年半年度报告》因此存在虚假记载 [3][7] - 公司于2023年2月14日披露的《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募集说明书(注册稿)》引用了2020及2021年度虚假的营业收入数据 [3][7] - 公司曾于2023年4月28日发布公告,对前期会计差错进行更正及追溯调整,披露北京亚鸿在2019年多计资产,2020年及2021年多计收入、资产和利润 [3][7] 投资者法律诉讼进展 - 2026年1月5日,由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代理的任子行投资者索赔案再次获得法院立案 [1][4] - 此前,律师代理的索赔案已收到法院送达的投资者损失测算报告,部分案件已开庭,且多个批次案件已获法院立案 [1][5] - 律师团队仍在继续推进后续案件的立案工作,并持续接受其他投资者的索赔委托 [1][5] - 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认为,在2021年4月28日至2024年8月10日期间买入任子行股票,并在2024年8月10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投资者,目前仍可发起索赔 [4][8]
任子行(300311)投资者可索赔范围扩大
新浪财经· 2025-12-09 11:41
公司财务造假事实 - 公司于2020年至2022年上半年期间通过无商业实质的购销合同虚增营业收入,具体金额为2020年36,951,333.48元、2021年48,435,351.70元、2022年上半年26,929,607.08元 [2][3][4][5] - 上述虚增收入占当期报告记载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4.21%、6.97%和10.81% [2][3][5] - 同期虚增利润总额,具体金额为2020年19,406,901.32元、2021年37,317,431.71元、2022年上半年16,560,909.58元 [2][3][5] - 虚增利润总额占当期报告记载利润总额绝对值的比例分别为85.93%、70.03%和30.79% [2][3][5] - 公司的《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及《2022年半年度报告》因此存在虚假记载 [2][3][5] 造假行为背景与过程 - 造假行为源于公司对北京亚鸿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收购,公司于2015年3月收购其51%股权,2016年8月增持5%,2017年7月收购剩余44%股权,使其成为全资子公司 [2][4] - 收购后,北京亚鸿保持独立运营并沿用原管理团队 [2][4] - 自2018年起,北京亚鸿与公司作为联合体中标创新项目,并由北京亚鸿负责实施,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安排了无商业实质的合同作为资金通道 [2][4] 监管处罚与后续影响 - 公司于2025年7月18日公告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 [2][4] - 公司在2023年2月14日披露的《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募集说明书(注册稿)》中,引用了2020年及2021年虚假的营业收入数据 [3][5] 投资者索赔进展 - 由虚假陈述引发的投资者索赔案件仍在持续推进中 [1][3] - 2025年12月初,代理律师已收到法院送达的投资者损失测算报告,根据报告,投资者可索赔条件有所扩大,诉讼时效已经延长 [1][3] - 相关索赔案件已部分开庭,并有多个批次获得法院立案,后续立案工作仍在继续 [1][3] - 代理律师于2025年12月8日再次代理投资者提交了一次法院立案 [1][3] - 律师认为,在2021年4月28日至2024年8月10日期间买入公司股票,并在2024年8月10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投资者,目前仍可发起索赔 [3][5]
ST任子行索赔持续推进 后续股民仍可起诉
新浪财经· 2025-12-03 09:16
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进展 - 投资者诉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持续推进中[1] - 代理律师表示任子行索赔时效尚未届满后续股民可依法索赔[1] 公司被查明的主要违法事实 - 2020年至2022年上半年公司虚增营业收入分别为36,951,333.48元、48,435,351.70元、26,929,607.08元分别占当期报告记载金额的4.21%、6.97%、10.81%[2] - 同期虚增利润总额分别为19,406,901.32元、37,317,431.71元、16,560,909.58元分别占当期报告记载金额绝对值的85.93%、70.03%、30.79%[2] - 公司披露的《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 - 2023年2月14日公司披露的《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募集说明书(注册稿)》引用了上述2020年度及2021年度营业收入数据[2] 投资者索赔相关安排 - 根据最高法院虚假陈述新司法解释因证券虚假陈述行为导致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损失[2] - 律师正在分批代理投资者起诉[3] - 暂定索赔条件为在2021年4月27日至2024年8月9日期间买入任子行股票并在2024年8月9日收盘还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索赔条件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3] - 投资者索赔应提供证券开户信息查询单原件、股票对账单原件(2021年4月1日至今)、详细联系方式[3]
任子行(300311)投资者索赔案已收到法院送达的损失测算报告,投资者索赔再获得立案
新浪财经· 2025-12-02 16:18
公司财务造假事实 - 任子行在2020年至2022年上半年期间存在财务造假行为,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1][3] - 2020年虚增营业收入36,951,333.48元,占当期报告记载金额的4.21%[1][3] - 2020年虚增利润总额19,406,901.32元,占当期报告记载金额绝对值的85.93%[1][3] - 2021年虚增营业收入48,435,351.70元,占当期报告记载金额的6.97%[1][3] - 2021年虚增利润总额37,317,431.71元,占当期报告记载金额绝对值的70.03%[1][3] - 2022年上半年虚增营业收入26,929,607.08元,占当期报告记载金额的10.81%[1][3] - 2022年上半年虚增利润总额16,560,909.58元,占当期报告记载金额绝对值的30.79%[1][3] - 公司披露的《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1][3] - 公司于2023年2月14日披露的《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募集说明书(注册稿)》引用了2020年度及2021年度虚假的营业收入数据[1][3] 行政处罚与法律诉讼进展 - 任子行于2025年7月18日公告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1][3] - 由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代理的投资者索赔案件已获得法院立案[1][2] - 2025年12月1日,再有投资者索赔案件获得法院立案[1][2] - 部分索赔案件已经开庭审理[1][2] - 法院已向代理律师送达投资者损失测算报告[1][2] - 律师团队仍在继续推进后续案件的立案工作并接受新的索赔委托[1][2] 投资者索赔条件 - 在2021年4月27日至2024年8月10日期间买入任子行股票,并在2024年8月10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投资者,目前仍可发起索赔[2][4]
任子行索赔案件核损报告已出,符合要求的投资者还可参与
新浪财经· 2025-12-02 16:18
法院诉讼进展 - 上海沪紫律师事务所刘鹏律师代理的投资者诉任子行证券虚假陈述案于今日收到核损报告 案件获得新的进展 投资者获赔更快 [1][3] 公司违规事实与处罚 - 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揭开了任子行连续两年半财务造假的真相 主要违规事实为其控股子公司财务造假 [1][3] - 任子行被处罚主要源于全资子公司亚鸿世纪相关年度存在多计资产、多计收入、多计利润等情况 [1][4] 子公司造假具体过程 - 2015年3月 任子行陆续收购北京亚鸿的股权 2017年7月 北京亚鸿成为任子行的全资子公司 [2][5] - 自收购后 北京亚鸿一直独立运营并基本沿用了收购前的管理团队及业务骨干 [2][5] - 2018年起 北京亚鸿和任子行分别作为联合体成员陆续中标创新项目 均由北京亚鸿负责具体实施 [2][5] -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 由北京亚鸿安排签订部分没有商业实质的购销合同用作资金通道 [2][5] - 通过上述方式 导致2020年至2022年上半年虚增营业收入、虚增利润总额 导致任子行披露的相关年度年报及半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2][5] - 2023年2月14日 任子行披露的《募集说明书》引用了上述2020年度及2021年度营业收入数据 因此被监管严惩 [2][5] 投资者索赔条件 - 索赔条件为于2021年4月27日-2024年8月10日期间买入 并在2024年8月11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可参与 [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