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劲刚(300629)

搜索文档
新劲刚(300629) -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2025-07-31 20:02
广东新劲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广东新劲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保证与各关 联人发生之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合理性,以及公司各项业务的顺利开展,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建设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 平、公开、公允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第三条 公司在处理与关联人间的关联交易时,不得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关联人、关联交易的确认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主体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 他组织; 3、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 ...
新劲刚(300629) - 股份回购内部控制制度
2025-07-31 20:02
广东新劲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回购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广东新劲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 作,规范公司的股份回购行为,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切 实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支 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以下简称《回购股份意见》)、《上市公司股份回购 规则》(以下简称《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 (2023 年修订)》(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9 号》)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广东 新劲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股份回购,是指公司在下列情况下,经《公司章程》 规定的程序通过,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回购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 ...
新劲刚(300629) -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025-07-31 20:02
广东新劲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 订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 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 独立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 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 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 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 事,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 会计专业人士。本条所称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会计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 的人士。 第六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 ...
新劲刚(300629) -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07-31 20:02
广东新劲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广东新劲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上市公司财务信息、内部控制、内外部审计等工作的监督作用, 健全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 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公司设立的内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 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
新劲刚(300629)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2025-07-31 20:02
广东新劲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治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充分发挥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下称"审计委员会")年报编制和披露方面的监督作用,根 据证券监管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广东新劲刚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广东新劲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工作细则》及《广东新劲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 关制度,结合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认真履行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的开展 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拟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备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 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检查。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注册 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 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会决议; ...
新劲刚(300629)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2025-07-31 20:02
广东新劲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 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国有企业、 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 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报经董 事会和股东会审议。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 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 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有良 好的执业质量记录,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 度; (二)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 ...
新劲刚(300629) -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5-07-31 20:02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 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公司及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新劲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之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广东新劲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可能 对本公司或本公司的股票价格或其他证券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机构、部门(以下 简称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本公司董 事长、总经理、董事会报告的制度。 本公司的控股股东、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在获悉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时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本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 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体承办重大信息报告的具体工 ...
新劲刚(300629) - 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2025-07-31 20:02
广东新劲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 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 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 接拆 借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 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 东负有诚信义务,不得通过资金占用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 法权益。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应不断完善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该严格限制占用公司 经营性资金。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广东新劲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资金管理,防止和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发生,建立健全 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 ...
新劲刚(300629) - 投资孵化项目跟投制度
2025-07-31 20:02
广东新劲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孵化项目跟投制度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广东新劲刚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制定《广东新劲刚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投资孵化项目跟投制度》(以下简称"投资孵化项目跟投制度"或者"跟 投制度")。 第二条 公司投资孵化项目跟投制度是指符合跟投制度要求的核心人员 通过员工持股平台投资、持有及退出公司创新业务子公司股权或者权益的相 关安排。 第三条 公司推行投资孵化项目跟投制度,旨在以共同投资和权益连结为 纽带,激发公司核心人员的创新、创业精神,降低和管控公司创新孵化项目 的投资风险,强化公司团队的执行力和战斗力,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为股 东创造更好的投资回报。 第四条 公司创新业务是指符合公司战略发展方向、投资周期较长、业务 发展前景不明朗、具有一定风险和不确定性、公司尚未开发、未占有较大市 场份额或未拥有成熟产品与服务的业务。除此之外,以下业务也可作为创新 业务: 1、目前公司已经投资但并未产生经济效益、需要进一步投入的业务; 1 2、目前与公司所处行业没有明显关联但未来可 ...
新劲刚(300629) -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07-31 20:02
广东新劲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东新劲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提名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公司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 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三)搜寻、推荐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 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