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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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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鸿高科: 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说明
证券之星· 2025-07-18 19:26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 性的相关规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说明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拟 通过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广西 长科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长科"或"标的公司")100%股权(以下 简称"标的资产"),并向不超过 35 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 简称"本次交易")。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 条、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进行了审慎分析,董事会认为: 一、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投资、对外投资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条件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 结果为依据,经交易各方协商确定。本次交易所涉及标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 损害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二、 ...
*ST宇顺: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核查意见
证券之星· 2025-07-15 00:25
交易概述 - 宇顺电子拟以现金方式收购中恩云(北京)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申惠碧源云计算科技有限公司、中恩云(北京)数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100%股权 [2] - 浙商证券作为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进行核查 [2] 交易合规性 - 标的公司主营业务为面向大型互联网公司提供数据中心基础设施服务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 - 标的资产在报告期内不存在违反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的重大违法行为 [2] - 交易相关指标未达到《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三条标准 无需反垄断申报 [3] - 交易不涉及外商投资及对外投资事项 [3] 交易结构 - 本次交易为现金购买资产 不涉及发行股份 不会影响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和股本总额 [3] - 标的资产定价以独立评估机构结果为基础 评估机构与交易各方无利益冲突 [4] - 标的公司股权目前质押给中信银行北京分行 需在2025年10月31日前解除质押 [5] -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承诺预留足额现金用于解除质押 确保资产过户无障碍 [6] 交易影响 - 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新增数据中心业务 主营业务更加突出 [6] - 预计将大幅提升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 [6] - 交易不会导致控制权变更 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等方面仍保持独立性 [7] - 上市公司现有法人治理结构健全 交易后将进一步完善管理 [7][8]
德固特: 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中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证券之星· 2025-07-13 16:13
交易合规性说明 - 公司拟通过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及支付现金的方式收购浩鲸云计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 - 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因涉嫌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的情形 [1] - 交易相关主体最近36个月内未因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交易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追责 [1] 监管依据 - 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第十二条关于重大资产重组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规定 [1][2] - 本次交易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第三十条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的规定 [1][2] 董事会声明 - 公司董事会正式出具说明文件确认交易各方合规性 [2] - 文件由青岛德固特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盖章生效 [2]
元力股份: 关于筹划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的停牌公告
证券之星· 2025-07-13 16:13
停牌事由和工作安排 - 公司正在筹划收购福建同晟新材料科技股份公司控制权事宜 [1] - 因事项存在不确定性,公司证券自2025年7月14日起停牌 [1] - 预计在不超过10个交易日内披露交易方案,即2025年7月28日前申请复牌 [1] 标的资产基本情况 - 标的公司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同晟股份(证券代码:874296) [2] - 成立日期为2005年10月17日,注册资本为4625万元 [2][3] - 经营范围包括新材料技术研发、专用化学产品制造、化工产品销售等 [2] - 实际控制人为卢元方,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卢元健为兄妹关系,构成关联交易 [4] 交易方式和意向性文件 - 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同晟股份控制权,并募集配套资金 [4] - 交易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或重组上市 [4] - 公司与同晟股份实际控制人卢元方、陈家茂签署《意向协议》,约定初步交易意向 [4] 停牌期间安排 - 公司将积极开展工作,履行报批和审议程序,督促中介机构加快进度 [5] - 承诺在期限内提交并披露符合规定的文件 [5] 备查文件 - 包括《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申请表》、《意向协议》等文件 [5]
美年健康: 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说明
证券之星· 2025-07-11 21:13
交易概述 - 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方式购买多家健康体检中心及管理公司的股权,包括衡阳美年健康体检中心84%股权、宁德美年大健康管理81%股权、烟台美年大健康体检管理75%股权等共计15家标的资产 [1] - 交易涉及少数股权收购包括郑州美健健康管理47.37%股权、广州花都区美年大健康管理49%股权等5家子公司 [1] 合规性分析 - 董事会确认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关于合法合规性、资产权属清晰、债权债务处理合法等六项条件 [2] - 交易满足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财务审计合规要求,且不存在交易方被立案调查等情形 [2] - 交易符合第四十四条关于资产权属转移、无重大不利影响等规定,不涉及分期支付安排 [2][3] 交易结构特征 - 采用纯股份支付方式,不涉及现金对价或募集资金配套安排 [2] - 所有标的资产权属转移预计可在约定期限内完成 [2]
美年健康: 公司董事会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说明
证券之星· 2025-07-11 21:13
交易概述 - 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方式收购多家健康体检中心及科技管理公司的股权,包括衡阳美年健康体检中心84%股权、宁德美年大健康管理81%股权、烟台美年大健康体检管理75%股权等共计13家标的公司的股权 [1] 评估机构独立性 - 聘请金证(上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为评估机构,其具备专业资质和丰富经验,与公司、交易对方及标的公司无关联关系,独立性得到确认 [2] 评估假设前提 - 评估假设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市场惯例,符合标的资产实际情况,假设前提合理 [2] 评估方法 - 采用收益法和资产基础法对标的资产进行评估,最终以收益法结果作为股东权益价值的最终结论 [3] - 评估程序符合行业规范,方法选择合理且与评估目的相关 [3] 评估定价公允性 - 评估结果客观反映标的资产基准日状况,交易价格以评估值为基础,定价公平合理 [3]
秦安股份: 秦安股份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说明
证券之星· 2025-07-10 20:17
交易合规性说明 - 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包括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等 [1] - 交易不会导致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且资产定价公允,不损害股东权益 [1] - 标的资产权属清晰,过户无法律障碍,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1] 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 交易有利于增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避免主要资产变为现金或无具体业务的情形 [1] - 交易后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保持独立,符合证监会要求 [1] - 交易有助于公司维持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 [1] 财务与法律合规 - 公司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2] - 公司及现任董事、高管无涉嫌犯罪或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的情形 [2] 交易资产与协同效应 - 交易标的为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可在约定期限内完成权属转移 [2] - 标的资产与公司现有主营业务具有显著协同效应 [2] - 交易不涉及分期发行股份支付对价 [2] 交易目的与效果 - 交易将提高公司资产质量,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会导致财务状况重大不利变化 [2] - 交易不会新增重大同业竞争或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2]
内蒙华电: 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本次交易定价公允性的说明
证券之星· 2025-07-10 00:23
交易概述 - 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北方上都正蓝旗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70%股权与北方多伦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股权[1] - 本次交易聘请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评估机构对标的资产价值进行评估[1] 评估机构独立性 - 中企华评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具备专业胜任能力[1] - 评估机构与公司、交易对方及标的公司之间除正常业务往来外无其他关联关系不存在利益冲突[1] 评估假设前提 - 评估假设前提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执行遵循市场通行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实际情况[2] 评估方法与目的 - 评估目的是确定标的资产于评估基准日的价值为重组提供价值参考依据[2] - 评估资产范围与委托范围一致评估程序符合国家法规与行业规范要求[2] - 评估方法选用恰当参照数据可靠评估结论合理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一致[2] 评估定价公允性 - 评估过程独立客观公正评估方法适当结果反映评估基准日实际情况[2] - 最终作价以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备案的资产评估值为基础协商确定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2] 结论 - 本次交易评估机构独立评估假设合理评估方法与目的相关评估定价公允[3]
内蒙华电: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财务顾问在充分尽职调查和内部核查的基础上出具的承诺函
证券之星· 2025-07-10 00:23
独立财务顾问承诺函 -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 [1] - 独立财务顾问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等法规进行尽职调查和文件核查 [1] - 独立财务顾问承诺其专业意见与上市公司披露文件无实质性差异 [1] - 披露文件内容与格式符合要求 重组方案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 [1] - 独立财务顾问确认所披露信息真实 准确 完整 无虚假记载或重大遗漏 [1] - 独立财务顾问已采取保密措施和风险控制制度 不存在内幕交易或操纵市场行为 [1] 签署信息 - 财务顾问主办人为王靓和张维 [2] - 文件由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 [2]
内蒙华电: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核查意见
证券之星· 2025-07-10 00:23
交易概况 - 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北方上都正蓝旗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70%股权与北方多伦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75.51%股权 [1] - 公司计划向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1] 独立财务顾问核查 - 国泰海通证券作为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本次交易相关主体是否符合监管要求 [1] - 核查依据包括《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 [1] - 相关主体不存在因涉嫌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行政处罚的情形 [1] - 相关主体最近36个月内未因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交易被证监会处罚或司法机关追责 [1] 核查结论 - 独立财务顾问确认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不得参与重大资产重组的法定禁止情形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