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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迈特(301367) - 内部审计制度
2025-08-27 19:52
北京瑞迈特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北京瑞迈特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 规则和《北京瑞迈特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股东会、董事会等机构合法运作 和科学决策,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树立风险防范意识,培育良好的企业精 神和内部控制文化,创造全体职工充分了解并履行职责的环境。 公司董事会负责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对公司具有重大影 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 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 ...
瑞迈特(301367) -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08-27 19:52
委员会构成 - 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4] - 委员由董事长等提名,董事会选举产生[4] 任期与会议 - 任期与董事会相同,独董连续任职不超六年[4] - 每年至少开一次会,提前三天通知并提供资料[9] 会议要求 - 紧急情况可电话通知开会并说明原因[9] - 需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决议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10] 记录与保密 - 会议记录至少保存十年[13] - 出席委员对会议事项有保密义务[13] 细则相关 - 细则由董事会解释并制订施行[16] - 细则修改由委员会提出,董事会审议通过[16]
瑞迈特(301367)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08-27 19:52
北京瑞迈特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瑞迈特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公司 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瑞迈特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根据《民法典》及其他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他人提供担保,包括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不包 括公司为公司自身债务提供的担保。 第三条 公司为直接或间接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提供担保, 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提供对外担保。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审批权限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 行。 第六条 公司财务部门为对外担保具体事项的经办部门(以下简称"经 办部门")。 第七条 董事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前充分调查,应当积极了解被担保人 的经营和资信情况,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 和信用情况, ...
瑞迈特(301367) -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2025-08-27 19:52
北京瑞迈特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北京瑞迈特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规范运作,明确独立董事的工作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 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北京瑞迈特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以下简称"专门会议")是指定期或者不定期 召开的、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 公司应当为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专门会议由全体独立董事组成。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助独立董事组织专门会议,确定会议日期、时间 及地点,发送会议通知、会议材料,撰写会议记录;协调、督促公司职能部门或顾 1 问咨询机构完成独立董事委办事项;负责将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
瑞迈特(301367) -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5-08-27 19:52
北京瑞迈特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北京瑞迈特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会和董事落实股东会决议, 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公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北京瑞迈特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 的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和董 事会办公室印章。 第三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 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 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 意见。 第四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召 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书面提议(董事长就董事会日常职权范围内事项提议召 ...
瑞迈特(301367)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2025-08-27 19:52
北京瑞迈特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北京瑞迈特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瑞迈特医疗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治理准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严格遵守离职管理规定。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 责、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辞职程序 第四条 董事辞任的,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 日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60 日内完成董事补选。 第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应当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 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之日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
瑞迈特(301367) -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08-27 19:5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北京瑞迈特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下同)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 完善公司的考核和评价体系,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瑞迈特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 "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机构,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制定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和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 北京瑞迈特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四条 委员会委员应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三分之 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委员会设一名主任委员(召集人)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并召集委员 会会议。主任委员在由独立董事担任的委员中选举产生并报董事会批准。 ...
瑞迈特(301367) -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2025-08-27 19:52
资金占用制度 - 公司制订防范控股股东等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2] - 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和非经营性[3] 公司与关联方关系 - 公司与关联方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4] - 经营性资金往来要审批,明确结算期限[5] - 不得多种方式为关联方提供资金[5] 责任与监督 - 董事长是防范资金占用第一责任人[7] - 财务和审计部门定期检查,杜绝非经营性占用[7] - 注册会计师审计时专项审计关联方占用资金[7] 侵占处理 - 关联方侵占资产,董事会应要求赔偿[8] - 资金占用原则上现金清偿,以资抵债有规定[10]
瑞迈特(301367) -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2025-08-27 19:52
董事会秘书设置 - 公司设一名董事会秘书,为高级管理人员[2] 任职与解聘 - 候选人三年内不得受证监会处罚等[2] - 解聘需理由充分并报告公告[4] - 不适任应一个月内解聘[4] 聘任时间 - 原则上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新秘书[4] - 空缺超三月董事长代行,六月内完成聘任[5] 职责与协助 - 负责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等职责[6][7] - 证券事务代表协助履行职责[8] 细则相关 - 细则由董事会制订、解释及修改[11]
瑞迈特(301367)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08-27 19:52
北京瑞迈特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北京瑞迈特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 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北京瑞迈特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定本细 则。 第四条 委员会委员应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三分之 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委员会设一名主任委员(召集人)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并召集委员 会会议。主任委员在独立董事委员中选举产生并报董事会批准。 1 召集人须具备会计、审计或财务管理相关的专业经验。 第六条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 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 去委员资格。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 者欠缺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