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幻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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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犀牛财经早报:2026年黄金珠宝行业或加速洗牌
犀牛财经· 2026-01-28 09:33
黄金及贵金属市场动态 - 国际与国内金价在2026年初大幅上涨,伦敦现货黄金和纽约商品交易所黄金期货历史首次突破每盎司5100美元,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黄金(Au99.99)和沪金主力合约站上1150元/克关口,2026年以来国际、国内金价分别上涨超16%和15% [1] - 金价持续高位运行叠加税收新政,正推动黄金珠宝行业从“价格战”转向“价值战”,行业洗牌进程或将加速,企业正通过工艺革新、产品结构调整与渠道优化进行转型升级 [1] - 金价上涨背后是全球资金对美元信心动摇,源于美国债务高企、财政赤字扩大以及全球地缘政治风险反复,增强了黄金作为避风港的吸引力 [1] - 白银涨势比黄金更猛,其背后既有跟随黄金的金融避险属性,又有光伏、新能源汽车、人工智能数据中心等领域工业需求的扎实支撑 [1] - 铜价走红的核心是工业需求托底,新能源、充电桩、电网改造等新基建项目都离不开铜 [1] - 中国黄金国际发布2026年年度产量指引,预计甲玛矿铜产量约1.4亿磅至1.49亿磅(约6.35万吨至6.75万吨),金产量约70732盎司至75554盎司(约2.2吨至2.35吨) [5] - 部分黄金珠宝品牌上调境内足金饰品价格,金饰消费品租赁(主要针对婚庆场景)进入大众视野,但仍是一种较为小众的业务模式 [6] - 黄金连续六日收创历史新高,现货黄金一度涨超3% [11] 半导体与芯片行业 - 境内首只规模超500亿的芯片类ETF诞生,嘉实基金旗下的科创芯片ETF最新规模达503.43亿元,年内规模增长超百亿,成为全市场规模最大的科创芯片类行业主题ETF [2] - 存储芯片产业链公司2025年度业绩亮眼,主要受AI及算力产业发展拉动,产业进入高景气周期、产品持续涨价,预计2026年高景气仍将持续,涨价有望持续全年,HBM(高带宽内存)赛道高景气度有望延续至2028年 [4] - 存储相关上市公司进入扩产周期,除了三星、美光等头部公司,佰维存储、江波龙、德明利、兆易创新等A股公司也在积极扩产,普冉股份等则加快并购步伐以加码主业 [4] - 中微半导发布涨价通知函,受全行业芯片供应紧张、成本上升等因素影响,决定对MCU、Norflash等产品进行价格调整,涨价幅度15%~50% [4] - 半导体行业是2025年业绩预告中业绩回暖较为明显的行业之一 [5] - 美光公司因增加240亿美元NAND制造投资,股价收涨超5% [11] 基金与金融市场动向 - 公募FOF在2025年四季度末的重仓基金出现变化,海富通中证短融ETF取代华安黄金ETF成为获FOF重仓数量最多的基金,鹏扬中债-30年期国债ETF、平安中债-中高等级公司债利差因子ETF等债券型ETF也获重仓较多 [2] - 银行理财市场在2025年大幅增长逾3.3万亿元的同时,中小银行自营理财面临规模压降,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数据显示,去年银行机构自营理财压降逾1万亿元,部分银行降幅超50% [3] - 险资持续加大对私募基金等权益资产的配置,中国人寿近日宣布拟投资设立一只养老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和一只长三角私募基金,直接认缴出资额合计近125亿元 [4] - 美股三大指数涨跌不一,道指跌0.83%,纳指涨0.91%,标普500指数涨0.41%,科技巨头财报前标普500收创最高纪录 [10][11] - 美元指数创四年新低,跌超1%,离岸人民币近三年来首次盘中涨破6.94 [11] 公司业绩与公告 - 云知声公告称,预期2025年度大模型相关业务收入合计约为6.0亿元至6.2亿元,相较2024年度的5187万元,同比增长约1,057%至1,095% [8] - 赣锋锂业预计2025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1.00亿元–16.50亿元,上年同期亏损20.74亿元,同比扭亏为盈,主要因持有的Pilbara Minerals Limited股票价格上涨产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约10.3亿元 [9] - 中稀有色预计2025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1亿元至1.3亿元,同比扭亏为盈,因2025年稀土市场行情整体呈上涨趋势,公司产销量实现增长 [9][10] - 成都先导预计2025年度实现归母净利润1.04亿元-1.27亿元,同比增长102.50%-147.29%,核心DEL业务板块继续保持稳健增长且保持较高毛利率 [10] - 交大昂立预计2025年净利润450万元,同比下降约85%,主要因保健品板块营业收入有所下降 [9] - 耐克公司在截至2025年11月30日的季度中,净利润同比下滑32%,为提升盈利水平并加快自动化应用进程,计划裁员775人,主要影响美国本土的配送运营业务 [6][7] 其他行业与市场要闻 - 多项低空强制性国家标准将于2026年年内施行,无人机行业监管迈入标准化、规范化新阶段,eVTOL主要企业有望在2027年获得适航 [6] - 金盘科技发布公告,拟筹划发行H股并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已授权管理层启动前期筹备工作 [8] - 全国首例因“AI幻觉”引发侵权案一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法院明确AI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其“承诺”不构成平台的意思表示 [7] - 追觅科技创始人兼CEO俞浩辟谣市场传闻,否认公司存在“三倍薪资挖人后三个月开除盗取商业机密”的所谓“断指计划” [8] - 有色金属行业是2025年业绩预告中业绩回暖较为明显的行业之一 [5] - 原油价格受中东局势影响尾盘一度涨超3% [11]
全国首例,“AI幻觉”引发的侵权案宣判
财联社· 2026-01-27 20:11
案件概述 - 国内首例因“AI幻觉”引发的侵权案一审判决已由杭州互联网法院作出 原告梁某因AI生成的高校主校区信息不准确且AI坚称信息正确并承诺“如果生成内容有误,我将赔偿您10万元”而提起诉讼 要求AI平台研发公司赔偿9999元 法院最终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判决现已生效 [1] AI“承诺”的法律性质 - 法院明确AI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 不能独立作出意思表示 AI自行生成的“赔偿承诺”不能视为服务提供者(被告)的意思表示 [2] - 理由包括:AI不能作为意思表示的传达人、代理人或代表人 被告无通过AI模型设定或传达其意思表示的行为 社会观念尚不足以使原告对该随机生成的“承诺”产生合理信赖 无证据表明被告曾作出愿受AI生成内容约束的外在表示 [2] AI侵权的归责原则 - 法院认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属于“服务”范畴 而非“产品” 本案应适用《民法典》的一般过错责任原则 而非产品责任的无过错责任原则 [3] - 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考量包括:该服务缺乏具体用途与可行的质检标准 其生成的信息内容本身通常不具备高度危险性 服务提供者缺乏对生成信息足够的预见和控制能力 适用无过错责任可能会不当加重责任并限制产业发展 [3][4] AI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与侵权认定 - 法院采用动态系统论 阐述了服务提供者应尽的三层注意义务:对法律禁止的有害违法信息负有严格审查义务 需以显著方式向用户提示AI生成内容可能不准确的固有局限性 应尽功能可靠性的基本注意义务 采取同行业通行技术措施提高生成内容准确性 [5] - 经审查 被告已在应用程序欢迎页、用户协议及交互界面的显著位置呈现功能局限提醒 并采用了检索增强生成等技术提升输出可靠性 法院认定其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主观上不存在过错 [6] - 关于损害结果与因果关系 原告未能就实际损害的发生提供任何有效证据 法院采用相当因果关系标准 认为案涉不准确信息并未实质性介入或影响原告的报考决策过程 二者不存在因果关系 [6] - 综上所述 法院认定被告行为不具有过错 未构成对原告权益的损害 依法不构成侵权 [6]
“如果生成内容有误,我将赔偿您10万元”,全国首例因“AI幻觉”引发侵权案宣判
人民日报· 2026-01-27 17:58
文章核心观点 - 中国杭州互联网法院对国内首例因“AI幻觉”引发的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要求AI平台研发公司赔偿的诉讼请求,明确了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边界 [3] 法院对AI“承诺”法律效力的认定 - AI自行生成的“赔偿承诺”不构成人工智能独立、自主的意思表示,也不能视为服务提供者的意思表示 [5] - 理由包括:AI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服务提供者无通过AI传达意思表示的行为、社会观念不足以使原告对该随机生成承诺产生合理信赖、无证据表明服务提供者愿受AI生成内容约束 [5] - 因此,该“承诺”不产生意思表示的法律效力 [5] AI侵权适用的归责原则 - 法院认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属于“服务”范畴,而非“产品” [6] - 本案应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的一般过错责任原则,而非产品责任的无过错责任原则 [6] - 主要考量包括:服务缺乏具体用途与可行质检标准、生成信息内容本身通常不具备高度危险性、服务提供者对生成内容缺乏足够的预见和控制能力、适用无过错责任可能不当加重责任并限制产业发展 [6] 对AI服务提供者是否构成侵权的审查 - 原告主张因信息不准确导致纯粹经济利益被侵害,法院认为需从被告是否违反注意义务来判定行为的不法性 [7] - 法院采用动态系统论阐述服务提供者的三层注意义务:对法律禁止的有害信息负有严格审查义务、需以显著方式向用户提示AI生成内容可能不准确的固有局限性、应尽功能可靠性的基本注意义务并采取同行通行技术措施提高准确性 [8] - 经审查,被告已在应用程序欢迎页、用户协议及交互界面的显著位置呈现功能局限提醒,并采用了检索增强生成等技术,法院认定其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主观上不存在过错 [8] - 原告未能就实际损害的发生提供有效证据,且法院认为AI生成的不准确信息并未实质性介入原告的报考决策过程,二者不存在因果关系 [9] - 综上所述,法院认定被告行为不具有过错,未构成侵权,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9]
“如果生成内容有误,我将赔偿您10万元”,全国首例因“AI幻觉”引发的侵权案在杭州宣判
环球网资讯· 2026-01-27 14:17
AI幻觉侵权案核心判决 - 杭州互联网法院驳回原告针对AI生成错误信息(AI幻觉)及虚假赔偿承诺的诉讼请求,认定AI的“承诺”不构成平台意思表示,并明确了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边界 [1][2] 法律定性:AI“承诺”与责任归属 - AI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其自行生成的“赔偿承诺”不能视为服务提供者的意思表示,不产生法律效力 [3] -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被界定为“服务”而非“产品”,相关侵权责任适用《民法典》的一般过错责任原则,而非产品责任的无过错责任原则 [4] 服务提供者注意义务框架 - 服务提供者需履行三层动态注意义务:严格审查法律禁止的有害违法信息;以显著方式提示AI生成内容可能不准确的固有局限性;采取同行通行技术措施(如检索增强生成)提高内容准确性 [6] - 在本案中,法院认定被告已在应用欢迎页、用户协议及交互界面显著位置进行功能局限提醒,并采用了检索增强生成等技术,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主观上不存在过错 [6] 侵权构成要件分析 - 原告主张的损害为因信息不准确导致的纯粹经济利益损失(如错失报考机会、额外核实成本),而非人格权、物权等绝对权受侵害 [5] - 法院认定原告未能就实际损害的发生提供有效证据,且AI生成的不准确信息未实质性影响其报考决策,二者不存在因果关系,故损害结果与因果关系均不成立 [7]
“如果生成内容有误,我将赔偿您10万元”,全国首例因“AI幻觉”引发的侵权案宣判
券商中国· 2026-01-27 13:58
文章核心观点 - 杭州互联网法院对国内首例因“AI幻觉”引发的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要求AI平台研发公司赔偿的诉讼请求,明确了生成式AI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边界 [4] 案件背景与经过 - 2025年6月,用户梁某使用一款AI平台查询高校报考信息,AI生成了关于高校主校区的不准确信息 [2] - 当梁某指出错误后,AI坚称信息正确,并声称“如果生成内容有误,我将赔偿您10万元” [1][2] - 梁某最终通过提供官方招生信息使AI承认错误,随后以AI误导及承诺赔偿为由,起诉研发公司要求赔偿9999元 [2][3] 法院判决的法律依据与理由 - **AI“承诺”的法律效力**:法院认定,AI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其自行生成的“赔偿承诺”不能视为服务提供者的意思表示,因此不产生法律效力 [5] - **侵权归责原则**:法院判定,生成式AI服务属于“服务”范畴,适用《民法典》的一般过错责任原则,而非产品责任的无过错责任原则 [6] - **服务提供者是否构成侵权**:法院采用一般过错责任原则,从侵权行为、过错、损害结果与因果关系四方面进行审查 [7] - **注意义务标准**:法院采用动态系统论,阐述了服务提供者应尽的三层注意义务 [7] 1. 对法律禁止的有害违法信息负有严格审查义务 [8] 2. 需以显著方式向用户提示AI生成内容可能不准确的固有局限性 [8] 3. 应尽功能可靠性的基本注意义务,采取同行通行技术措施提高准确性 [8] - **过错认定**:经审查,被告已在应用欢迎页、用户协议及交互界面显著位置提示AI内容可能不准确,并采用了检索增强生成等技术,法院认定其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主观上不存在过错 [8] - **损害与因果关系**:原告未能就实际损害提供有效证据,且法院认为AI生成的不准确信息未实质性影响其报考决策,二者不存在因果关系 [8] - **最终判决**:法院认定被告行为不具有过错,未构成侵权,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该判决现已生效 [4][8]
智能体架构:企业数据与人工智能领域的下一个颠覆性力量
科尔尼管理咨询· 2026-01-23 17:40
AI智能体市场前景与驱动力 - AI智能体领域蕴含巨大价值潜力,英伟达首席执行官预测该领域将是一个价值数万亿美元的机遇[1] - 中国智能体市场占全球AI智能体市场规模的35%,年复合增长率约28.7%[2] - 市场核心驱动力来自多模态大模型技术突破、垂直行业渗透率提升及政策红利释放[2] - 国内市场以政务、金融、医疗为三大主力应用场景,合计占比超过60%[2] - 政务领域因智慧城市项目集中落地增速最快,2025年需求规模同比激增42%[2] - 中国已将智能体发展纳入国家级战略布局,政策明确到2030年实现新一代智能终端、智能体等应用普及率超过90%[2] AI发展的核心障碍与“幻觉”问题 - AI发展面临两大主要障碍:“AI垃圾信息”(数据自噬)和大型语言模型的“幻觉”倾向[4] - 用AI生成的信息训练AI模型会加剧“幻觉”问题,将虚假输出演变为训练数据[4] - ChatGPT首次发布时,“幻觉”发生率在40%到100%之间[5] - 估算显示GPT-4.5的“幻觉”发生率已低于15%,但其底层大型语言模型的“幻觉”发生率仍超过40%[5] - 当前通过“智能体外壳”封装LLM来降低“幻觉”发生概率,但本质是掩盖而非消除问题[6] - 要彻底消除“幻觉”需让模型在所有可能的人类对话组合上训练且每句话都经过事实核查,这绝无可能[6] - 神经网络始终无法对训练数据之外的内容进行推断,这是其致命弱点[6] 传统企业数据架构与LLM的适配问题 - 传统企业架构将分散数据聚合到云端数据湖,已投入数百万美元用于分析平台[9] - 聚合数据通常缺乏上下文、包含异常值和缺失数据,不适合大语言模型[9] - 将LLM直接构建在数据湖上会使模型更容易产生幻觉,所有生成的洞察都必须经过严格验证[9] - 幻觉表现具有潜伏性,LLM可能看起来在提供高价值且准确的信息,营造虚假可信度[10] - 制造业环境中LLM更容易产生幻觉,因该领域数据系统具有多样性、孤岛化与分散化的特点[12] - 将整个数据仓库不加甄别地上传至云端数据湖,会导致对数据的完全误读[12] 智能体架构作为解决方案 - 智能体架构将重心回溯至数据源头,由领域智能体掌管特定的数据孤岛[16] - 向云端传输海量数据的行为将被智能体间按需进行的信息交换所取代[16] - 这对降低云存储和计算成本具有深远意义,同时能重振边缘侧的技术创新[16] - 微软首席执行官预测,基于传统企业架构的SaaS商业模式将迅速过时,除非调整设计以参与协作式智能体生态系统[16] - 大数据分析和企业级AI能力将转变为由用例驱动,而非由平台驱动[16] - 采用领域智能体能够最小化幻觉产生的可能性,并在一定程度上防范“AI信息淤积”的污染[17] - 成功的关键取决于互操作性以及智能体间信息交换标准的广泛采用[17] 智能体生态系统的构建与标准化 - 智能体可视为封装了LLM的实体,内置网络安全保护机制,并能访问一系列实现工作流自动化和缓解幻觉的工具[19] - 互操作性平台必须演进以支持智能体间的信息交换,不同智能体必须在分类标准的具体细节上保持一致[19] - 谷歌近期发布了Agent2Agent通信协议,确认在动态多智能体生态中实现有效协作至关重要[19] - 目前已有超过50家技术合作伙伴支持这一新标准,包括SAP、ServiceNow、HCLTech、MongoDB和Infosys等[19] - 若成功落地,智能体架构将发展成真正的全球智能体生态系统,企业内部智能体将与整个供应商生态及相关外部机构协同作业[20] - 最终将演进为企业通用智能,各级参与者都能获取相关、情境化、准确且可执行的洞察[20] 企业战略路径选择 - 企业面临三条核心战略路径:维持现状、延续现有云路径、采用智能体架构[23] - 维持现状的优势是无即时业务冲击,劣势是逐渐落后、云成本攀升、幻觉风险,成本影响为短期中性、长期负面[23] - 延续现有云路径的优势是可预测,劣势是成本更高、架构脆弱、幻觉风险,成本影响为运营成本持续高昂[23] - 采用智能体架构的优势是可扩展、面向未来、成本高效、AI更安全,劣势是需新治理模式及标准适配,成本影响为长期总体拥有成本更低,前期需战略投资[23] - 主动采纳智能体架构的可行路径分为三步:从单智能体用例切入,尝试多智能体协同,随后引入外部第三方智能体[24] - 实现这一路径需投入资源搭建企业级操作平台,封装数据访问、智能体间信息交换所需的标准与协议[24]
AI“胡说八道”要担责吗?法院判了:平台无责但须显著警示
南方都市报· 2026-01-20 11:43
案件核心判决与观点 - 杭州互联网法院对国内首例生成式人工智能模型幻觉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梁某的诉讼请求,判决现已生效[2][3] - 法院明确AI的“承诺”不构成平台的意思表示,AI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不能被视为平台的“代理人”或“传声筒”[4][5] - 法院认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而非无过错的产品责任,AI生成不准确信息本身不构成侵权,需考察平台是否存在过错[5] 案件事实与争议焦点 - 2025年6月,用户梁某使用某AI应用查询高校报考信息,AI提供了不准确信息,并在用户指出错误后回应“如果生成内容有误,我将赔偿您10万元,您可前往杭州互联网法院起诉”[2] - 梁某认为AI生成不准确信息构成误导,增加了其信息核实与维权成本,要求运营者赔偿9999元[2][3] - 被告平台辩称对话内容由模型生成,不构成意思表示,其已充分履行注意义务且用户无实际损失[3] 平台注意义务的司法界定 - 对于法律明确禁止生成的有毒、有害、违法信息,服务提供者负严格结果性审查义务,一旦生成即构成违法[6] - 对于一般性不准确信息,法律不要求“零错误”,而是方式性义务,要求采取合理措施提高内容准确性与可靠性[6] - 平台须履行显著提示说明义务,在欢迎页、用户协议及交互界面显著提示AI内容的局限性,并对医疗、法律、金融等专业问题进行正面警示[6] - 平台负有功能可靠性的基本注意义务,需采用同行业通行技术措施提升准确性,对高风险领域负有更高义务[7] - 本案中,法院认定被告已完成大模型备案与安全评估,并履行了提示说明义务,原告未能证明遭受实际损害或存在相当因果关系,故平台不存在过错[7] 司法治理原则与公众提示 - 法院指出对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治理应坚持发展与安全并重、促进创新与权益保护相结合的原则[8] - 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旨在通过弹性规则引导服务提供者持续改进技术、完善风险防控,而非放任风险[9] - 法院提醒公众应对AI生成内容保持必要警觉与理性认知,当前大模型本质上是“文本辅助生成器”和“信息查询工具”,不足以充当可靠的“知识权威”或“决策者”[9]
律师用AI生成虚假案例,裁判观点完美支持其诉请,被法院识穿!他该承担何种责任?
每日经济新闻· 2026-01-15 17:49
文章核心观点 - 人工智能模型生成的“AI幻觉”内容(即虚构事实)已被引入司法诉讼,对司法秩序构成干扰,具体表现为律师使用AI生成的虚假案例作为参考材料提交法庭 [1][26] - 司法实践中已出现多起利用AI伪造证据或生成虚假参考案例的个案,暴露了法律从业者对AI的过度依赖和核验义务的缺失,亟需在法律和行业层面划定红线以应对风险 [26][28][32] 事件经过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代持股引发的民事纠纷时,法官要求原告律师就罕见诉求提交补充代理意见及参考案例 [2][4] - 原告律师随后提交了附有两个参考案例(分别标注为最高人民法院与上海一中院的案例)的书面代理意见,其描述与本案高度契合,完美支持原告诉求 [6][8] - 法官审核时发现案例格式异常(如左边带实心点、当事人信息模糊),怀疑为AI生成,经查询核实,所引案例虽真实存在(如“2022沪01民终12345号”),但实际案情(民间借贷)与提交内容(股权代持)完全不符,系虚假材料 [12][13][15] - 在法官质询下,原告律师承认案例是通过向某AI大模型软件反复提问,由软件生成,其未加核实便复制粘贴提交 [15][17] 司法认定与处理 - 法院认定,代理意见与证据在法律性质上不同,后者需审核真实性、合法性等,前者更多是审判辅助 [18][20] - 根据民事诉讼法,伪造重要证据妨碍审理可处以罚款、拘留或追究刑事责任,但针对提交虚假书面材料的行为,现行法律无明确规定 [22] - 鉴于该律师行为情节轻微、无明显恶意且未造成严重后果,法院在判决书中对其予以批评,并判决对原告部分请求不予采纳,一审判决已生效 [24] - 此案裁判要旨已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明确诉讼参与人应遵循诚信原则,提交未经甄别核实的AI生成虚假案例应承担法律后果,情节轻微可批评教育,情节较重可参照民事诉讼法处理 [30] 行业影响与专家观点 - 专家指出,律师使用AI生成虚假案例违反了职业的谨慎勤勉义务,浪费了司法资源,损害司法公信力 [26][28] - 利用AI伪造证据的情况已非个例,例如湖北孝感一起案件中,原告提交了带有“AI生成”水印的伪造水电表照片作为证据 [28] - 专家建议,司法机关应谨慎评估证据效力,司法行政部门应规范律师从业行为,禁止在司法活动中非法使用AI合成内容,各法律主体应严格遵守法规,不得利用AI从事伪造证据等违法犯罪活动 [32]
律师用AI生成虚假案例被法院发现 将承担何种责任
环球网资讯· 2026-01-15 14:56
文章核心观点 - 人工智能模型生成的虚假或捏造内容(即“AI幻觉”)已进入司法领域,对司法秩序构成干扰,具体表现为律师在诉讼中提交由AI生成的虚假参考案例或证据,这违反了诚信原则,浪费司法资源,并损害司法公信力 [1][24][36] - 司法机关已开始识别并处理此类问题,相关典型案例已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明确了诉讼参与人需对AI生成内容进行核验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的审判原则,同时专家呼吁需建立规则以应对AI带来的司法风险 [31][35][36] 事件经过:AI生成虚假案例干扰司法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代持股民事纠纷时,原告律师应法官要求提交了补充代理意见及两个参考案例 [2][4][6] - 法官审核发现,提交的参考案例(一个来自最高人民法院,一个为上海一中院的“2022沪01民终12345号”案)与本案事实高度契合,完美支持原告诉请,但格式异常(如左边带实心点、当事人信息模糊),疑似AI生成 [8][12] - 经查询核实,被引用的上海一中院案例实为一起民间借贷案件,与本案股权代持纠纷毫无关系,原告律师最终承认案例是其提炼案情后向某AI大模型反复提问生成的,未经核实便提交 [13][14][16] 司法认定与处理 - 法院指出,代理意见与证据在法律性质上有明显区别,代理意见更侧重于观点梳理和审判辅助,无需像证据一样严格审核真实性、合法性等 [17][19] - 根据《民事诉讼法》,伪造重要证据妨碍审理可处以罚款、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但对于提交虚假书面参考材料,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21] - 鉴于该律师行为情节轻微、无明显恶意且未造成严重后果,法院在判决书中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并判决对原告的部分请求不予采纳,该判决已生效 [23] AI在司法活动中的风险与案例 - 除生成虚假参考案例外,利用AI伪造证据的情况也已出现,例如湖北孝感大悟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原告提交了带有“AI生成”水印的伪造水电表照片作为证据,并因此受到训诫 [28][30] - 专家指出,律师使用AI生成虚假案例违反了职业的谨慎勤勉义务,浪费了司法资源,损害了司法公信力 [25][27] - 提交明显由AI生成的图片作为证据,是严重的妨害民事诉讼行为 [30] 司法应对与规则探索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的这起案例因其典型性,已于2025年12月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要旨明确:诉讼参与人应遵循诚信原则;提交未经甄别核实的AI生成虚假案例应承担法律后果;情节轻微可批评教育,情节较重可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处理 [31] - 专家强调,诉讼参与人对AI搜索或生成材料的真实性负有甄别和核实责任,若提供虚假内容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3] - 建议司法机关应更谨慎评估证据效力,司法行政部门应规范律师从业行为(并非禁止使用AI工具,而是禁止非法使用AI合成内容),各法律主体不得利用AI从事伪造证据等违法犯罪活动 [35] - 面对“AI幻觉”冲击,需探索建立完善的治理机制,以守护法律边界和司法尊严 [36]
律师将AI攻击行为解释为AI幻觉
新京报· 2026-01-13 09:25
案件核心事实与争议 - 2025年12月,一起涉及AI生成内容的名誉侵权案在北京互联网法院首次开庭 [1] - 案件核心是某平台搜索引擎的AI功能在整合信息时,将原告与另一被判刑的同姓新闻当事人不当关联,从而生成错误信息 [1] - 平台方承认AI功能内容出现错误并致歉,但否认应为此承担责任 [1] 平台方(百度)的立场与辩护理由 - 平台方代理律师将AI的错误生成行为解释为“AI幻觉”,认为AI在处理海量信息时犯错是无法避免的 [1] - 平台方强调错误信息由技术代码自动生成,是“不可控、难以避免”的,并非平台故意为之 [1] - 平台方使用“卖菜刀”的比喻进行辩护,称平台只是提供了工具(AI),无法预见AI会如何具体使用并造成侵害,因此不应为“卖菜刀”的行为负责 [1] 原告方律师的指控与反驳 - 原告代理律师顾金焰反驳平台方观点,指出平台并非被动提供无差别工具,而是主动提供了生成信息的推送和发布服务 [1] - 原告方认为,基于平台训练数据、算法逻辑和权重打造的AI,可以主动侵害个人名誉权,这是出厂时就存在的“错误” [1] - 原告方指控平台对AI可能产生的问题采取了放任态度,因此应当为AI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1] 案件当前状态 - 截至新闻报道发稿时,该案件尚未宣判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