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纽泰格: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4-01-19 18:17
江苏纽泰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人员组成 1 第一条 为完善江苏纽泰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 理结构, 增强董事会选举程序的科学性、民主性, 优化董事会的组成 人员结构, 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 第二条 为使提名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 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江苏纽泰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 责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更换、推荐新任董事候选人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 人的意见或建议, 对董事会负责。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所作决议, 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工作细则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不少于二名。 第六条 提名委员 ...
纽泰格: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4-01-19 18:17
江苏纽泰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 当遵守公平原则, 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 不得进行选 择性披露。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 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 规行为。 2 第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以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 保证所 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简明清晰、通俗易懂, 信息披露及 时、公平, 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应 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 定的披露标准, 或者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 但公 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或者对投资决策和价值判断有较大影响的, 公司应当比 照本制度及时披露。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保 证公司及时、公 ...
纽泰格: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2024-01-19 18:17
江苏纽泰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江苏纽泰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法人治理结构, 规范公司董事、监事的选举程序, 切实保障股东选举公 司董事、监事的权利, 维护中小股东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 纽泰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 定, 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 是指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 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时, 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含独立董 事)或监事(不含职工代表监事)时,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拥有的投 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之积, 出席会议 的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全部投向一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 也可以 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分散投向多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 按得票多少依次决 定董事或监事人选的制度。 第三条 在适用累积投票制的情况下, 董事会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应表明该次 董事、监事的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四条 本 ...
纽泰格: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4-01-19 18:17
江苏纽泰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宗旨 为了进一步规范江苏纽泰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 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 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以及《江苏纽泰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兼任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 保管董事会印章。 第三条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公司董 事会还可根据需要设立其他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 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 并担任召集人, 且审计委员会中应有一名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并担任 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不得为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其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四条 董事会职权 (一) 召集股东大会, 并向股东大 ...
纽泰格: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2024-01-19 18:17
| 证券代码:301229 | 证券简称:纽泰格 | 公告编号:2024-003 | | --- | --- | --- | | 债券代码:123201 | 债券简称:纽泰转债 | | 江苏纽泰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纽泰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19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需要, 公司拟对原有《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修订对照如下: | 序号 | 修改前 | 修改后 | | --- | --- | --- | | 1 | 第二十二条 | | | | …… | 第二十二条 …… | | | |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 可转换 | | | | 公司债券的发行、转股程序和安 ...
纽泰格: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4-01-19 18:17
会议安排 -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4年1月19日召开[3] - 决定于2024年2月5日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9] 人事变动 - 张义不再担任审计委员会成员,戈浩勇当选[4] - 聘任财务总监沈杰兼任董事会秘书,张义不再代行职责[4][5] 制度修订 - 拟修订《公司章程》,需股东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有效表决权通过[5][6] - 修订和制定多项公司内部制度,部分需股东大会审议[7][8] 议案表决 - 调整审计委员会委员等三项议案均7票同意,0票反对和弃权[4][5][6]
纽泰格: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4-01-19 18:13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任何人 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江苏纽泰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江苏纽泰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 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参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 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担保。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 ...
纽泰格:重大投资和交易决策制度
2024-01-19 18:13
交易审议规则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等5种情形须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5]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等5种情形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6] 交易计算标准 - 除特定事项外,同一类别且标的相关的交易按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8] -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交易金额[9] -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组织,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10] - 交易标的为股权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变更,以该股权对应公司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为计算标准[11] 特殊交易要求 - 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连续十二个月累计金额达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11] -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被资助对象净资产负债率超70%等3种情形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2] -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0.05元且交易仅达特定标准,可免股东大会审议程序[12] -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及时披露[12]
纽泰格: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24-01-19 18:13
资金支取与通知 - 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需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4] 项目论证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超一年,公司需重新论证可行性[8] - 超过最近一期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需重新论证项目[8] 节余资金处理 - 单个或全部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低于500万元且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可豁免部分程序[10] - 节余募集资金达或超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10] 资金置换与投资 - 公司可在募集资金到账后六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10] - 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期限不得超十二个月[10] 补充流动资金 -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得超12个月[15] - 每十二个月内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累计不得超超募资金总额30%[21] - 公司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得进行证券投资等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外对象提供财务资助[21] 超募资金使用 - 计划单次使用超募资金达5000万元且达超募资金总额10%以上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19] -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永久补充流动资金需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1] 投资计划调整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差异超30%需调整投资计划[24] 核查与审核 -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项目进展并出具专项报告[24] - 公司当年有募集资金使用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核并披露鉴证结论[24]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现场调查[24]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出具专项核查报告[24] 用途变更 - 公司取消或终止原项目实施新项目等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