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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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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重大信息披露机制亟待补漏
国际金融报· 2025-05-06 17:21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问题 - 公司在2024年年报"其他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说明"中披露了收到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告知书,涉嫌垄断协议被罚没1.95亿元,占2024年净利润3.97亿元的49% [1] - 公司未以临时公告形式立即披露处罚信息,而是采用年报"补丁式"披露,时效性存疑 [1] - 反垄断执法机构在行政处罚前不会公开披露告知书内容,也未明确需向证券监管部门同步通报的义务 [1] 监管机制缺陷 - 现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22条要求"受到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时应立即披露,但未明确定义"立即"的具体时限 [1] - 监管部门之间存在"铁路警察各管一段"式监管,导致重大监管信息在行政体系内部共享不畅 [1] - 《证券法》第175条仅规定证券监管机构与其他金融监管机构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未覆盖市场监管、税务等非金融监管部门 [2] 政策改进建议 - 建议将"立即披露"明确为"事件发生后24小时内",并在收到处罚告知书、提出行政复议、形成最终处罚决定等关键节点分别履行临时公告义务 [1][2] - 建议扩展《证券法》信息共享范围至市场监管、税务、海关等所有有权监管部门,并建立监管信息区块链平台实现链上对接 [2][3] - 交易所可监测上市公司披露情况,对未按时披露的启动问询程序,必要时在交易所网站直接披露 [3] 内幕交易风险防控 - 交易所应关注上市公司是否及时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证券监管部门可通过比对知情人交易记录、通讯定位等筛查异常交易 [3] - 需严惩利用监管衔接不畅实施内幕交易的行为 [3]
新家办周报(4.22-4.28)| 2025福布斯中国家族资产管理人评选报名启动;3月初以来外国投资者已抛售630亿美元股票
搜狐财经· 2025-05-06 09:48
家办热点 - 福布斯中国与美传思维启动2025家族资产管理人评选 旨在弘扬家族文化并推动行业向专业引领转型[8] -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2025年将重新修订《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并制定《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办法》 预计年内落地[8] - Arthur Hayes家族办公室Maelstrom首次参与PIPE交易 为Upexi的Solana财资战略提供资金[9] 宏观关注 - 中央政治局会议要求持续巩固房地产市场稳定态势 加大高品质住房供给并优化存量商品房收购政策[12] - 工信部强调积极扩大制造业有效投资 激发民间投资活力并推动工业投资稳增长[12] - 四部门联合印发首份跨境金融方案 提出18条举措提高跨境结算效率及优化汇率避险服务[13] - 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 明确两类豁免范围及三种豁免方式[13][14] - 三大交易所修订股票上市规则 强化中小股东保障并明确审计委员会职责承接安排[15] 投资洞察 - 2025年新发基金规模达3079.93亿元 其中权益类基金发行规模1473.14亿元占比近半[17] - 摩根大通预测国际金价2026年Q2或突破4000美元/盎司 2025年Q4均价预计达3675美元[17] - 扎克伯格第一季度抛售110万股Meta股票套现7.33亿美元 多位高管同期抛售数十亿美元公司股票[18] - 高盛称3月初以来外国投资者抛售630亿美元美国股票 10名美国富豪第一季度抛售39亿美元美股[18][19] 企业要闻 - Cantor联合Tether与软银筹建30亿美元加密货币平台 泰达币提供15亿美元比特币[21] - 新加坡PSA考虑出售长和港口业务20%股权 长和正与贝莱德财团进行145日独家谈判[21] - 特斯拉第一季度欧洲新车销量同比下降45% 欧盟纯电动车注册量增长23.9%至41.3万辆[21][22][23] - 马斯克旗下xAI计划融资约200亿美元 估值或超1200亿美元用于偿还推特私有化债务[23] - 苹果与Meta因违反欧盟《数字市场法案》被罚款总计7亿欧元 系该法案首张罚单[23][24] 环球视野 - 日本机构4月前两周抛售211亿美元外债 预计为2005年以来最大规模抛售之一[26] - 美联储发布《金融稳定报告》警告资产估值压力 鲍威尔强调美联储独立性[26] - 挪威主权财富基金第一季度亏损397.2亿美元 主因科技板块波动影响[27] - 韩国寻求7月初前与美国达成关税协议 要求进行冷静有序的谈判[27]
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贵州证监局责令改正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25-04-22 04:50
公司违规情况 - 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因以前年度应收款项坏账计提政策不合理 导致部分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不充分 无法充分反映长账龄应收款项信用风险 违反《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第四十六条和第五十八条规定 [1] - 上述行为造成公司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 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 [2] - 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丁林洪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 对违规行为负主要责任 [2] 监管措施 - 贵州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并要求15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2] - 对丁林洪采取监管谈话措施 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2] - 公司可在60日内向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 或6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但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2] 公司整改计划 - 公司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进行整改 加强财务会计工作监督与检查 [2] - 持续强化财务人员培训 提升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能力水平 [2] - 完善公司治理及内部管理 提高规范运作水平 维护股东合法权益 [2] 经营影响 -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3] -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包括《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交所网站 [3]
绿地控股及张玉良等高管被上海证监局出具警示函
YOUNG财经 漾财经· 2025-04-21 18:43
资料图。本文来源:绿地控股公告 绿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 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绿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4月2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 海监管局(以下简称"上海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绿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张玉良、张蕴、 王晓东采取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5]79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 下: "绿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玉良、张蕴、王晓东: 经查,绿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地控股或公司)存在以下事实: 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你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涉及的诉讼事项累计金额已达到应当披露 的标准,你公司未及时披露,在2022年和2023年年度报告中亦未如实完整披露相关诉讼事项。上 述行为不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第7.4.1条第一款第一项、 7.4.2条第一款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公司 ...
绿地控股: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快讯· 2025-04-21 18:08
监管处罚 - 公司于2025年4月21日收到上海证监局出具的责令改正及警示函措施决定 [1]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累计金额达到应当披露标准但未及时披露 [1] - 2022年和2023年年度报告中未如实完整披露相关诉讼事项 [1] 违规行为 - 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1] - 上海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 [1] - 要求公司在收到决定书后三十日内予以改正并提交书面报告 [1] 公司回应 - 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并按要求认真整改 [1]
信披乱象频出!时间错误占大头,多家公司公告“翻车”
21世纪经济报道· 2025-04-03 14:31
文章核心观点 - 近期多家上市公司发布公告后频繁出现错误并发布更正,错误类型多样,包括时间错误、数据错位、单位错误、无关内容混入、基本事实错误及规则表述错误等,反映出部分公司在信息披露的严谨性和内控方面存在问题 [1][2][3][4][5] - 监管层面已采取行动,证监会新修订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明确禁止将信息披露文件编制、审阅等工作“外包”给无资质的机构,旨在提升信息披露的专业性与规范性,从源头上防范相关风险 [7] 公告错误类型与案例 - **时间错误**:锋龙股份、中南股份在公告中将“2025年”误写为“2024年”[1];力合科创、安洁科技也存在类似时间错误更正 [3] - **数据/单位错误**:中航重机在修订公告前,将“贷款利息支出”与“应收账款无追保理”金额错位,分别为160,000万元与10,000万元,修订后数据更正为10,000万元与160,000万元 [2];京投发展将合营企业出资金额单位由“万元”误写为“亿元”,更正前为20,000亿元,更正后为20,000万元 [4] - **无关内容混入**:ST云投发布的董事会决议公告中,错误地包含了监事蒋俊凤的个人简历 [5] - **基本事实与计算错误**:丽珠集团公告出现多项基本事实错误,包括将“新增注册资本”误写为“股份”、认缴出资比例计算错误以及经营范围错误 [5] - **规则表述错误**:东华能源在股东投票规则上表述错误,更正前公告称对总议案与具体议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二次有效投票为准”,实际应为“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 [5] 监管新规与行业影响 - 证监会于3月28日发布修订后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新增对信息披露“外包”行为的监管要求 [7] - 新规明确规定,除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上市公司不得委托其他无资质机构代为编制或审阅信息披露文件,也不得向其咨询相关信息披露事宜 [7] - 该规定旨在确保信息披露的专业性与规范性,防止因外包给不具备资质的机构而引发无法监管的风险,促使上市公司回归规范操作,保障投资者获取准确可靠的信息 [7]
上市公司信批规则,最新修订!7月1日开始实施
券商中国· 2025-03-28 21:16
3月28日,证监会修订发布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披办法》),旨在贯彻落 实新《公司法》和资本市场"1+N"政策体系相关文件要求,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优化披露内 容,增强信息披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业内人士表示,《信披办法》的颁布实施,对于规范信息披露行 为、提高资本市场透明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修订后的《信披办法》明确了非交易时段发布信息的要求。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 可以在非交易时段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修订后的《信披办法》确立了暂缓、豁免披露制度。明确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 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去年12月份,证监会已就《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 定》公开征求意见,规范上市公司以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 益。为做好规则之间的衔接,《信披办法》增加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披露制度的原则性规定。 此外,修订后的《信披办法》还规定上市公司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发布可持续发展报告。 为做好定期报告层面的规则衔接,证监会同步修订发布了《公开发行证 ...
@A股上市公司,信披规则有变!
证券时报· 2025-03-28 18:23
核心观点 - 证监会修订发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相关定期报告格式准则,旨在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优化披露内容、增强针对性和有效性 [1] - 修订内容强化了风险揭示、行业经营信息、财务指标、管理层讨论等关键领域的披露要求 [3][4] - 新规落实新《公司法》调整,删除监事相关规定,确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并加强对信息披露“外包”等行为的监管 [5][7][9] - 为给上市公司充足准备时间并减少对2024年年报披露的影响,新规将于2025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11] 强化重点信息披露要求 - 要求上市公司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3] - 上市时及上市后均未盈利的公司需充分披露尚未盈利的成因及对公司的影响 [3] - 明确上市公司应结合所属行业特点,充分披露相关行业信息和公司经营性信息 [3] - 《年报格式准则》细化营收扣除披露要求,需采用数据列表方式分项目提供营业收入扣除情况及上年同期情况 [3] - 存在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可披露扣除股份支付影响后的净利润指标 [3] - 细化会计数据追溯调整披露要求,需列示调整前后会计科目、财务数据并简述调整过程 [3] 完善管理层讨论与分析披露 - 提高重要新增非主营业务的披露要求,需说明战略考虑、经营数据及生产经营可持续性并提示风险 [4] - 强化客户与供应商披露,要求报告期内被实施ST、*ST的公司及贸易业务占比较高的公司披露前五大客户和供应商的名称和交易额 [4] - 细化业绩承诺披露,需列示承诺期间、指标、金额、实际金额、完成率,变更需说明原因并列示变更前后金额 [4] - 增加控股子公司整合情况披露要求,出现交易对方不履行业绩承诺等异常迹象需提示失控风险,出现失控需披露判断依据、补救措施及影响 [4] - 明确无实际控制人公司的认定需从股东持股比例、董事会构成、股东协议等多个维度说明依据 [4] - 进一步完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信息披露要求 [4] 落实新《公司法》相关调整 - 删除有关上市公司监事的规定,明确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编制的监督方式 [5][6] - 《年报格式准则》将监事会相关职责履行主体调整为审计委员会,将股东大会调整为股东会 [6] - 删除关于列示董事会、股东会会议届次、召开日期及会议决议等信息 [6] - 将优先股相关情况整合进入股份变动及股东情况章节,不再单独披露 [6] - 根据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等,将《信披办法》处罚金额上限调整至10万元 [6] 确立暂缓与豁免披露制度及加强监管 - 确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披露制度的原则性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7] - 增加对信息披露“外包”行为的监管,明确除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上市公司不得委托其他机构代为编制或审阅信息披露文件 [9] - 上市公司不得向非持牌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9] - 明确非交易时段发布信息的要求,确有需要可在非交易时段发布重大信息,但需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10] - 优化重大事项披露时点,由“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修改为“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 [10] - 扩大履行披露义务的公开承诺主体范围,新增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 [10] 实施时间安排 - 《信披办法》及定期报告格式准则均自2025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11] - 2024年年报继续适用修订前的《信披办法》,若上市公司根据新规披露更多内容则视为自愿性信披 [11]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与修订稿条款对照表
梧桐树下V· 2025-01-05 20:03
文/梧桐小新 12月27日,为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优化披露内容,增强信息披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证监会拟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进行修订。主要修订内 容为: 一、吸收近年来信息披露监管的实践经验 将近年来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一些新的实践经验纳入《信披办法》。 一是风险揭示。 明确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 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上市时未盈利且上市后也尚未盈利的,应当充分披露尚未盈利的成因,以及对公司现金流、业务拓展、人才吸引、团队稳定性、研发投 入、战略性投入、生产经营可持续性等方面的影响。 二是行业经营信息。 明确上市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行业经营性信息,针对性披露技术、 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三是非交易时间发布信息。 明确在非交易时段,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 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四是增加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相关条款。沪深北交易所已出 台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报告自律监管指引,为健全可持续信息披露制度,拟在本办法中增加相关条款;结合监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