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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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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投融资迎“便利化礼包”,境外个人境内购房结汇“先结后补”
搜狐财经· 2025-09-17 17:08
跨境投融资外汇管理改革方案核心 -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新规,旨在提升跨境投融资便利度,围绕外商直接投资、跨境融资、资本项目收入支付等多个维度推出一系列改革举措 [2] 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改革 - 取消外商直接投资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境外投资者在设立FDI企业前可直接开立账户并汇入资金 [3] - 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登记,被投资企业或股权出让方无需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登记,资金可直接划转 [3] - 允许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利润境内再投资,明确FDI企业及境外投资者的外汇形式利润可在境内进行再投资 [6] - 明确境内非企业科研机构接收境外资金可参照FDI企业办理登记和汇兑手续,将“科汇通”试点推广至全国 [6] 跨境融资外汇管理改革 - 在全国范围内,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专精特新”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化额度提升至等值1000万美元 [7] - 通过“创新积分制”遴选的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化额度可提高至等值2000万美元 [7] - 简化跨境融资便利化业务登记管理要求,签约登记环节不再要求提供上一年度或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7] 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 - 便利境外个人境内购房结汇支付,允许在取得购房备案证明文件前,凭购房合同或协议先行办理结汇支付,后续补交证明文件 [9] - 此项“先结后补”便利措施由粤港澳大湾区试点推广至全国,旨在满足境外个人在境内工作、生活的合理购房需求 [9][11]
跨境投融资外汇管理迎来一揽子便利化政策
上海证券报· 2025-09-16 07:30
跨境投融资外汇管理改革核心政策 -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深化跨境投融资外汇管理改革有关事宜的通知》,旨在深化跨境投融资外汇管理改革,提升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水平,助力吸引和利用外资 [1] 外商直接投资(FDI)外汇管理改革 - 取消FDI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境外投资者在设立FDI企业前可直接开立账户并汇入资金 [2] - 取消FDI企业境内再投资登记,被投资方无需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登记,相关资金可直接划转,此政策由部分省市试点推广至全国 [2] - 允许FDI项下外汇利润境内再投资,明确FDI企业及境外投资者以合法外汇利润在境内进行再投资 [2] - 便利非企业科研机构吸引利用外资,明确其接收境外资金参照FDI企业办理登记汇兑,此“科汇通”试点推广至全国 [2] 跨境融资外汇管理改革 - 扩大科创类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全国高新技术、“专精特新”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化额度统一提高至等值1000万美元 [3] - 部分依托“创新积分制”遴选的符合条件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化额度提高至等值2000万美元 [3] - 简化参与跨境融资便利化业务的企业签约登记管理要求,不再要求提供上一年度或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3] 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优化 - 缩减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在境内支付使用的负面清单,取消不得用于购买非自用住宅性质房产的限制 [4] - 优化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允许银行依据客户情况自行决定事后随机抽查比例和频率 [5] - 便利境外个人境内购房结汇支付,将粤港澳大湾区试点的港澳居民购房结汇支付便利推广至全国,允许凭购房合同先行办理结汇支付 [5]
跨境投融资外汇管理迎来一揽子便利化政策 缩减资本项目收入使用负面清单,取消不得用于购买非自用住宅性质房产的限制
上海证券报· 2025-09-16 03:09
跨境投资外汇管理改革 - 取消FDI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 境外投资者可直接开立账户并汇入资金[2] - 取消FDI企业境内再投资登记 被投资方无需办理接收登记 资金可直接划转[2] - 允许FDI项下外汇利润境内再投资 明确外汇形式利润可在境内进行再投资[2] - 便利非企业科研机构吸引利用外资 参照FDI企业办理登记和汇兑手续[2] 跨境融资外汇管理改革 - 扩大科创类企业跨境融资便利 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额度提高至1000万美元[3] - 创新积分制符合条件企业跨境融资额度提高至2000万美元[3] - 简化跨境融资便利化业务签约登记 不再要求提供上年度或近期审计财务报告[3] 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优化 - 缩减资本项目收入使用负面清单 取消不得购买非自用住宅性质房产限制[4] - 优化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 银行可自行决定事后抽查比例和频率[4] - 便利境外个人境内购房结汇支付 允许凭购房合同先行办理结汇支付[5]
事关跨境投融资外汇管理,国家外汇局最新发布
中国证券报· 2025-09-16 00:25
跨境投融资外汇管理改革核心政策 -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通知深化跨境投融资外汇管理改革 内容涵盖跨境投资外汇管理改革 跨境融资外汇管理改革 优化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政策三部分 [1] - 政策旨在提升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水平 助力吸引和利用外资 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5] - 下一步将持续推进外汇领域改革开放 支持经营主体合法合规的跨境投融资活动 [3] 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改革 - 取消外商直接投资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 [5] - 取消外商直接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登记 [5] - 允许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利润境内再投资 [5] - 便利非企业科研机构吸引利用外资 [5] 跨境融资外汇管理改革 - 扩大科创类企业跨境融资便利 将全国范围内高新技术 "专精特新"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化额度统一提高至等值1000万美元 [4][5] - 将部分依托"创新积分制"遴选的符合条件的企业的跨境融资便利化额度提高至等值2000万美元 [5] - 简化参与跨境融资便利化业务的企业签约登记管理要求 不再要求相关企业在签约登记环节提供上一年度或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5] 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政策 - 缩减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在境内支付使用的负面清单 取消不得用于购买非自用住宅性质房产的限制 [6][8] - 优化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 允许银行依据客户合规经营情况和风险等级等自行决定事后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率 [6] - 便利境外个人境内购房结汇支付 将在粤港澳大湾区试点实施的港澳居民购房结汇支付便利推广至全国 [6][7][9] - 境外个人在满足购房资格条件下 可在取得购房备案证明文件前凭购房合同或协议先行办理结汇支付 后续补交备案证明文件 [6][9]
【金融街发布】国家外汇局:取消多项外资登记限制,扩大跨境融资便利,力促高水平开放
新华财经· 2025-09-15 23:05
跨境投资外汇管理改革 - 取消境内直接投资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 境外投资者可直接在银行开立前期费用账户并汇入资金 无需办理登记手续[2] - 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登记 被投资企业或股权出让方无需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登记 资金可直接划转至相关账户[2] - 允许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利润境内再投资 外汇利润可划入被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或股权出让方资本项目结算账户[2] - 便利境内非企业科研机构接收境外资金 可参照外商直接投资办理外汇登记及账户开立 资金汇兑等手续[3] 跨境融资外汇管理改革 - 扩大高新技术及科技型企业外债额度 符合条件企业可在不超过等值1000万美元额度内借用外债[4] - 创新积分制遴选企业外债额度提升至2000万美元 较原标准增加1000万美元额度[4] - 简化跨境融资便利化业务登记管理 签约登记环节不再要求提供上年度或近期审计财务报告[4] 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优化 - 缩减资本项目收入使用负面清单 外汇收入及结汇人民币资金不得用于证券投资或非关联企业贷款[5] - 银行可自行决定便利化业务事后抽查比例和频率 依据客户合规经营情况和风险等级统筹风险防范[5] - 便利境外个人境内购房结汇支付 可凭购房合同先行办理结汇支付 后续补交购房备案证明文件[5]