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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程序税费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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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6-02-07 17:47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同时满足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三个条件的企业 [1] - 现行优惠政策为,至2027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再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 - 企业享受该优惠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通过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即可完成申报 [3] - 企业预缴时享受了政策,但年度汇算清缴时不符合条件的,需要按规定补缴税款 [4] - 享受优惠需将以下资料留存备查:从事行业不属于限制和禁止行业的说明、从业人数的计算过程、资产总额的计算过程 [5][9] 2026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工资申报 - 申报时间为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5月31日,申报所属期为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 [10] - 适用对象为参加山西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等险种的各类用人单位 [10] - 用人单位以参保职工2025年月平均工资作为申报2026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工资的依据,2026年新入职人员则以起薪当月工资作为依据 [11] - 缴费工资的组成规定需按照国家统计局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相关文件执行 [12] - 申报渠道包括电子税务局、社保费管理客户端等线上方式,以及办税服务厅窗口等线下方式 [13][15] - 用人单位对申报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未按期申报或申报有误导致未按时足额缴费的,需承担相关责任并缴纳滞纳金 [17] - 用人单位完成年度申报后,若无特殊情况,2026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工资将保持不变 [17] 企业破产程序中的税费征管事项 - 为支持企业再生,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明确在重整、和解程序中,税务机关依法受偿后,依据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仍有未获清偿的税款滞纳金、罚款、特别纳税调整利息的,不影响企业申请纳税缴费信用修复和后续评价,也不影响企业办理迁移、注销等涉税事宜 [19][24][25] - 该公告自2025年11月27日起施行,公告生效后,人民法院尚未裁定终结破产清算程序、重整程序、和解程序的,按照公告规定执行 [27][28]
山东省电子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申报等功能优化升级啦!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6-02-07 17:46
山东省电子税务局功能优化 - **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优化**:新增《A107011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的校验规则,系统可在全国范围内查询纳税人填写的被投资企业信息,若未检索到相关信息,系统将弹出提示 [3] -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优化**:在申报时新增对“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上年在职职工人数”、“上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等项目的校验,例如当“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填写值为1000的整数倍或为0,或系统未获取到残联审核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时,系统将弹出提示 [4] - **代开发票功能优化**:纳税人代开“非学历教育”项目发票并勾选“显示银行信息”时,新增备注信息长度校验,若备注内容(含银行账号)超过400个字节(约200个汉字),系统将弹出提示并阻止保存 [5][6] - **跨区域迁移申请监控调整**:省内迁移功能新增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欠税监控,若纳税人存在欠税信息则监控不通过;同时将原“未注销出口退税资格监控”名称调整为“出口退税资格监控”,并更新提示语为引导纳税人通过【出口退(免)税备案管理】功能办理退税机关变更 [7] 山西省2026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工资申报 - **申报主体与时间**:申报适用于参加山西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申报所属期为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 [13] - **缴费工资计算依据**:用人单位以参保职工本人2025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申报2026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工资的依据,2026年新入职人员则以起薪当月工资作为申报依据 [14] - **申报渠道与资料**:用人单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社保费管理客户端的【年度缴费工资申报】模块进行线上办理,相关资料由用人单位留存备查;线上申报确有困难的,可提供经职工签字确认并单位签章的《山西省社会保险费年度缴费工资申报表》及承诺书,通过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窗口线下办理 [17] - **申报责任与后续处理**:用人单位对申报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未按期申报或申报有误导致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须承担相关责任并按规定缴纳滞纳金;完成年度申报后,若无平均工资计算错误等特殊情况,2026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工资将保持不变 [18] 企业破产程序中的税费征管事项 - **未清偿税费债权不影响信用修复与涉税事宜**:根据《公告》第五条,在企业重整或和解程序中,税务机关依法受偿后,依据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仍有未获清偿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的,不影响企业申请纳税缴费信用修复、后续信用评价以及办理迁移、注销等涉税事宜 [22][23] - **《公告》施行时间与适用范围**:《公告》自2025年11月27日起施行,对于在该日期后人民法院尚未裁定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终止重整程序或和解程序的案件,按照《公告》规定执行 [25][26]
留学、灵活就业、辞职……档案存哪里?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6-01-22 10:15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 - 档案在考录招聘、政审考察、职称评审、办理退休等事务中非常重要[2] - 自费出国(境)留学的高校毕业生人事档案属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可由户籍所在地档案管理服务机构或教育部留学人员服务中心保管[2] - 个人不能自带和保管档案,应由高校转往工作单位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已拆封的档案同样不能自行存档[2] - 灵活就业人员主要包括个体经营、非全日制以及新就业形态人员[4][5] - 个体经营人员(如个体工商户)的人事档案可由其户籍所在地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机构管理[6] - 职工辞职后未就业的,档案应转至户籍所在地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机构保管[6] - 职工再就业后,人事档案应根据新单位性质转递至新工作单位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机构保管[6] - 可登录全国人社政务服务平台(http://zwfw.mohrss.gov.cn)的“跨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专栏查询存档情况,该平台支持档案基础信息数据已上传人员的在线查询[7][8] - 也可致电就业地或户籍地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机构进行查询,机构联系方式可在上述平台查询[9][10] - 人社部在门户网站发布了地方人社部门所属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机构信息[11] 企业破产涉税管理 - 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应当依法接受税务机关的税务管理并履行法定义务,破产程序中发生应缴税费情形应按规定申报缴纳[18] - 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后,应代表债务人依法履行申报纳税、扣缴税费、开具发票等涉税义务[18] - 管理人到税务机关办理涉税费事项时,应按照《公告》第二条、第四条规定执行[16][17] 企业所得税处理 - 企业因客户单方面取消采购订单而收到的违约金属于企业所得税收入形式中的“其他收入”,需要依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20][21]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22]
职场小贴士|入职必须签服务期协议吗?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6-01-21 16:02
服务期协议的法律规定 - 服务期协议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后 可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协议 [2] -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提前离职 需按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2] -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且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3] - 培训费用包括有凭证的培训费用 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其他直接费用 [3] 服务期与劳动合同的关系 - 劳动合同期满但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时 劳动合同应续延至服务期满 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5] - 约定服务期不影响用人单位按照正常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5] 企业违约金收入的税务处理 - 企业因客户单方面取消采购订单而取得的50万违约金收入 属于企业所得税法中的“其他收入” [8] - 违约金收入需要依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8] - 企业所得税法中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 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 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 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 债务重组收入 补贴收入 违约金收入 汇兑收益等 [10] 破产企业的涉税义务 - 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应当依法接受税务机关税务管理并履行法定义务 破产程序中发生应缴税费情形应按规定申报缴纳 [17] - 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后 应代表债务人依法履行申报纳税 扣缴税费 开具发票等涉税义务 [17]
【一图读懂】企业破产程序税费征管新规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12-24 16:42
企业破产程序中的涉税处理 - 税务机关与人民法院应加强沟通协调 通过信息共享及时获取破产申请受理信息 人民法院或管理人可向税务机关查询破产企业涉税信息 税务机关应予配合[3] - 税务机关申报债权的截止日以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为准 受理前已发生但法定申报期未届满的纳税缴费义务视为到期 企业应依法办理申报 税务机关收到相关裁定书后 应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并中止强制执行[3] - 管理人负责管理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的 应代表债务人履行破产期间的申报纳税、扣缴税费、开具发票等义务 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持法院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等材料 可使用管理人印章代替债务人公章[3] - 管理人的经办人员经信息采集和验证后 可在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查询办理债务人涉税费事项[4] - 对于破产申请受理前的涉税违法行为 税务机关应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前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并申报债权 逾期作出的 原则上应在债权人会议第一次表决相关方案前补充申报[4] - 破产企业需解除非正常状态的 应就逾期未申报行为补办纳税申报 税务机关出具处罚决定书后立即解除非正常状态 并向管理人申报相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债权[4] 个人所得税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 子女教育涵盖学前教育至博士研究生等各学历教育阶段 学前教育指子女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9] - 扣除标准为每个子女每月2000元(每年24000元)定额扣除[9][12] - 扣除方式可由父母一方按100%标准(每月2000元)扣除 或由双方分别按50%标准(每人每月1000元)扣除 具体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9][13] - 扣除主体是子女的法定监护人 包括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等[11] - 子女范围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 以及未成年但受本人监护的非子女[10] - 子女在境内或境外的公办、民办学校接受教育 均可享受扣除[14][15] - 对于多子女家庭 父母可以对不同的子女选择不同的扣除方式[16] - 对于连续性的学历教育 升学衔接期间(如高中毕业至大学入学前的7-8月)属于子女教育期间 可以享受扣除[17][18]
一图了解企业破产程序中相关税费征管事项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12-15 15:32
文章核心观点 - 国家税务总局与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关于企业破产程序中若干税费征管事项的公告》(2025年第24号),旨在明确企业破产程序中的税费征管规则,解决长期存在的制度模糊问题,以提升执法确定性和统一性,并助力优化营商环境[1][2] 政策背景与目的 - 政策出台是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健全企业破产机制和完善市场退出制度的精神,以应对近年来逐年增多的企业破产案件及税收征管中的新问题[2] - 该公告是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和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的重要措施,旨在规范企业破产涉税费征管工作,保障国家税收利益并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2] 施行时间与适用范围 - 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3] - 对于公告生效时,人民法院尚未裁定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终止重整程序或和解程序的案件,均按照公告规定执行[4] 税费债权申报范围与分类 - 申报范围包括企业所欠税款(含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税款滞纳金、罚款、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社会保险费及其滞纳金,以及税务机关征收的非税收入及其滞纳金(违约金)[4] - 申报类别规定:税款和社会保险费需单独申报;税款滞纳金和利息按普通债权申报;社会保险费滞纳金和罚款按规定申报[4] 税费债权的确定 - 税费债权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为截止日进行计算确定[4] - 对于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已发生但法定申报期限未届满的纳税、缴费义务,视为到期,企业应依法办理申报[4] - 对企业破产申请受理前的涉税费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应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前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并申报债权;若在此期限后作出决定,原则上应在债权人会议第一次表决相关方案前补充申报债权[5] 破产程序中新生税费的性质认定 - 企业因处置债务人财产发生的相关税费被认定为破产费用[5] - 企业因继续营业发生的相关税费被认定为共益债务,并由破产财产随时清偿[5] 破产程序期间的法定涉税义务履行 - 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应依法接受税务机关的税务管理并履行法定义务,破产程序中发生应交税费情形应按规定申报缴纳[5] - 管理人负责管理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应代表债务人履行申报纳税、扣缴税费、开具发票等涉税义务[5][6] 涉税费事项办理要点 - 管理人持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件等材料到税务机关办理涉税费事项,办理时可以使用管理人印章代替债务人公章[6] - 经实名办税信息采集和验证后,管理人的具体经办人员可在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查询和办理债务人涉税费事项[6] - 人民法院或管理人可根据需要向税务机关查询破产企业涉税信息,税务机关应予以配合[6] - 需要开具发票时,管理人可以企业名义领用开具发票或申请代开发票;企业因大额资产处置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发票总额度的,经管理人申请,税务机关将按照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有关规定调整额度[6] 特殊情形处理 - 非正常状态解除:破产企业应就逾期未申报行为补办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出具处罚决定书后立即解除企业非正常状态,并依法向管理人申报相关税款、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债权[6] - 保全措施解除:税务机关收到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和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后,应依法解除对企业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并中止强制执行[6]
企业破产程序中相关税费征管事项明确
中国新闻网· 2025-11-28 21:46
政策核心内容 - 国家税务总局与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印发《关于企业破产程序中若干税费征管事项的公告》,旨在规范企业破产环节的税费征管,便利涉税事项办理,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并维护国家税收利益 [1] - 该政策出台背景是企业破产案件逐年增多,税收征管面临新情况新问题,公告有利于稳定社会预期,提高执法确定性和统一性,便利经营主体退出,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1] - 政策解决了过往破产程序中税费处理的争议问题,为企业减负、市场资源重组提供了清晰操作路径,为经营主体的有序出清与资源盘活提供了制度保障 [1] 税费债权分类与处理 - 公告对税费债权进行精准分类,明确税款与社保费需单独申报 [1] - 公告明确税款滞纳金、利息按普通债权处理,罚款按规定申报,通过分类规范让各类税费债权都有了明确归属 [1] 新生税费与历史债务处理 - 破产企业处置财产产生的税费属于破产费用,继续营业产生的税费属于共益债务,均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这一规定破解了“新生税费执行分歧”的资金困境 [2] - 当企业进入重整或和解程序时,未清偿的税款滞纳金、罚款不影响后续信用修复与评价、迁移、注销,让困境企业“卸下包袱”再出发 [2] 破产程序操作便利化 - 公告为破产企业和管理人明确了资产处置、涉税信息查询、破产程序中发票额度调整和开具发票等问题的解决路径,为管理人清查情况畅通了渠道,为便利资产处置扫清了障碍 [2] - 当企业宣告破产时,凭法院裁定书就能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注销,打通了经营主体“退出最后一公里” [2] - 公告明确税务机关依法解除破产企业财产保全措施、中止强制执行措施,既保障了破产财产分配的公平性,又解决了“多头跑”的问题,在保障国家税收权益的同时,为企业破产程序顺利推进扫清了障碍 [2]
国家税务总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程序中若干税费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2025年第24号及解读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11-28 21:29
文章核心观点 - 国家税务总局与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关于企业破产程序中若干税费征管事项的公告》旨在规范企业破产环节的税费征管工作 优化便利破产企业涉税事项办理 以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 并贯彻落实健全企业破产机制的部署要求 [1][9] - 《公告》通过精准分类税费债权、明确新生税费清偿顺位、优化涉税事项办理流程等措施 解决了破产程序中的历史争议和操作障碍 为企业减负、市场资源重组以及经营主体的有序出清提供了清晰的制度保障和操作路径 [2][3] 政策背景与目标 - 政策出台背景是企业破产案件逐年增多 破产案件税收征管面临诸多新情况、新问题 各方迫切希望出台制度统一规范以提高执法的确定性和统一性 [1][9] - 《公告》的出台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健全企业破产机制”、“完善市场退出制度”精神的重要措施 旨在助力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9] 税费债权的申报与分类 - 税务机关需申报的债权包括:企业所欠税款(含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税款滞纳金、罚款、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社会保险费及其滞纳金;以及税务机关征收且依据明确的非税收入及其滞纳金(违约金)[3][10] - 税费债权申报进行精准分类:税款与社会保险费按照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单独申报;税款滞纳金、利息按普通破产债权申报;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按规定申报 [1][11] - 税费债权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为截止日计算确定 对于受理前已发生但法定申报期限未届满的纳税、缴费义务视为到期 企业应依法办理申报 [4][12][13] 破产程序中的涉税事务办理 - 管理人负责管理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 应代表债务人依法履行破产程序期间的申报纳税、扣缴税费、开具发票等涉税义务 办理时可使用管理人印章代替债务人公章 [5] - 管理人到税务机关办理涉税费事项时 需持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等材料 经办人经信息采集和验证后可在电子税务局等平台查询办理债务人涉税事项 [5] - 破产企业需要解除非正常状态的 应就逾期未申报行为补办纳税申报 税务机关出具处罚决定书后立即解除非正常状态 并依法向管理人申报相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债权 [5][15] 新生税费的处理与清偿顺位 - 企业因处置债务人财产发生的相关税费明确为破产费用 因继续营业发生的相关税费明确为共益债务 均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此举破解了“新生税费执行分歧”的资金困境 [2][6][16] - 在破产程序中 企业因大额资产处置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发票总额度的 经管理人申请 税务机关可按全电发票有关规定调整额度 [6] 信用修复与企业退出便利化 - 在重整、和解程序中 税务机关依法受偿后 依据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仍未获清偿的税款滞纳金、罚款、特别纳税调整利息 不影响企业申请纳税缴费信用修复和后续信用评价 也不影响企业办理迁移、注销等涉税事宜 [2][7][17] - 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企业 持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注销的 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按有关规定核销“死欠” 打通了经营主体“退出最后一公里” [2][8] 跨部门协作与制度保障 - 《公告》明确税务机关在收到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和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后 应依法解除对企业财产的保全措施和中止强制执行措施 这保障了破产财产分配的公平性并解决了“多头跑”问题 [3][4] - 此次两部门联合发文体现了“一盘棋”思维 从保全措施同步解除到注销流程协同简化 这种跨部门协作机制从制度层面消除了企业退出的“隐性梗阻” [3]
两部门联合发文明确企业破产程序中相关税费征管事项
新华网· 2025-11-28 20:16
政策核心内容与目标 - 国家税务总局与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印发公告,旨在规范企业破产环节的税费征管工作,优化涉税事项办理,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 [1] - 该政策针对企业破产案件逐年增多、税收征管面临新情况新问题的背景,旨在稳定社会预期,提高执法确定性和统一性 [1] - 政策目标是为经营主体提供便利的退出机制,营造良好市场环境,并为企业减负、市场资源重组提供清晰操作路径 [1] 税费债权分类与处理规范 - 公告对税费债权进行精准分类,明确税款与社会保险费需单独申报 [1] - 规定税款滞纳金、利息按普通债权处理,罚款则按规定进行申报 [1] - 通过分类规范,明确了各类税费债权的归属,解决了过往破产程序中税费处理的争议问题 [1] 具体操作与流程优化 - 公告明确了税务机关应依法解除破产企业的财产保全措施,并中止强制执行措施,以扫清破产程序推进的障碍 [2] - 政策对长期存在的制度模糊地带予以明确,包括税费债权性质、新生税费清偿顺位以及发票开具等具体实操问题 [1] - 公告体现了跨部门协作的“一盘棋”思维,从解除保全措施到简化注销流程进行协同,旨在消除企业退出的隐形壁垒 [2] 政策影响与意义 - 该公告为企业破产程序的有序性提供了制度保障,同时有利于市场活力的释放和资源的盘活 [1] - 跨部门协作机制从制度层面为市场循环的畅通提供了重要支撑 [2] - 政策为经营主体的有序出清与资源盘活提供了制度保障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