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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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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多措并举纠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
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特征 - 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行为从简单直接向伪装掩饰转变,腐败分子从直接受贿变为曲线受贿,刻意割裂职务履行、谋利事项与收受财物之间的时空关联,模糊行为性质,呈现出欺骗性、复杂性等特征 [3] - 典型案例包括渝中区辖区某医院科室主任廖某通过"以借为名""挂名领薪"受贿,璧山区某单位"一把手"培植亲属充当敛财"白手套" [2] - 巴南区体育局原局长杨某某与原副局长张某某、沈某私下共谋,打着与某体育赛事承办公司签订采购"合规"协议的幌子,虚增套取制冰电费43万元,并将其中21万元私分 [3] 纪检监察机关的应对措施 - 重庆市纪检监察机关紧盯"虚假投资"、"影子公司"、"逃逸式辞职"、政商"旋转门"、"代持型"受贿等行为,采取大数据穿透式监督、"室组地"联动查办等方式 [2] - 运用产权交易数据分析模型,与传统取证方式结合,成功锁定原重庆綦江交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况某某安排行贿人购买房产并为其代持的违纪违法问题 [4] - 建立多方会商机制,遇重大疑难问题邀请审计等专业力量以及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与纪检监察机关多方会商共研 [5] 典型案例分析 - 九龙坡区原某示范园区管委会主任姜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帮助多名老板参与工程建设,提前退休后授意老板兑现好处,某商人老板许诺送姜某某20万元,姜某某退休后向该老板"借款"21万元但只偿还1万元,最终被认定为受贿既遂 [5] - 云阳县土地储备整治中心原副主任刘某授意相关人员通过拟定虚假借条、发送虚假催款还款短信等方式掩盖受贿事实,本质仍是权钱交易 [5] - 巴南区体育局腐败系列案件中,涉案赛事用电量和用电经费高出同类型、同规模赛事数倍有余,成为案件突破口 [3][4] 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 - 分条线、分板块储备熟悉财务、审计、金融、信息技术等方面的专业人才,探索建立办案专家库 [6] - 编制办案工作指引,加强办案思路、突破策略等实践经验总结提炼 [6] - 采取专题培训、集中研讨、案件复盘、跟案实训等方式,针对性强化穿透思维,提高有效查处水平 [6]
以审理之为助推深化风腐同查同治
风腐同查同治机制 - 强调不正之风与腐败问题同根同源,需通过"同查同治"实现系统治理,贯通整饬作风与惩治腐败 [1] - 案件审理部门需强化审核把关,推动严惩风腐交织问题,保持高压态势 [2] - 要求从腐败案件中发现"四风"线索,防止"查腐漏风",坚持双向核查 [3] 案件审理重点与策略 - 突出审理"七个有之"等违反政治纪律问题,聚焦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背后的腐败隐患 [2] - 建立新型腐败案例库和取证指引,提升识别隐形变异腐败能力 [5] - 通过反向审视案件漏洞,推动建章立制,如针对领导干部干预工程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6] 标本兼治的系统措施 - 将审查调查、案件审理、制度完善统筹推进,深化以案促改促治 [4] - 强化类案分析,研究权钱交易规律,指导全区纪检监察机关斩断利益链条 [5] - 推动重点领域监督机制完善,阻断"由风及腐"链条 [6] 思想教育与纪法结合 - 通过审理谈话、处分宣布等环节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剖析思想根源 [7] - 结合纪法教育解读风腐问题后果,增强领导干部"不想腐"自觉 [7] - 运用廉洁文化元素和典型案例,开展正反两面警示教育 [8][9] 长效治理机制建设 - 健全"全周期管理"工作机制,贯穿案件审理全过程 [7] - 协助建立常态化纪律教育机制,强化党性党风党纪协同治理 [8] - 挖掘涉案人员蜕化历程作为警示教材,深化规律性认识 [9]
丰富防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有效办法③
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特征与表现形式 - 新型腐败本质是权力寻租的"异化"行为,受益主体复杂且方式隐蔽,导致难以被发现[1] - 新型腐败手段潜伏期长、甄别查处难度大,需深化对"新"和"隐"的规律性认识[2] - 浙江省纪委监委通过案例总结出《当前新型腐败、隐性腐败的特征和表现形式》,并开发相关课程[1] 防治新型腐败的实践措施 - 浙江省纪委监委通过数据建模固化腐败新类型,实现从查处个案到类案的升级[1] - 海南省海口市纪委监委归类分析案件,固化破解思路和证据标准,提升类案识别能力[2] -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电信纪检监察组针对邓某案暴露的问题,督促开展集中整治[3] 行业领域的整改与制度完善 - 广西柳州市纪委监委聚焦"期权腐败",加强工程项目关键环节监管[3] - 浙江省纪委监委推动属地政府出台《重大项目投后管理办法》,加强纾困资金监管[3] - 佛山市纪委监委革新招投标机制,建成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云平台[4][5] 技术手段与平台应用 - 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云平台上线后,参投企业数达改革前的8倍多,投诉量下降超30%[5]
权威披露:某凌姓证监局局长采用隐蔽手段入股3家拟上市企业,上市后累计减持套现数亿元,获利资金长期存放他人账户
梧桐树下V· 2025-06-25 23:08
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案例 - 国家审计署报告指出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花样翻新 包括以市场手段作伪装披上腐败"隐身衣"和以他人代持设置行贿受贿"隔离带"等手法 [1] - 一省证监局原局长凌某等人2011年以来伙同3户企业实控人 在上市前借用亲属账户"卡点"突击入股 并采取银行票据背书转让等非现金、非常规转账方式隐匿入股资金来源 [1] - 凌某等人在企业上市过程中提供辅导备案、上市保荐等帮助 上市后将购买的原始股累计减持套现数亿元 获利资金长期存放他人账户 [1] 江苏证监局原局长凌峰违法事实 - 中国证监会网站披露江苏证监局原党委书记、局长凌峰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其违法事项包括"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和"将应当由本人支付的费用由他人支付" [4] - 凌峰以"投资入股"名义非法收受财物 数额特别巨大 与国家审计署报告中描述的"一省证监局原局长凌某"违法行为高度吻合 [4]
违规掩盖处置不良资产、违规放贷揽储,审计署报告披露金融业这些问题
新浪财经· 2025-06-25 21:10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审计情况 - 审计发现2家政策性银行和3家国有保险公司存在服务国家战略及实体经济数据不实问题,4家金融机构多报保险保障金额、政策性贷款规模等5084.37亿元 [1] -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2021年将实际投向罐头加工基地等的37.66亿元贷款违规纳入生猪贷款统计范围 [1] - 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通过违规扩大统计范围等方式,多报2023年度服务实体经济规模920.32亿元 [1] -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未按规定将符合不良认定标准的193.8亿元贷款下调为不良 [1] - 3家地方中小银行通过延长还款期限、调整还款计划等方式掩盖不良318亿元,还原后实际不良率达2.77%,高于全国同类银行平均水平 [1] 违规放贷揽储问题 -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2020年11月至2024年向编造虚假资料的270户不符条件企业发放贷款 [2] - 中国进出口银行2022年5月以来以存贷挂钩等违规方式揽储,存贷利差增加企业融资成本 [2] 腐败问题 - 国企上海信谊天一药业公司原总经理周某等人2020年至2023年间未经集体决策和公开招标,引入18户民企进行药品推销,并以国有资金支付其中7户推广费8300多万元,收受贿赂2000多万元 [2] - 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花样翻新,包括借案件查办权力寻租、政商"旋转门"、业务嵌套增加监管难度、以市场手段伪装腐败等 [2] 证券监管腐败案例 - 一省证监局原局长凌某等人2011年以来伙同3户企业实控人,通过亲属账户"卡点"突击入股并隐匿资金来源,在企业上市中提供辅导备案和保荐,上市后减持套现数亿元 [3]
有效防治新型腐败隐性腐败
新型腐败与隐性腐败防治 - 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已成为污染政治生态、破坏发展环境的主要危害源之一,需作为长期任务紧抓不懈 [1] - 腐败主体趋于隐匿、手段更具迷惑性、危害更甚,需强化穿透思维揭开权钱交易本质 [2] - 需严查"隐身化"问题(如"一把手"利用职权为亲友牟利、"一家两制")、"市场化"问题(如虚假交易、低买高卖)、"一体化"问题(风腐交织) [2] 科技反腐应用 - 通过大数据平台(如"智慧监督云""惠农补贴一卡通")提升监督和办案质效 [3] - 健全与审计、税务等部门数据共享机制,增强问题线索发现精准度 [3] - 加强电子数据取证能力,排查涉案资金流向和社会关系 [3] - 强化大数据人才队伍建设,通过政校合作、案例教学提升办案能力 [3] 法治化治理 - 需运用法治思维把握新型腐败变化趋势,系统总结执纪执法经验 [4] - 重点研判职务行为中的利益冲突问题,严格遵循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原则 [4] - 完善案件质量评查、安全风险防控机制,确保案件合规性 [4] 综合治理协作 - 需建立跨领域协作机制(如"室组地"联合办案、纪检监察与审计/财会监督联动) [5] - 通过典型案件剖析堵塞制度漏洞,制发纪检监察建议书推动改革 [5] - 分层分类开展警示教育(如庭审旁听、警示录编印),揭露腐败手法 [5]
以案明纪释法丨离职后收受财物行为性质辨析
政商旋转门与离职后受贿的法律认定 - 国家工作人员离职后通过"定制高薪""经费资助"等形式收受利益可能构成受贿犯罪,需结合在职期间是否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利及双方是否有明示或默示约定来判定 [1] 案件核心事实 - 邱某在职期间(2018年2月至2021年底)利用公安局副局长职权为刘某公司经营场所安全审核等提供帮助 [2] - 2022年1月双方达成默示约定:邱某退休后以"科研经费"名义每月收受10万元,实际140万元均用于个人消费(2022年8月至2023年11月) [2] 司法解释关键条款 - 2000年《批复》明确离职后受贿需满足三要件:在职谋利、事先约定、离职收钱 [6] - 2007年《意见》重申"事先约定"是必要条件,离职前后连续收受财物均计入受贿数额 [7] - 2016年《解释》强调事后收财需基于履职事由,但未否定"事先约定"前提 [8] 法律定性争议焦点 - 第一种观点认为属违规从业违纪行为,依据2018年党纪处分条例第九十六条 [3] - 第二种观点主张构成受贿罪,因在职谋利与离职收财存在因果关系 [3][4] - 第三种观点补充强调需通过默示约定(如"心照不宣")证明权钱交易本质 [4][12] 默示约定的司法认定标准 - "事先约定"包括明示或暗示形式,如以"科研经费"为幌子的持续性利益输送 [12] - 双方长期交往形成的权钱交易模式(如每月固定支付)可推定合意存在 [12][13] - 资金实际用途与名义不符(如140万元全部私用)强化受贿性质认定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