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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逆行被绊倒去世,家属索赔顺行者60余万元!法院判了
中国基金报· 2025-08-13 10:52
案件经过 - 2019年3月8日中午12时22分23秒,王姨在火车站二楼进站口西侧人工检票口处突然转身逆行,5秒后(12时22分30秒)与小张的行李箱接触并摔倒 [2][3] - 王姨摔倒后休息2分钟,由家属和工作人员扶离现场并乘坐火车,途中出现头痛、头晕症状,抵达石家庄后意识不清,经两次转院治疗于3月24日因脑硬膜下出血和呼吸衰竭死亡 [4] - 家属小王起诉小张索赔60余万元,主张其承担60%责任,小张辩称无过错且无作为义务 [4] 法院判决依据 - 事发地为火车站检票口,逆行行为违反常规通行方向,王姨及陪同家属小王应承担更高注意义务 [5] - 小张行李箱尺寸正常且全程受控,与王姨保持合理距离(接触前有4秒反应时间),无法预见逆行行为 [6][7] - 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法院认定小张无主观故意或过失,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7][12] 公共场所行为指引 -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密集场所(如火车站)需对逆行等非常规行为履行更高安全注意义务 [9] - 陪同老年人的家属应主动承担看护责任,协助规避潜在风险 [9] - 公共场所安全需通过个体安全意识共同维护 [10]
老人逆行被绊倒去世,家属索赔顺行者60余万元!法院判了
中国基金报· 2025-08-13 10:31
来源:人民日报、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近日,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发文,披露了一起案例。 案情简介 2019年3月8日,王姨打算乘坐火车前往河北省石家庄市,她的儿子小王送她到火车站进站候 车。 当天中午12时22分23秒,两人走到火车站二楼进站口西侧人工检票口时,乘客小张手拉行李 箱经过安检后也打算前往此检票口进站。 小张是否因过错导致王姨摔倒? 本案中,事发地点为火车站,是公众乘坐火车的铁路枢纽。王姨摔倒的地点为火车站的进站 检票口旁,通常情况下乘客通过检票后即乘坐火车,而不会从进站检票口逆行而出。因此, 王姨及其子小王从进站检票口逆行返回时应在行进中尽更高的注意义务。 12时22分27秒,王姨突然转身,逆行而出,想追随小王离开检票口,五步后即22分30秒 时,碰到了小张的行李箱,随即摔倒。 王姨摔倒休息2分钟后,由小王和工作人员扶走离开摔倒现场并自行乘坐火车前往石家庄。 上车后,王姨感到头痛、头晕等严重不适,到达目的地后已意识不清,石家庄市急救中心到 火车站接诊送王姨至某医院救治。经两次转院治疗后,王姨于3月24日死亡,死亡原因为脑硬 膜下出血、呼吸衰竭。 小王认为小张对王姨的摔倒存在重大过错,应当 ...
轻信销售人员推荐用错农药致百亩瓜田几乎绝收
人民网· 2025-07-09 09:02
案件概述 - 瓜农古某因误购仅适用于苹果树的农药导致百亩甜瓜绝收 直接经济损失达59万余元 [1] - 农药销售公司销售人员错误推荐产品并作出不实介绍 未核对农药适用作物范围 [1] - 法院判决农药销售公司承担30万余元赔偿责任 古某自行负担29万余元损失 [1] 法律认定 - 涉案农药明确标注适用作物为苹果树 使用该农药与甜瓜绝收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2] - 农药销售公司作为专业经营者存在重大过错 违反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 [2] - 古某作为有经验农户未核对产品说明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需承担部分责任 [2] 判决结果 - 法院综合双方过错程度判定各自承担责任比例 [2] - 农药销售公司需赔偿古某30万余元经济损失 [1] - 判决现已生效 [2]
钓友突发疾病死亡,同行者是否担责?
人民网· 2025-06-11 16:18
案件背景 -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钓友身亡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案 被告钓友被认定不存在侵权行为 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1] - 死者张小伟与被告彭军、刘政为同事关系 三人经常自发相约钓鱼 活动无固定组织者 [1] 事件经过 - 2024年6月3日三人前往长寿湖钓鱼 次日张小伟突发心肌梗塞 同行者采取了拿药、联系亲属、拨打120等救助措施 但最终抢救无效死亡 [2] - 张小伟随身携带的药物与致死疾病无关 家属最初索赔48万元后调整为5万元 [2] 法院判决依据 - 钓鱼活动具有自发组织、自愿参与特征 无特殊组织结构 彭军不享有管理权且未营利 三人属平等结伴关系 [3] - 同行者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对无既往病史者突发猝死无法预见 救助行为符合一般理性人标准 [3]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不适用于普通社交活动 [4] 法律意义 - 裁判明确同行者互助义务应限于常识性、合理性范围 不能苛求非专业人员承担专业医护责任 [4] - 判决维护了积极施救者的权益 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导向 [4]
未戴护具进游戏区受伤 经营者能否免责?(以案说法)
人民日报· 2025-05-08 06:40
案件概述 - 某健身中心提供实弹射击体验等游戏项目,活动场所分为游戏区和休息区,要求所有进入游戏区的人员均需佩戴安全防护设备 [1] - 贝某未佩戴防护设备进入游戏区域寻找孩子,被未成年人小马发射的吸水弹击中受伤 [1] - 贝某认为健身中心和小马应共同承担侵权责任,健身中心表示已尽到安全告知义务,小马家长认为贝某未做好防护才受伤 [1] - 法院判决健身中心承担70%责任,贝某自负30%责任,小马及其监护人不承担责任 [1] 法院判决依据 - 民法典规定经营场所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应承担侵权责任 [1] - 健身中心作为危险性游戏项目经营者,虽通过警示信息、风险告知履行部分义务,但游戏过程中未能充分安全监管,未及时发现制止危险行为 [1] - 教练指导未成年人清理余弹时未注意周围环境变化,健身中心在安全管理和工作人员监督方面存在明显疏漏 [1] - 贝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提醒安全风险情况下未采取安全措施,未确认环境安全进入游戏区域,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 [2] - 小马作为未成年人,在规定区域教练在场情况下发射余弹,贝某无防护出现超出其可预见范围,故小马无过错 [2] 行业安全建议 - 场所经营者要提供安全环境,保障游戏硬件合格合规,定期检测维护设备 [2] - 通过电子监控、人员巡查等方式加强动态管理 [2] - 制定完善安全规章制度,明确安全操作流程和标准 [2] - 游戏前向参加者详细说明安全使用和风险提示 [2] - 游戏过程中进行实时监控,遇突发事件提供必要医疗援助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