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
搜索文档
以案明纪释法丨离职后收受财物行为性质辨析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2025-05-14 07:55
政商旋转门与离职后受贿的法律认定 - 国家工作人员离职后通过"定制高薪""经费资助"等形式收受利益可能构成受贿犯罪,需结合在职期间是否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利及双方是否有明示或默示约定来判定 [1] 案件核心事实 - 邱某在职期间(2018年2月至2021年底)利用公安局副局长职权为刘某公司经营场所安全审核等提供帮助 [2] - 2022年1月双方达成默示约定:邱某退休后以"科研经费"名义每月收受10万元,实际140万元均用于个人消费(2022年8月至2023年11月) [2] 司法解释关键条款 - 2000年《批复》明确离职后受贿需满足三要件:在职谋利、事先约定、离职收钱 [6] - 2007年《意见》重申"事先约定"是必要条件,离职前后连续收受财物均计入受贿数额 [7] - 2016年《解释》强调事后收财需基于履职事由,但未否定"事先约定"前提 [8] 法律定性争议焦点 - 第一种观点认为属违规从业违纪行为,依据2018年党纪处分条例第九十六条 [3] - 第二种观点主张构成受贿罪,因在职谋利与离职收财存在因果关系 [3][4] - 第三种观点补充强调需通过默示约定(如"心照不宣")证明权钱交易本质 [4][12] 默示约定的司法认定标准 - "事先约定"包括明示或暗示形式,如以"科研经费"为幌子的持续性利益输送 [12] - 双方长期交往形成的权钱交易模式(如每月固定支付)可推定合意存在 [12][13] - 资金实际用途与名义不符(如140万元全部私用)强化受贿性质认定 [13]
前行 | 从海量信息中寻找案件突破口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2025-04-21 08:12
文章核心观点 - 文章核心观点为介绍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纪委监委干部明兴平的先进办案事迹与工作方法 突出其在查处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方面的专业能力与经验 [1][2][4] 办案经验与方法 - 深入了解代持型 保管型 合作投资型等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方式 紧扣犯罪构成要件透过现象究其本质 [1] - 善于抓关键细节 精准有效突破案件 被同事称为突破专家 例如从海量琐碎信息中发现嫌疑人泄露警务工作秘密的关键细节 [1][2] - 善于把握审查调查对象心理状态 因人施策 以案析理 以情感人 将思想政治工作贯穿办案始终 例如在重要节日送上关怀以消融抵触情绪 [2][3] 具体办案案例 - 牵头查办自流井区公安分局五星街派出所时任所长刘某涉黑问题线索 发现其将部署检查辖区涉黄问题的会议内容告知按摩店负责人 涉嫌泄露警务工作秘密 [1] - 担任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时任专职委员付某案的“首谈人” 通过引导其反思并结合温情关怀 最终使其如实交代违规经营律所 以“分红”为名收受贿赂的违纪违法问题 [2][3][4] 团队培养与知识传承 - 非常注重做好传帮带 被年轻纪检监察干部称为“明老师” 为全区纪检监察干部读书班讲授审查调查实务课 从谈话安全到笔录制作倾囊相授自身积累的办案经验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