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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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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发录用通知后,无故取消录用导致劳动者从原单位离职后失业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高法发布典型案例
每日经济新闻· 2025-12-16 12:30
每经编辑|陈柯名 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民事案例,涉及家风文明、职场文明、婚恋文明、出行文明等方面。 案例一:梁某宸诉蒋某婚姻家庭纠纷案 父母为规避支付抚养费而放弃继承的,被抚养人有权请求确认放弃继承无效。 案例二:张某诉某科技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案 用人单位发录用通知后无故取消录用导致劳动者从原单位离职后失业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三:吴某诉广东某食品公司劳动争议案 劳动者有职场性骚扰行为的,用人单位可依法解除劳动关系。 案例四:肖某诉周某不当得利纠纷案 隐瞒已婚事实从恋人处获得大额转款的,应依法返还。 案件五:郭某诉某餐饮公司、某商业管理公司健康权纠纷案 低头看手机踩空摔伤的,无过错的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不担责。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案例一 父母为规避支付抚养费而放弃继承的,被抚养人有权请求确认放弃继承无效——梁某宸诉蒋某婚姻家庭纠纷案 基本案情 蒋某为梁某宸父亲。2017年,蒋某与梁某宸母亲通过诉讼离婚,法院判决其从2016年12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至梁某宸年满十八周岁止。蒋某未履行 支付抚养费义务,经两次强制执行,均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
发出聘用函后又以“背调”结果不合标准取消录用 劳动者该怎么办?
人民网· 2025-09-05 09:02
案件核心事实 - 某软件开发公司于2024年4月1日向张先生发出量化开发岗位的聘用函 [1] - 张先生确认入职后于4月15日从原公司离职 并在新公司附近租房租车位 [1] - 公司于4月26日以背景调查结果为黄灯不符合录用标准为由取消录用 [1] - 背景调查公司随后将结果修改为蓝灯 但软件开发公司仍拒绝录用 [2] - 法院判处公司因违背诚信原则赔偿张先生13200元 [1][3] 法院判决依据 - 公司发出聘用函后与劳动者形成特殊信赖关系 无正当理由拒绝录用属违背诚信原则 [5] -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 公司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5] - 赔偿范围包括离职后工资收入损失 为入职发生的交通费 房租 停车费等 [3][6] - 民事诉讼记录本身并非拒绝录用的正当理由 用人单位录用标准应基于岗位需求 [5][6] 行业影响与规范 - 诚信是劳资关系的基石 诉讼记录不应成为就业歧视的理由 [5] - 用人单位应对已经发出的录用通知负责 单方面取消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5] - 背景调查应基于职业技能和工作经验 而非非正当理由 [6]
科兴制药拟转让同安医药100%股权;联环药业因垄断协议被罚没超6100万元 | 医药早参
每日经济新闻· 2025-06-11 07:59
科兴制药股权转让 - 科兴制药拟以1500万元转让全资子公司深圳同安医药100%股权给广西壮族自治区药物研究所有限公司 [1] - 同安医药持有维C银翘片等19个中药品种共20个药品批准文号 但近年来未实际开展业务 [1] - 交易完成后科兴制药不再持有同安医药股权 该子公司不再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1] - 此次出售有助于公司聚焦生物医药赛道 提升核心竞争力 预计将增加2025年利润总额和现金流 [1] 人福医药高管变动 - 人福医药董事李杰 董事兼总裁邓霞飞 副总裁李莉娥因个人原因(退休)辞职 [2] - 公司任命原副总裁杜文涛为新任总裁 其自2003年起担任副总裁 2014年起兼任宜昌人福药业总裁 [2] - 高管集中退休可能引发市场对管理层稳定性担忧 新任总裁的资深背景有助于过渡 [2] 联环药业垄断处罚 - 联环药业因与竞争者达成"固定地塞米松磷酸钠原料药价格"垄断协议 违反《反垄断法》 [3] - 被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员会没收违法所得1789.92万元 并处罚款4313.90万元 合计罚没6103.82万元 [3] - 该处罚可能导致公司股价短期承压 投资者信心受挫 [3] *ST景峰法律诉讼 - *ST景峰因缔约过失责任纠纷被立案 涉案金额7698万元 涉及2017年《增资协议》争议 [4] - 原告指控被告未履行出资义务且增资前虚增净利润 要求赔偿损失并承担诉讼费用 [4] - 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 可能影响公司经营稳定性及投资者信心 [4] 众生药业股价异动 - 众生药业股票连续两日收盘价涨幅偏离值累计超20% 触发异常波动公告 [5][6] - 在研产品RAY1225注射液针对肥胖及2型糖尿病的III期临床试验已获伦理批件 但进度存不确定性 [5][6] - 市场需警惕股价非理性上涨后的回调风险 [6]
*ST景峰: 关于公司重大诉讼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5-06-10 19:49
诉讼基本情况 - 公司于2025年6月10日收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受理的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案件通知,案号为(2025)湘0702民初5330号 [1] - 被告包括安泉、肖琨、阿灼辉,第三人为云南吉长庚医药有限公司(曾用名云南联顿医药有限公司) [1] 增资协议争议 - 公司2018年签署《增资协议》时,联顿公司注册资本为1100万元,基于2017年8月至2018年7月净利润1927.68万元,按8倍PE估值确定公司价值为1.5421亿元 [1] - 公司按协议增资2.61亿元获得联顿公司60%股权,被告方承诺2018-2020年累计净利润不低于6380万元,但实际未达标且被告未履行1.979亿元增资义务(仅安泉实缴50万元) [2] - 昆明法院2023年判决认定《增资协议》未成立,因股东陈静、吴洁芳签名系伪造 [2] 缔约过失指控 - 公司指控被告方存在两项重大过失:伪造股东签名导致协议无效 [2],以及联顿公司在增资前虚增净利润至少400.44万元,影响估值基础 [3] - 公司主张因被告虚假陈述导致损失至少7698.14万元,依据《民法典》第500条要求赔偿 [4][5] 诉讼影响 - 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评估对公司利润的具体影响 [5] - 除本次诉讼外,公司披露不存在其他达到重大披露标准的诉讼仲裁事项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