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劲刚(30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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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劲刚(300629.SZ):公司的特殊涂层产品在技术层面可满足战斗机、隐身军舰、潜水艇等装备在极端环境下的防护需求
格隆汇· 2025-08-05 09:07
产品技术能力 - 特殊涂层产品可满足战斗机 隐身军舰 潜水艇等装备在极端环境下的防护需求 [1] 商业化进展 - 相关产品已完成样品交付 [1] - 尚未形成规模化销售收入 [1] - 后续产品能否定型量产存在不确定性 [1]
新劲刚:公司特殊涂层产品已完成样品交付
证券时报网· 2025-08-05 08:56
公司产品与技术 - 公司的特殊涂层产品在技术层面可满足战斗机、隐身军舰、潜水艇等装备在极端环境下的防护需求 [1] - 相关产品已完成样品交付,但尚未形成规模化销售收入 [1] 产品商业化进展 - 后续相关产品能否定型量产存在一定不确定性 [1]
新劲刚: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5-08-01 00:38
公司章程修订核心内容 -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25年7月31日审议通过《公司章程》及其附件修订议案 旨在适应《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变化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1] 公司基本信息更新 - 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明确为91440600708116228T 删除原注册号表述 [2] - 法定代表人规定调整为董事长"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 并新增法定代表人辞任及追责条款 [3] - 公司责任条款明确股东以认购股份为限承担责任 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3] 股份与股本结构 -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明确为251,423,424股 均为普通股 [5] - 新增董事会权限条款:允许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50%的股份(非货币财产出资需股东会决议) 相关章程修改不需股东会表决 [5] - 股份回购情形增加"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须"条款 并明确集中交易方式要求 [6] 股东权利与义务 - 股东查阅权扩展至可复制公司章程等材料 符合规定股东可查阅会计账簿及凭证 [7] - 新增股东会/董事会决议不成立的具体情形认定标准 包括未召开会议或表决未达法定要求等 [9] - 股东诉讼权条款调整:明确审计委员会替代原监事会职能 并新增全资子公司相关追责条款 [10][12] 公司治理结构 - 删除监事会相关职能表述 股东大会统一调整为股东会 [13] - 股东会职权新增"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授权 明确除该事项外其他职权不得授权行使 [13] - 对外担保审批标准增加"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金额超过总资产30%"需股东会决议 并豁免部分子公司担保情形 [14][15] 会议召开与表决 - 临时股东会召集条款中审计委员会替代原监事会职能 持股10%以上股东可自行召集 [16][17] - 股东会通知要求明确网络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会议前1日下午3:00 结束时间不早于现场会议结束当日下午3:00 [18] - 表决规则明确股东会普通决议需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特别决议需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7] 董事选举与任职 - 董事选举实行累积投票制(选举一名董事除外) 由董事会制定实施细则报股东会批准 [28][30] - 董事任职资格条款中删除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表述 明确被公开认定不适任的董事将被解除职务 [31]
新劲刚: 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之星· 2025-08-01 00:38
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25年7月31日召开 应参与表决董事7名 实际参与表决董事7名 独立董事张志杰以通讯方式参会 [1] - 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 由董事长王刚主持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1] 独立董事变更及补选 - 独立董事曾澜因个人原因辞职 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 [1] - 补选曾萍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拟任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 [2] - 曾萍已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任职资格尚需深交所备案审核 [2] - 议案获董事会全票通过(同意7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 公司章程及治理制度修订 - 修订《公司章程》及附件 将"股东大会"更名为"股东会"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同步更名为《股东会议事规则》 [3] -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规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及《股东会议事规则》 [3] - 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治理制度以符合最新监管要求 [4] - 修订《总经理工作细则》等制度 并新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及《子公司管理制度》 [5] - 所有修订议案均获董事会全票通过(同意7票) 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4][5] 临时股东大会安排 - 定于2025年8月18日15:00在佛山市公司园区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5] - 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合方式 审议前述需股东大会批准的议案 [5] - 议案详情参见巨潮资讯网披露公告 [5]
新劲刚: 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之星· 2025-08-01 00:38
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 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25年7月21日通过电话及电子邮件形式发出通知 实际召开时间为2025年7月 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 [1] - 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 实际出席监事3名 全体监事参与表决 [1] 公司章程修订议案 - 审议通过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3票同意 0票反对 0票弃权 [1][2] - 修订依据包括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自律监管指引等法律法规 [1] - 具体修订内容包括将"股东大会"更名为"股东会" 同步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更名为《股东会议事规则》 并对《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进行完善 [1] - 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 信息披露 - 修订详情参见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相关公告 该网站为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平台 [2]
新劲刚: 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证券之星· 2025-08-01 00:38
股东大会基本信息 - 公司决定于2025年8月18日15:00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 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时间为2025年8月18日9:15-9:25 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互联网系统投票时间为9:15-15:00 [1] 会议审议事项 - 议案1-议案3已经公司2025年7月31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议案2已经公司2025年7月31日召开的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2] - 议案2为特别决议议案 须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3] 股东投票方式 - 股东可选择现场投票或网络投票方式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2] - 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进行单独计票并公开披露 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3] 股权登记与参会资格 - 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8月12日下午收市时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2] - 参会人员包括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及其他相关人员 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2] 会议登记办法 - 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出席 需持相关证件办理登记手续 [4] - 自然人股东本人或委托代理人出席 需持相关证件办理登记手续 [4] - 异地股东可通过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 需在登记时间截止前送达公司 不接受电话登记 [4] 网络投票操作流程 - 股东可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投票 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 [5] - 通过交易系统投票时间为2025年8月18日9:15-9:25 9:30-11:30和13:00-15:00 [6] -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2025年8月18日9:15-15:00 [6] 会议联系方式 - 联系人周一波 联系电话0757-66823006 传真0757-66823000 邮箱investor@king-strong.com [5] - 联系地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五金工业区博金路6号广东新劲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四楼证券事务部 邮政编码528216 [5]
新劲刚: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曾萍
证券之星· 2025-08-01 00:38
公司治理动态 - 曾萍被提名为广东新劲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1] - 候选人已通过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或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资格审查 [1] - 提名人与候选人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的密切关系 [1] 独立性声明 - 候选人与公司不存在任何影响独立性的关系 [1] - 候选人及直系亲属均不在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6] - 候选人及直系亲属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 且非前十名自然人股东 [6] - 候选人及直系亲属未在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前五名股东处任职 [6] - 候选人未在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 [7] - 候选人未为公司及关联方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 [7] - 候选人与公司及关联方无重大业务往来 且未在相关单位任职 [7] 任职资格合规性 - 候选人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1] - 候选人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的任职条件 [1][3] - 候选人具备五年以上法律、经济、管理、会计、财务或其他相关工作经验 [5] - 候选人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且期限未届满 [7] - 候选人最近三十六个月未因证券期货犯罪受刑事或行政处罚 [8] - 候选人最近三十六个月未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8] - 候选人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8] 兼职与履职承诺 - 候选人担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三家(含本公司) [10] - 候选人在本公司连续担任独立董事未超过六年 [10] - 候选人承诺确保有足够时间和精力勤勉履职 并保持独立判断 [11] - 候选人承诺如出现任职资格不符情形将立即辞任 [11]
新劲刚: 关于补选独立董事及专门委员会委员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5-08-01 00:38
独立董事离任情况 - 独立董事曾澜因个人原因辞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及专门委员会相关职务 辞职后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 原定任期为2024年7月5日至2027年7月4日 辞职自公司收到报告之日生效 [1] 独立董事补选安排 - 补选曾萍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拟担任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 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 [2] - 曾萍为会计专业人士 已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符合任职条件 未持有公司股份且与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他董监高无关联关系 [3][5] - 补选事项尚需股东大会审议及深交所备案审核无异议后方可生效 [3] 专门委员会调整 - 拟补选曾萍担任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 任期自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届满 [3] 候选人专业背景 - 曾萍为华南理工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博士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 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 现任华南理工大学工商管理学院教授及博士生导师 [4] - 曾任多家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包括广州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离任) 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 [4]
新劲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8-01 00:38
总则 - 制定制度以规范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事宜 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稳定性和连续性 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 [1] - 制度依据包括《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1] - 适用范围涵盖董事(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辞职、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2] 离职情形与程序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在任期届满前辞职 需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并说明原因 辞职自公司收到报告之日起生效 公司需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情况 [3] - 特定情形下原董事需继续履行职责 包括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成员低于法定人数或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独立董事辞任导致比例不符合规定或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4] - 董事提出辞职后 公司需在60日内完成补选 确保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规定 [5] - 明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被解除职务的八种情形 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定犯罪记录、破产责任、失信被执行人、市场禁入措施等 [6] - 股东会可决议解任董事 董事会可决议解任高级管理人员 决议作出之日生效 无正当理由解任可要求赔偿 [7]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需在正式离职5日内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包括未完结事项说明、业务文件、财务资料等 交接记录由董事会秘书存档 [8] - 任职期间作出的公开承诺需继续履行 离职时未履行完毕需提交书面说明明确具体事项、预计完成时间及后续计划 公司必要时采取措施督促履行 [9] - 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离任人员承诺事项 每季度核查履行进展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重大未履行承诺 [9] 离职后的责任及义务 -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需申报持有股份及变动情况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过持有总数的25%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股份 [10] - 离职后2个交易日内需委托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10] - 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常经营或损害利益 忠实义务和保密义务持续有效直至商业秘密公开 任职期间执行职务的责任不因离职免除 [11] - 擅自离职导致公司损失需承担赔偿责任 [12] - 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需承担赔偿责任 涉嫌犯罪将移送司法机关 [13] 附则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14] - 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若与后续颁布规定抵触需及时修订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15] - 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16]
新劲刚: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8-01 00:38
制度适用范围 - 适用于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公司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责任追究 [1] - 追究对象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及其他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工作人员 [1]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认定标准 - 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均属重大差错情形 [2] - 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导致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重大不良影响需追究责任 [2] - 违反证监会、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造成信息披露差错需追责 [2] 责任追究原则 - 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有责必问、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对应、责任与权利相对等原则 [2] - 对干扰阻碍审计机构独立工作、多次发生差错、不执行董事会决定等情形从重惩处 [3] - 对主动纠正损失、非主观因素造成差错等情形从轻或免于处理 [4] 责任主体认定 - 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年报信息披露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主要责任 [4] - 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对财务报告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主要责任 [4] 追究形式与执行 - 追究形式包括通报批评、警告、调岗停职、经济处罚及解除劳动合同 [4] - 追究结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指标并以临时公告形式对外披露 [5] - 季度报告及半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追究参照本制度执行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