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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景生命(300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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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景生命(300642) -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5年11月)
2025-11-11 20:32
董事会秘书设置 -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1名,为与深交所指定联络人[3] 任职与解聘 - 近36个月受处罚或多次通报批评者不得担任[5] - 原秘书离职3个月内聘任新秘书[5] - 出现特定情形或连续3月不能履职应解聘[14] 职责与制度 - 负责组织协调定期报告编制与披露[11] - 按规定时限披露临时报告[11] - 定期开展信息披露制度培训[12] 特殊情况处理 - 秘书空缺超3个月,董事长代行职责并6个月内完成聘任[5] 细则生效与解释 - 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17]
透景生命(300642) -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2025-11-11 20:32
组织架构 - 证券事务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日常事务[5] - 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日常负责人,证券事务代表协助履行职责[5][6][7] 工作内容 -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拟定制度、沟通联络、处理诉求等多项职责[8] 人员要求 -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人员须具备品行、知识、沟通等素质[9] 信息披露 - 公司可自愿披露规定外信息,遵循公平、诚信原则并提示风险[8][10] 沟通管理 - 公司应多渠道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以公开信息交流,避免泄露未公开信息[12][14] 档案管理 -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保存期限为3年[17] 活动记录 -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后应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指定平台刊载活动记录表[19]
透景生命(300642) -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5年11月)
2025-11-11 20:32
募集资金存放管理 -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检查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3] - 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6] - 商业银行每月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7] 资金支取与协议终止 - 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支取超5000万元或净额20%需通知[6] - 商业银行3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可终止协议[7] - 三方协议提前终止1个月内签新协议并公告[7] 项目进展核查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项目进展并披露[10][22] - 项目搁置超1年或投入未达计划50%需重新论证[11] 项目延期与节余处理 - 延期实施项目需董事会审议通过[11] - 节余低于50万元且低于净额5%可豁免程序[12] - 节余达或超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股东会审议[12] 资金置换与使用 - 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原则上6个月内实施[12]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12个月[14] - 闲置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超12个月[15] -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归还2个交易日内公告[16] 投资计划调整 - 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差异超30%调整投资计划[23] 其他事项 - 当年有募集资金运用需聘请会计师专项审核[23] - 改变实施地点需董事会审议并公告[20] - 鉴证结论异常董事会分析原因并整改披露[24] - 保荐机构或顾问至少半年现场检查[24] - 年度结束后出具专项核查报告[24] - 公司披露专项核查结论[24] - 特定鉴证结论时保荐机构或顾问分析原因提意见[24] - 发现未履行协议向深交所报告披露[25] - 办法依国家法律等执行[27] - 办法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27] - 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27]
透景生命(300642) - 信息披露豁免与暂缓管理制度
2025-11-11 20:32
上海透景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透景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 披露暂缓、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豁免规定》")及《上海透景生命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上海透景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 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 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透景生命(300642) -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11月)
2025-11-11 20:32
战略委员会组成 - 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至少含一名独立董事[4] - 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三分之一提名[4] 委员变动处理 - 人数低于规定人数三分之二时,董事会应尽快选举新委员[5] 会议通知与召开 - 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临时会议提前二日通知[11] - 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含)出席方可举行[11] 决议规则 - 会议决议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11] 委员管理 - 委员连续两次未出席会议,董事会可撤销其职务[20] 会议记录 - 记录保存期限为十年,影响超十年则继续保留[19] 决议跟踪 - 主任或指定委员跟踪决议实施情况,违反可督促纠正,不采纳汇报董事会处理[20] 保密与利害关系 - 出席及列席人员对会议事项有保密义务[20] - 委员个人或其关系密切家庭成员等与议题有利害关系应披露[22] - 有利害关系委员应自行回避表决,其他委员认为无显著影响可参加表决,董事会可撤销表决结果要求重表决[23] 议案审议 - 不计有利害关系委员法定人数审议议案,不足法定人数由董事会审议[23] - 会议记录及决议应写明有利害关系委员未计入法定人数、未参加表决情况[23] 规则生效与解释 - 规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25] - 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25] 规则发布信息 - 该规则文件为上海透景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11月发布[26]
透景生命(300642)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2025年11月)
2025-11-11 20:32
上海透景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管理制度 第四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0日内,公司管理层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汇报公 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公司财务负责 人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汇报本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对 有关重大问题进行实地考察。 上海透景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上海透景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 人治理结构,加强公司内部控制建设,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 计委员会")的作用,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上海透景 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海透景生命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制度,结合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 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工作制度的要求,认真履行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的开 展工作,保证公司年报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 ...
透景生命(300642) -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2025-11-11 20:32
委托理财审批 - 额度占净资产10%以上且超1000万需董事会审议披露[7] - 额度占净资产50%以上且超5000万需股东会审议[7] - 未达董事会标准由董事长或总经理审批[7] 委托理财规则 - 额度使用期限不超12个月,时点金额不超额度[7] - 募集资金除现金管理外不得用于理财[5] - 资金来源为闲置资金,不影响经营和项目进度[5] 委托理财管理 - 子公司理财须报公司审批[3] - 选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为受托方[3] 信息披露 - 定期报告披露资金来源等情况并依规临时披露[15] - 业务执行及知情人员信息公开前不得透露投资情况[15] 制度相关 - 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由董事会负责制定等[17]
透景生命(300642) - 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11月)
2025-11-11 20:32
上海透景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透景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或"本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 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相 关规定和《上海透景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结合本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 股公司的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所进行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监督和评价活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审计 ...
透景生命(300642) -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2025年11月)
2025-11-11 20:32
上海透景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上海透景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上海透景生命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切实保护公司和中小 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及业务规则,以及《上海透景生命科技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控股股东,是指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超过50%的股 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 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 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
透景生命(300642) - 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2025-11-11 20:32
上海透景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管理制度 上海透景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透景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对外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规避投资所带来的风险,有效、合理地使用资金, 使资金的时间价值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上 海透景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 公司持有其50%以上的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当选,或者 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 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 投资或用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进行以股票、利率、汇率和商品为 基础的期货、期权、权证等衍生产品投资活动。 第四条 公司在建立和实施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中,至少应当强化对以下关键 方面或者关键环节的风险控制,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一)职责分工、权限范围和审批程序应当明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