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
搜索文档
【前沿观察】强化招聘环节诚信履约 促进就业友好制度建设
新浪财经· 2026-01-26 03:17
案件的核心司法观点与制度意义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明确,用人单位发出录用通知后无故取消录用,导致劳动者从原单位离职后失业的,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赔偿责任[1] - 该判决厘清了用人单位在招聘录用环节的诚信义务边界,并从司法实践层面强化了对劳动者合理信赖利益的保护[1] - 此案为劳动关系前端治理提供了权威裁判指引,弥补了现行劳动法对自录用通知发出至正式签约这一缔约阶段规范薄弱的制度盲区[1][3] 案件的具体法律认定与原则 - 法院认定,载明了岗位、薪酬、入职时间等实质性条款的录用通知书,经劳动者确认回复后,双方虽未签署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缔约合意[2] - 即使通知书注明需“经签字并由公司确认后生效”,结合招聘沟通背景及职场惯例,该表述不足以否定劳动者基于诚实信用所形成的合理信赖[2] - 用人单位的行为被认定为违反先合同义务,构成缔约过失,体现了司法对劳动者权益的实质化保护[2] - 诚信不仅是道德准则,更是民法典确立的基本法律原则,在兼具人身依附性与财产属性的劳动关系中尤为重要[2] 对行业与公司招聘实践的影响 - 司法裁判明确用人单位在缔约阶段的诚信义务,有助于遏制虚假招聘、恶意毁约等失信行为[3] - 这将强化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倒逼企业将人力资源管理重心从短期成本控制转向长期人才培育[5] - 判决推动形成规范有序、互信共赢的用人机制,并有助于提升劳动力市场的整体信任基础[2][3] - 企业可探索通过投保招聘责任保险等方式分散合规风险,实现劳动者权益保障与企业可持续发展的统一[4] 与宏观政策及未来治理方向的关联 - 确立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缔结阶段的过失责任机制,与实施就业优先战略、推动高质量充分就业、扎实推进共同富裕的政策导向高度契合[3][4] - 营造公平、诚信、可预期的就业环境,是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核心要求,也是提升国家治理现代化水平的重要体现[3] - 未来需进一步细化缔约过失所致损失的认定标准,综合考量劳动者原收入水平、合理求职周期、社保中断损失等因素,以提升裁判可操作性与补偿实效[4] - 人社部门可探索建立招聘诚信档案,对屡次违约、恶意撤录的企业实施警示、约谈或联合惩戒,引导企业规范招聘行为[4]
用人单位发录用通知后,无故取消录用导致劳动者从原单位离职后失业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高法发布典型案例
每日经济新闻· 2025-12-16 12:30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民事案例 - 最高人民法院今日发布了一批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典型民事案例,涉及家风文明、职场文明、婚恋文明、出行文明等方面 [1] 案例一:梁某宸诉蒋某婚姻家庭纠纷案 - 核心观点:父母为规避支付抚养费而放弃继承的行为无效,被抚养人有权请求确认该行为无效 [2] - 基本案情:蒋某为梁某宸父亲,离婚后法院判决其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但其未履行。蒋某父亲去世后留有一套房屋,其50%产权份额(价值210万元)本应由蒋某等人继承。蒋某为逃避抚养义务,于2018年通过公证放弃继承,将份额全部转移给其姐姐 [8] -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蒋某放弃继承的行为致使其不能履行抚养义务,损害了未成年子女利益,存在明显恶意,故判决其放弃继承的行为无效 [9] - 典型意义:法院贯彻“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对恶意放弃继承、逃避抚养义务的行为进行否定,维护传统家庭伦理道德,引导父母自觉履行抚养教育职责 [10] 案例二:张某诉某科技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案 - 核心观点:用人单位发出录用通知后无故取消录用,导致劳动者从原单位离职后失业的,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赔偿责任 [3] - 基本案情:张某收到某科技公司发出的《录用通知书》后,从原单位辞职。随后,该公司以出现财务问题为由取消录用,导致张某失业。张某起诉要求赔偿损失6万元 [11] -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取消录用有违诚信原则,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综合考虑张某此前收入水平、另寻工作的合理期间及公司过错程度,判决某科技公司赔偿张某2万元 [12] - 典型意义:本案判决有利于引导用人单位重信守诺,保护劳动者基于录用通知产生的信赖利益,构建对劳动者友好的就业环境 [13] 案例三:吴某诉广东某食品公司劳动争议案 - 核心观点:劳动者有职场性骚扰行为的,用人单位可依法解除劳动关系,不构成违法解除 [4] - 基本案情:吴某为广东某食品公司餐厅服务员。公司《员工手册》明确规定禁止性骚扰且该行为属于严重违纪。根据5名员工的面谈记录及吴某本人承认,其在休息时将头靠在女员工身上。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关系 [14] -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证据证实吴某存在多次性骚扰行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合法,无需支付赔偿金,故驳回吴某全部诉讼请求 [15] - 典型意义:法院依法支持用人单位依据规章制度辞退有性骚扰行为的员工,保护了受害女职工权益,维护了风清气正的职场环境 [16] 案例四:肖某诉周某不当得利纠纷案 - 核心观点:隐瞒已婚事实从恋人处获得大额转款的,应依法返还 [5] - 基本案情:周某隐瞒已婚事实,在某婚恋网以“离异”状态注册,与肖某相识恋爱。2014年至2019年间,双方互相转账,经确认肖某向周某多转账24万元。肖某得知周某已婚后要求还款 [17] -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周某隐瞒已婚事实与肖某恋爱并取得款项,欺骗感情、损害利益、违背公序良俗。判决周某返还肖某24万元及利息 [18] - 典型意义:法院通过审查聊天记录、计算转款差额,判决隐瞒婚姻状况者返还大额转款,保护了受骗方合法权益,弘扬了诚信的婚恋观 [19] 案例五:郭某诉某餐饮公司、某商业管理公司健康权纠纷案 - 核心观点:因自身持续低头看手机导致踩空摔伤的,无过错的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不承担赔偿责任 [6] - 基本案情:2024年1月,郭某在某餐厅外用台阶处踩空摔倒,监控显示其从出现开始就一直低头看手机。现场未见雨雪、积水、冰冻等异常。郭某十天后就诊诊断为腰椎骨折,起诉要求餐厅经营者及物业公司赔偿6万余元 [20] -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郭某持续低头看手机给自己制造了安全风险,现场无其他客观干扰因素,台阶亦无明显异常。经营者和管理者对郭某看手机的行为无法预判和控制,郭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身未尽注意义务,故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21] - 典型意义:本案明确了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边界,倡导安全文明出行和自我负责的安全责任意识,杜绝“和稀泥”做法 [22]
发出聘用函后又以“背调”结果不合标准取消录用 劳动者该怎么办?
人民网· 2025-09-05 09:02
案件核心事实 - 某软件开发公司于2024年4月1日向张先生发出量化开发岗位的聘用函 [1] - 张先生确认入职后于4月15日从原公司离职 并在新公司附近租房租车位 [1] - 公司于4月26日以背景调查结果为黄灯不符合录用标准为由取消录用 [1] - 背景调查公司随后将结果修改为蓝灯 但软件开发公司仍拒绝录用 [2] - 法院判处公司因违背诚信原则赔偿张先生13200元 [1][3] 法院判决依据 - 公司发出聘用函后与劳动者形成特殊信赖关系 无正当理由拒绝录用属违背诚信原则 [5] -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 公司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5] - 赔偿范围包括离职后工资收入损失 为入职发生的交通费 房租 停车费等 [3][6] - 民事诉讼记录本身并非拒绝录用的正当理由 用人单位录用标准应基于岗位需求 [5][6] 行业影响与规范 - 诚信是劳资关系的基石 诉讼记录不应成为就业歧视的理由 [5] - 用人单位应对已经发出的录用通知负责 单方面取消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5] - 背景调查应基于职业技能和工作经验 而非非正当理由 [6]
科兴制药拟转让同安医药100%股权;联环药业因垄断协议被罚没超6100万元 | 医药早参
每日经济新闻· 2025-06-11 07:59
科兴制药股权转让 - 科兴制药拟以1500万元转让全资子公司深圳同安医药100%股权给广西壮族自治区药物研究所有限公司 [1] - 同安医药持有维C银翘片等19个中药品种共20个药品批准文号 但近年来未实际开展业务 [1] - 交易完成后科兴制药不再持有同安医药股权 该子公司不再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1] - 此次出售有助于公司聚焦生物医药赛道 提升核心竞争力 预计将增加2025年利润总额和现金流 [1] 人福医药高管变动 - 人福医药董事李杰 董事兼总裁邓霞飞 副总裁李莉娥因个人原因(退休)辞职 [2] - 公司任命原副总裁杜文涛为新任总裁 其自2003年起担任副总裁 2014年起兼任宜昌人福药业总裁 [2] - 高管集中退休可能引发市场对管理层稳定性担忧 新任总裁的资深背景有助于过渡 [2] 联环药业垄断处罚 - 联环药业因与竞争者达成"固定地塞米松磷酸钠原料药价格"垄断协议 违反《反垄断法》 [3] - 被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员会没收违法所得1789.92万元 并处罚款4313.90万元 合计罚没6103.82万元 [3] - 该处罚可能导致公司股价短期承压 投资者信心受挫 [3] *ST景峰法律诉讼 - *ST景峰因缔约过失责任纠纷被立案 涉案金额7698万元 涉及2017年《增资协议》争议 [4] - 原告指控被告未履行出资义务且增资前虚增净利润 要求赔偿损失并承担诉讼费用 [4] - 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 可能影响公司经营稳定性及投资者信心 [4] 众生药业股价异动 - 众生药业股票连续两日收盘价涨幅偏离值累计超20% 触发异常波动公告 [5][6] - 在研产品RAY1225注射液针对肥胖及2型糖尿病的III期临床试验已获伦理批件 但进度存不确定性 [5][6] - 市场需警惕股价非理性上涨后的回调风险 [6]
*ST景峰: 关于公司重大诉讼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5-06-10 19:49
诉讼基本情况 - 公司于2025年6月10日收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受理的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案件通知,案号为(2025)湘0702民初5330号 [1] - 被告包括安泉、肖琨、阿灼辉,第三人为云南吉长庚医药有限公司(曾用名云南联顿医药有限公司) [1] 增资协议争议 - 公司2018年签署《增资协议》时,联顿公司注册资本为1100万元,基于2017年8月至2018年7月净利润1927.68万元,按8倍PE估值确定公司价值为1.5421亿元 [1] - 公司按协议增资2.61亿元获得联顿公司60%股权,被告方承诺2018-2020年累计净利润不低于6380万元,但实际未达标且被告未履行1.979亿元增资义务(仅安泉实缴50万元) [2] - 昆明法院2023年判决认定《增资协议》未成立,因股东陈静、吴洁芳签名系伪造 [2] 缔约过失指控 - 公司指控被告方存在两项重大过失:伪造股东签名导致协议无效 [2],以及联顿公司在增资前虚增净利润至少400.44万元,影响估值基础 [3] - 公司主张因被告虚假陈述导致损失至少7698.14万元,依据《民法典》第500条要求赔偿 [4][5] 诉讼影响 - 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评估对公司利润的具体影响 [5] - 除本次诉讼外,公司披露不存在其他达到重大披露标准的诉讼仲裁事项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