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石股份(301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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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石股份(301158) - 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16 21:02
子公司定义 - 控股子公司指公司直接持股或协议控制股权超50%及虽持股未超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相对控股子公司[2] 会议及汇报 - 子公司每年至少开一次股东会、两次董事会,纪要会后十个工作日交董秘备案[4] - 子公司重大业务等事项,提名董事需及时向分管负责人汇报,经批准后按法定程序审议[4] 财务及经营 - 子公司应在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结束十日内向公司提交相应财务报表[8] - 子公司应在半年度、年度结束二十日内提交半年度、年度经营工作总结[10] 权限限制 - 未经公司授权,子公司无权对外投资等,不得与关联人进行关联交易[5] 审计监督 - 子公司会计核算应遵循规定及公司财务制度,报表接受公司委托事务所审计[8] - 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对子公司审计,子公司需配合并执行意见和决定[8] 人员管理 - 公司提名或委派的董事应占子公司董事会多数,财务负责人由公司推荐[12] - 子公司中层管理人员报公司人力部门备案,在核定编制内自主招聘员工[21]
德石股份(301158) -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10月)
2025-10-16 21:02
提名委员会构成 - 成员最多不超全体董事半数,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任召集人[4] - 委员由董事长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会成员联合提名,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4] 会议规则 - 会议需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决议须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14] - 应提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表决方式多样,临时会议可通讯表决[14] 职责与运作 - 选举新董事和聘任新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提建议和材料[12] - 职责包括研究人员选择标准程序、遴选审核人选等[6] - 有权委托猎头公司协助找人,费用公司承担[8] 其他 - 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至少十年[15] - 实施细则由董事会通过后生效,负责修订和解释[20]
德石股份(301158)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16 21:02
人员变动管理 - 董事辞任需提交书面报告,收到报告之日辞任生效[4] -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总经理辞职,公司应30日内确定新法定代表人[5] - 公司应在收到董事和高管辞职报告2个交易日内披露离任公告[6] 人员职责与追责 - 董事和高管离职后2年对公司和股东承担忠实义务,保密义务在秘密公开前有效[8] - 离职董事、高管违规给公司造成损失,董事会审议追责方案[14] 审计与报告 - 审计中发现问题,公司须15个工作日内向相关部门报告[12] 制度相关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自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17]
德石股份(301158) -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16 21:02
德州联合石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德州联合石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其 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 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及《德州联合石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 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 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 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 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并接受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管。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范围及方式 第五条 公司和其 ...
德石股份(301158) -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16 21:02
德州联合石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德州联合石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 事在公司编制和披露年度报告期间的工作,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德州联合石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切实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履行其在公司年度报告编 制和披露期间所应当履行的各项职责,并认真编制其年度述职报告。 第三条 年度报告编制期间,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和人员应当为独立董事行使 职权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限制或者阻碍独立董事了解公司经营运作情况。 第五条 公司应当制订年度报告工作计划,并提交独立董事审阅。独立董事 应当依据工作计划,通过会谈、实地考察、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等各种形式积极 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独立董事履行年度报告职责,应当有书面记录,重要文件应 当由当事人签字。 第六条 在年度报告工作期间,独立董事应当与公司管理层全面沟通和了解 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规范 ...
德石股份(301158) - 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ESG)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16 21:02
德州联合石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ESG)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德州联合石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ESG)管理,推动 ESG 职责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7 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德州联合石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 ESG 职责,是指公司在经营发展过程中应当履行的环 境(Environmental)、社会(Social)和公司治理(Governance)方面的责任和 义务,主要包括对自然环境和资源的保护、社会责任的承担以及公司治理的健全 和透明。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利益相关方,是指其利益可能受到公司决策或经营活动 影响的组织或个人,包括客户、股东(投资者)、供应商、债权人、员工、合作 伙伴、社区组织、相关政府与监管部门等。。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 下简 ...
德石股份(301158) - 年度报告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16 21:02
德州联合石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年报信息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 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 差异等情形。 第一条 为提高德州联合石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 运作水平,确保公司年度报告信息(以下简称"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 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 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德州联合石油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各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 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的责任追究,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未按规 定履行职责、义务,导致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造成公司经济损失或 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五条 ...
德石股份(301158)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10月)
2025-10-16 21:02
审计委员会构成 - 成员三名,含二名独立董事[4] 提名及任期 - 委员由董事长等提名[5] - 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可连选连任[5] 审议事项 - 多项事项需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7] 工作要求 - 督导内审至少半年检查一次[10] 会议规则 - 每季度至少开一次,可开临时会议[15] - 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15] - 决议须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16] 细则执行 - 未尽事宜按法规和章程执行[18] - 抵触时按相关规定执行[18] - 由董事会解释,自审议通过实施[18]
德石股份(301158) -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16 21:02
定期报告披露 - 年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6] - 中期报告应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披露[6] - 季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6] -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需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5] - 定期报告内容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财务信息需经审计委员会审核[5] 重大事项披露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或出现强制过户风险时需披露[7] - 除董事长或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管无法正常履职达或预计达三个月以上需披露[8] -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大幅变动应及时进行业绩预告[6] -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需立即披露临时报告[6] - 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发生重大事件可能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时,公司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9] 信息披露流程 - 董高获悉重大事件应第一时间报告董事会并通知董事会秘书[17] - 总经理等编制定期报告草案,审计委员会审核财务信息,董事会审议[16]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需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15] - 证券投资部是信息披露日常工作机构,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工作[12] - 董事会秘书负责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深交所审核登记、指定媒体公告等工作[32] 信息管理与监督 - 审计委员会监督董高信息披露职责履行,发现问题调查并提建议[17] - 持股5%以上股东等应报送关联人名单及关系说明[18] - 董事会定期自查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实施情况并披露[18] - 公司与相关人员签保密协议,防止未公开信息泄露[22] - 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公司内外可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23] 档案与报告管理 - 审计部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每年至少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31] -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需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31] - 公司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报告由证券部草拟,董事会秘书审核[33] - 公司宣传文件对外发布前需经董事会秘书书面同意[33] - 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保存内容应完备[34] 违规处理与制度规定 - 公司有权对未及时准确报告信息披露事项等违规责任人进行处罚,包括降薪、扣奖、解聘等[38] - 必要时公司追究相关责任人员法律责任[38] - 公司未对违规责任人追究处理时,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处罚[38] - 公司应及时将责任追究、处分情况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38]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40]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40] -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规定不一致时按相关法规、规定、章程执行[40]
德石股份(301158) - 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10月)
2025-10-16 21:02
股东会召开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需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规定情形应在2个月内召开[5]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反馈[13] 股东会审议事项 - 审议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8]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或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单笔担保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且绝对金额超5000万元以上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0] - 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提供担保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股东会特别决议通过[39]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上等6种情形,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47][48] 股东会授权 - 年度股东会可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3亿元且不超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的股票,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会召开日失效[8] - 除特定担保行为提交股东会审议外,其他对外担保行为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批准[49] -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审批关联交易的权限按相关规定执行[49] 股东提案与投票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召集人应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补充通知[17]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可作为征集人征集股东投票权[32] - 公司选举二名及以上董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度[33] -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24] 其他规定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少于2个工作日且不多于7个工作日,且确认后不得变更[20] -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应充分、完整披露提案内容及相关资料,涉及独立董事意见的应同时披露[19] -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不得延期或取消,否则应提前至少两个交易日公告原因,延期需公布新日期[22] - 股东会应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为股东提供网络等参会方式[24] -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特殊情况由相应人员主持[28] - 股东会对提案应逐项表决,不得搁置或不予表决,不得修改提案[34] - 股东会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需2/3以上通过[37] - 关联交易普通决议需出席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需2/3以上通过[39] - 股东会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43] - 股东会通过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公司应在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43] - 公司回购普通股决议,需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44] - 股东可在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程序、方式或内容违规的股东会决议[44]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以上等6种情形,由董事会审议批准[46] - 部分单方面获利益交易及特定低每股收益情形下的交易,可免股东会审议程序[48] - 股东会对董事会授权应符合以决议形式作出等原则[49] - 规则中“以上”“内”含本数,“过”等不含本数[51] - 规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和修改,报股东会批准后生效实施[51] - 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52] - 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52] - 规则与国家法律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抵触时按规定执行并修订报股东会审议[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