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峰电子(301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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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峰电子(301328) - 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2025年10月)
2025-10-24 16:31
董事选举制度 - 股东会选举2名以上董事实行累积投票制,独董和非独董表决分开[3] - 董事会、持股1%以上股东可提名董事候选人[5] 投票权计算 - 选举非独立董事,投票权=所持股票数×待选非独董人数[9] - 选举独立董事,投票权=所持股票数×待选独董人数[9] 当选规则 - 董事得票超出席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二分之一当选[11] - 超半数选票候选人多按得票排序,多者当选[11] - 票数相等或当选不足规定三分之二进行二轮选举[10][12] - 再次选举以缺额为基数实行累积投票制[12]
维峰电子(301328) - 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24 16:31
制度制定 - 公司于2025年10月制定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1] 制度适用范围 - 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各部门、子公司、相关人员和外部单位或个人[2] 制度所指信息 - 制度所指信息包括定期报告、财务数据等重大信息[3] 人员要求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需遵守信息披露内控要求[5] 保密与违规处理 - 定期报告和重大事项筹划等期间需保密,报送未公开信息要登记提醒[6] - 违反制度公司有权处分相关人员[7]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审议通过后生效[10]
维峰电子(301328) - 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24 16:31
股份转让限制 - 公司上市交易1年内董事和高管所持股份不得转让[6] - 董事和高管离职后半年内所持股份不得转让[6] -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所持总数25%,不超1000股可一次全转让[7] 可转让股份计算 - 当年可转未转股份计入年末总数作次年可转基数[8] - 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25%,新增有限售条件股份计入次年基数[8] - 每年首交易日按上年末登记股份25%算本年度可转法定额度[22] 股票买卖限制 - 年报、半年报公告前15日内相关人员不得买卖公司股票及衍生产品[9] - 季报、业绩预告、快报公告前5日内相关人员不得买卖公司股票及衍生产品[9] 违规处理 - 董事和高管6个月内反向交易,董事会应收回收益[10] - 深交所可对涉嫌违规交易的董事和高管名下股份锁定[22] 信息申报与披露 - 董事和高管离职应书面委托申报离职信息并声明按规管理股份[11] - 股份变动应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公司当日公告[14] - 减持需提前15个交易日报告,每次披露减持时间区间不超3个月[16] - 减持完毕或未完毕均需2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16] - 买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需提前4个交易日通知董秘,董秘次日给出意见[17] 股份锁定 - 上市满一年董事和高管年内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未满一年按100%锁定[21] 制度生效 -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亦同[24]
维峰电子(301328) - 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10月)
2025-10-24 16:31
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 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
维峰电子(301328) - 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24 16:31
关联人定义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一致行动人及自然人是关联人[7] 交易审议规则 - 与关联人交易金额超30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提交股东会审议[12] - 为关联人提供担保,不论数额大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13] - 与关联自然人成交金额超30万元的关联交易(担保、财务资助除外),经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13] - 与关联法人成交金额超3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担保、财务资助除外),经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13] - 与关联自然人成交金额低于或等于30万元的关联交易(担保、财务资助除外),由总经理决定并报董事会备案[14] - 与关联法人成交金额低于或等于300万元,或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低于0.5%的关联交易(担保、财务资助除外),由总经理决定并报董事会备案[14] - 日常关联交易可按类别预计年度金额,超出预计金额重新履行审议和披露义务[17] - 与关联人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三年,每三年重新履行审议程序[20] 关联关系管理 - 董事、高管、持股5%以上股东等应将关联关系告知公司证券部[10] - 公司证券部应确认关联人名单及关系并向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报告[11] - 公司证券部应通过深交所网站更新关联人名单及关系信息[11] 交易披露规则 - 与关联自然人发生交易金额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及时披露[26] - 与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交易金额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及时披露[28] - 达到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22] - 为关联人提供担保,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为控股股东等提供担保需其提供反担保[24] 审议表决规则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过半数非关联董事出席可举行会议,决议须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关联董事回避后不足3人提交股东会审议[19]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回避表决且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20] 部门职责 - 公司各部门和控股子公司负责关联交易识别、申报和日常管理[29] - 合同管理部门安排合同签署和使用印鉴前需核查交易对方是否为关联方[29] - 合同管理部门确认合同信息披露和审批程序完成后安排签署盖章,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复印件交证券部备案[30] - 审计部在重要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审计,财务部提供关联交易统计汇总信息[40] 其他规定 - 对无法确定交易总额的关联交易,责任单位应合理预期上限并提供计算方法[41] - 失职或违规人员将视情节给予处分,造成重大损失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31] - 制度与法律等抵触时根据相关规定执行,董事会及时修订[33] - 制度中“以上”等含本数,“超过”等不含本数[34] - 制度所称“及时”指自起算日或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34] - 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34] -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对应由股东会审议的重大关联交易是否损害公司利益发表意见[23]
维峰电子(301328) - 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24 16:31
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离 职程序,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维 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因任期届满、辞任、被解除 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三条 公司董事离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的 要求; (二)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董事离职相关信息; (三)平稳过渡原则:确保董事离职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治理结构的稳定 性; (四)保护股东权益原则: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四条 公司董事离职包含任期届满未连任、主动辞任、被解除职务以 ...
维峰电子(301328) - 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24 16:31
资金管理规定 - 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与关联方资金管理[2] - 资金占用分经营性和非经营性[3] - 不得多种方式为关联方提供资金[5] 决策与监管 - 关联交易和担保按规定决策实施,担保需股东会审议及反担保[4][5] - 董事会防范资金占用,总经理和财务总监具体监管[8][9] 违规处理 - 关联方侵占资产需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制定还款计划[10] - 未解决占用和违规担保不得转股,董事会5个交易日内锁定[10] - 关联方非现金清偿占用资金需符合规定[11][12] - 关联方违规占用造成损失应赔偿[14] - 董事、高管协助侵占等将被追责[14][15]
维峰电子(301328) - 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24 16:31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各层级的机构和人员,依据各自的 职责,采取适当措施,合理防范和有效控制经营管理中的各种风险,防止公司经 营偏离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机制和过程。 第三条 内部控制的目标包括: 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 制,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保护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 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维 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行为合规性目标。合理保证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为遵守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和诚信准则; (二)资产 ...
维峰电子(301328) - 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24 16:31
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6] - 公司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应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7] - 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7] - 商业银行3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7] - 三方协议提前终止,公司应自终止之日起1个月内签订新协议[8] 募集资金使用规定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计无法按期完成,公司拟延期实施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意见[11] - 募集资金使用实行分级审批程序,超董事会对总经理授权范围需报董事会审批[12]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按计划进度实施,不能按预期进度完成需公开披露情况及原因[12][19]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严格按预算投入,超出预算需编制超预算报告说明原因[20]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且超计划完成期限,公司需重新论证项目可行性[13] -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应在资金转入专项账户后6个月内实施[15] - 公司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期限最长不超12个月[15] - 计划单次使用超募资金达5000万元且超总额10%以上,需股东会审议通过[18] - 2025年6月15日后取得的超募资金不得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借款[18] - 2025年6月15日前已取得的超募资金可进行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12个月内累计不超总额30%[19] - 公司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12个月且不得为非保本型[20] -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应及时披露风险提示及应对措施[21] -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发生损害利益情形,应及时披露情况和应对措施[21] 募集资金项目变更 -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需经董事会审议,涉及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或股东应回避表决[23] -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交所并公告相关内容[25] 节余募集资金处理 - 节余募集资金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经董事会审议和保荐机构同意可使用[26][27] - 节余募集资金低于500万元且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可豁免程序[27] - 节余募集资金达到或超过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提交股东会审议[27] 募集资金差异调整与检查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28] - 公司审计部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情况检查一次[28] - 保荐机构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30]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保荐机构应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30] - 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年度审计时,应对募集资金情况出具鉴证报告[30]
维峰电子(301328) - 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24 16:31
内幕信息界定 - 制度适用范围含公司及持股50%以上子公司等[2] - 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资产总额30%属内幕信息[5] - 营业用主要资产抵押等一次超该资产30%属内幕信息[5]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等情况变化属内幕信息[5][6] - 新增借款或对外担保超上年末净资产20%属内幕信息[6] - 放弃债权或财产超上年末净资产10%属内幕信息[6] - 发生超上年末净资产10%重大损失属内幕信息[6] 知情人管理 - 内幕信息知情人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及其相关人员[6] - 知情人自获悉信息起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11] - 持有5%以上股份股东等知情人需配合登记备案[10] - 发生重大资产重组等事项向深交所报送知情人档案[11] - 披露重大事项后变化或披露前股价异常应补充或报送档案[12] - 知情人登记备案需告知董秘,董秘组织填写核实并报备[12] - 做好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知情人登记及各方档案汇总[13] - 向政府部门报送内幕信息需保密并登记[14] 违规处理 - 发现知情人违规,核实追责并2个工作日内报福建证监局[17] - 知情人违规公司应自查处罚并备案[20] - 违规造成影响或损失知情人将受处分[21] - 擅自泄露内幕信息造成损失公司保留追责权利[21] 其他规定 - 进行重大事项制作进程备忘录并报深交所[15][21] - 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18] - 定期报告公告前财务等人员不得泄露数据[20] - 重大事项启动前相关方做好保密预案并签协议[20] - 制度未尽事宜或抵触法规按法规执行[23]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23] - 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23] -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一事一记[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