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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育服务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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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幼有所托”迈向“幼有善托”
新浪财经· 2026-01-24 03:56
草案核心目标与立法背景 - 托育服务法草案正在公开征求意见 旨在解决托育服务质量不高、人员水平参差不齐、机构监管存在盲区等难点问题 推动托育事业高质量发展[1] - 草案旨在纾解“托育难”与“托育贵”问题 让托育服务既“可及”又“可靠”[1] - 草案针对托育服务发展中的三大难点:监管体系薄弱导致安全信任不足 普惠性供给不均衡导致家庭负担沉重 专业人才短缺导致服务质量参差[2] 政府责任与普惠供给 - 草案规定政府需将托育服务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根据人口规模及结构、托育服务需求等情况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配置城乡托育服务资源[2] - 草案旨在增加普惠托育服务供给 将普惠托育服务有序纳入基本公共服务范围[2] - 草案鼓励地方政府探索建立婴幼儿家庭托育服务补贴制度 对经济困难家庭婴幼儿、残疾婴幼儿等提供托育费用减免或补助[2] - 有专家建议地方政府向家庭发放托育服务券 让家长自由选择机构 以加快培育托育市场[6] 服务质量与标准建设 - 草案完善托育服务标准和内容 关注婴幼儿发展的独特性 如安全照护、营养膳食、健康管理[3] - 草案明确服务标准 突出“医育结合”特色 将“最有利于婴幼儿健康成长”原则转化为具体可操作的服务规范[3] - 专家建议国家制定全国统一的托育服务课程标准 并允许托育机构据此制定适合婴幼儿身心发展规律的优质课程[4] - 托育机构需根据0~3岁儿童身心发展特点 在服务中将医、养、教三者相结合[3] 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 草案建立专业人才队伍 设立“托育师”准入制度[3] - 经过学历教育的托育师将秉持更先进的科学育儿理念 为婴幼儿成长提供科学指导与专业支持[3] - 专家建议探索制定托育师薪酬等级参考标准 使其收入与职称、资历挂钩 以保障队伍稳定性[7] - 托育人员应喜爱婴幼儿、情绪稳定、脾气平和 草案应注重职业适合度[7] 安全监管与信任构建 - 草案明确各部门责任以筑牢安全底线 并强制信息公示以保障家长知情权[3][5] - 针对家长关心的虐待婴幼儿等情形 草案对从业禁止情形设置差异化排列顺序 将“虐待”置于首位 “性侵害”类风险前置[4] - 草案完善安防布控标准 规定从业背景审查与禁止 并强化沟通与监督渠道[5] - 专家建议建立“黑名单+红名单”制度 在全国平台实时公示违规机构与人员 同时发布服务质量评估“红名单”[6] - 除机构责任险外 鼓励政府为在托婴幼儿统一购买意外伤害险[6] 家庭参与与多元模式 - 草案应注重家庭对托育服务的参与和监督 加强家园沟通以维护在托婴幼儿权益[7] - 专家建议加强对多元托育形式(如家庭托育点)的监管与支持 制定更具体的安全和服务标准 并给予相应补贴[7] - 和谐家园关系需要双方相互尊重 避免过度干扰托育机构活动 尊重其专业性[7] 行业发展现状与挑战 - “十四五”时期我国大力推进托育服务体系建设 目前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已达到4.73个 超额完成2025年每千人口托位数达到4.5个的目标[5] - 尽管托位数增加 但真正愿意在3岁前将孩子送到托育机构的家庭并不多 主要原因包括托位数区域配置不均衡、普惠供给不足 以及家庭对机构安全和人员素质缺乏信心[5] - 集体照护环境有利于婴幼儿在社交、语言等方面发展 并能在早期及时发现特殊婴幼儿的心理或发育迟缓等问题[3]
托育服务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推动托育服务“从有到优”
经济日报· 2026-01-03 10:18
立法背景与核心目标 - 国家为促进和规范托育服务发展,为3周岁以下婴幼儿提供法治保障,审议并公开征求意见《托育服务法草案》[1] - 制定该法是完善生育支持政策、降低家庭养育成本、提高人口素质的重要举措[2] - 调查表明,三分之一婴幼儿家庭有强烈的入托需求,三周岁以下婴幼儿无人照料是制约生育的主要因素[3] 行业现状与核心问题 - 托育服务发展势头良好但“入托难”“入托贵”“质量参差不齐”等现象依然存在[2] - 行业存在普惠托育服务供给不足、社会力量参与积极性不高、监督管理不到位等突出问题[2] - 国家层面尚未建立财政长效支持制度,与人民群众对“幼有所育”的期盼有差距[2] 政策支持与保障措施 - 草案明确将普惠托育服务有序纳入基本公共服务范围,确立其公共服务属性和政府主导原则[2] - 建议将托育服务工作经费纳入政府预算并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4] - 建议对托育服务给予场地补贴、运营补贴、税费减免、信贷保险等优惠政策,其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以降低成本[4] - 地方政府需将托育服务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予以保障[3] - 新建居住区需同步规划、设计、建设、验收、使用必要的托育服务设施,已建成区域设施不足的需补充完善[3] 供给模式与多元化发展 - 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部队依法采取公办、公建民营等方式提供普惠托育服务[4] - 支持托育服务嵌入城乡社区,鼓励和支持用人单位和产业园区为职工提供普惠托育服务[4] - 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提供托育服务[4] 监管体系与质量保障 - 草案构建全链条的权益保护体系,保护婴幼儿的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及个人信息[6] - 引入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对托育机构服务质量进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6] - 草案明确了托育人员从业标准,畅通职业发展路径,提高其薪酬待遇和社会保障水平[6] - 有关部门已在中职、高职、本科院校设置婴幼儿托育服务与健康管理等相关专业,与草案要求衔接[6] - 建议提前谋划配套制度,如建立托育服务统计调查制度、制定托育机构设立具体办法等[5] - 通过一系列严格制度规范,构建“政府监管+社会监督+机构自律”的共治格局[6]
托育服务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推动托育服务“从有到优”
经济日报· 2026-01-03 06:10
政策立法与核心目标 - 国家为托育服务立法,审议并公开征求意见《托育服务法草案》,草案共8章76条,涵盖机构、人员、服务、保障、监管与法律责任等核心方面 [1] - 立法核心目标是完善生育支持政策、降低家庭养育成本、提高人口素质,为3周岁以下婴幼儿提供法治保障 [2] - 草案明确将普惠托育服务有序纳入基本公共服务范围,确立了其公共服务属性和政府主导原则 [2] 行业现状与核心问题 - 当前托育服务行业存在“入托难”、“入托贵”、“质量参差不齐”等突出问题 [2] - 国家层面缺乏财政长效支持制度,导致普惠托育服务供给不足、社会力量参与积极性不高、监督管理不到位 [2] - 调查表明,三分之一的婴幼儿家庭有强烈的入托需求,三周岁以下婴幼儿无人照料是制约生育的主要因素 [3] 需求导向与供给保障措施 - 建议将托育服务发展指标纳入“十五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地方政府需保障托育服务建设用地 [3] - 要求新建居住区同步规划、设计、建设、验收、使用必要的托育服务设施,已建成居住区设施不足的需补充完善 [3] - 各级政府需将托育服务发展纳入规划,建立经费保障机制,统筹配置资源以增加普惠托育服务供给 [4] 鼓励多元供给模式 - 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部队等采取公办、公建民营等方式提供普惠托育服务 [4] - 支持托育服务嵌入城乡社区,鼓励用人单位和产业园区为职工提供普惠托育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 [4] - 建议将托育服务工作经费纳入政府预算,并给予场地补贴、运营补贴、税费减免、信贷保险等优惠,其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以降低成本 [4] 质量监管与标准体系建设 - 提高托育质量的关键在于完善服务标准和内容,需提前谋划建立托育服务统计调查制度、制定托育机构设立具体办法等配套体系 [5] - 草案构建全链条婴幼儿权益保护体系,保护其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及监护人个人信息,并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服务质量评估及结果公示 [6] - 草案明确了托育人员从业标准,旨在提高其薪酬待遇和社会保障水平,增强职业吸引力,相关专业已在各层级院校设置以形成衔接 [6]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 针对家长“不敢托”、“不放心”现象,需健全监督管理体制,坚持婴幼儿利益优先,兜牢安全底线 [6] - 通过明确的法律责任对托育机构进行监督,实现惩戒和预防效果,为婴幼儿发展提供法律支撑 [6] - 旨在构建“政府监管+社会监督+机构自律”的共治格局,以一系列严格制度规范全方位守护婴幼儿安全 [6]
“最柔软群体”的“硬”托育,一线园长们最关心这些立法难题
新京报· 2025-12-25 08:01
文章核心观点 - 托育服务法草案首次提请审议 标志着中国托育服务行业即将迎来国家层面的法律规范和重大发展机遇 旨在通过立法解决入托率低、服务供给不足、质量参差不齐等问题 并推动行业向普惠、规范、高质量方向发展 [1][2][12] 立法背景与必要性 - 中国3岁以下婴幼儿入托率仅为5% 远低于OECD国家35%的平均水平 但2024年中国3岁以下婴幼儿约3000万人 超过三成家庭有入托需求 供需矛盾突出 [2] - 立法有助于规范市场各类托育机构 明确准入许可、信息公示和安全管理制度 提高托育质量并降低家长顾虑 [2][3] - 法律将为公办园托班、社区托育点、私立机构提供科学规范的管理框架 推动形成“规范有序、多元协同”的新格局 [12][13] 行业供给现状与结构 - 北京市各类幼儿园可提供托位约3.3万个 其中普惠托位约2.6万个 幼儿园托位占全市托位总数超50% 幼儿园普惠托位占全市普惠托位总数近70% 表明幼儿园是当前托育服务的“主力军” [1] - 全国共有幼儿园25.33万所 其中普惠性幼儿园22.10万所 占比87.26% 幼儿园办托班具有天然优势且将形成巨大影响力 [12] - 未来托育服务将成为幼儿园的“标准配置” 有助于缓解“少子化”背景下的生源问题 [12] 幼儿园开展托育服务的挑战 - **场地与设施改造难点**:现有幼儿园空间不足、建筑结构限制是主要难点 改造需设置独立睡眠区、低矮卫生设施、软化扶手、防滑地垫等 且需平衡安全标准与幼儿活动便利性 改造周期长、要求高 [4][5] - **玩教具与户外活动空间**:需配备适合低龄幼儿的无毒环保大尺寸玩教具 并保障其户外活动空间 在幼儿园面积有限的情况下与3-6岁幼儿存在空间竞争 [5] - **哺乳室设置**:接收1岁以下婴幼儿需设置哺乳室 但现有幼儿园教室结构难以隔离出独立空间 [5] 运营成本与财政支持需求 - **补贴标准呼吁提高**:立法导向普惠托育以降低家庭成本 但办托育需更高人力成本 社会机构还有房租压力 因此托育生均补贴标准应高于现有幼儿园补贴标准并动态调整 [6] - **成本优化建议**:需构建“成本优化+多元补给”模式 包括规模化采购降低玩教具成本、优化师资配比、提供计时托、临时托等灵活服务 [6] - **具体支持诉求**:希望政府延续并提高普惠生均补助 对前期改造给予专项补贴 编制科学托儿玩具配备标准 搭建共享培训平台以降低改造成本与培训成本 [6] - **收退费政策困境**:现行按出勤收费政策对幼儿园运营造成压力 低龄幼儿出勤率低导致退费多 但固定成本(如师资)并未减少 希望政策能兼顾幼儿园实际情况 [7] 人才队伍建设与职业发展 - **师资缺口与资质**:行业缺乏兼具保育、早教、保健与医疗知识的复合型人才 现有幼师主要掌握3-6岁幼儿发展规律 对0-3岁经验欠缺 [9][10] - **职业吸引力问题**:幼教行业存在待遇与付出不匹配、职业吸引力不高的困境 且托育师此前缺乏明确的职称评定通道 [10] - **人才培养路径**:需“高校培养+转岗培训”双轮驱动 高校扩大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招生并建立“理论+实训”体系 同时对现有幼师进行转岗培训 补充0-3岁婴幼儿发展心理学等课程 [10] - **培训实践与成效**:北京市已加强从业人员培训 开展技能大赛 将培训纳入继续教育学时 全市已有8000余名幼儿园教职员工参加市级培训 [11] - **职称评定新规**:草案明确将建立托育师职称评定标准 实行资格考试和注册制度 有助于提升职业吸引力和专业化水平 [8][10] 市场格局与发展前景 - **多元化协同发展**:法律将推动形成“公办引领、民办补充、多方参与”的良性生态 幼儿园托班依据托幼一体化优势成为主力覆盖2-3岁幼儿 社区托育点聚焦1-2岁低龄婴幼儿提供就近便捷服务 企业托育针对双职工家庭提供弹性服务 [13] - **行业整合与提质**:法律的刚性约束将淘汰不合规机构 推动资源向优质主体集中 从而显著提升托育服务的可及性与质量 [13] - **托幼衔接连续性**:公办幼儿园办托班有助于实现托幼衔接的连续性 让孩子的幼儿园生活更早走入正轨 [12]
【社评】以法治之力助托育服务更便捷可及
新浪财经· 2025-12-25 03:51
文章核心观点 - 国家层面首次审议《托育服务法》草案 旨在通过立法规范行业 提升普惠性与可及性 以降低家庭养育成本 纾解育儿焦虑 支撑生育友好型社会建设并推动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1] 行业现状与需求 - 随着“二孩”“三孩”家庭增多及双职工家庭比例上升 婴幼儿照护需求快速增长 托育服务已成为许多家庭的“刚需” [1] - 托育服务体系建设已取得成效 托育机构数量和托位总数不断增加 [2] - 当前行业存在“叫好不叫座”现象 与“幼有善育”的期待有差距 具体表现为收费高导致“托不起”、服务质量参差不齐导致“不敢托”、供需错配导致“不便托”等问题 [2] 政策与立法进程 - 政策层面持续回应 2019年国办发文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2024年国办发文提出增加普惠托育服务供给和完善支持政策 [2] - 上海、武汉等地区已先行探索地方立法工作 [2] - 国家层面《托育服务法》草案共8章76条 是行业的“促进法”、婴幼儿权益的“保障法”和推动人口高质量发展的“基础法” [1] 立法草案关键举措 - **安全监管**:实行准入许可 对机构人员、场所、设备、资金等提出要求 明确从业禁止情形 要求安装视频监控 地方政府建立综合监督管理机制 [3] - **专业提升**:提出实行托育师资格考试和注册制度 建立托育师职称评定标准 对服务内容做出细致规定 [3] - **普惠导向**:提出将普惠托育服务有序纳入基本公共服务范围 支持用人单位、产业园区等提供普惠托育服务 鼓励地方政府建立家庭托育服务补贴制度 [3] 立法预期影响 - 从“政策引导”到“法律护航”有利于凝聚共识、统一步调 [3] - 草案举措有望缓解“托育贵”“托育难”问题 使更多家长意识到专业育儿优势 进一步释放托育需求 [3] - 行业规范化、专业化发展将提升从业者职业认同感与归属感 吸引更多优秀人才投身该行业 [3] 后续实施与展望 - 立法仅是第一步 需要卫生健康、教育、市场监管、公安等多部门协同配合织密安全网 [4] - 需要社区、用人单位、商务楼宇、社会机构等多元力量加入以满足差异化需求 [4] - 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是系统工程 托育服务立法是构建主体多元、安全优质、价格合理、方便可及的托育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一环 期待在婚恋、住房、生育、照料、教育等环节一体发力 [4]
托育服务,既是家事也是国事!
央视网· 2025-12-24 08:06
托育服务法草案核心内容 - 托育服务法草案共8章76条,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旨在为三周岁以下婴幼儿提供法治保障,是完善生育支持政策、降低家庭养育成本、提高人口素质的重要举措 [1] 政府职责与财政保障 - 草案明确“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通过立法形式要求各级政府将托育服务相关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2] - 立法将普惠托育服务有序纳入基本公共服务范畴,确保其在公共服务序列中的地位,并要求政府承担法律职责,如举办托育机构并对经济困难、残疾等婴幼儿群体提供国家兜底服务 [4] - 立法为政府开支提供法律授权和依据,确保相关预算支出有法可依,解除政府及工作人员的后顾之忧 [5] - 立法有助于推进和多样化政府支持托育服务的形式 [6] 行业标准与安全监管 - 草案将托育机构管理从“备案”变为“准入”,通过国家许可对机构能力和专业水平进行监管与背书,有助于家长选择和行业长远健康发展 [7] - 草案从机构、人员、设施、设备、服务流程、卫生、膳食及管理过程等多个角度提出安全条款,保障托育服务安全底线 [8] - 通过机构准入提高从业门槛,通过托育师准入资格及注册制度保障人员门槛,并对设施设备、建筑材料、空气质量、膳食食谱、收费退费及机构关停后婴幼儿安置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 [10] 行业成本与普惠价格 - 全国托育服务平均价格约占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到60%,在大城市及超大城市价格更高,导致多孩家庭养育压力较大 [11] - 立法通过财政经费投入、运营补贴、家庭送托补贴、建设补贴、提供场地设施、减免租金及水电燃气费用等普惠支持政策,帮助托育机构降低运营成本,从而降低普惠托育服务价格,使家庭能以可负担成本送托 [11]
新闻1+1丨托育服务,既是家事也是国事!
央视网· 2025-12-24 06:36
文章核心观点 - 托育服务法草案首次提请审议 旨在为三岁以下婴幼儿提供法治保障 是完善生育支持政策、降低家庭养育成本、提高人口素质的重要举措 [1] 政府职责与财政保障 - 立法明确要求各级政府将托育服务相关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为开支提供法律授权和依据 [2][5] - 立法将普惠托育服务有序纳入基本公共服务范畴 明确其独立地位 确保在公共服务序列中的位置 有助于均衡发展 [2][4] - 立法推动政府承担法律职责 包括举办托育机构 并对经济困难家庭、残疾婴幼儿等最需要群体提供国家兜底服务 [4] - 立法可进一步推进和多样化政府支持托育服务的形式 [6] 行业标准与安全监管 - 托育机构管理从备案制转变为准入许可制 国家通过许可进行监管和背书 提高行业门槛 促进行业长远健康发展 [7] - 立法草案从机构、人员、设施、设备、服务流程、卫生、膳食及管理过程等多个角度提出安全条款 保障基本托育安全 [8] - 通过机构准入、托育师资格注册制度保障人员和机构门槛 并对设施设备、建筑材料、空气质量、膳食食谱、收费退费及机构关停后婴幼儿安置等提出明确要求 [10] 行业成本与普惠价格 - 全国托育服务平均价格约占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到60% 大城市及超大城市价格更高 家庭养育压力大 [11] - 立法通过财政经费投入、运营补贴、家庭送托补贴、建设补贴、提供场地设施、减免租金及水电燃气费用等普惠支持政策 降低托育机构运营成本 [11] - 运营成本降低后 普惠托育服务价格有望进一步下降 使家庭能以可接受、可负担的成本送托 [11]
国家拟立法鼓励政府补贴托育服务
第一财经· 2025-12-23 12:50
文章核心观点 - 中国拟对托育服务专门立法,旨在通过系统性制度设计,破解行业发展瓶颈,规范服务行为,为降低家庭养育成本、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提供法治支撑 [3] - 立法将托育服务从政策引导提升至法律保障,以解决“入托贵”、“供给少”、“不敢托”等长期存在的问题 [3] 为何专门立法? - 托育服务面临地方重视不足、有效供给不足、运营成本高、普惠程度低、支持措施落地慢、综合监管不完善及安全隐患等多重问题 [5] - 国家卫健委报告披露,超过三成的3岁以下婴幼儿家庭有送托需求,但全国实际入托率仅为7.86%,现有托位缺口较大 [6] - 当前法律规范不足,虽有其他法律修订及部门政策,但缺乏专门法律,导致覆盖范围有限、保障水平低 [6] 明确政府职责,鼓励政府补贴 - 草案明确托育服务“政府主导”,强化公共服务属性,提出“将普惠托育服务有序纳入基本公共服务范围” [8] - 2023年全国民办托育机构占比89.5%,平均托育服务收费(不含餐费)为1978元/人/月,一线城市在5500元/人/月以上,与群众支付能力存在较大差距 [9] - 草案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将托育服务发展纳入规划,将工作经费纳入预算,并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 [10] - 草案鼓励地方政府探索建立婴幼儿家庭托育服务补贴制度,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普惠托育服务发展,并鼓励用人单位、产业园区提供普惠托育服务 [11] 规范机构与人员准入 - 草案规定设立托育机构需先取得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许可,再办理登记,并需满足人员、场所、设施、资金等多方面条件 [13] - 目前托育机构实行备案制,但全国托育机构备案率仅为42%,草案将准入改为许可制以强化制度刚性 [13] - 草案严格规定托育人员任职资格,实行“托育师资格考试和注册制度”,设定学历、专业门槛,并建立职称评定标准 [14] - 草案明确禁止录用有暴力伤害、性侵害、虐待等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并规定了发生侵害行为时机构及人员的法律责任 [14] - 草案要求托育机构在公共区域安装视频监控,监控资料保存期不得少于九十日,并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建立综合监督管理机制 [15]
国家拟立法鼓励政府补贴托育服务
第一财经· 2025-12-23 11:55
立法背景与核心目标 - 中国拟对托育服务专门立法,旨在将托育服务从政策引导提升至法律保障,通过系统性制度设计破解发展瓶颈,规范服务行为,为完善生育支持政策、降低家庭养育成本、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提供法治支撑 [1] - 立法旨在解决“入托贵”、“供给少”、“不敢托”等托育服务领域的突出问题 [1] - 当前国家层面缺乏专门关于托育服务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业内对专项立法期盼已久 [1] 行业现状与问题 - 全国3岁以下婴幼儿实际入托率仅为7.86%,而多地调查显示超过三成的家庭有送托需求,托位缺口较大 [2] - 2023年全国民办托育机构占全部托育机构的89.5%,平均托育服务收费价格(不包括餐费)为1978元/人/月,一线城市在5500元/人/月以上,与群众支付能力和期待存在较大差距 [5] - 行业面临地方重视程度不高、有效供给不足、运营成本难降、普惠程度不高、支持措施落地慢、综合监管不完善、存在安全隐患等问题 [2] - 托育机构准入目前采取备案制,但全国托育机构备案率仅为42%,行业健康发展和质量安全面临较大隐患 [8] 立法草案核心内容:政府职责与保障措施 - 草案明确托育服务“政府主导”,强化公共服务属性,提出“将普惠托育服务有序纳入基本公共服务范围” [4] - 草案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托育服务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托育服务工作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并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 [6] - 草案鼓励地方人民政府探索建立婴幼儿家庭托育服务补贴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应建立普惠托育服务补贴制度,并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普惠托育服务发展 [7] - 草案鼓励和支持用人单位、产业园区等为职工提供普惠托育服务 [7] 立法草案核心内容:机构与人员准入规范 - 草案规定设立托育机构应先取得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许可,再办理登记手续,对人员、场所、设施设备、资金等多方面设定条件,将准入从备案制改为许可制 [8] - 草案规定实行托育师资格考试和注册制度,设定学历、专业门槛,并建立托育师职称评定标准 [9] - 草案明确托育从业禁止情形,要求机构不得录用有暴力伤害、拐卖、性侵害、遗弃、虐待、吸毒等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 [9] - 草案要求托育机构建立健全婴幼儿健康管理制度,加强疾病防控,确保食品安全,并对婴幼儿在托期间的生活进行记录 [10] 立法草案核心内容:服务规范与监督管理 - 草案要求托育机构在婴幼儿生活和活动区域、食品操作间等公共区域安装视频监控系统,监控视频资料保存期不得少于九十日 [11] - 草案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本辖区托育服务综合监督管理机制 [11] - 草案要求托育机构建立信息公示制度,对许可证件、登记信息、人员资质、安全管理制度、每日膳食、收退费办法等进行公示 [8] - 草案规定了发生侵害婴幼儿身心健康行为相关情形下托育机构和托育人员的法律责任 [9]
一批重要法律草案提请审议回应“民之所盼” 涉及诸多重要领域
央视网· 2025-12-23 09:40
托育服务立法 - 托育服务法草案首次提请审议 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普惠托育服务有序纳入基本公共服务范围[2] - 草案旨在保护婴幼儿权益 禁止托育人员实施侵害婴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 并要求机构在发现侵害或危险时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并报告[2] - 草案强调依法保护婴幼儿的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2] - 草案通过对托育机构、托育师实行准入许可 规范服务内容和标准 以促进婴幼儿身心健康全面发展[4] 商标法修订 - 商标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审议 旨在加强对商标侵权行为的查处[4] - 修订草案明确禁止将中国共产党的名称、党旗、党徽、勋章用作商标[6] - 修订草案明确不以使用为目的、明显超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申请商标注册的 不予注册[6] - 修订草案强化商标管理 规定以误导公众的方式使用注册商标且逾期不改正的 可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可撤销其注册商标[8] 民用航空法修订 - 民用航空法修订草案提请三次审议 针对航班延误、取消问题增加新规[9] - 草案要求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运输机场运营人应合理安排运力、调配资源 加强设施设备检查和维护 以减少因自身原因导致的航班延误或取消[11] - 草案要求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运输机场运营人应及时、准确发布信息 告知旅客航班延误或取消原因及航班动态[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