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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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投融资外汇管理迎来一揽子便利化政策
上海证券报· 2025-09-16 07:30
聚焦深化外商直接投资(FDI)外汇管理改革,李斌介绍,《通知》有四项安排: 一是取消FDI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境外投资者在境内设立FDI企业前需要汇入前期费用的,可直接 开立相关账户并汇入资金。 原标题:跨境投融资外汇管理迎来一揽子便利化政策 缩减资本项目收入使用负面清单,取消不得用于购买非自用住宅性质房产的限制 9月1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深化跨境投融资外汇管理改革有关事宜的通知》(下称《通 知》)。《通知》包括三方面内容:深化跨境投资外汇管理改革、深化跨境融资外汇管理改革和优化资 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政策。 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李斌在答记者问时表示,近年来,国家外汇局按照系统集成、稳妥 有序的思路持续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在充分调研了解银行、企业、跨境融资、资本项目收入支付等外 汇业务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制定《通知》,不断提升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水平,助力吸引和利用外资,促进 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允许FDI项下外汇利润境内再?资 针对深化跨境融资外汇管理改革的具体举措,李斌说:一方面,扩大科创类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将全国 范围内高新技术、"专精特新"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化额度统 ...
跨境投融资外汇管理迎来一揽子便利化政策 缩减资本项目收入使用负面清单,取消不得用于购买非自用住宅性质房产的限制
上海证券报· 2025-09-16 03:09
◎记者 常佩琦 一是取消FDI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境外投资者在境内设立FDI企业前需要汇入前期费用的,可直接 开立相关账户并汇入资金。 二是取消FDI企业境内再投资登记。FDI企业以外汇资本金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开展境内再投资, 被投资企业或股权出让方无需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登记,相关资金可直接划转至相关账户。此项政策前 期已在部分省市试点,运行良好,现推广至全国实施。 三是允许FDI项下外汇利润境内再投资。明确FDI企业境内合法产生的外汇形式利润、境外投资者合法 取得的外汇利润,可以在境内进行再投资。 9月1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深化跨境投融资外汇管理改革有关事宜的通知》(下称《通 知》)。《通知》包括三方面内容:深化跨境投资外汇管理改革、深化跨境融资外汇管理改革和优化资 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政策。 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李斌在答记者问时表示,近年来,国家外汇局按照系统集成、稳妥 有序的思路持续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在充分调研了解银行、企业、跨境融资、资本项目收入支付等外 汇业务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制定《通知》,不断提升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水平,助力吸引和利用外资,促进 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
事关跨境投融资外汇管理,国家外汇局最新发布
中国证券报· 2025-09-16 00:25
国家外汇管理局9月15日消息,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深化跨境投融资外汇管理改革有关事宜的通知》。通知包括深化跨境投资 外汇管理改革、深化跨境融资外汇管理改革、优化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政策等三部分内容。 图片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 国家外汇管理局表示,下一步,将持续推进外汇领域改革开放,支持经营主体合法合规的跨境投融资活动,更好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李斌就《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深化跨境投融资外汇管理改革有关事宜的通知》答记者问表示,近年来,国家外汇管理 局按照系统集成、稳妥有序的思路持续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在充分调研了解银行、企业、个人有关外商直接投资(FDI)、跨境融资、资本项目收入支 付等外汇业务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制定通知,不断提升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水平,助力吸引和利用外资,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对于通知在深化FDI外汇管理改革方面的安排,李斌介绍,包括取消FDI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取消FDI企业境内再投资登记,允许FDI项下外汇利润境 内再投资,便利非企业科研机构吸引利用外资。 对于通知在深化跨境融资外汇管理改革方面的举措,李斌表示,一是 ...
【金融街发布】国家外汇局:取消多项外资登记限制,扩大跨境融资便利,力促高水平开放
新华财经· 2025-09-15 23:05
跨境投资外汇管理改革 - 取消境内直接投资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 境外投资者可直接在银行开立前期费用账户并汇入资金 无需办理登记手续[2] - 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登记 被投资企业或股权出让方无需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登记 资金可直接划转至相关账户[2] - 允许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利润境内再投资 外汇利润可划入被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或股权出让方资本项目结算账户[2] - 便利境内非企业科研机构接收境外资金 可参照外商直接投资办理外汇登记及账户开立 资金汇兑等手续[3] 跨境融资外汇管理改革 - 扩大高新技术及科技型企业外债额度 符合条件企业可在不超过等值1000万美元额度内借用外债[4] - 创新积分制遴选企业外债额度提升至2000万美元 较原标准增加1000万美元额度[4] - 简化跨境融资便利化业务登记管理 签约登记环节不再要求提供上年度或近期审计财务报告[4] 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优化 - 缩减资本项目收入使用负面清单 外汇收入及结汇人民币资金不得用于证券投资或非关联企业贷款[5] - 银行可自行决定便利化业务事后抽查比例和频率 依据客户合规经营情况和风险等级统筹风险防范[5] - 便利境外个人境内购房结汇支付 可凭购房合同先行办理结汇支付 后续补交购房备案证明文件[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