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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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萝卜章骗走3.5亿,光大银行起诉招商银行、平安银行、中山证券等机构
观察者网· 2026-01-30 15:32
诉讼案件核心信息 - 中山证券的控股股东锦龙股份披露,其控股子公司中山证券卷入一桩侵权责任纠纷诉讼,涉案金额近4.9亿元 [1] - 原告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被告包括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深圳国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自然人朱东卫 [2] - 案件由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号为(2026)吉01民初7号 [2] 案件历史背景与诈骗过程 - 案件源于2013年下半年,柳河聚鑫源米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孝义因公司债务及个人期货亏损超1亿元陷入财务危机 [2] - 刘孝义结识时任光大银行长春分行汽车厂支行行长助理的张磊,为获取贷款,刘孝义虚构收购粮食需求并承诺帮张磊揽储,以此换取3.5亿元贷款支持 [3] - 张磊通过伪造财务报表、房地产评估报告、银行尽职调查报告及授信批复等虚假材料,为骗局做铺垫 [3] - 2014年5月,一个涉及多家金融机构的“银行间委托定向投资”违规操作模式被策划:光大长春分行将3.5亿元存入招行无锡分行,资金再经中山证券转至平安银行深圳分行,最终贷给聚鑫源公司 [3] - 张磊使用刘孝义事先伪造的银行公章和法人章签署协议,并在印章问题被发现后,再次伪造《情况说明》蒙混过关 [4] - 2014年5月30日,3.5亿元资金按计划划转至聚鑫源公司账户,刘孝义使用伪造的《粮食购销合同》与平安银行深圳分行签订了《委托贷款合同》 [4] 资金去向与刑事判决 - 资金到账后,刘孝义迅速转移资金:486.5万元用于支付贷款利息,2000万元作为好处费分给张磊,850万元支付给中间人刘某,7800万元用于归还其他银行贷款,剩余资金用于偿还个人高息借贷和炒作期货并全部亏空 [6] - 2014年8月,招行无锡分行发现异常并报案,刘孝义与张磊相继被抓获 [6] - 2015年11月,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刘孝义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并没收全部财产;张磊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0万元 [6] - 法院仅追缴回2000余万元赃款,3.5亿元本金的绝大部分未能追回 [6] 过往民事纠纷与当前诉讼 - 2015年6月,光大长春分行曾以“存款合同纠纷”起诉招行无锡分行,要求返还3.5亿元本息 [7] - 2017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定相关《同业存款协议》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属无效合同,驳回了双方诉讼请求,但指出该判决未涉及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认定 [7] - 2026年,光大长春分行以“侵权责任纠纷”为由重新提起诉讼,将资金流转链条上的五家机构列为共同被告,索赔3.5亿元本金及1.394亿元资金占用费,合计4.894亿元 [8] - 此次诉讼依据《民法典》,突破了合同相对性,旨在向所有未尽审慎核查义务的参与主体主张连带责任 [8] 案件影响与待决问题 - 案件揭示了金融业务合作中,在印章核验、流程审核等基础风控环节的缺失可能埋下巨大风险隐患 [9] - 目前招商银行、光大银行等涉事机构均未对此次诉讼作出公开回应 [9] - 案件核心待决问题包括:招行无锡分行是伪造文件的受害者还是违规操作责任人、中山证券与平安银行深圳分行在资金流转中是否存在过错、以及光大长春分行能否通过此次诉讼追回十年前损失 [9]
婚房漏水起争议 高效解纷护权益
新浪财经· 2026-01-30 06:56
事件概述 - 2025年10月,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因房屋分水器漏水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四方当事人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场履行赔偿义务 [1] 涉事主体与责任 - 原告购置的新房因分水器在冬季突然漏水,导致自家及楼下多家邻居房间被水淹,原告在赔付邻居损失后,认为小区物业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工程建设集团三方对房屋设施维护及质量保障均负有责任 [1] - 案件涉及四方当事人:原告(购房者)、小区物业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工程建设集团 [1] 纠纷解决过程 - 原告因与物业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工程建设集团三方就经济损失的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1] - 承办法官通过仔细梳理案件细节,多次组织沟通,并从法律规定、责任划分、证据材料等方面逐一分析,经过多轮调解,最终促成各方达成一致意见 [1] 事件影响与效果 - 此次调解高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 - 调解使物业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工程建设集团三方全面了解了自身的法定责任及义务 [1] - 案件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的良好效果 [1]
装修工人不幸坠亡,租户赔偿30万后,家属又起诉房东索赔50万……
新浪财经· 2026-01-26 17:44
案件核心判决 - 法院最终判决驳回死者郑某亲属对出租人张某的诉讼请求 判决现已生效[2][3] 案件事实与背景 - 2025年6月 张某与高某签订为期3年的楼房租赁合同 用于酒店经营[1] - 2025年7月 承租人高某雇佣的装修工人郑某在清理后阳台垃圾时 不慎从约5米高处坠落并死亡[1] - 事故发生后 承租人高某与死者亲属达成和解并一次性支付赔偿金30万元[1] - 2025年10月 死者亲属将出租人张某诉至法院 要求其赔偿50万元[1] 法院判决的法律依据 - 依据《民法典》第七百四十九条 承租人占用租赁物期间造成第三人人身损害的 出租人不承担责任[2] -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 本案房屋不存在倒塌、塌陷情况 不适用该条款[2] - 法院认定事故发生在承租人高某实际占用租赁物期间 且高某已履行赔偿义务 故出租人张某不应承担责任[2] 对出租人(资产所有者)的启示 - 在房屋交付前 应对房屋及附属设施进行全面排查 尽可能排除安全隐患[4] - 应通过租赁合同等书面方式 向承租人明示房屋的不利因素和潜在风险[5] - 应与承租人约定定期安全检查 并对承租人报修事项及时安排检修[5] 对承租人(资产使用者)的启示 - 应尽到一般理性人的注意义务 提高安全意识 合理安全使用房屋及设施[5] - 在接收住房后 使用附属设施前 应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检查[5] - 对发现的安全隐患 应及时向出租人报修[5]
公交车关门两秒即启动致乘客摔伤 法院判公交公司担80%责任
新浪财经· 2025-12-29 22:07
案件核心事实与判决 -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公交车起步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案 法院最终判决公交公司承担80%的赔偿责任 赔偿乘客赵某7万余元[1] - 案件起因是公交车司机在乘客赵某上车后仅两秒便关闭车门并启动车辆 未查看车内乘客是否站稳 这是导致事故的主要原因[3] - 乘客赵某上车后双手使用手机准备扫码支付 未及时抓稳扶好 对自身安全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被认定存在一定过错[3] - 赵某从上车到摔倒全程仅7秒 其被诊断为左胫腓骨远端骨折 共计花费医疗费4万余元 其向法院主张的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9万余元[3] 法律依据与责任划分 - 法院审理认为 公交车司机驾驶时负有安全驾驶义务 其行为属于履行职务行为 相应责任应由公交公司承担[3] - 法官提示 民法典明确规定客运合同承运人应对乘客伤亡承担严格责任 除非能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或自身健康原因造成[4] - 公交车司机作为专业从业人员 需在乘客安全就座或站稳后再启动车辆[4] - 乘客搭乘时也应履行注意义务 及时抓稳扶好 若因自身过错未合理保护安全 需承担相应责任[4] 行业启示与安全提示 - 此案提醒承运方需强化安全驾驶意识[4] - 此案同时提醒乘客应提高自我防护能力 共同防范出行风险[4]
裁判明责指引安全 社会共筑平安道路
新浪财经· 2025-12-21 04:03
案件数量与行业趋势 - 2024年1月至11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受理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总数同比增长32.03% [3] - 其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数量同比增长27.1% [3] - 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数量同比增长60.98%,增速显著高于机动车类案件 [3] - 案件呈现非机动车事故纠纷占比增多、涉案主体多元导致法律关系复杂等特点 [3] 电动自行车行业风险与责任 - 电动自行车若存在超标改装,如超重20余千克、缺失脚踏板、最高车速大于25千米每小时,可能被鉴定为摩托车性质,影响事故责任认定 [4] - 在一起案例中,因车辆改装且驾驶人分神,法院认定车主自身过失是事故主因,需承担80%的责任 [4] - 电动自行车生产商、销售商不得将超标电动车流入市场,购买者不得擅自改装、调速后骑行上路 [4] - 建议保险公司加快构建多层次的非机动车保险体系,并提高电动自行车驾驶者的投保意识 [8] 保险行业角色与产品需求 - 保险公司被建议应充分发挥风险分担功能,提供丰富且精准的产品供给以满足社会需求 [3] - 法律尚未强制要求非机动车投保责任保险,导致非机动车事故责任人投保率普遍不高、偿付能力有限 [8] - 投保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能够以有限的保费支出,规避可能出现的巨额赔偿风险 [8] - 在一起电动自行车事故中,因肇事方未投保任何保险,个人需承担全部赔偿63万余元 [8] 交通参与方协同共治 - 除交通参与者需遵守法规外,道路养护单位、电动自行车行业组织及网约车、快递外卖等网络运营平台应协同共治 [3] - 道路出现隆起等损毁,养护或管理部门有义务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否则需承担相应过错责任 [4] - “开门杀”等行为提示驾驶人、乘车人均需增强安全意识,共同筑牢安全防线 [6] 事故责任与赔偿认定原则 - 乘客在车辆后排未系安全带,其行为与损害后果扩大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可能需自行承担部分损失,在一起案例中乘客自担了20%的损失 [6] - 交通事故中的“无责”不等于民事行为中的“无过错”,未采取合理安全措施可能需自行承担部分扩大损失 [6] - 被侵权人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后,侵权人的民事赔偿责任不因此而减轻或免除 [7] - 在一起工伤交通事故案例中,侵权方及保险公司仍需赔偿误工费等损失,法院判令保险公司赔偿64万余元,摩托车驾驶员赔偿54万余元 [7]
不当使用“万能遥控器”或涉嫌违法(百姓关注)
人民日报· 2025-10-27 06:19
产品功能与市场现状 - 产品被称作“抬杆神器”或“道闸神器”,是一种“万能遥控器”,可在特定条件下复制信号、配对解码,控制小区道闸、停车场栏杆、商铺卷帘门等 [1] - 此类产品在多家电商平台公开售卖,售价从几元到上百元不等,被标注为“道闸通用”或“卷帘门专用” [1] - 以“抬杆神器”为关键词检索,综合排名第一的店铺销量已超过10000件 [1] 产品技术原理与局限性 - 实测表明,该遥控器并非“一键通开”,需在现场复制信号、激活设备后才能使用 [2] - 产品仅能针对部分固定频段的简易系统,对依赖车牌识别、有线控制或无人值守的道闸系统不起作用 [2] - 卖家宣传产品支持市面上90%以上的系统,但实际使用场景与宣传存在差距 [1][2] 法律风险与责任界定 - 若产品设计意图是通过复制或解码信号来绕过门禁系统、规避正常管理,则可能超出“技术中立”原则,构成违法 [2] - 生产者面临知识产权侵权风险,因绕过受专利和商业秘密保护的门禁系统技术 [2] - 生产者可能需承担连带责任,若其提供的工具被用于非法进入并造成财产或人身损害 [2] - 电商平台若“明知或应知”商家销售违法产品却未采取必要措施,需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3] - 商家单方面发布的“免责声明”若涉及违法产品,不具备法律效力,不能为其免责 [3] 行业影响与应对建议 - 相关厂商应加强门禁系统的动态加密和升级迭代,从技术源头杜绝信号被复制的可能 [4] - 生产者须增强法律意识,不得在明知产品功能违法的情况下继续生产销售 [4] - 销售者需严格甄别货源与用途,不能依赖免责声明推脱责任 [4] - 电商平台应切实履行监管义务,及时巡检并下架违法产品 [4]
无人机喷洒农药“误伤”相邻农田 怎么赔偿?
人民网· 2025-08-20 09:00
案件背景与判决结果 - 无人机喷洒除草剂作业导致相邻农田20亩冬瓜出现叶片失绿发黄发白、干枯甚至死亡现象 [1] - 法院判决被告小虎与第三人小杨各承担50%赔偿责任 赔偿受损农户财产损失3.1万元 [1] -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驳回上诉人请求 [3] 因果关系认定依据 - 专业鉴定机构确认无人机喷洒除草剂与冬瓜受损存在因果关系 鉴定机构具备资质且程序合法 [2] - 鉴定结论基于药害现象发生时间及双方农田地理位置等客观因素 [2] - 被告方未提交证据反驳鉴定结论的科学性与合法性 [2] 法律责任划分标准 - 小杨作为承揽人因作业时农药浓度过高 无人机飞行高度控制不当导致农药飘移 违反谨慎注意义务 [2] - 小虎作为定作人存在选任失误 未及时告知相邻种植户喷洒作业 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2] - 依据民法典第1165条及第1193条 认定双方均存在过错 故判决同等责任分担 [2] 农业无人机行业操作规范 - 无人机喷洒农药作业需严格控制药剂浓度与飞行高度 避免在风力条件下造成飘移污染 [2] - 服务提供商应具备专业资质 操作人员需遵循安全操作规范并履行周边农户告知义务 [2] - 承揽合同关系下 定作人与承揽人均需对作业可能造成的相邻作物损害承担相应责任 [2]
老人逆行被绊倒去世,家属索赔顺行者60余万元!法院判了
中国基金报· 2025-08-13 10:52
案件经过 - 2019年3月8日中午12时22分23秒,王姨在火车站二楼进站口西侧人工检票口处突然转身逆行,5秒后(12时22分30秒)与小张的行李箱接触并摔倒 [2][3] - 王姨摔倒后休息2分钟,由家属和工作人员扶离现场并乘坐火车,途中出现头痛、头晕症状,抵达石家庄后意识不清,经两次转院治疗于3月24日因脑硬膜下出血和呼吸衰竭死亡 [4] - 家属小王起诉小张索赔60余万元,主张其承担60%责任,小张辩称无过错且无作为义务 [4] 法院判决依据 - 事发地为火车站检票口,逆行行为违反常规通行方向,王姨及陪同家属小王应承担更高注意义务 [5] - 小张行李箱尺寸正常且全程受控,与王姨保持合理距离(接触前有4秒反应时间),无法预见逆行行为 [6][7] - 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法院认定小张无主观故意或过失,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7][12] 公共场所行为指引 -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密集场所(如火车站)需对逆行等非常规行为履行更高安全注意义务 [9] - 陪同老年人的家属应主动承担看护责任,协助规避潜在风险 [9] - 公共场所安全需通过个体安全意识共同维护 [10]
老人逆行被绊倒去世,家属索赔顺行者60余万元!法院判了
中国基金报· 2025-08-13 10:31
案件基本情况 - 2019年3月8日王姨在火车站进站口逆行时碰撞旅客小张行李箱后摔倒[4] - 王姨休息2分钟后自行乘车 后因脑硬膜下出血经救治无效于3月24日死亡[5] - 家属小王主张小张承担60%责任并索赔60余万元[5] 法院判决依据 - 事发地位于火车站检票口 逆行人员应承担更高注意义务[7] - 王姨转身行走5步后碰撞行李箱 未履行避让顺行旅客义务[8] - 小张行李箱未超规且全程受控 4秒内无法预见突发逆行[9] - 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 判决小张无主观故意或过失[9] 司法警示要点 -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公共场所需履行安全注意义务[11] - 陪同老年人家属应提供审慎看护和风险规避协助[11] - 公共场所安全是每个行为人的基本安全意识[12]
轻信销售人员推荐用错农药致百亩瓜田几乎绝收
人民网· 2025-07-09 09:02
案件概述 - 瓜农古某因误购仅适用于苹果树的农药导致百亩甜瓜绝收 直接经济损失达59万余元 [1] - 农药销售公司销售人员错误推荐产品并作出不实介绍 未核对农药适用作物范围 [1] - 法院判决农药销售公司承担30万余元赔偿责任 古某自行负担29万余元损失 [1] 法律认定 - 涉案农药明确标注适用作物为苹果树 使用该农药与甜瓜绝收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2] - 农药销售公司作为专业经营者存在重大过错 违反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 [2] - 古某作为有经验农户未核对产品说明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需承担部分责任 [2] 判决结果 - 法院综合双方过错程度判定各自承担责任比例 [2] - 农药销售公司需赔偿古某30万余元经济损失 [1] - 判决现已生效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