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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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国强:升龙》烟花秀事件责任方被追责
新华网· 2025-10-15 16:20
事件概述 - 西藏日喀则市发布关于《蔡国强:升龙》烟花秀的调查处置情况通报 [1] - 事件发生于9月19日,烟花燃放区域山体海拔4670米至5020米,影响草地面积30.06公顷,燃放烟花1050盆,时长约52秒 [1] - 该事件被认定为在高原生态敏感区实施的人为扰动活动,对生态环境造成局部干扰,短期直接污染及破坏程度有限,但存在潜在生态风险需监测跟踪 [1] 涉事公司责任认定 - 北京蔡国强艺术工作室因进入生态脆弱区草原从事破坏活动、烟花残留物粉末和塑料碎屑清理不彻底,涉嫌违反《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和《草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被立案查处 [2] - 日喀则市已委托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鉴定评估,将依法追究该工作室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生态修复责任 [2] - 活动赞助商"始祖鸟"品牌依法承担相应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生态修复责任 [2] 政府监管与追责 - 该烟花秀活动系江孜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未经集体研究批准同意实施,存在违规决策问题 [2] - 江孜县委、县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存在请示报告制度不落实、执法监管不到位、依法履职不力等问题 [2] - 江孜县多名干部因此被追责 [2] 环境监测与评估 - 日喀则市委托权威专业机构和专家,布设75个大气、地表水、土壤环境监测点位,90个生物多样性监测点,30部红外感应相机进行监测 [1] - 经现场踏勘、系统采样、数据分析和专家论证,形成《日喀则市江孜县人为扰动生态环境现状调查评价报告》 [1] - 日喀则市相关部门将对该事件开展长期监测和后评估工作 [2]
苏州不断丰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履责的“工具箱”
中国环境报· 2025-10-09 08:20
制度创新 - 苏州工业园区生态环境局印发《苏州工业园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流程》构建赔偿修复提升闭环体系 [1] - 制度创新三大支柱包括劳务代偿降低小微主体履责门槛 清洁生产替代驱动企业绿色转型 司法联动保障执行刚性 [1] 清洁生产替代路径 - 园区鼓励企业将赔偿资金投入清洁生产改造 实现赔偿即投资修复即升级 [2] - 某专用设备制造企业投入11.5万元改造注塑机冷却水系统 履行1.4万元赔偿责任 [2] - 清洁生产改造实现每小时节水21.7立方米 年节电4.1万千瓦时 年减碳18吨 为企业带来降本增效 [2] 劳务代偿路径 - 园区针对小额赔偿企业统一劳务代偿抵扣标准 鼓励以环境宣教服务履行责任 [3] - 某新材料企业员工通过半日环保宣讲完成履责 某新能源企业员工化身环保导师普及知识 某空调企业员工共建共享花圃传播理念 [3] 实践成效与核心价值 - 创新路径破解传统修复周期长项目匹配难困境 加速责任履行落地 [4] - 企业通过履责塑造绿色形象 在清洁生产改造中优化管理降低成本提升竞争力 [4] - 推动企业从环境责任被动接受者转变为绿色发展主动参与者和价值创造者 [4]
企业清洁生产为替代修复提供新思路
中国环境报· 2025-09-10 13:43
文章核心观点 - 清洁生产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替代修复方案 可实现污染防治与经济效益的双赢 [1][2] - 苏州市创新性地将清洁生产理念融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推动企业转型升级和可持续发展 [2] 清洁生产替代修复案例 - 苏州工业园区一专用设备制造企业因未按规定更换活性炭造成约1.4万元大气环境损害 后选择清洁生产作为替代修复方式 [1] - 企业投入11万余元改造5台注塑机冷却水系统 用时3个月完成 改造后每小时节水约22立方米 年节电约4.1万度 [1] - 改造项目每年为企业节省生产经营成本几十万元 同时二氧化碳年排放量预计减少约18吨 [1] 政策与实施框架 - 苏州市生态环境局2024年出台试行办法 将清洁生产融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是对《清洁生产促进法》的具体实践 [2] - 与货币赔偿或劳务代偿相比 清洁生产替代修复能从源头降低污染物产生与排放 为企业降低环境风险和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2] - 政策要求对适用对象严格把关 如对意愿不强或能力不足的企业不应强制 已列入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企业不得采用此方式 [2] 行业挑战与支持 - 行业在清洁生产方面面临意识不足、资金短缺、政策法规不完善等挑战 中小企业实施积极性不高 [1] - 生态环境部门需发挥政策引导和技术帮扶作用 为资金和技术能力不足的企业制定扶持政策 并组织专家论证方案 [2] - 修复完成后可委托第三方评估效果 日常执法中需持续监督企业实施情况 推动不断深化 [2]
最高检:多家企业向长江排放危险废物2万多吨,造成损害超亿元
新京报· 2025-08-27 15:27
案件基本情况 - 2018年至2023年3月期间 黄某等24人及安徽某科技有限公司等8家企业向长江直排23125吨危险废物 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数额达1.06亿元[1] - 危险废物类型包括稀硫酸和废盐酸等 通过私自铺设的暗管直接排入长江[1] -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省公安厅 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挂牌督办该案件 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区分局于2023年3月20日立案[1] 法律追责与诉讼进展 - 鸠江区检察院认定各违法主体构成共同侵权 需按偷排数量承担连带责任[2] - 2024年1月至9月期间 检察院分批次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索赔总额达1.1697亿元 包括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惩罚性赔偿费用及鉴定费用[2] - 除安徽某科技有限公司外 5家企业和5名自然人已履行674万元损害赔偿协议[3] - 法院另支持追偿其他被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2113万余元[3] 企业技改抵扣方案 - 安徽某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技改抵扣申请 通过废酸液循环利用技术改造实现危险废物零排放[2] - 经专家论证确定技改抵扣金额上限为3013万元 占其总赔偿费用8910万元的34%[2] - 剩余赔偿金采用三年分期支付方式完成现金赔偿[2] 刑事判决结果 - 2024年10月25日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黄某等24人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六年六个月不等[3] - 对个人并处1万元至30万元不等罚金[3] - 安徽某科技有限公司等8家企业被判处罚金2万元至600万元不等[3]
以法治之力守护绿色江淮美好家园
人民网· 2025-08-21 09:17
安徽省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案件办理情况 - 今年以来共立案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1307件 制发检察建议727件 提起诉讼152件 其中3件入选最高检典型案例 [1] 跨界河流污染治理成效 - 淮北与宿州检察机关联合治理惠民沟污染问题 督促投入治理资金3000余万元 拆除违建3处 整改污染点位51处 清除河道垃圾120余吨 清理河底淤泥8000立方米 基本消除劣Ⅴ类水体 [2] - 萧县检察院督促相关职能部门投入500余万元进行惠民沟污染治理 [2] - 淮北与宿州检察机关会签《关于建立跨区划水资源保护公益诉讼协作机制的意见》推动长效治理 [3] 长江危险废物倾倒案件处理 - 黄某等24人及8家企业向长江直排2万多吨危险废物 造成生态环境损害10615.5万元 [4] - 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诉请承担生态环境损害 惩罚性赔偿金及鉴定费用共计11697.05万元 [5] - 法院判处黄某等23人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至一年二个月不等 各并处罚金30万元至1万元不等 6家企业认定单位犯罪 全部支持公益诉讼请求 [5] - 积极探索"现金赔偿+技改升级"多元修复方案 实现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统一 [6] 长江滩地侵占问题整治 - 和县检察院发现某建材公司擅自占用长江滩地作为物料堆场 影响行洪安全 [7] - 通过行政公益诉讼督促职能部门履行监管职责 最终清理案涉堆场 [7] - 推动建立常态化巡查机制防止问题"回潮" [7] 磷石膏非法倾倒案件处理 - 无为市检察院发现1.47万吨磷石膏非法倾倒 立案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8] - 协助查明固废倾倒量共计349车1.47万余吨 [8] - 通过磋商协议促成支付应急处置及生态修复费用912.6万元 [8] - 牵头建立《无为市工业固废处置检察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衔接机制》 [9] 未来工作方向 - 聚焦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突出问题 力争办理一批有影响力高质效案件 为检察公益诉讼立法提供实践样本 [10]
《检察公益诉讼法(草案)》正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21世纪经济报道· 2025-08-15 18:45
立法进展 - 《检察公益诉讼法(草案)》正在征求各相关部门和部分全国人大代表意见 [1] - 全国人大常委会2025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已将检察公益诉讼法列入初次审议项目 [1] 案件办理数据 - 2024年1月至2025年7月全国检察机关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8.6万件 [2] - 同期行政公益诉讼7.2万件、民事公益诉讼1.4万件 [2] - 提起公益诉讼7500余件,占全部领域提起公益诉讼案件的57.6% [2] - 2018年1月至2025年7月生态环境部门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约5.69万件 [2] - 涉及赔偿金额约334亿元 [2] 工作重点 - 检察机关将持续把生态环境领域作为公益诉讼检察办案的重中之重 [1] - 生态环境部将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机制 [2] - 通过共建生态环境修复基地、联合开展普法宣传等措施推进生态环境损害修复 [2]
340余吨冷凝废液被倒入河流影响江浙沪三地,多人获刑
新京报· 2025-08-15 16:27
污染事件与处置 - 苏州某电工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使用二甲苯和乙二醇等化工原料 产生危险废物冷凝废液(废物类别HW13)[1] - 2022年6月至2023年4月期间 公司采购部经理施某华在征得实际控制人施某荣同意后 将340余吨冷凝废液交由无许可证的郭某非法处置 最终被非法倾倒入跨区域河流[1] - 非法倾倒导致上海和浙江下游河段水质受到二氧六环衍生物和二氧戊环衍生物污染 三地应急处置费用共计1117.32万元[1] 司法程序与鉴定 - 2023年4月15日苏州市吴江生态环境局将案件移送公安局 公安机关以涉嫌污染环境罪立案侦查[2] - 检察机关联合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四次专家论证会 邀请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等多方专家研讨新型污染物特性及损害评估[2] - 鉴定机构认定地表水损害价值为1120.7万元 检察机关于2024年3月8日提起公诉[2][3] 判决与赔偿执行 - 法院判处郭某等人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二年三个月 并处罚金[3] - 判决苏州某电工公司及郭某等连带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2313.62万元和惩罚性赔偿金192.52万元[3] - 公司已足额缴纳1117.32万元应急处置费用 案涉相关费用已全部执行到位[3]
以三大举措推动高水平保护与高质量发展协同共进
中国环境报· 2025-08-11 08:21
生态环境保护理念与实践 -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提出20周年 推动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实现历史性变革 天更蓝 地更净 水更清的美好图景愈加清晰 [1] - 当前处于加快转型升级与高质量发展的关键阶段 需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向新而行 通过三大举措培育绿色生产力 实现高水平保护与高质量发展协同共进 [1] 全民行动体系建设 - 构建生态环境保护全民行动体系 深化认知培育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引 挖掘中华优秀传统生态文化 激发公民责任意识 [2] - 创新行动载体 借助生态环保纪录片 成果展等形式展现改善成效 依托教育基地开展沉浸式教学 推动绿色实践融入日常生活 [2] - 凝聚社会共识 通过志愿者积分 企业绿色信用评价等机制 形成保护生态环境人人有责的共识 凝聚全社会守护生态家园的合力 [2] 生态价值转化路径 - 绿水青山蕴含巨大经济社会价值与生态服务功能 需找对转化路径 实现核算准 流转畅 收益均的良性循环 [3] - 加快制定统一生态价值核算标准 建立生态资产负债表 精准测算森林碳汇 湿地净化等生态服务价值 [3] - 完善跨区域生态补偿机制 推广钱塘江流域上游护绿下游埋单等经验 通过资金补偿 产业扶持让生态守护者获得稳定收益 [3] 科技赋能生态环境治理 - 数字技术全面融入生态文明建设 突破传统治理模式 在体制机制 技术应用 预警溯源等方面适配绿色低碳发展需求 [4] - 推进生态环境监测数智化转型 深化人工智能 物联网等技术应用 构建天空地海立体化监测网络 [4] - 利用AI 大数据打通地域治理壁垒 强化区域联防联控 推动治理范式从碎片化向系统性管控跃升 [4] 未来发展方向 - 生态环境保护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引擎 需深化生态文明理念 完善两山价值转化机制 提升科技赋能精准度 [5] - 在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新征程中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将持续深化拓展 为美丽中国建设注入动力 [5]
严惩车检造假!最高法发布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涉机动车环境监管典型案例
央视网· 2025-07-15 10:33
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涉机动车环境监管典型案例 - 文章核心观点:人民法院通过发布3件典型案例,展现对机动车环境监管领域违法行为的严厉打击态度,旨在规范行业行为、增强公众环保意识、推动绿色发展[1] 案例1:湖南省新化县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陈某某等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 - 基本案情:检测公司购买OBD模拟器和作弊软件,为400余辆不合格车辆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两年内曾两次受行政处罚[5] - 裁判结果:公司被判罚金30万元,相关责任人获刑1年6个月至8个月并处罚金[7] - 典型意义:严惩排放检验机构造假行为,净化第三方环保服务市场秩序[8] 案例2: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检察院诉龙游某汽车租赁服务部、李某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 基本案情:李某改装12辆租赁车三元催化器并销售牟利,租赁部知情后仍继续出租,造成氮氧化物排放227.115Kg,生态环境损害6928元[9] - 裁判结果:经调解,租赁部与李某各承担一半生态环境损害费用[10] - 典型意义:通过民事公益诉讼追究大气污染责任,警示修理租赁行业合规经营[12] 案例3:湖北省襄阳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案 - 基本案情:检测公司违规对5辆车出具虚假排放报告,被处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10万元后拒不缴纳[13] - 裁判结果: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罚没款已全额执行完毕[14] - 典型意义:司法强制力支持行政处罚,遏制检验机构造假行为[15]
生态环境损害千日追偿
中国环境报· 2025-07-08 08:36
案件概述 - 安徽省芜湖市某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因车辆侧翻导致约5吨不饱和聚酯树脂泄漏至浙江省松阴溪,造成生态环境损害 [4] - 事故发生后,29个吨桶全部找回,但8个滚入水中的吨桶部分破损,现场判断进入水体的污染物约5吨 [4] - 浙江省环境科学研究院评估显示污染对土壤结构、水生生物及水质造成损害,初步核定赔偿金额为15.33万元 [5][9] 追偿过程 - 松阳分局联合公安、检察部门组成专项调查小组,通过运输合同、行车记录仪数据、污染样本等构建完整证据链 [5] - 首次磋商持续5小时,企业承认管理不当导致事故并承诺赔偿,但后续以"路途遥远""业务繁忙"为由拖延签订协议 [9] - 累计进行2次线下约谈、5次线上正式磋商及十几次视频会议,通过"云端调解"机制保持沟通 [9][10] 赔偿方案调整 - 调查显示企业近年订单量显著减少,多数营运车辆闲置,存在实际经营困难 [11] - 松阳分局重新论证修复方案,剔除非紧迫项目后将赔偿金额从15.33万元降至11万元 [11] - 创新采用分三期付款方案(最终一期3万元于2024年10月底付清),缓解企业现金流压力 [11][12] 生态修复进展 - 赔偿金专款专用,事故点污染土壤已覆盖新土和草皮,松阴溪流域生态修复持续进行 [12] - 从事故发生到赔偿完结历时1000余日,涉及跨省协作与多部门联合执法 [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