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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力诺(300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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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力诺: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5年6月)
证券之星· 2025-06-26 01:36
独立董事制度总则 - 独立董事制度旨在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独立董事行为,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利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 [1] - 独立董事定义为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其他职务,且与公司及主要股东无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能独立客观判断的董事 [2]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 独立董事需占董事会成员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含一名符合注册会计师资格或高级职称等条件的会计专业人士 [4] - 禁止与公司存在持股1%以上、前十大股东关联或在控股股东附属企业任职等情形的人员担任独立董事 [5] - 候选人需具备五年以上法律、会计或经济工作经验,且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公司兼任独立董事 [6][7] 独立董事任免程序 - 独立董事可由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股1%以上股东提名,经股东会选举产生,提名前需征得被提名人同意并审查其独立性 [8][9] - 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需采用累积投票制,中小股东表决情况需单独计票披露 [11] - 独立董事任期与其他董事相同,连任不得超过六年,提前解职需披露理由 [12][13] 独立董事职责与履职 - 独立董事需对关联交易、承诺变更等重大事项发表意见,行使特别职权需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15][16][20] - 需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两次缺席且未委托他人出席将触发解职程序 [18] - 每年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15日,可通过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审计机构沟通等方式履职 [23][24] 独立董事履职保障 - 公司需为独立董事提供工作条件,董事会秘书需确保信息畅通及资源支持 [28][29] - 独立董事可要求延期审议材料不充分的议案,遭遇履职阻碍时可向证监会报告 [30][31] - 公司承担独立董事聘请专业机构的费用,津贴标准由董事会拟定并经股东会审议 [32][33] 制度实施与修订 - 制度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解释,修订需董事会提出方案并经股东会审议 [36][37] - 制度自股东会通过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38][35]
浙江力诺: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2025年6月)
证券之星· 2025-06-26 01:36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总则 - 公司制定本办法旨在规范对外担保行为,保护投资者权益和财务安全,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民法典》及深交所相关规则等法律法规[1] - 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不得提供担保[1] - 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禁止子公司未经批准自行对外担保或互保[2] 担保定义与形式 - 对外担保指公司作为第三人为债务人债务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担保[2] - 公司及子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的担保不适用本办法[2] 担保一般原则 - 担保需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除子公司外必须要求被担保方提供可执行的反担保[4] - 董事及管理层需审慎控制担保风险,拒绝强制担保行为[4] - 须完整披露担保信息并配合审计机构核查[4] 担保对象条件 - 被担保对象需为独立法人且偿债能力强,符合公司章程规定[4] - 非子公司担保对象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与公司有互保关系、两年以上业务往来且银行信用等级≥A级、境内外上市公司[5][6] 担保申请与审查流程 - 财务部和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为担保主办部门,被担保方需提前15个工作日提交含反担保方案的申请书及财务报表等资料[6] - 财务部需进行资信调查和风险评估,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合规复核[15][16] 审批权限与程序 - 单笔担保超净资产10%或担保总额超净资产50%等情形需提交股东会审议[7] - 董事会审议需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过,关联担保需回避表决[8][9] - 子公司担保需先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由子公司董事会决策[9] 信息披露要求 - 须按《证券法》及创业板规则披露担保总额、占比净资产比例等信息[12] - 被担保方逾期15个交易日未还款或出现破产时需及时公告[12] 担保合同管理 - 担保合同需采用书面形式,明确主债权种类、金额、担保范围等核心条款[13][14] - 合同签订前需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董事长或被授权人签署[13] 担保风险管理 - 财务部需持续监控被担保方经营状况,定期向董事会报告[16] - 被担保方出现重大风险时需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并通报董事会[17] 档案与责任追究 - 担保档案需同步建立并妥善保管主合同、反担保文件等资料[19] - 董事及高管违规担保造成损失的需承担连带责任[20]
浙江力诺(300838)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6月)
2025-06-25 18:31
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五)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 况。审计委员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履行以下职责: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 公司"或"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公司 及股东利益,提高公司审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力诺流体控制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 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 计报告等行为。 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 的,可以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至少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 ...
浙江力诺(300838) -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5年6月)
2025-06-25 18:31
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 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和《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时,出席股东会 的股东所持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 集中使用的一种投票制度。即每位股东拥有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 其有权选出的董事人数的乘积数,每位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全部选票投向某一位 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分散投票给多位董事候选人,得票多者当选。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由职工代 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选举或更换两名或者两名以上董事,且单一股东及其一 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以上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公司股东会 仅选举或变更一名独立董事 ...
浙江力诺(300838) -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5年6月)
2025-06-25 18:31
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公司设立信息披露事务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 人谋取利益。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委任一名证券事务代表,协 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均应遵守本工作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其任职资格为: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良好的沟通技巧和灵活的处事能 力; 为进一步规范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会秘书的工作职责和程序,促使董事会秘书更好地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 ...
浙江力诺(300838) - 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6月)
2025-06-25 18:31
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规范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股东会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提升公司的治理水平及工作效率,维护股东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 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力 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 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涉及到的术语和未载明的事项均以《公司章程》为准;本 规则部分条款,如与《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存在内容不一致及冲突的情形,以《公 司章程》为准。 第三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 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 ...
浙江力诺(300838) - 财务管理制度(2025年6月)
2025-06-25 18:31
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管理制度 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财务管理体系,切实维护公司及股东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 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力诺流体控制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 "子公司")。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公司实行"统一制度、独立核算、分级负责"的财务管理体系, 在按照本制度规定对公司财务工作统一管理、统一指导的基础上,财务管理体 系中各层级、各岗位按照相应的职责和权限履行财务管理职责,承担相应的责 任。 第四条 财务总监为公司财务负责人,由公司董事会聘任,负责和组织公 司财务管理各项工作和会计核算工作。 第五条 公司财务部为财务管理的职能部门,具体职责如下: (一)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 (二) 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政策, ...
浙江力诺(300838) -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6月)
2025-06-25 18:31
内幕信息界定 - 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资产总额30%等情况属内幕信息[5]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或实控人持股情况变化属内幕信息[5] - 公司新增借款或担保超上年末净资产20%属内幕信息[6] - 公司放弃债权或财产超上年末净资产10%属内幕信息[6] - 公司发生超上年末净资产10%重大损失属内幕信息[6] 内幕信息知情人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及其董高人员等是知情人[6] 登记备案 - 内幕信息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报送知情人名单至深交所备案[8] - 编制年报和半年报时通知知情人填登记表[8] - 报送含未公开信息报表时要求外部人员填登记表交董秘[9] - 董高及各部门等负责人配合做好登记备案工作[9] - 完整知情人档案送达不晚于信息公开披露时间[10] 重大事项备忘录 - 重大事项需制作进程备忘录并在披露后五个交易日报深交所[12] 档案保存 - 知情人档案和备忘录自记录起至少保存十年以上[13] 责任追究 - 5%以上股份股东等违规泄密公司保留追责权利[18] - 知情人违规造成影响董事会视情节处分[18] - 保荐人等违规公司视情节处理并保留追责权利[18] - 知情人违规犯罪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责[18] 信息提供与审议 - 向大股东等提供未公开信息需经董秘处备案并签保密协议[16] - 董事会审议非公开信息议案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16] 制度生效与解释 -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由董事会修订和解释[21]
浙江力诺(300838) -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5年6月)
2025-06-25 18:31
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 托理财的交易行为,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有效防范投资风险,维护股东和 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理财产品的界定及交易原则 第二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在有效控制投资 风险的前提下,公司为充分提高闲置资金利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委托银行等 金融机构进行理财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 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 第四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应 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
浙江力诺(300838)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6月)
2025-06-25 18:31
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为规范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 的使用和管理,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公司效益,切实保护广大股东的利益 及募集资金的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 和《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 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权证 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二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 者募集说明书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