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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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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资委权威解答!关于《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相关问题的咨询
新浪财经· 2026-02-05 20:18
企业绩效评价标准 - 2025年版《企业绩效评价标准值》涵盖10个行业大类、48个行业中类和107个行业小类 [3][26] - 企业绩效评价的行业选择原则上根据主营业务领域,自下而上逐层遴选适用标准值 [3][26] - 存在多个业务板块的企业,可采用突出主业的行业标准值,或采用多个主业标准值进行加权计算,权重可基于资产总额或营业收入等指标 [3][26] 贸易业务监管定义 - 规范中央企业贸易管理的“两头在外”业务,指为赚取购销差价从事的、原始采购端和最终销售端均在本中央企业集团外的商品买卖活动 [5][28] - “原始采购端”和“最终销售端”是指站在本企业集团层面来看最初的采购端和最终的销售端 [5][28] 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 - 《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上一级企业有关人员应承担责任的情形包括:发生重大资产损失或重大不良后果且对企业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或多次发生较大、重大资产损失,或造成较大、重大不良后果 [6][8][29] - 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更高层级企业有关人员也应承担责任的情形包括:发生违规违纪违法问题,造成资金损失金额巨大且危及企业生存发展;或在一定时期内多户所属子企业连续集中发生重大资产损失,或造成重大不良后果 [6][29] 国有资产交易与增资 -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企业债权转为股权”主要指金融机构债权转为企业股权的行为,企业增发新股募集资金不属于该条款适用情形 [7][30] - 国有企业协议增资中,“最近一期审计报告”是指最近基准日为近一年内的审计报告,可以是年度报告或近一年内某一基准日的报告 [9][31] - 增资企业和投资方均为国有独资或国有全资企业时,原股东非同比例增资价格可依据评估结果或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的净资产确定(不得低于1元/股),也可直接按1元/股增资 [12][34] - 国有企业增资公开挂牌未征集到投资人时,信息披露内容不包含价格,且产权转让项目降价的相关规定不适用于增资项目 [19][20][41][42] 国有产权与股东认定 -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中,“最大股东”指公司单一股东持股比例最大的情形;“第一大股东”股权比例计算时,如涉及同一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所持股权应合并计算 [18][40] - 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时,中央企业子企业出资企业应通过所属集团产权登记系统办理,由中央企业集团公司核发产权登记表 [17][39] 交易行为适用范围与限制 -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规范的是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增资行为,国有参股公司进行增资不属于其规范范围 [21][43] -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适用于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交易各方不得在增资协议中约定股权回购、股权代持、名股实债等内容 [23][45] - 该操作规则仅对其施行后的交易行为进行规范,历史回购条款需企业自行评判履约风险与责任 [22][44] - 企业国有资产以非公开协议方式交易,应体现加强国资监管、维护国有资产安全的原则 [11][33] - 该办法规范对象为依据《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制企业,不包括有限合伙企业,国有企业转让所持有限合伙企业份额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11][33] 内部资产转让与考核范围 - 涉及国家出资企业内部或特定行业的资产转让,确需在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之间非公开转让的,由转让方逐级报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 [13][35] - 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如“一利五率”所涉及的中央企业范围以国务院国资委官方网站公开披露的央企名录为准,当前共计100家企业 [14][36]
事关转包、违规分包等责任追究!国务院国资委发文!
新浪财经· 2025-12-22 19:20
政策发布与实施时间 - 国务院国资委发布《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46号)[1] - 该办法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1] 政策主要内容与结构 - 《办法》共分8章91条,涵盖责任追究范围、责任认定、责任追究处理等内容[3][9] - 责任追究范围包括集团管控、风险管理、购销管理、工程承包建设、金融业务、科技创新、资金管理、产权管理、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改组改制、境外经营投资以及其他情形,共13个方面98种具体情形[3][7][9][13] - 资产损失程度划分为:500万元以下为一般资产损失,5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以下为较大资产损失,5000万元以上(含)为重大资产损失[3][9] - 其他不良后果分为一般、较大、重大3类,对应违规情节轻重及影响范围(涉事企业、行业或中央企业整体、社会和国家)[3][9] - 责任认定根据工作职责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4][10] - 明确经营投资尽职合规免责的条件和程序,涵盖组织科技研发、发展战略新兴产业、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等方面[4][10][13] - 责任追究处理方式包括批评或诫勉、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处分、移送纪检监察机构或司法机关处理等6种,可单独或合并使用[4][10] - 明确从重、加重、从轻、减轻和免除处理的情形及程序[4][10] - 实行重大决策终身问责,规定对已退休、调任、离职的相关责任人的追究处理方式[4][10] 与旧版办法(37号令)的主要不同点 - 新版《办法》相对于2018年的37号令,变化体现为五个“更加突出”[7][13] - 更加突出党对中央企业的领导,在制定目的、工作原则和职责中强调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7][13] - 更加突出追责情形有效覆盖,责任追究情形从11个方面72种增加到13个方面98种,新增了对无关多元、多层架构、控股不控权、挂靠经营、转包和违规分包等情形的追究[7][13] - 更加突出责任追究扶正作用,新增尽职合规免责条款,强化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创新等领域探索试验的保障[8][13] - 更加突出责任追究贯通协同,坚持以党内监督为主导,促进出资人监督与各类监督贯通协调,并明确与纪律处分等规定的衔接[8][14] - 更加突出追责程序清晰规范,完善工作程序,增加听取汇报、合法性审查等内容,并明确不良后果的认定内容、分类及程序[8][14]
国资委新规明确98种央企违规情形
新浪财经· 2025-12-21 21:35
政策核心内容 - 国务院国资委发布《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旨在建立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强化国有企业经营投资责任追究 [1] - 《办法》明确了中央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规定 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 应当追究相应责任的具体情形 [1] - 与2018年发布的试行办法相比 新《办法》将责任追究情形由11个方面72种 增加到13个方面98种 覆盖范围更广 [3] 资产损失与不良后果界定标准 - 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程度划分标准为:500万元以下为一般资产损失 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5000万元以下为较大资产损失 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为重大资产损失 [1] - 其他不良后果分为一般、较大、重大3类 对应违规情节较轻、较重、严重 以及影响主要在涉事企业、行业或中央企业整体、社会和国家3个层面 [1] 重点追责业务领域 - 在金融业务方面 《办法》明确对违反规定开展信托、租赁、保理等金融业务和基金业务 服务主业不力 脱实向虚等六类行为进行追责 [1] - 追责情形还包括违反规定开展期货、期权等金融衍生业务 以及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违反规定参与或变相参与民间借贷等行为 [1] - 聚焦企业共性问题 完善了对无关多元、多层架构、控股不控权、挂靠经营、转包和违反规定分包等情形的责任追究 [3] 政策修订方向与目标 - 《办法》坚持容纠并举 增加经营投资尽职合规免责条款 强化中央企业对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科技创新等领域探索性试验、先行先试的保障 保护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3] - 注重标本兼治 强化对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推动查办一个案件、堵住一批漏洞、完善一类制度 [3] - 政策目标是形成覆盖全面、职责明确、流程清晰、规范有序的责任追究工作机制 提升综合效能 形成“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的氛围 [3] - 通过精准追责推动中央企业在依法合规的轨道内高质量发展 有效保障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 [2][3]
5000万以上为重大资产损失,国资委新规明确98种央企违规情形
第一财经· 2025-12-21 13:10
政策发布与核心目标 - 国务院国资委发布《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旨在建立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强化国有企业经营投资责任追究 [2] - 政策核心目标是发挥责任追究在国资监管中的有效促进作用 增强经营投资责任意识和责任约束 保障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 [3] - 该办法是推进中央巡视反馈问题整改的重要举措 是完善国资监管体制机制、更好履行出资人监管职责的迫切需要 对促进中央企业依法合规经营和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3] 责任追究范围与标准 - 办法明确了中央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规定 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 应当追究相应责任的具体情形 [2] - 责任追究涵盖金融业务、科技创新、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等13个方面98种责任追究情形 [2] - 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程度划分标准为:500万元以下为一般资产损失 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5000万元以下为较大资产损失 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为重大资产损失 [2] - 其他不良后果分为一般、较大、重大3类 对应违规情节较轻、较重、严重 以及影响主要在涉事企业、行业或中央企业整体、社会和国家3个层面 [2] 金融业务追责重点 - 违反规定开展信托、租赁、保理等金融业务和基金业务 服务主业不力 脱实向虚将被追责 [3] - 违反规定开展期货、期权等金融衍生业务将被追责 [3] -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违反规定参与或变相参与民间借贷等行为将被追责 [3] 政策修订与主要变化 - 新办法是对2018年发布的《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的修订 [3] - 与旧版相比 新办法将责任追究情形由11个方面72种 增加到13个方面98种 [4] - 修订聚焦企业共性问题 完善了无关多元、多层架构、控股不控权、挂靠经营、转包和违反规定分包等责任追究情形 [4] - 新办法增加经营投资尽职合规免责条款 强化对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科技创新等领域探索性试验、先行先试的保障 保护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4] - 新办法注重标本兼治 强化对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推动查办一个案件、堵住一批漏洞、完善一类制度 [4] 未来工作方向 - 国资委将持续推进责任追究工作规范化精准化法治化 形成覆盖全面、职责明确、流程清晰、规范有序的责任追究工作机制 [5] - 目标是提升综合效能 形成“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的氛围 通过精准追责推动中央企业在依法合规的轨道内高质量发展 [5]
5000万以上为重大资产损失!国资委新规明确98种央企违规情形
第一财经资讯· 2025-12-21 13:01
政策核心内容 - 国务院国资委发布《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国资委令第46号),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旨在建立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强化国有企业经营投资责任追究 [2] - 《办法》明确了中央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应追究责任的13个方面98种具体情形 [2] - 资产损失程度划分标准为:500万元以下为一般资产损失,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5000万元以下为较大资产损失,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为重大资产损失 [2] - 其他不良后果分为一般、较大、重大3类,对应违规情节较轻、较重、严重,以及影响主要在涉事企业、行业或中央企业整体、社会和国家3个层面 [2] 金融业务追责重点 - 违反规定开展信托、租赁、保理等金融业务和基金业务,服务主业不力,脱实向虚将被追责 [3] - 违反规定开展期货、期权等金融衍生业务将被追责 [3] -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违反规定参与或变相参与民间借贷等行为将被追责 [3] 政策修订与更新 - 此次《办法》是对2018年发布的《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国资委令第37号)的修订 [4] - 与37号令相比,《办法》将责任追究情形由11个方面72种,增加到13个方面98种,更加突出追责情形有效覆盖 [4] - 《办法》完善了无关多元、多层架构、控股不控权、挂靠经营、转包和违反规定分包等责任追究情形 [4] - 《办法》增加经营投资尽职合规免责条款,强化中央企业对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科技创新等领域探索性试验、先行先试的保障,保护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4] 政策目标与意义 - 政策目标是发挥责任追究在国资监管中的有效促进作用,不断提高责任追究工作的规范化、精准化、法治化水平,切实增强经营投资责任意识和责任约束 [3] - 政策旨在有效保障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 [3] - 政策是推进中央巡视反馈问题整改的重要举措,是完善国资监管体制机制、更好履行出资人监管职责的迫切需要 [3] - 政策旨在进一步强化制度约束,规范经营行为,对促进中央企业依法合规经营和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3] - 政策注重标本兼治,强化对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推动查办一个案件、堵住一批漏洞、完善一类制度 [4] - 下一步将持续推进责任追究工作规范化精准化法治化,形成覆盖全面、职责明确、流程清晰、规范有序的责任追究工作机制,形成“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的氛围 [5]
5000万以上为重大资产损失!国资委新规明确98种央企违规情形
第一财经· 2025-12-21 12:51
政策发布与核心内容 - 国务院国资委发布《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国资委令第46号),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旨在建立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强化国有企业经营投资责任追究 [3] - 《办法》明确了中央企业管理人员因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时,应被追究责任的13个方面共98种具体情形 [3] - 与2018年试行的旧办法(37号令)相比,新《办法》将责任追究情形从11个方面72种增加至13个方面98种,实现了更有效的覆盖 [5] 资产损失与不良后果界定 - 《办法》对违规经营投资造成的资产损失程度进行了量化划分:500万元以下为一般资产损失,5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以下为较大资产损失,5000万元以上(含)为重大资产损失 [3] - 《办法》将其他不良后果分为一般、较大、重大三类,分别对应违规情节较轻、较重、严重,以及影响范围涉及涉事企业、行业或中央企业整体、社会和国家三个层面 [3] 重点追责领域与行为 - 在金融业务方面,《办法》明确对六类行为进行追责,包括违反规定开展信托、租赁、保理等金融业务和基金业务导致服务主业不力、脱实向虚;违反规定开展金融衍生业务;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非法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以及违反规定参与民间借贷等 [3][4] 政策修订亮点与导向 - 《办法》坚持容纠并举,增加了经营投资尽职合规免责条款,旨在强化对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科技创新等领域探索性试验的保障,保护管理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5] - 《办法》注重标本兼治,强化对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旨在推动通过查办案件来堵塞漏洞、完善制度 [5] - 国资委表示,下一步将持续推进责任追究工作规范化、精准化、法治化,形成覆盖全面、职责明确的工作机制,营造“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的氛围 [5] 政策背景与意义 - 此次《办法》的发布是推进中央巡视反馈问题整改的重要举措,也是完善国资监管体制机制、更好履行出资人监管职责的迫切需要 [4] - 国资委监督追责局负责人表示,该《办法》对促进中央企业依法合规经营和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4] - 修订工作经过了深入调研,并征求了全部中央企业、地方国资委、有关中央和国家机关的意见,以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4]
明确98种情形,国资委加强央企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
第一财经资讯· 2025-12-21 12:41
政策发布与核心目标 - 国务院国资委发布《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国资委令第46号),旨在建立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强化国有企业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该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1] - 政策核心目标是发挥责任追究在国资监管中的有效促进作用,增强经营投资责任意识和责任约束,保障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 [2] - 该办法是推进中央巡视反馈问题整改的重要举措,也是完善国资监管体制机制、更好履行出资人监管职责的迫切需要,对促进中央企业依法合规经营和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 责任追究范围与标准 - 办法明确了中央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应当追究相应责任的具体情形,覆盖金融业务、科技创新、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等13个方面98种责任追究情形 [1] - 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程度被划分为三个等级:500万元以下为一般资产损失,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5000万元以下为较大资产损失,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为重大资产损失 [1] - 其他不良后果分为一般、较大、重大3类,对应违规情节较轻、较重、严重,以及影响主要在涉事企业、行业或中央企业整体、社会和国家3个层面 [1] 金融业务追责重点 - 在金融业务方面,办法明确六类将被追责的行为,包括违反规定开展信托、租赁、保理等金融业务和基金业务且服务主业不力、脱实向虚;违反规定开展期货、期权等金融衍生业务;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违反规定参与或变相参与民间借贷等 [1] 政策修订与主要变化 - 此次发布的46号令是对2018年发布的37号令(试行)的修订 [2] - 与37号令相比,新办法坚持问题导向,更加突出追责情形有效覆盖,聚焦企业共性问题,完善了无关多元、多层架构、控股不控权、挂靠经营、转包和违反规定分包等责任追究情形,将责任追究情形由11个方面72种增加到13个方面98种 [3] - 新办法坚持容纠并举,更加突出责任追究扶正作用,增加了经营投资尽职合规免责条款,强化中央企业对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科技创新等领域探索性试验、先行先试的保障,以保护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3] - 新办法注重标本兼治,强化对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推动查办一个案件、堵住一批漏洞、完善一类制度 [3] 后续工作方向 - 下一步,国资委将持续推进责任追究工作规范化精准化法治化,形成覆盖全面、职责明确、流程清晰、规范有序的责任追究工作机制 [3] - 目标是提升综合效能,形成“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的氛围,通过精准追责推动中央企业在依法合规的轨道内高质量发展 [3]
国务院国资委加强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
证券日报· 2025-12-18 23:43
核心政策更新 - 国务院国资委发布《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国资委令第46号),取代2018年的试行办法,名称上不再保留“试行”二字 [1][3] - 该办法旨在明确中央企业人员因违规或未正确履职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时的责任追究具体情形 [1] 追责情形与范围 - 追责情形覆盖金融业务、科技创新、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等13个方面共98种具体情形 [1] - 相较于2018年的“37号令”(11个方面72种情形),追责情形增加了2个方面26种,更加突出有效覆盖 [1] - 聚焦企业共性问题,完善了对无关多元、多层架构、控股不控权、挂靠经营、转包和违规分包等情形的责任追究 [1] 损失与后果认定标准 - 明确资产损失程度划分:500万元以下为一般资产损失,5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以下为较大资产损失,5000万元以上(含)为重大资产损失 [2] - 将其他不良后果分为一般、较大、重大3类,对应违规情节的轻重 [2] - 不良后果的影响层面分为:主要在涉事企业、相关行业或中央企业整体、国家和社会3个层面 [2] 责任划分与容错机制 - 根据工作职责,将违规经营投资责任划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2] - 增加经营投资尽职合规免责条款,在依法合规经营、履行忠实与勤勉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未造成重大资产损失和重大不良后果的前提下,可以免责 [1][2] - 强化对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科技创新等领域探索性试验、先行先试的保障,以保护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1] 政策目标与影响 - 该办法旨在形成“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的氛围,通过精准追责推动中央企业在依法合规的轨道内高质量发展 [3] - 自2018年以来,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问题查处力度不断加大,责任追究工作体系不断健全,依法合规经营理念不断提升 [2] - 下一步将持续推进责任追究工作规范化精准化法治化,形成覆盖全面、职责明确、流程清晰、规范有序的责任追究工作机制 [3]
央企经营投资“红线”明确!这些违规情形将追责
中国证券报· 2025-12-18 23:32
国务院国资委发布新版《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 国务院国资委于12月18日发布《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旨在明确中央企业人员因违规或失职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追责情形 [1] 《办法》核心修订方向:五个“更加突出” - 修订主要体现为五个“更加突出”:坚持政治引领,更加突出党对中央企业的领导 [2][3] - 坚持问题导向,更加突出追责情形有效覆盖,将责任追究情形由11个方面72种增加到13个方面98种 [2][3] - 坚持容纠并举,更加突出责任追究扶正作用,增加经营投资尽职合规免责条款,强化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创新等领域探索的保障 [3] - 坚持系统观念,更加突出责任追究贯通协同,促进出资人监督与各类监督贯通协调,明确与纪律处分等规定的衔接 [3] - 坚持依法依规,更加突出追责程序清晰规范,完善工作程序并增加合法性审查等内容 [3] 资产损失与不良后果的认定标准 - 明确资产损失程度划分:500万元以下为一般资产损失,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5000万元以下为较大资产损失,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为重大资产损失 [4] - 规定其他不良后果分为一般、较大、重大3类,对应违规情节轻重及影响范围(涉事企业、行业或中央企业整体、社会和国家)三个层面 [4] 责任认定与追究处理方式 - 违规经营投资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4] - 明确经营投资尽职合规免责的条件和程序,涵盖组织科技研发、发展战略新兴产业、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等方面 [4] - 责任追究处理方式包括批评或诫勉、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处分、移送纪检监察机构或司法机关处理等6种,可单独或合并使用 [4] - 明确从重、加重、从轻、减轻和免除处理的情形及程序,并规定重大决策终身问责,对已退休、调任、离职的相关责任人同样追究 [4] 风险管理与金融业务领域的重点追责情形 - 风险管理方面,明确七类追责情形,包括未执行国资监管规定导致债务危机,以及恶意逃废金融债务、瞒报风险等 [5] - 金融业务方面,明确六类追责行为,包括违反规定开展信托、租赁、保理、基金等业务致服务主业不力、脱实向虚,违规开展金融衍生业务,以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 [6]
事关央企违规经营投资 国务院国资委明确
上海证券报· 2025-12-18 22:02
文章核心观点 - 国务院国资委发布新版《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旨在通过明确13个方面98种责任追究情形,建立覆盖全面、流程清晰的责任追究机制,强化中央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责任约束,推动企业在依法合规轨道内高质量发展 [1][3][5] 政策结构与生效时间 - 《办法》共分8章91条,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3][6] 责任追究情形覆盖范围 - 明确集团管控、风险管理、购销管理、工程承包建设、金融业务、科技创新、资金管理、产权管理、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改组改制、境外经营投资以及其他情形等13个方面98种责任追究情形 [3] 资产损失与不良后果分级标准 - 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程度划分:500万元以下为一般资产损失,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5000万元以下为较大资产损失,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为重大资产损失 [3] - 其他不良后果分为一般、较大、重大3类,对应违规情节较轻、较重、严重,以及影响主要在涉事企业、行业或中央企业整体、社会和国家3个层面 [3] 重点责任追究范围详情 - **金融业务**:追究情形包括未按规定程序投资金融机构、违反规定开展信托、租赁、保理等业务致服务主业不力脱实向虚、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非法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违规参与民间借贷等 [4] - **科技创新**:追究情形包括制售采购伪创新伪国产产品、虚假完成攻关任务、对科技创新任务进度造假成果虚报、科技研发投入统计不实虚列虚报研发投入等 [4] - **资金管理**:追究情形包括违反程序或越权筹集使用资金、违反规定集资发行股票债券捐赠担保委托理财等、因财务内控缺失导致资金挪用侵占盗取欺诈等 [4] - **股权投资**:追究情形包括未按规定开展尽职调查或调查存在重大疏漏、财务审计资产评估违反规定、违规为合作方提供垫资或通过高溢价并购向关联方输送利益、投资后未行使股东权利且未及时采取止损措施等 [4] - **风险管理**:追究情形包括未履行合规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建设职责导致制度缺失或存在重大缺陷、制度未执行或执行不力导致重大风险未能及时分析识别评估预警应对和报告等 [5] 责任追究工作的深化与后续安排 - 强调在责任追究工作中深入调查侵吞国有资产、化公为私、利益输送等行为,发现涉嫌违纪、职务违法或犯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构或司法机关处理 [3] - 下一步将持续推进责任追究工作规范化精准化法治化,形成“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的氛围 [5] - 将结合典型案例做好政策解读和培训宣贯,指导中央企业完善相关制度规定,构建响应及时、精准纠治、有力震慑、促进合规的监督追责体系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