逸豪新材(301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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逸豪新材(301176)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25-11-18 19:02
募集资金检查与通知 - 公司内审部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5] - 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需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7] 专户管理 -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8] 项目论证 - 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需重新论证项目[11]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1年,需重新论证项目[11] 节余资金处理 - 节余募集资金低于500万元且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可豁免部分程序[14] - 节余募集资金达到或超过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4] 资金置换与协议签订 -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原则上应在到账后六个月内实施[14]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相关方签订三方监管协议[7] 资金用途与审议 -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使用超募资金等达股东会审议标准,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2] 现金管理与流动资金补充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且不得为非保本型、不得质押[15] - 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且仅限主营业务相关生产经营使用[17] -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应归还至专户,若无法按期归还需提前履行审议程序并公告[18] 超募资金计划 - 公司应至迟在同一批次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超募资金使用计划[19] 投资计划调整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24] 审计与调查 - 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情况出具鉴证报告[25] - 公司当年有募集资金使用,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审核并披露鉴证结论[27]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27] 人员责任 - 公司董事和高管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30] - 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等致使公司未及时披露信息,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30] 制度规定 - 制度中“以上”“以内”“之前”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33] - 制度与相关法律法规冲突时按后者规定执行,后者修订时制度相应修改[33] - 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办理[33] - 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33] - 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33]
逸豪新材(301176) - 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25-11-18 19:02
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 | | | | | 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股 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由赣州逸豪实业有限公司整 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60700754225484B。 第三条 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18 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审核 通过,并于 2022 年 6 月 15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同意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4,226.6667 万股,于 2022 年 9 月 2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Ganzhou Yihao New Materials Co., Ltd. ...
逸豪新材(301176)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11-18 19:02
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 年 11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对外担保行为,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公司财产安全,降低经营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 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含控股子公司)的债务向 债权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等形式的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 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 担保风险。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 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条 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任何人无 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
逸豪新材(301176) -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5-11-18 19:02
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5年11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 息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内部各部门和各分支机构的信息收集和管理办法,确 保公司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 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及《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 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报告的制度。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责任人,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 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和联络人作为信息的直接掌握者,有义务作为信息报告人(以 下简称"报告人")及时通过直接或间接途径向 ...
逸豪新材(301176) -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2025-11-18 19:02
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2025 年 11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关联交易,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赣州 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公司关联方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或者调节利润,不得 以任何方式隐瞒关联关系。违反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第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应视同公司行为。如需公司董事 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应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再由子公司董事会 (或执行董事)、股东会(或股东)审议。 第四条 公司应当与关联方就关联交易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 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可执行。 第五条 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方以垄断采购或者销售渠道等方 式干预公司的经 ...
逸豪新材(301176)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2025-11-18 19:02
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2025 年 11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下列人员: (一)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以及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与外部薪 酬水平相符;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小 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与奖惩挂钩、与激励机制 挂钩。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 ...
逸豪新材(301176) -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11-18 19:02
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11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赣 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 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公司支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认定 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 集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 ...
逸豪新材(301176) - 财务总监工作细则
2025-11-18 19:02
(2025 年 11 月) 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总监工作细则 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总监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 运作,加强对公司财务的监督,建立公司内部监控机制,确保资产的保值与增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以及《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财务总监一人。财务总监由董事会审议决定聘任或解聘,任 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相一致,连聘可以连任。 第三条 财务总监负责监督、管理公司财务会计活动,对公司所有财务数据、 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向董事会负责。 第四条 财务总监应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制度,认真 履行职责,切实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权益。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五条 公司财务总监不得在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中担任除董事以外 的其他职务。 第六条 财务总监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维护公司、投资者和职 工的利益,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 (二)具 ...
逸豪新材(301176) -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11-18 19:02
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11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 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 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赣 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 事会下设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 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 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报董事会 批准。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该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期间如有委 ...
逸豪新材(301176) -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11-18 19:02
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11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拔和录用程序,优化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结构,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下设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 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 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 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召集人)一名,在独立董事中选举并报请董事 会批准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该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