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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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视科技: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8月)
证券之星· 2025-08-15 00:39
核心观点 - 盛视科技制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规范离职程序 保障治理结构稳定性和连续性 维护公司及股东权益 [1] 适用对象 - 制度适用于全体董事 包括独立董事和职工代表董事 以及高级管理人员 涵盖总经理 副总经理 财务总监 董事会秘书 [1]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 非职工代表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时 自股东会选举新董事会之日自动离职 职工代表董事则自职工大会选举新职工代表董事之日自动离职 [1] - 董事辞任需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公司收到报告之日辞任生效 并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 [1] - 特定情形下 如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或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或缺会计专业人士 或独立董事辞任导致比例不符规定 原董事需继续履职直至新董事就任 [2] - 董事提出辞任后 公司需在60日内完成补选 确保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规定 [3] - 股东会可决议解任董事 决议作出之日生效 无正当理由解任需赔偿董事 [3] - 高级管理人员辞任需向董事会提交书面报告 自董事会收到时生效 具体程序按劳动合同规定 [3] 移交手续及未结事项处理 -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需与继任者或董事会指定人员交接 包括文件资料和未完成工作 确保业务连续性 [3] - 公司审查离职人员是否存在未尽义务 未履行承诺或涉嫌违法违规行为 [4] - 涉及重大投资 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时 审计委员会可启动离任审计 并向董事会报告 [5] - 离职人员需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 不得拒绝提供文件及说明 [5] - 任职期间作出的公开承诺 离职后仍需继续履行 未履行完毕时公司可要求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并跟踪监督 未履行需赔偿全部损失 [5] 离职后义务 - 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忠实义务在合理期限内仍有效 任职期间责任不因离任免除 [5] - 离职后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持续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5] - 擅自离职给公司造成损失需承担赔偿责任 [6] - 违反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时 公司有权要求赔偿 涉及违法犯罪将移送司法机关 赔偿责任不因离职免除 [6] 持股管理 - 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持公司股份 [6] - 任期届满前离职的 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 遵守持股变动规定 所持股份总数25%的转让限制 但司法强制执行 继承 遗赠 依法分割财产等除外 [6] - 对持股比例 期限 变动方式等作出承诺的 需严格履行 [6] - 持股变动情况由董事会秘书监督 必要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6] 责任追究机制 - 发现未履行公开承诺或移交瑕疵等情形时 董事会有权审议追责方案 追偿金额包括直接损失 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 [7] - 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 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 复核期间不影响财产保全措施 [7] 制度执行与修订 - 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 不一致时以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为准 [7]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7] -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修改时亦同 [8]
浩物股份: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8-12 00:25
总则 - 制度旨在规范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 保障公司治理稳定并维护股东权益 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 [1] - 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辞任、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的离职情形 [1]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 董事可在任期届满前辞任 提交书面报告后辞任生效 公司需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情况 [1] - 若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独立董事比例不符规定 原董事需继续履职至新董事就任 [1] - 公司需在60日内完成董事补选 确保董事会构成符合规定 [2] -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现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判处刑罚、破产责任等八类情形时不得任职 [2] - 出现禁止任职情形时 相关人员需立即停止履职或被解除职务 公司需在30日内处理第(七)(八)项情形 [3] -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时 自新董事会选举产生之日自动离职 [3] - 股东会可解任董事 无正当理由解任时董事可要求赔偿 [3] - 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程序按劳动合同规定执行 出现法定免职情形时公司应解除其职务 [4]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 离职人员需在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移交全部文件、印章及未了结事务清单 确保公司运营不受影响 [4] - 离职后需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核查 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4] - 任职期间作出的公开承诺需继续履行 未履行完毕需提交书面说明及履行计划 否则需承担赔偿责任 [5] 离职后的责任及义务 - 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干扰公司经营或损害利益 保密义务持续至商业秘密公开 其他忠实义务有效期为半年 [5] - 擅自离职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时需承担赔偿责任 [5] -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公司股份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过持股总数25% [6] 责任追究机制 - 发现未履行承诺或移交瑕疵时 董事会可追偿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 [6] - 对追责决定有异议可于15日内向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 复核期间不影响财产保全措施 [6] 附则 - 制度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冲突时以法律法规为准 [6]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6]
万讯自控: 深圳万讯自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7月)
证券之星· 2025-07-30 00:43
核心观点 - 公司制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旨在规范离职程序 保障治理稳定性及股东权益 明确离职情形 移交要求 持续义务及责任追究机制 [1][2][3][4][5]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 董事可通过辞任 任期届满未连任或股东会决议解任方式离职 辞任自提交书面报告之日起生效 若导致董事会低于法定人数则需继续履职至新董事就任 [1][2] - 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程序按劳动合同约定执行 [2] - 存在无民事行为能力 被判处特定刑罚 对破产企业负个人责任 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法定代表人负个人责任 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被交易所认定不适合任职等情形者不得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违反规定的选举或委派无效 任职期间出现则解除职务 [2][3]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 离职人员需移交全部公司文件 印章 数据资产及未了结事务清单 签署《离职交接确认书》 并协助工作过渡 [3] - 涉及重大投资 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的 审计委员会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向董事会报告 [3] - 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公开承诺(如业绩补偿 增持计划)的 公司有权要求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 未履行可要求赔偿全部损失 [3] 离职后义务 - 忠实义务在离职后三年内仍然有效 执行职务的责任不因离任免除 保密义务持续至商业秘密公开 [4] -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过所持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公司股份 [4] - 需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 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4] - 执行职务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不因离职免除 [4] 责任追究机制 - 发现未履行承诺 移交瑕疵或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形 董事会审议追责方案 追偿金额包括直接损失 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 [5] - 对追责决定有异议可自收到通知15日内向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 复核期间不影响财产保全措施 [5] 附则 - 制度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不一致时以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为准 [5] - 制度由董事会制定和解释 并根据后续颁布的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修订 [5] - 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5]
蒙娜丽莎: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7月)
证券之星· 2025-07-30 00:34
核心观点 - 公司制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旨在规范离职程序 保障治理稳定性和股东权益 涵盖辞任 解任 移交 义务及追责等全流程管理 [1][2][3][4][5] 适用范围与总则 - 制度适用于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 任期届满 解任等离职情形 [1] - 制定依据包括《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1]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 董事辞任需提交书面报告 公司收到报告之日起生效 并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 但若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比例不符规定 原董事需继续履职直至补选完成 [1] - 董事提出辞任后 公司需在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确保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构成合规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经理辞任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公司需在三十日内确定新法定代表人 [2] -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 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 [2] - 股东会可决议解任非职工代表董事 职工代表大会可解任职工代表董事 决议作出之日生效 无正当理由提前解任需赔偿董事 [2] - 高级管理人员辞任自董事会收到报告时生效 公司两个交易日内披露 董事会可在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 决议作出之日生效 [2] -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无民事行为能力 被判处刑罚 破产责任 失信被执行 市场禁入等情形时 公司需解除其职务 [2][3]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 离职人员需向董事会办妥移交手续 包括业务文件 未完结事项说明 财务资料等 交接记录存档备查 [3] - 涉及重大投资 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的 审计委员会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向董事会报告 [3] - 离职时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需继续履行 离职人员需提交书面说明明确事项及计划 公司可采取措施督促 [3] 离职后的义务与限制 - 离职后三年内仍需承担对公司和股东的忠实义务 商业秘密保密义务持续至公开前 需履行禁止同业竞争等约定 [3] -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公司股份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过所持同类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4] - 离职人员需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 不得拒绝提供文件及说明 [4] - 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经营或损害利益 造成损失需承担赔偿责任 [4] 责任追究机制 - 公司发现未履行承诺 移交瑕疵或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形时 董事会需审议追责方案 追偿金额包括直接损失 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 [4] - 离职人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 可在十五日内向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 复核期间不影响财产保全措施 [5] 制度执行与修订 - 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规定执行 与法律法规或章程冲突时以后者为准 [5]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5]
瑞联新材: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7月)
证券之星· 2025-07-29 00:39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总则 - 制度旨在规范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程序,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权益,依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公司章程》制定 [1] - 适用范围涵盖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任期届满、解任等所有离职情形 [1]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 董事离职情形包括任期届满未连任、主动辞职、被解除职务等,辞职需提交书面报告,收到报告之日生效并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 [3] - 特殊情形下(如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或审计委员会缺员),原董事需继续履职直至新董事就任 [3] - 公司需在60日内完成董事补选以确保合规性 [2] - 非职工代表董事由股东会选举/解任,职工代表董事由职工代表大会处理,任期届满未连任者自决议通过日自动离职 [2] - 高级管理人员辞职自董事会收到报告时生效,具体程序按劳动合同执行 [2] 任职资格限制 - 禁止任职情形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定刑事犯罪记录、破产企业负责人未逾3年、失信被执行人等 [3][4] - 出现禁止情形时,董事/高管应立即停职或被解除职务,部分情形需在30日内处理 [3] 法定代表人变更 - 董事长辞任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需在30日内确定新法定代表人 [4] 移交手续与承诺履行 - 离职后5个工作日内需完成工作交接,包括未完结事项说明、文件印章移交并签署确认书 [5] - 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需提交书面说明及后续计划,公司可要求赔偿未履约损失 [5] 离职后责任与义务 - 离职后忠实义务及保密义务持续有效,商业秘密保护至公开为止,履职期间责任不因离任免除 [5] - 持股变动限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超过25%,离职后半年内禁止转让 [6] 责任追究机制 - 违规执行职务导致公司损失需赔偿,不因离职免除 [7] - 擅自离职造成损失需承担赔偿责任 [7] - 公司可对未履行承诺、移交瑕疵等行为追责,追偿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及预期利益 [7] - 被追责者可申请15日内复核,不影响财产保全措施 [7] 制度生效与解释 - 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与法律法规冲突时以法规为准 [7] - 董事会拥有最终解释权 [7]
博众精工: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7-23 18:17
总则 - 制定本制度旨在规范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事宜 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稳定性和连续性 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 [1] - 制度依据包括《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1] - 适用范围涵盖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辞职、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1] - 离职管理遵循四大原则:合法合规、公开透明、平稳过渡、保护股东权益 [1] 离职情形与程序 - 董事任期届满离职需提交书面离职报告并说明履职情况 非任期届满离职需专项说明原因并报审计委员会备案 [2] - 董事辞职自公司收到书面报告之日起生效 若导致董事会低于法定人数或独立董事比例不足三分之一 原董事需继续履职至新董事就任 [2] - 存在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判处刑罚、破产责任未逾3年、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任未逾3年、失信被执行人、市场禁入、被认定不适合任职等情形者不得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2] - 出现不得任职情形时 公司需立即解除职务或30日内处理 未及时解除职务者参会投票无效 [3][4] - 非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且未委托他人出席 董事会应建议股东会撤换 [4] -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且未委托他人出席 董事会需30日内提议股东会解除其职务 [4] 离职责任与义务 -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 忠实义务持续生效一年 保密义务持续至商业秘密公开 其他义务按公平原则确定 [4] - 擅自离职造成损失者需承担赔偿责任 [5] - 离职人员需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 不得拒绝提供文件及说明 [5] - 任职期间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造成损失者需承担赔偿责任 [5] - 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在前提条件不变时需继续履行 [5] - 董事会秘书离职需接受离任审查并办理移交手续 未完成者仍需承担职责 [5] 持股管理 -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持公司股份 [5] - 任期届满前离职者需在任期内及离职后半年内遵守持股变动规定 继承、遗赠等法定情形除外 [5] - 对持股比例、期限、变动方式等作出承诺者需严格履行 [5] 制度执行与解释 -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冲突时以法律法规及章程为准 [6] -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修改程序相同 [7]
中国动力: 中国动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7-16 00:16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总则 - 制度旨在规范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程序 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稳定性 维护公司及股东权益 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制定 [1] - 适用范围涵盖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辞职、被解职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1][2] 离职情形分类 - 董事离职情形包括任期届满未连任、主动辞职(需提交书面报告 生效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被股东会解任(无正当理由解任可索赔)及连续两次缺席董事会会议被撤换 [2][3] - 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程序按劳动合同规定执行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无民事行为能力、犯罪记录、破产责任等9类情形时不得任职 违规任命无效 [2][3] 离职后义务与责任 - 离职人员需继续履行任职期间公开承诺 未完成事项需提交书面说明及履行计划 公司可采取督促措施 [4] - 离职后1个月内需完成工作交接 包括未完结事项说明、文件印章移交等 由董事会秘书监督 [4] - 保密义务持续至商业秘密公开 竞业禁止义务为期2年 其他忠实义务按公平原则确定 离职不免除履职期间责任 [5] 持股管理规范 - 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持股份 任期届满前离职者需遵守任期内及届满后6个月内转让不超过持股25%的限制(司法强制等情形除外) [5] - 持股变动需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的禁令 承诺事项需严格履行 [5][6] 制度执行与修订 - 制度未尽事宜按最新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与新规冲突时以新规为准 [6] - 解释权及修订权归属董事会 自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6]
安通控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7-11 23:18
总则 - 本制度旨在规范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结构稳定性并维护股东权益 [1] - 适用对象包括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涵盖辞任、任期届满、解任等离职情形 [1]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 董事辞任需提交书面报告,公司收到通知即生效并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60日内需完成补选 [3] - 董事在特定情形下(如导致董事会低于法定人数或审计委员会缺会计专业人士)需继续履职直至新任就任 [3] - 高级管理人员辞任自董事会收到报告时生效,具体程序按劳动合同执行 [6] - 存在《公司法》禁止情形、被证监会或交易所认定不适任的董事及高管需立即或30日内解除职务 [7][3]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 离职人员需在7个工作日内移交全部文件、印章及未结事务清单并签署交接确认单 [8] - 涉及重大事项的离职人员需接受离任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9] - 未履行公开承诺(如业绩补偿)的离职人员需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否则公司可索赔损失 [10] 离职后的义务与限制 - 离职董事及高管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半年内仍有效,任职期间责任不因离任免除 [11] - 保密义务持续至商业秘密公开,且需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核查 [12][13] - 离职董事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持股份,任期届满前离职的需遵守25%持股比例限制 [16] 信息披露 - 离任公告需说明离职时间、原因、职务变动、未履行承诺及对公司影响等情况 [18] 责任追究机制 - 对未履行承诺、移交瑕疵或违反义务的离职人员,董事会可追偿直接损失、预期利益及维权费用 [19] - 异议者可15日内申请复核,但复核不影响财产保全措施 [20] 附则 - 本制度由董事会解释,与法律法规冲突时以后者为准,自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 [21][22][23]
浙江永强: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7-11 00:09
总则 - 公司制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制度以规范程序,确保治理结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权益 [1] - 制度适用于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届满、辞职、被解除职务等情形 [1] - 离职管理遵循合法合规、公开透明、平稳过渡和保护股东权益四大原则 [1] 离职情形与程序 - 离职情形包括任期届满未连任、主动辞职、被解除职务及其他实际离职情况 [3] - 董事辞职需提交书面报告,除特殊情形外自公司收到报告之日起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职按劳动合同规定执行 [3] - 若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或影响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合规性,辞职需待继任者就职后生效 [3] - 公司须在收到辞职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信息,独立董事辞职需说明对治理独立性的影响 [4] - 股东会可提前解除董事职务,需过半数表决通过并允许被解任董事申辩,无正当理由解任可要求赔偿 [4] 离职责任及义务 - 离职人员需在5日内完成工作交接,包括未完结事项说明、业务文件及财务资料移交 [5] - 任职期间公开承诺需继续履行,未完成事项需提交书面说明及后续计划 [5] - 离职后不得干扰公司经营或损害利益,忠实义务在合理期限内仍有效 [5] - 商业秘密保密义务持续至信息公开,擅自离职致损需赔偿,违法行为将追责 [6] 持股管理 - 离职后6个月内禁止转让所持股份,任期届满前离职者需遵守原任期及期满后6个月内的持股限制 [6] - 持股变动承诺需严格履行,董事会秘书负责监督并及时报告监管部门 [7] 附则 - 制度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冲突时以法律为准并修订规则 [7] - 制度由董事会制定并经股东会批准后生效,解释权归董事会 [7]
荣晟环保: 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7-08 00:06
总则 - 制度目的为规范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事宜,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权益 [1] - 适用范围包括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届满、辞职、被解除职务等情形 [1] - 管理原则包括合法合规、公开透明、平稳过渡和保护股东权益四项核心要求 [1] 离职情形与程序 - 董事辞职需提交书面报告,生效时间分两种情形:导致董事会低于法定人数时需履职至新董事就任,其他情形自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2] - 任期届满未连任的董事自股东会决议通过日自动离职,股东会可决议解任董事但需赔偿无正当理由提前解任的损失 [2] - 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程序按劳动合同规定执行 [2] - 明确8类禁止任职情形,包括刑事犯罪记录、破产责任、失信被执行、监管处罚等,出现时需召开临时股东会解除职务 [2]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 离职人员需在3个工作日内移交全部文件及未了结事务清单,并签署《离职交接确认书》 [3] - 涉及重大事项的可启动离任审计,审计结果需向董事会报告 [3] - 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如业绩补偿、增持计划等)需制定书面履行方案,违约需赔偿全部损失 [3] 离职人员义务 - 离职后忠实义务继续有效1年,执行职务产生的责任不因离任免除 [3] -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超过持有量的25%,离职后半年内禁止转让股份 [4] - 需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重大事项的核查,不得拒绝提供文件说明 [4] - 职务违规造成的赔偿责任不因离职免除 [4] 责任追究机制 - 对未履行承诺、移交瑕疵或违反义务的行为,董事会需审议追责方案,追偿范围含直接损失、预期利益及维权费用 [4] - 被追责者可15日内申请审计委员会复核,复核不影响财产保全措施 [4] 附则 - 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冲突时以后者为准并需及时修订制度 [5] - 制度解释权归董事会,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