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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方数科被处罚,股民索赔可期
新浪财经· 2026-02-24 16:45
公司收到行政处罚 - 立方数科于2026年2月14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安徽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1] - 公司因通过代理业务、融资性贸易、虚假贸易虚增收入、成本和利润,导致2021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1] - 2021年虚增营业收入279,726,668.85元,占当年营业收入的50.09%,虚增营业成本277,114,254.09元,占当年营业成本的60.61%[1] - 2022年虚增营业收入311,855,333.46元,占当年营业收入的51.67%,虚增营业成本305,460,743.11元,占当年营业成本的53.54%,虚增利润总额510,390.73元,占当年利润总额绝对值的0.33%[1] - 2023年虚增营业收入45,869,361.67元,占当年营业收入的24.00%,虚增营业成本45,227,946.58元,占当年营业成本的27.55%[1] - 中国证监会安徽证监局拟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各处 以罚款[1] 事件发展时间线 - 2025年4月29日,立方数科发布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并发布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2] - 2025年11月29日,立方数科发布公告,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风险提示[2] 投资者索赔相关 - 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向曾购买立方数科证券的投资者展开诉讼代理征集[2] - 律师初步认为索赔条件为:在2022年4月25日至2025年4月28日期间买入,并在2025年4月29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受损投资者[2] - 律师提示,行政处罚决定仍应作为提起诉讼的必要前提之一,以立案调查通知直接诉讼存在败诉风险[3] - 上市公司退市与否不影响民事索赔侵权诉讼进程,但可能影响进度;若进入破产程序则可能较大影响进度[3] - 投资者索赔登记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的证券账户开户信息确认单及证券交易记录流水[3]
萃华珠宝(002731)被立案,股民索赔可期
新浪财经· 2026-02-12 10:37
公司事件 -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萃华珠宝、ST萃华,代码:002731)于2026年2月10日发布公告,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等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 [1][5] - 根据相关法律,因虚假陈述等证券欺诈行为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人员及中介机构等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等 [1][5] 投资者索赔 - 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向曾经购买过萃华珠宝证券的投资者展开诉讼代理征集,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进行索赔登记 [2][6] - 律师提出的初步索赔条件为:在2026年2月10日前买入萃华珠宝股票或债券等公开发行产品,并在2026年2月10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受损投资者 [2][6] - 投资者索赔登记或预登记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账户开户信息确认单》及从首次买入至今的《证券交易记录流水》原件 [3][7] 法律程序说明 - 索赔的最终条件将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结论进一步调整,并以相关法院最终生效判决认定的法律时点、赔付对象、范围、标准及会计计算方式为准 [2][6] - 律师提示,尽管以行政处罚决定为特征的前置条件已取消,但行政处罚决定仍应作为提起诉讼的必要前提之一,以立案调查通知直接诉讼可能存在败诉风险 [2][6] - 在民事侵权诉讼案件中,上市公司退市与否不影响诉讼进程但可能影响进度,若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包括重整、预重整或清算)则对诉讼进度影响可能较大 [3][7]
天晟新材(300169)被立案调查,股民索赔可期
新浪财经· 2026-02-09 16:32
公司事件 - **天晟新材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公司于2026年2月7日发布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的立案告知书,调查依据为《证券法》和《行政处罚法》[1][5] - **立案调查可能涉及2023年度未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 根据公司自查,本次立案调查的核心可能指向2023年度的关联交易未披露问题[1][5] - **调查结果尚未确定**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收到中国证监会的最终调查结论,最终结果将以证监会出具的结论为准[1][5] 法律背景与投资者权利 - **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可能导致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证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因虚假陈述等证券欺诈行为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相关责任方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等[2][6] - **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法律规定了投资者在权益受损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权益[2][6] 投资者索赔征集 - **律师事务所面向投资者展开诉讼代理征集** 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为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向曾购买天晟新材证券的投资者征集诉讼代理,代理投资者索赔诉讼[2][6] - **初步索赔条件设定** 宋一欣律师提出的初步索赔条件为:在2026年2月7日前买入天晟新材股票或债券等公开产品,并在2026年2月7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受损投资者[2][6] - **索赔条件将根据监管处罚结论调整** 律师提示,上述索赔条件仅供参考,最终条件将依据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结论及相关法院的最终生效判决进行调整[2][6] 诉讼相关实务提示 - **投资者索赔登记需提供特定材料** 材料包括身份证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账户开户信息确认单》及《证券交易记录流水》原件[3][7] - **行政处罚决定仍是诉讼的重要前提** 尽管前置条件取消,但律师提示,以立案调查通知直接诉讼存在败诉风险,行政处罚决定仍应被视为提起诉讼的必要前提之一[3][7] - **公司状态对诉讼进程有不同影响** 上市公司退市与否不影响民事索赔诉讼的进程,但可能影响进度;若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如重整、清算),则对诉讼进度的影响可能较大[3][7]
美尔雅被处罚,股民索赔可期
新浪财经· 2026-02-02 16:16
行政处罚与违规事实 - 公司于2026年1月31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1] - 经查明 在2022年11月至2023年3月期间 公司及子公司以开展能源业务、采购服装加工设备等名义 通过5家第三方公司支付资金 相关资金在实控人郑继平授意下流入其关联方北京中纺丝路和材谷金带 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总金额为10,372万元 [2] - 上述资金占用中 2022年11月至12月发生额为7,150万元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9.42% 2023年上半年发生额为3,222万元 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12% [2] - 截至2023年8月15日 公司已收回上述资金及相关资金补偿款共计10,592万元 [2] - 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相关关联交易 未在2022年年报和2023年半年报中披露 发生额分别为7,150万元和3,222万元 占当期披露净资产的11.37%和5.26% [2] - 截至2022年末和2023年半年度末 资金占用余额分别为4,150万元和3,372万元 分别占当期披露净资产的6.60%和5.51% [2] - 公司在2023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了其中10,222万元的相关交易事项 [2] - 此前监管查明公司还存在其他违规事实 包括2022年与间接控股股东北京中纺丝路发生540万元关联交易未经审议且未披露 以及2022年年度报告相关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 [3] 事件时间线与监管进程 - 2024年4月30日 公司发布《关于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 对2022年度财务报表相关科目进行追溯调整 [3] - 2025年4月19日 公司发布公告 称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立案告知书和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3] - 2026年1月10日 公司发布《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3] - 2026年1月31日 公司发布公告 确认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 [1] 投资者索赔与法律诉讼 - 由于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处罚 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向曾购买公司证券的投资者展开诉讼代理征集 [4] - 律师提出的初步索赔条件为:在2023年4月29日至2024年4月29日期间买入公司股票或债券等产品 并在2024年4月30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受损投资者 [4] - 投资者索赔需提供的材料包括身份证复印件、证券账户开户信息确认单以及证券交易记录流水 [5]
荃银高科(300087)被立案,股民索赔可期
新浪财经· 2026-02-02 16:12
公司事件 - 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6年2月1日发布公告,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1][4] - 公司在同一日发布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 [1][4] 法律依据与责任主体 - 根据《民法典》、《证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因虚假陈述等证券欺诈行为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中介机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1][4] - 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等损失 [1][4] 投资者索赔条件 - 律师提出的初步索赔条件为:在2026年2月1日前买入荃银高科股票或债券等公开发行产品,并在2026年2月1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受损投资者 [2][5] - 最终索赔条件将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结论及法院生效判决进行调整 [2][5] 诉讼程序相关说明 - 律师提示,虽然前置条件取消后投资者可直接诉讼,但以立案调查通知为依据起诉存在败诉风险,行政处罚决定仍应被视为提起诉讼的必要前提之一 [2][5] - 上市公司的退市与否不影响民事索赔诉讼的进程,但可能影响进度;若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包括重整、预重整或清算),则对诉讼进度的影响可能较大 [3][6] 索赔登记材料 - 投资者进行索赔登记或预登记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账户开户信息确认单》(含一码通)、以及从首次买入相关证券至今的加盖公章的《证券交易记录流水》原件 [3][6]
微创光电(920198)被处罚,股民索赔可期
新浪财经· 2026-02-02 16:12
公司行政处罚事件 - 2026年1月30日,武汉微创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微创光电,300104)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1][5] - 经查明,公司在2022年12月至2023年12月期间,与国网四川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的设备销售业务中,在不具有商品控制权的情况下,仍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 [2][6] - 上述会计处理错误导致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第三季度报告分别虚增营业收入952.62万元、10,152.84万元和10,152.84万元,虚增部分占当期报告记载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高达38.17%、69.16%和63.02% [2][6] - 2024年4月,公司披露了《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公告》,对相关财务数据进行了更正 [2][3][6][7] - 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决定对微创光电及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各处罚款 [2][6] 事件时间线 - 2024年4月29日,微创光电发布《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公告》 [3][7] - 2025年7月25日,公司发布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的立案告知书 [3][7] - 2026年1月16日,公司公告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3][7] - 2026年1月30日,公司公告收到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1][5] 投资者索赔信息 - 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向受损投资者展开诉讼代理征集,代理投资者索赔诉讼 [3][7] - 律师提出的初步索赔条件为:在2023年4月26日至2024年4月28日期间买入微创光电股票或债券等公开发行产品,并在2024年4月29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受损投资者 [3][7] - 根据相关法律,因虚假陈述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的,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方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等 [3][7]
宝馨科技(002514)被立案,股民索赔可期
新浪财经· 2026-02-02 16:12
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 2026年1月31日,江苏宝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马伟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1][4] -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因虚假陈述等证券欺诈行为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等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等 [1][4] 投资者索赔相关安排 - 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向宝馨科技投资者展开诉讼代理征集,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进行索赔登记 [2][5] - 律师初步提出的索赔条件为:在2026年1月31日前买入宝馨科技股票或债券等证券市场公开发行产品,并在2026年1月31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受损投资者 [2][5] - 投资者索赔登记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账户开户信息确认单》及《证券交易记录流水》原件 [3][6] 诉讼相关法律提示 - 索赔的最终条件将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结论进一步调整,并以法院最终生效判决认定的法律时点、赔付对象、范围、标准及计算方式为准 [2][5] - 尽管以行政处罚决定为特征的前置条件已取消,但律师提示,以立案调查通知作为直接诉讼依据存在败诉风险,行政处罚决定仍应被视为提起诉讼的必要前提之一 [2][5] - 上市公司退市与否不影响民事索赔侵权诉讼的进程,但可能影响进度;若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包括重整、预重整或清算),则对诉讼进度的影响可能较大 [3][6]
哈工智能(000584)被预处罚,股民索赔可期
新浪财经· 2026-01-26 11:31
公司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 2026年1月19日,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哈工智能、ST工智、工智3,代码:000584、400275)发布公告,称收到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1][10] 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事实 - 涉嫌未如实披露实际控制人:2017年至2023年6月期间,王飞主导公司收购、安排董事及高管人选、通过“战略委员会”影响公司重大决策,系公司实际控制人,但公司2017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未披露此情况,存在虚假记载 [2][11] - 涉嫌未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17年2月至2025年9月期间,公司以投资名义转出资金,经多道流转后提供给董事长艾迪控制的北京来自星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用于偿还债务,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3][4][12][13] - 资金占用具体数据:2017年至2024年各年末资金占用余额分别为7,500万元、34,999.78万元、34,999.78万元、37,199.78万元、37,199.78万元、37,199.78万元、26,999.78万元、19,989.78万元,占当期净资产比重分别为4.45%、19.46%、18.77%、14.60%、19.03%、33.35%、49.19%、61.05% [4][13] - 截至2025年7月28日,资金占用余额为19,839.78万元,公司未在2017年至2024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情况,存在重大遗漏 [4][13] - 涉嫌未披露重大事项进展:2021年5月,公司签署协议拟以8.4亿元收购江机民科70%股权 [5][15],后因未按约定支付款项,于2023年1月3日签收交易对方发出的《终止交易告知函》,但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未披露收到该告知函的事项,存在重大遗漏 [6][7][16] - 涉嫌未如实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为收购江机民科,公司于2021年6月至8月累计支付28,999.99万元,其中26,999.99万元来源于募集资金,交易终止后该笔募集资金未归还至专户,但公司在2023年至2024年年度报告及相关专项报告中未如实披露此情况,存在虚假记载 [7][17] 监管处罚及公司历史相关公告 - 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拟决定:对哈工智能、实际控制人王飞及相关责任人员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各处罚款 [7][17] - 2024年4月30日,公司发布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完成了对2019年至2022年财务报告的更正 [8][17] - 2025年8月1日,公司发布了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8][17] 投资者民事赔偿诉讼征集 - 由于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预处罚,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向受损投资者展开诉讼代理征集 [8][18] - 律师提出的初步索赔条件为:在2018年4月16日至2024年4月29日期间买入哈工智能股票或债券等产品,并在2024年4月30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受损投资者 [8][18]
高鸿股份(000851)被预处罚,股民索赔可期
新浪财经· 2026-01-26 11:31
公司涉嫌违法违规事实 - 公司2015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12] - 公司通过参与笔记本电脑虚假贸易业务虚增收入和利润,该业务无实际货物流转,交易不具有商业实质 [3][12] - 公司通过组织开展IT系统、服务器等产品虚假贸易业务虚增收入和利润 [4][5][13][14] 财务造假具体数据 - 2015年至2021年,通过笔记本电脑虚假贸易分别虚增营业收入6.94亿元、24.52亿元、24.20亿元、20.90亿元、56.34亿元、24.80亿元、18.05亿元 [3][12] - 2015年至2021年,通过笔记本电脑虚假贸易分别虚增利润67.36万元、243.88万元、242.24万元、305.11万元、2,190.52万元、1,234.19万元、894.46万元 [3][12] - 2018年和2020年,通过IT系统等产品虚假贸易分别虚增营业收入1.96亿元、308.19万元,虚增利润977.69万元、308.19万元 [5][14] - 2022年和2023年,通过服务器、笔记本电脑虚假贸易分别虚增营业收入7.35亿元、3.94亿元,虚增利润370.74万元、788.21万元 [5][14] - 2015年至2023年,虚增营业收入占各期披露营收比例分别为9.34%、28.27%、26.97%、24.67%、49.38%、35.38%、21.11%、10.72%、6.65% [5][14] - 2015年至2023年,虚增利润占各期披露利润绝对值比例分别为0.42%、1.44%、0.99%、13.56%、64.88%、11.35%、22.11%、6.44%、0.50% [5][14] 欺诈发行 - 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文件引用了2018年至2020年虚假业务数据 [6][15] - 该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12.50亿元 [6][15] -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文件存在重大虚假内容,构成欺诈发行 [6][15] 监管行动与法律后果 - 中国证监会拟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各处以罚款 [7][16] - 公司于2025年8月9日和2026年1月23日两次发布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风险提示公告 [1][11] - 公司于2024年4月30日披露与常州实道公司存在21起诉讼,涉案金额8.92亿元 [7][16] - 公司于2024年7月31日发布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7][16] 投资者索赔 - 律师向在2016年3月23日至2024年4月29日间买入公司证券,并在2024年4月30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受损投资者展开诉讼代理征集 [8][16][17] - 投资者可索赔的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 [8][16]
美尔雅(600107)被预处罚,股民索赔可期
新浪财经· 2026-01-12 13:44
公司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 2026年1月10日,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ST尔雅)发布公告,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1][6] 涉嫌违法违规事实 - 经查明,公司实际控制人郑继平涉嫌通过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在2022年11月至2023年3月期间,公司及子公司以开展业务为名,通过5家第三方公司将资金支付至关联方,资金往来总额为10,372万元,用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日常经营或归还欠款 [2][7][8] - 上述行为构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相关关联交易 [2][8] - 除上述资金占用外,2022年公司与间接控股股东北京中纺丝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发生关联交易540万元,也未按规定审议及披露 [3][9] 信息披露违规详情 - 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相关关联交易事项 [2][8] - 具体未披露情况包括:未在2022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发生额7,150万元,占当期披露净资产的11.37%;未在2023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发生额3,222万元,占当期披露净资产的5.26% [2][8] - 公司存在关联交易未经审议且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以及2022年年度报告相关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的违规事实 [3][9] - 公司曾于2024年4月30日发布《关于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2022年度财务报表相关科目进行追溯调整 [3][9] 事件时间线与进展 - 2024年4月30日,公司发布会计差错更正公告 [3][9] - 2025年4月19日,公司发布关于收到立案告知书及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3][9] - 截至2023年8月15日,公司已收回上述被占用资金及相关资金补偿款共计10,592万元 [2][8] - 公司在2023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了其中10,222万元的相关交易事项 [2][8] 投资者索赔信息 - 由于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投资者可依法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 [4][10] - 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正在征集诉讼代理,初步提出的索赔条件为:在2023年4月29日至2024年4月29日期间买入美尔雅证券,并在2024年4月30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受损投资者 [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